合同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八条

第⼋条依法成⽴的合同,对当事⼈具有法律约束⼒。
当事⼈应当按照约定履⾏⾃⼰的义务,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依法成⽴的合同效⼒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愿原则,订不订合同、与谁订合同、合同的内容如何等,由当事⼈⾃愿约定。
但是,合同依法成⽴⽣效以后,对当事⼈就具有了法律约束⼒。
所谓法律约束⼒,就是说,当事⼈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的义务,⾮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同意,不得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就要承担违约责任。
依法成⽴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所谓受法律保护,就是说,如果⼀⽅当事⼈未取得对⽅当事⼈同意,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履⾏合同义务或者履⾏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从⽽使对⽅当事⼈的权益受到损害,受损害⽅向⼈民法院起诉要求维护⾃⼰的权益时,法院就要依法维护,对于擅⾃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当事⼈强制其履⾏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写目录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四章合同的履行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七章违约责任第八章其他规定分则第九章买卖合同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第十一章赠与合同第十二章借款合同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第十五章承揽合同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十七章运输合同第十八章技术合同第十九章保管合同第二十章仓储合同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附则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本章共八条,对合同法的立法目的、合同法的调整范围以及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作了规定。
第一条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对于合同法立法目的的规定。
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规范市场交易的基本法律,它涉及到生产、生活领域的方方面面,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据不完全统计,每年订立的合同大约有40亿份。
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大约300万件。
因此,制定一部统一的、较为完备的合同法,规范各类合同,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对于及时解决经济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先后制定了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和技术合同法三部合同法。
这三部合同法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国内经济、技术和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扩大、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这三部合同法的一些规定不能完全适应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国内经济合同、涉外经济合同和技术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合同法,有些共性的问题不统一,某些规定较为原则,有的规定不尽一致;第二,近年来,在市场交易中利用合同形式搞欺诈,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情况较为突出,在防范合同欺诈、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需要作出补充规定;第三,调整范围不能完全适应,同时近年来也出现了融资租赁等新的合同种类,委托、行纪等合同也日益增多,需要相应作出规定。
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

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释义】本条是对合同中免责条款效力的规定。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就是指合同中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为免除或者限制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未来责任的条款。
在现代合同发展中免责条款大量出现,免责条款一般有以下特征:1.免责条款具有约定性。
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这是与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完全时免除责任是不同的。
当事人可以依据意思自治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免责的内容或者范围,比如当事人可以约定“限制赔偿数额”、“免除某种事故发生的责任”等。
2.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任何以默示的方式作出的免责都是无效的。
3.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免责性。
免责条款的目的,就是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未来的民事责任。
当然这种兔责可以部分免责(限制),也可以是全部免责(排除)。
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对于一方拟就的免责条款,应给予对方以充分注意的机会,比如免责条款印刷的方式和位置,要使对方充分注意到,或者给对方以充分的提示等。
特别是在现代社会格式合同流行的情况下,对于格式合同中不合理、不公正的免责条款,出于保护弱者的考虑,法律一般都确认该条款无效。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的权利。
对于免责条款的效力,法律视不同情况采取了不同的态度。
一般来说,当事人经过充分协商确定的免责条款,只要是完全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免责条款又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法律是承认免责条款的效力。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免责条款,法律是禁止的,否则不但将造成免责条款的滥用,而且还会严重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不利于保护正常的合同交易。
20XX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

20XX年《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会编写主编:胡康生副主编:王胜明孙礼海撰稿人:姚红何山贾东明杨明仑郑淑娜陈佳林段京连李文阁贾红梅杜涛郝作成石宏武再平王瑞娣严冬枫合同法释义目录总则—————————————————————————4第一章一般规定———————————————————4第二章合同的订立———————————————————15第三章合同的效力———————————————————82第四章合同的履行———————————————————118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38第六章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155第七章违约责任————————————————————191第八章其他规定————————————————————205 分则—————————————————————————212第九章买卖合同——————————————————212第十章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277第十一章赠与合同———————————————————293第十二章借款合同———————————————————309第十三章租赁合同———————————————————328第2页共2页合同法释义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366第十五章承揽合同———————————————————386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421第十七章运输合同———————————————————463第十八章技术合同———————————————————511第十九章保管合同———————————————————555第二十章仓储合同———————————————————574第二十一章委托合同——————————————————588第二十二章行纪合同——————————————————606第二十三章居间合同——————————————————617附则—————————————————————————626总则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篇:合同法释义合同法释义:第8条2013-02-1913:52【大中小】【我要纠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文章标题:深度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目录一、引言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3.2 第二部分3.3 第三部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个人观点和理解六、总结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一直是法律领域的热门话题,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深入探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具体内容、相关案例分析以及个人观点和理解,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些有价值的观点和思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基本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对合同法的解释和适用进行规范和指导的法律文书。
合同编释义的基本作用在于对合同法律条文进行解释,澄清法律的适用范围和规定,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具体内容3.1 第一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一部分内容,我们可以了解到合同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
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具有约束力。
3.2 第二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二部分详细解释了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具体内容。
在此部分,对合同法的具体条文进行了解释和说明,以便当事人能够准确理解和遵守合同法律规定。
3.3 第三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的第三部分涉及合同的特别条款和特殊类型的合同,如租赁合同、劳务合同、承包合同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合同编释义给予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以保障不同类型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相关案例分析在实际合同纠纷案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释义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二十条

第⼆⼗条有下列情形之⼀的,要约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 (⼆)要约⼈依法撤销要约; (三)期限届满,受要约⼈未作出; (四)受要约⼈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释义】本条是对要约失效的规定。
要约的失效,也可以称为要约的消灭或者要约的终⽌,指要约丧失法律效⼒,要约⼈与受要约⼈均不再受其约束。
要约⼈不再承担接受的义务,受要约⼈亦不再享有通过使合同得以成⽴的权利。
本条规定了要约失效的⼏种情形。
分述如下: 1.对要约的拒绝 受要约⼈接到要约后,通知要约⼈不同意与之签订合同,则拒绝了要约。
在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时,该要约失去法律效⼒。
但是,受要约⼈的通知中,可能明确地说明拒绝要约,这当然没有疑问。
但有的通知中,既没有说明接受要约,也没有明确拒绝要约,也没有明确提出反要约。
这时,要根据该通知的具体内容进⾏判断,搞清楚受要约⼈究竟是什么意思。
⽐如,回复中仅仅是询问价格有没有降低的可能?是否能提前⼏天交货等,这种答复不⾜以证明受要约⼈拒绝了要约。
如果受要约⼈的回复没有作出,但提出了⼀些条件,要约⼈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作答复,可以视为拒绝要约。
按照商事通则的解释,视为“默⽰拒绝”。
商事通则对默⽰拒绝还举了⼀例说明:甲收到了⼄发出的要约,其中规定该要约两周内是不可撤销的。
甲通过邮件回复提出了部分不同的条件,对此⼄不予接受。
尽管离期限届满还有⼏天时间,但甲可能不再原来的要约,因为通过发出反要约,甲实际上默⽰地拒绝了原来的要约。
也有这种情况,受耍约⼈拒绝了要约,但⼜反悔,这时可以撤回拒绝的通知,但撤回拒绝的通知也应象撤回要约⼀样,必须在拒绝的通知到达之前或者同时到达要约⼈。
2.要约⼈撤销要约 要约被撤销当然使要约失效,不再赘述。
3.受要约⼈未在期限内 要约中确定了期限的,表明要约⼈规定了要约发⽣法律效⼒的期限,超过这个期限不,要约的效⼒当然归于消灭。
最通常的情形是,要约中没有规定期限,受要约⼈也不对要约作答复,这种情况下,要约什么时候失效?⼀般⽽⾔,在通常的情况下如果要约⼈发出要约后⼀段合理期间内没有收到,则要约失效。
合同法释义,合同法出台前签定的房屋租赁30合同

合同法释义,合同法出台前签定的房屋租赁30合同摘要:一、引言:合同法释义的背景和意义二、合同法出台前签订的房屋租赁30年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法律依据:合同法实施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2.合同效力: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3.租赁期限:30年租赁合同的合法性依据三、合同法实施后对30年租赁合同的影响1.合同法相关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2.法律适用:已签订的30年租赁合同是否需调整3.租赁合同的续签和变更四、现行法律法规下30年租赁合同的合规策略1.租赁双方权益保障: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2.租赁期限调整:符合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3.租赁合同备案: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合同备案手续五、总结:合同法释义对30年租赁合同的影响及合规建议正文:合同法释义是对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详细解读,为合同签订和履行提供法律依据。
在合同法出台前,签订的房屋租赁30年合同是否合法,成为许多人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并提供合规策略。
一、引言:合同法释义的背景和意义合同法是我国规范合同关系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作用。
合同法释义是对法律条文的详细解读,有助于更好地指导合同实践。
在合同法出台前,许多人对签订的30年房屋租赁合同的合法性存在疑问。
本文将结合合同法释义,对此问题进行分析。
二、合同法出台前签订的房屋租赁30年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法律依据:合同法实施前,有关房屋租赁的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因此,在合同法出台前签订的30年租赁合同具有法律依据。
2.合同效力:只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自愿签订且履行合同,那么这样的30年租赁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3.租赁期限:虽然现行法律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但对于已签订的30年租赁合同,租赁双方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协商调整租赁期限,使其符合法律规定。
三、合同法实施后对30年租赁合同的影响1.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合同法,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一百一十六条

第⼀百⼀⼗六条当事⼈既约定违约⾦,⼜约定定⾦的,⼀⽅违约时,对⽅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
【释义】本条规定了选择适⽤违约⾦与定⾦条款。
在合同当事⼈既约定了违约⾦,⼜约定了定⾦的情况下,如果⼀⽅违约,对⽅当事⼈可以选择适⽤违约⾦或者定⾦条款,即对⽅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适⽤违约⾦条款,也可以选择适⽤定⾦条款,但⼆者不能并⽤。
现实中,有些当事⼈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也约定定⾦,在⼀⽅违约时,对⽅要求违约⾦与定⾦条款并⽤。
⼀般说来,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就可以达到弥补因违约受到损失的⽬的。
违约⾦相当于⼀⽅因对⽅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且根据本法第⼀百⼀⼗四条的规定,约定的违约⾦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过分⾼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这样,守约⽅根据违约⾦条款,就可以补偿⾃⼰因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当然,在定⾦条款对守约⽅有利时,守约⽅也可以适⽤定⾦条款,按照定⾦罚则弥补⾃⼰的损失。
赋予守约⽅适⽤选择权,能够起到保障其合同利益,补救其违约损失的作⽤。
但如果允许守约⽅并⽤违约⾦和定⾦条款,其⼀是对补偿守约⽅遭受的损失并⽆必要,其⼆是违约⾦与定⾦并⽤,其数额可能远远⾼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既加重了对违约⽅的惩罚,也可能使守违⽅获得的补偿⾼于其所受的损失,这与合同的公平原则相悖的。
因此,本条规定合同当事⼈选择适⽤违约⾦条款或定⾦条款,是必要的,也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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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1、合同在国内外法律上的表述1.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5条: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注1、上述是关于合同的传统界定,所关注的是合同的行为侧面,现代的学说则倾向于从过程的侧面把握合同,认为合同是一种从合同缔结前的阶段到履行完毕后的一个连续的过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条关于合同缔结过程中的保密义务规定和第42条的缔结过失责任规定以及第92条关于合同终了后的义务规定等等如果借助合同过程论则可以获得较好的说明。
1.3《法国民法典》第1101条规定:合同为一种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数人对于其他一人或数人负担给付某物、作为或不作为的债务。
这是大陆法系关于合同的经典定义。
1.4《德国民法典》第305条规定:以法律行为发生债的关系或改变债的关系的内容者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必须有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合同。
1.5美国《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合同是一个允诺或一系列允诺,违反该允诺将由法律给予救济;履行该允诺是法律所确认的义务。
2、合同的分类学理上合同有广义、狭义、最狭义之分。
2.1广义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门中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上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上的国际合同等。
2.2狭义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为狭义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财产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财产合同又包括债权合同(即下述的“最狭义合同”)、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2款)。
2.3最狭义合同仅指民事合同中的债权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分则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全部是债权合同。
注制定《合同法》之时,中国的《物权法》尚未制定,故物权合同、准物权合同当时仅停留在学术探讨阶段。
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矿权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权性质的合同在没有特别法规范的情况下仍然适用合同法总则或类推适用合同法相关分则。
3、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3.1合同是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3.2合同以产生、变更或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为目的。
3.3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4、“合同”和“协议”的概念区别合同是一种比较正式化比较严谨的契约,而协议更趋向于口头化。
双方的意思都表示一致而达成的一种契约.简单地说,就是你情我愿,然后我们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来,说明白,说清楚,那么我们达成一致的这个事项就是协议,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来说,生效的合同和协议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没有生效或因为一些条件而失效。
比如:合同或协议的一方是个7岁的小孩,这样的合同就没有效力。
需要公证的合同或协议只是把合同或协议的效力固定并强化,如果法律没有要求,合同,协议的当事人也没有约定,是不需要特别的公证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两份就够了。
合同当事人各持一份,至于您说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给见证人或第三人,这个作用也是为了强化合同或协议的效力,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
合同或协议一般只是名称,叫法的不同.只要不违反法律和道德风俗,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或协议的名称,内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与“合意”的关系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内容都经由合意。
如,附随义务作为合同的内容即未经当事人约定。
再如,事实劳动关系的内容也未经当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内容达成合意即可,其他内容可以根据合同法第61、62、63条等等规定确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为合同。
如,情人间约定的约定,朋友之间一起吃饭的约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个粗略的界定,并没有全面准确揭示合同概念的内涵。
6、“合同”与“契约”的关系合同曾有契约与合同之分。
契约是双方当事人基于相互对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买卖契约。
合同是双方或者三方以上当事人基于方向并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
我国现行法律不再作这样的区分,把二者统称为合同。
合同的由来合同是适应私有制的商品经济的客观要求而出现的,是商品交换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
商品生产产生后,为了交换的安全和信誉,人们在长期的交换实践中逐渐形成了许多关于交换的习惯和仪式。
这些商品交换的习惯和仪式便逐渐成为调整商品交换的一般规则。
随着私有制的确立和国家的产生,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私有制和正常的经济秩序,把有利于他们的商品交换的习惯和规则用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行。
于是商品交换的合同法律形成便应运而生了。
古罗马时期合同就受到人们的重视。
签订合同必须经过规定的方式,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合同仪式的术语和动作被遗漏任何一个细节,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繁琐的形式直接影响到商品交换的发展。
在理论和实践上,罗马法逐渐克服了缔约中的形式主义。
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现,标志着罗马法从重视形式转为重视缔约人的意志,从而使商品交换从繁琐的形式中解脱出来,并且成为现代合同自由观念的历史渊源。
合同制在中国古代也有悠久的历史。
《周礼》对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较为详细的规定。
判书、质剂、傅别、书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书面形式。
经过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对合同的规定也越来越系统。
还有一种说法,现代的合同都写有一式两份,因为以前民间订制合同时就是一张纸,写好后从中间撕开,一人拿一半,有争执的时候在合起来,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两份的说法。
最早的时候,合同被称作“书契”。
《周易》记述:“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对人易之以书契。
”“书”是文字,“契”是将文字刻在木板上。
这种木板一分为二,称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为凭证。
“书契”就是契约。
周代的合同还有种种称谓:“质剂”,长的书契称“质”,购买牛马时所用,短的书契称“剂”,购买兵器以及珍异之物时所用;“傅别”,“傅”指用文字来形成约束力,“别”是分为两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将书契分为二支。
“判”就是将分为两半的书契合二为一,只有这样才能够看清楚契约的本来面目。
现在代词汇中的判案、审判、判断、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来。
“合同”即合为同一件书契,这是“合同”一词的本义。
今天签订的各种合同都是在纸张上,在古代却是实物。
由此看来,古今意义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语。
“合同”二字的由来:中国古代把契、约两个字在一起连用的现象并不多,而是以另外一种方式来理路和表达的,这个方式就是“合同”。
首先,“合”与“同”这两个字的字形有很大的相似之处,尽管上半部分不同,但是下面都是“从一从口”,所以有人认为二人一口是为合,众人一口是为同。
所谓一口就是一口同声,用法学词语表示就是“当事人合意的意思表达”,并且最终形成了一个有特定含义的专门词汇。
不过后来所发现的“合同”这两个字,早期曾用“合”文的形式写成的。
有一种虎符的文字,是把两个虎符对在一起,左右两片的文字是完全相同的,从而才能理解其中的文意。
还有一种半书,两边的文字各不相同,只有把它们对在一起的时候,才可以进行解读。
“合同”这两个字单独是可以出现的,不过在中国较早的时候,对这两个文字的写作方法采用的是“半书”,而且是连在一起写成的:府,其实它就是两个合同字的合体文字,而且读音仍然读两个字,后者的读音也就是仍然读作“合同”二字。
很久以前人们发现在汉代和唐代时问出土的文献中,有这样的书写方法。
最初发现的时候,它是有一半分开的,可能只看到这个合体字的一半,也就是从中间分开的半个俞字的一半,而另外一半则在另一个人的手中,一旦把这两个合在一起,就成了一个完整的文字,同样起到了勘合作用。
虽然最初的竹节、虎符、“刻木为信”以及“结绳记事”的契约形态不复存在了,但是通过这种合同文学的形成被承传下来,成为此后几千年伴随着中国人的文化生活、经济生活,或者法律生活的一种长期存在的合同的意思表达。
甲方乙方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签约双方。
一般订立合同的一方为甲方,签约对象为乙方。
买卖合同中,通常付钱方为甲方。
注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甲乙双方的身份。
就是说甲方可以是买方也可以是卖方,乙方同理。
类型:第一,单务合同和双务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仅有一方承担义务。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关系。
第二,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一方通过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而给付对方某种利益,对方要得到该利益必须为此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无偿合同,是指一方给付某种利益,对方取得该利益时并不支付任何报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有名合同,又称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经确定了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无名合同,又称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并未确定一定的名称及规则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采取特殊形式订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无需采取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从合同主合同,是指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从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称为附属合同第六,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实践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须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在这种合同中,除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必须有一方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产生法律效果。
实践合同则必须有法律特别规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
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法律特征: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协议。
第二,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第三,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第四,合同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般特征:1.合同是法律行为,是设立、变更或消灭某种具体的法律的法律关系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表达设定、消灭或变更法律关系的愿望和意图。
这种愿望和意图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通过这种意思表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产生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这种意思表示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合同没有约束力,也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2.合同以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权利义务为目的。
合同当事人的协商,总是为了建立某种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这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建立起来了。
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必须履行自己所应履行的义务,如果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反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合同是当事人双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主要表现为:合同的成立,必须有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当事人;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必须互相意思表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