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合同风险及其处理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建筑施工行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然而,随之而来的建筑施工合同纠纷问题也日益严重。
合同纠纷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影响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本文将从常见风险及防范措施两个方面,探讨建筑施工合同纠纷的问题。
一、建筑施工合同纠纷常见风险1. 业主资信风险业主资信风险主要体现在业主资金实力不足、诚信度较差、虚假发包等方面。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甚至陷入工程款拖欠的困境。
防范措施:加强对业主的调查,了解其资金实力、诚信度和工程项目的真实性。
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业主提供工程款支付保函,以降低风险。
2. 合同风险合同风险包括合同条款不平等、合同内容不明确、合同履行不良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额外负担和损失。
防范措施:在签订合同时,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公平、明确。
针对不平等条款,可与业主进行协商,争取修改为对双方均公平的条款。
同时,加强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控,确保合同条款得到落实。
3. 工程变更风险工程变更风险指在施工过程中,因业主需求变更、设计缺陷等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减、工程进度调整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额外成本和工期延误。
防范措施: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变更的相关条款,包括变更程序、变更成本和工期调整等。
在工程变更发生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进行协商和处理。
4. 质量风险质量风险指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工程验收不合格、维修加固等问题。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罚款、维修费用和声誉损失。
防范措施:加强施工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国家标准和合同要求。
在工程验收环节,积极配合业主进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合格。
5.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包括政策变动、法律法规变化等。
这类风险可能导致施工企业面临合同无效、违法行为等法律问题。
防范措施:关注法律法规的变化,及时调整合同条款和施工行为。
工程建设合同全部风险

工程建设合同全部风险一、引言工程建设合同是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之间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然而,工程建设合同中也包含了各种风险,这些风险可能会对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各方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本文将对工程建设合同中的全部风险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工程建设的风险类型1. 建筑风险:由于设计失误、施工不善、材料缺陷、施工人员伤亡、第三者财产损毁或人身伤亡、自然灾害等人为或自然的原因,对工程成本、工期、质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
2. 市场风险:建筑市场是一个竞争激烈的市场,业主有可能选择不到一个适当或有能力的承包商,承包商也会面临接不到工程或无法按时收到工程款的风险。
3. 信用风险:如业主是否能按期支付工程款,承包商是否能依照合同按质如期完工,均是未知数。
4. 环境风险:工程本身需要占用一定的土地,有些项目如电站、大坝等还对周边环境有特定的要求。
这些项目的建设,其材料选用、车辆运输等都会对环境产生不利的影响。
5. 政治风险:稳定的政治环境将对工程建设产生有利的影响。
反之,则给各方带来顾虑或阻力,加大工程建设的风险。
6. 法律风险:一个国家颁布或修订的建设、外汇、税收、公司制度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将直接影响工程建设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而影响其根本利益。
在涉外工程的合同中,一般都有法律变更或新法适用的条款。
三、风险识别和管理1. 风险识别:在工程建设合同中,各方应认真分析和研究合同内容,明确合同中的风险点,包括合同条款、工程设计、施工方案、材料供应等方面。
2. 风险评估: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分析风险的可能性和影响程度,确定风险的重要性和优先级。
3. 风险管理: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承担和风险减轻等策略。
四、风险规避和减轻措施1. 合同条款的明确:在合同中明确工程建设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内容,减少合同纠纷的风险。
2. 风险转移:通过投保工程保险、购买履约保证保险等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有哪些(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及应对措施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重要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合同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甚至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因此,识别和防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存在的风险1.合同条款不完善合同条款是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依据,如果合同条款不完善,可能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
例如,合同中未明确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内容,或者表述含糊不清,都可能导致合同纠纷。
2.合同主体不合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有效性取决于合同主体的合法性。
如果合同主体不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或未取得相关批准文件,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主体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也会给合同履行带来风险。
3.工程变更和索赔风险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和索赔是难以避免的。
如果合同中未明确工程变更和索赔的处理程序、时限及赔偿标准,可能导致双方在工程变更和索赔过程中产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
4.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1)建设单位资金不足,导致工程进度滞后;(2)施工单位技术力量不足,无法保证工程质量;(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之间的沟通不畅,导致工程变更和索赔处理不及时;(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可能导致安全事故;(5)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法规、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合同履行。
5.合同解除和终止风险(1)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不明确,导致双方在解除和终止合同过程中产生纠纷;(2)合同解除和终止后的结算、赔偿问题处理不当,可能导致一方合法权益受损。
三、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措施1.完善合同条款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合同内容,确保合同条款完善、明确。
对于工程范围、质量标准、工期、价款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要详细约定,避免产生歧义。
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

探析建设工程合同风险及防范措施摘要:本文首先介绍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然后分析了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成因,最后提出了防范措施。
关键词:建设工程合同,风险,表现形式,成因,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 tu7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一、建设工程合同风险的表现形式(一)建设工程合同文本合法性风险建设工程合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项下有民商事合同,要遵守平等自由的民商法原则,但这类合同中的规定不能违反国家的强制性规定,否则合同无效。
(二)招投标的风险目前,我国主要采用招投标的方式缔结合同,但对于一些项目规模较小的建设合同,业主不愿意以招投标的方式进行,因为也没有必要采取这一方式,但我国在《招标投标法》中有明确规定,合同的缔结必须是采用招投标方式的,在招投标过程中还应遵守相应的规范与法律程序。
(三)承包人资质风险根据我国对建设行业制定的各种规范与法律准则,工程项目建设应由有资质大的承包人承揽,否则不能对该项目承包施工。
承包人的主体资格对合同有效无效的影响是很大的,这也是工程合同签订后出现风险的一种构成因素。
(四)建设工程合同签订承包人与具体施工单位不符的风险虽然承包人或发包人具有国家认证的资格,但进行施工的施工方却没有国家认证资格的,或者是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应资格,一旦参与到施工中,必定会影响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如果这些业务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也有可能面临巨大的合同风险。
(五)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风险《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八条对工程建设的价款形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的有,固定总价;固定单价及可调价格的规定。
不同的工程类型可以选择不同的价款形式,并做出相应的限制性条款。
因此,在建设工程合同计价类型选择及具体应用中必然存在相应的风险。
(六)工程款支付的风险工程款项的支付主要包括了工程预付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工程竣工款支付、索赔价款支付及合同以外的各种零散的付款。
发包人对建设工程项目需要予以投资进度控制,投资的控制通常需要利用合同进行控制。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和其防范措施有哪些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合同风险的防范,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纠纷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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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让建筑工程顺利的进行,有关部门出台了很多的法律规定。
其中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内容都有些什么呢?让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法律风险和防范建设工程合同是发包方和承包方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是双方履行权利、义务的依据,也是处理双方纠纷的主要依据。
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防范法律风险,保护权益的重要手段。
对合同风险的防范,需要对合同签订、履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管理。
合同签订前的法律风险和防范。
在合同签订前对法律风险进行控制和防范,可以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有效防止纠纷发生。
1、承包人应当审查发包人的相关文件,比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招标文件,特殊工程的批准手续等。
因为这些关系着合同的效力,是否具备开工条件等。
2、履约能力的调查(1)调查的必要性。
合同双方是否具有履约能力对于合同能否顺利履行,工程能否顺利完工至关重要。
如果发包方资金不到位,则承包方难以收取工程款,拖欠工程款是建设工程案件中最常见的纠纷之一;承包方资质及技术能力如何,关系到工程质量能否合格、能否按期完工等,逾期完工、质量不合格也是经常发生的纠纷类型。
所以,在签订合同前,调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对于防范合同风险是非常有效的。
(2)调查的方法。
在网络已经非常发达的今天,通过网络搜索,了解对方的情况是一个有效的途径。
同时,通过查询工商年检登记,到对方住所实地调查、向对方业务往来单位咨询等也是调查的方法。
工程合同风险处理

工程合同风险处理工程合同中的风险无外乎来自以下几个方面:设计变更、施工难度、材料价格波动、工期延误、质量标准以及法律法规变化等。
面对这些风险,合同双方应当在签订合同之初就明确各自的责任与义务,制定出一套详尽的风险应对措施。
合同中应明确列出可能导致风险的具体情形,并对每种情形设定相应的预警机制。
例如,在施工过程中,若遇到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工程无法按期完成,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风险发生时的经济责任分配应事先约定。
比如,材料价格上涨造成的额外成本应由甲方承担还是乙方消化,或者双方共同分担,这需要在合同中给出清晰的规定。
同时,对于因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也应有明确的赔偿责任和计算方式。
合同应包含调整条款,以便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修改。
这种灵活性有助于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和内部需求,减少因僵化条款带来的潜在争议。
对于风险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合同中应提供详细的步骤说明。
从风险识别、评估、处理到监控,每一环节都应有明确的指导原则和执行标准,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为了保障合同执行的顺利进行,建议设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小组,由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的风险监控和应对工作。
同时,合同双方应定期召开会议,共同审视项目进展和潜在风险,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一个优秀的工程合同风险处理范本应该具备以下几个特点:明确的风险情形描述、合理的经济责任分配、灵活的调整条款、详细的操作流程以及有效的管理机制。
通过这样的范本,合同双方可以在风险出现时迅速做出反应,最大程度地减少损失,保证工程项目的顺利完成。
在撰写相关资讯信息文章时,作者应深入分析工程合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结合具体案例,详细解读合同条款中的风险处理机制。
通过客观的数据支持和实际的案例分析,为读者提供全面、深入的风险处理知识。
同时,文章应保持语言的流畅性和逻辑的清晰性,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并运用于实际工作中。
施工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妥善处理

施工中的风险与责任如何妥善处理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常常伴随着各种风险与责任问题。
一旦这些问题处理不当,不仅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还可能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身安全。
因此,妥善处理施工中的风险与责任是每个建筑项目参与者都应该重视的重要议题。
本文将探讨施工中常见的风险与责任,并介绍一些妥善处理的方法。
一、施工中的风险问题1. 设计风险:建筑设计的不合理或错误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遇到困难或问题。
例如,设计方案不符合施工条件,导致施工材料无法使用或施工方法不可行。
2. 建材供应风险:建筑材料的质量问题、供应延迟等都可能导致施工进度延误或质量问题。
需要对建筑材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供应的稳定性和质量。
3. 过程控制风险:施工过程中的误操作、施工方法不当等原因也可能引发事故或工程质量问题。
因此,需要对施工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管理,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和质量。
4. 自然灾害风险: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可能对施工造成严重影响。
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和应对能力。
二、施工中的责任问题1. 建设主体责任:建设主体对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负有责任。
他们应确保施工方案合理可行,安排充足的资源,并履行监督职责,及时解决施工中的问题。
2. 施工单位责任:施工单位负责具体的施工工作,应为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相应的义务。
他们应组织有效的施工流程、配备合格的人员,并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3. 监理单位责任:监理单位应对工程进度、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
他们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保障施工的顺利进行。
4.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负有责任。
他们应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设计方案,并为施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
三、妥善处理施工中的风险与责任的方法1. 事前预防:在施工前,应进行详细的规划和计划,并充分考虑各种风险和责任问题。
通过风险评估和责任分工,确保各方都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清晰的认识,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预防。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种类与防范手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的种类与防范手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一种重要的合同形式,它关系到建设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等方面。
然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施工合同涉及的风险也相对较高。
本文将探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风险种类以及相应的防范手段。
一、合同风险的种类1. 技术风险:技术风险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技术问题导致工程质量无法满足合同要求的风险。
例如,设计方案存在缺陷、设计变更等,施工方面可能因施工方法不当或材料质量问题而导致技术风险的产生。
2. 财务风险:财务风险是指由于资金问题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完工或施工方无法按合同规定支付工程费用的风险。
在建设工程中,贷款或投资方可能会因为资金周转问题或其他经济因素导致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项。
3. 成本风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成本风险是指因为人工、材料、设备等成本的波动导致项目成本超出原定预算的风险。
成本风险可能由于市场供求关系、政策变化或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等因素导致。
4. 进度风险:进度风险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施工浮动、后期工程问题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导致工程进度延误的风险。
例如,恶劣天气、设计变更、施工方问题等因素均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出现变化。
5.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过程中可能涉及的法律纠纷或法律风险,例如,涉及合同变更、违约责任、知识产权等方面的问题,主要涉及法律合规和合同履行的风险。
二、防范合同风险的手段1. 拟定完善的合同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各方应着重对于技术、财务、成本、进度和法律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详细的约定。
通过明确和详细的合同条款,可以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争议点,保护各方的权益。
2. 审慎选择合作方:在选择与之合作的施工方、设计方、供应商等合作伙伴时,应进行充分的调研和评估,了解其资质、信誉、施工能力等。
选取有实力和信誉的合作方可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
3. 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为了确保施工按照合同要求进行,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非常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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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常见合同风险及其应对一、案例案例一:1998年12月,咸宁市建筑工程总公司(下称“咸宁公司”)通过工程招投标,与枣阳市北城信用社签订综合楼工程承建合同,合同造价为95.2万元,并经枣阳市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备案。
半个月后,咸宁公司枣阳经理部又与北城信用社签订该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工程价款由招标中标的定价下浮16%,以补充协议价格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咸宁公司获知后,当即向北城信用社、枣阳市华罡监理公司和枣阳市造价管理站提出异议,要求终止履行补充协议,按中标备案合同履行,北城信用社未予答复。
1999年1月,北城信用社综合楼开工建设,北城信用社支付工程款71万元,年底工程全部竣工交付使用,同时被评定为襄樊市优良等级工程。
2000年7月,双方在工程最后决算时,对依据备案合同确定的工程价款进行决算,还是签订的补充协议确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产生争议。
2005年4月,咸宁公司向枣阳法院提起诉讼。
枣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由于综合楼工程是通过公开招投标形式取得,而且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并备案,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对备案合同工程价款进行较大变动,对内容作了实质性变更,违反了有关法律法规,故补充协议应属无效。
2005年12月27日,枣阳法院一审依法判决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各项费用22万余元。
北城信用社上诉称,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要求撤销原判。
襄樊中院依法裁决维持一审由北城信用社偿付咸宁公司剩余工程款、劳动保险费、优良工程奖的判决;改判北城信用社支付咸宁公司前期投入费用、逾期付款利息,共计赔付咸宁公司19.4万余元。
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就是经过招投标的工程,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版本的合同,其中一份是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另一份是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的私下协议。
备案的、接受政府监管的合同叫白合同,与招投标法相违背的、私下操作的合同叫黑合同。
在实践中,黑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在白合同之前、也可能之后,也可能是同一天,但其内容均是对白合同的改变,要么降低工程价款、下浮让利、增加付款条件、延长付款期限、垫资、支付保证金、缩短工期、肢解工程等,黑白合同的签订时间、形式及内容虽然多种多样,但其判断标准有二:一是是否针对同一工程项目,二是黑合同对白合同是否存在有实质性的违反,如果是对白合同的具体问题的修改补充则不应作为黑合同。
黑合同因违反合同法及招投标法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
案例二:2003年初,江苏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承建了广州某广场工程。
去年7月,包工头赵某出具一张欠条给材料商钱某。
欠条载明:“今欠钱某工程材料款共计人民币300000元,以前所有欠条作废,以此条为准。
”次日,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负责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
据了解,分公司虽然是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但王经理在广场工程建设期间,是具有建筑公司授予的“委托权”的。
这份由建筑公司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内容为“授权王××为其代理人,负责分公司的经营管理,有效期限从2003年1月31日至2004年6月31日止”。
之后,赵某偿还钱某100000元,其中有30000元是经分公司支付的。
但余款钱某久追无果,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偿还欠款200000元,同时要求建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双方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赵某对其拖欠材料款的行为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
因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欠条上的签名及加盖分公司印章的行为是在委托书有效期期满之后,故王经理的行为只是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建筑公司,因此判决赵某给付钱某工程材料款200000元。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王经理当时是负责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尽管该委托书上有明确的授权期限,但有效期限过后,王经理仍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这足以证明王经理依然是分公司的负责人、也当然是建筑公司的代理人。
请求二审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对工程材料款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赵某向钱某出具欠条后,分公司的负责人王经理在赵某出具的欠条上签字“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盖章,虽然王经理在该欠条上签字盖章不是在建筑公司的授权期限内,但他当时仍然掌管着分公司的印章,因此,钱某有理由相信王经理仍有权代理建筑公司对分公司进行经营管理。
王经理在欠条上签字盖章确认债务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的规定,故王经理的行为属于表见代理行为,其当时所行使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而非个人行为。
因分公司是建筑公司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故建筑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
遂判决建筑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经理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如果构成,则建筑公司依法应承担支付材料款的法律责任。
所谓表见代理,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即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与无权代理人(即本案中王经理)之间的关系,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致使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发生法律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在审判实践中,构成表见代理应具备两个基本要件:一是相对人(即本案中的钱某)在主观上须为善意且无过失。
所谓善意是指相对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行为人(本案中的王经理)所为的事项并无代理权,而且这种不知道并非相对人的疏忽或懈怠所致。
所谓无过失是指相对人对自己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一事在主观上没有过失。
如相对人非善意或有过失,则本人(本案中的建筑公司)不承担责任。
二是客观上有使相对人误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见事实和现象。
在本案中,二审法院之所以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偿还责任,就是因为王经理在该欠条上注明“同意从广场工程款中扣除”并加盖分公司的印章的行为,足以使钱某认为其代表了分公司和建筑公司,构成了表见代理。
案例三:原告某房产开发公司与被告某建筑公司签订一施工合同,修建某一住宅小区。
小区建成后,经验收质量合格。
验收后1个月,房产开发公司发现楼房屋顶漏水,遂要求建筑公司负责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建筑公司则以施工合同中并未规定质量保证期限,以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为由,拒绝无偿修理要求。
房产开发公司遂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施工合同有效,认为合同中虽然并没有约定工程质量保证期限,但依建设部1993年11月16日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保修期限为3年,因此本案工程交工后两个月内出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承担无偿修理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故判令建筑公司应当承担无偿修理的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本案争议的施工合同虽欠缺质量保证期条款,但并不影响双方当事人对施工合同主要义务的履行,故该合同有效。
由于合同中没有质量保证期的约定,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规章确定工程质量保证期。
法院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欠缺条款进行补充,无疑是正确的。
依据该办法规定;出现的质量问题属保证期内,故认定建筑公司承担无偿修理和赔偿损失责任是正确的。
二、常见合同风险及其应对结合上述三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业主或总包单位)与承包人(施工单位)之间关于特定的建设工程项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主要载体,是双方行为、活动的依据,在纠纷发生时,是双方维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武器。
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下面,我们将从承包人的角度就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主要风险进行分析,以供参考:(一):发包方资质等级及履约信用发包人作为承包单位的合同相对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主要承受人,在合同签订之前,通过网络或者工商档案查询等核实发包人的具体情况、了解发包人的资质、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对发包方主体资格的审查是签约的一项重要的准备工作,它将不合格的主体排斥在合同的大门之外,为将来合同能够得到及时、正确地履行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
施工方承包的项目应当是经依法批准的合法项目,如果项目不合法会导致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因此,在订立合同时,应先审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应的经营资格和等级证书,审查建设单位签约代表人的资格,审查工程项目的合法性。
对发包方的履约信用进行审查,尤其是垫资项目,能够降低工程款无法兑现的风险。
如果承包方选择那些没有足够实力的建设单位或者前景不明的项目,承包商不仅要承担来自业主方的风险,还要承担来自政策、法律方面的风险。
(二):甲方代表或监理工程师频繁变动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期限长、双方来往手续多等合同本身的特点,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原备案合同中注明的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履行合同的代表,以及监理工程师,中途往往发生人员变动。
上述人员变动时,发包人往往仅口头通知承包人。
当竣工结算产生纠纷时,承包人手持仅有个人签名而无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盖章的文件,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要求工期顺延时,却遭发包人的刁难拒绝。
此时,举证责任就转移到承包人,承包人要举证证明在相关文件上的签名者,系发包人所派的现场代表,或系监理单位新派的监理工程师,否则,该文件的有效性不能确认。
有这样一个实例,某工程过程中,甲方口头通知变更合同代表,承包人为确保自身的签证的有效性,拿着所有的签证请新甲方代表重新签了一遍,纠纷发生时,双方因工程款发生争议,造价机构在鉴定时,根据合同,对原甲方代表签字的签证洽商予以确认,对于新甲方代表签字的更换甲方代表之前发生的签证及更换甲方代表之后发生的签证一概不认,导致承包人几百万元的签证得不到认可。
标的越大的建筑工程,特别是发包人系开发公司的情形,人员的变动频率往往越高。
要化解此风险,承包人就应当在发包人派驻工地代表人员每次变动时,及时向对方索要《人员变动通知书》,并要求对方加盖单位印章,同时需甲方书面确认的文件及时签字确认。
(三):黑白合同黑白合同的出现,一方面是因为建筑市场承揽工程竞争激烈,施工单位为拿到工程,有时会作出让步;另一方面也由于建筑工程事关社会公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因此建筑行业具有很强的行政兼管性,有些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订立合同,否则无法获得相关施工审批,导致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通过虚构招投标事实并编造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签订白合同,随后在以签订黑白合同的方式,逃避行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