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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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一把手”违法违纪的案件呈上升之势,“一把手”成为腐败高发人群已是不争的事实。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因此,如何完善监督机制,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是当前狠抓反腐倡廉工作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

一、“一把手”监督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一是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

首先是班子成员时刻处在“一把手”的管理领导之下,其监督活动受“一把手”的直接制约和约束,不敢监督。

其次是单位纪检组(纪委),在领导体制上同时受同级党委(党组)或“一把手”和上级领导机关的双重领导和制约,他们的领导权、财政权均掌握在同级党委(党组)或“一把手”手中,客观上形成了一种附属型的隶属关系,不能对“一把手”实施有效监督。

再次是普通干部群众由于缺乏对领导活动和政策规定的了解,加上“一把手”政务公开不够、民主氛围不浓以及监督手段不健全等原因,无法实施有效监督。

二是专门监督机关和监督部门对“一把手”监督缺乏针对性。

上级监察机关由于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无法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下级“一把手”活动的情况和问题,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人大的监督往往对事不对人,缺乏有针对性、实质性的处理;政协的监督只是在会上提提意见,缺乏权威性,监督效果不大。

三是监督制度对“一把手”的监督缺乏可操作性。

一些单位虽然建立了不少监督制度,但制度落实不到位;一些单位制度相对滞后和不配套,有的制度原则性规范多,可操作性细则少,规范对象泛指多、针对“一把手”少。

四是监督时机相对滞后。

监督机构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普遍存在重事后查处,轻事前、事中监督,重自我监督,轻外部监督,重集中监督、轻日常监督的倾向,习惯于运用年度考核、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述职评议等时机对“一把手”进行监督,疏于对他们进行及时、经常性监督,往往难以做到未雨绸缪、防微杜渐。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

中共四平市委关于印发“加强对‘一把手’监督五项制度及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室,市政府各委、办、局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现将《“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制度》、《“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一把手”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制度》、《“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述廉制度》《“一把手“违反五项监督制度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平市委2009年6月30日“一把手”“四个不直接管”制度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对领导干部的权力进行有效地制约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以下简称。

“一把手”)不直接管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含招投标)制度。

一、“一把手’’不得直接管人事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_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人事工作。

本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调入、奖惩及重要岗位人员变动,必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严禁任何个人说了算。

调入工作人员,要由所需人员单位、人事主管机构和分管领导商量后确定拟调人选,并对拟调人员的德、能、勤、绩进行全面考核,经班子集体听取考核汇报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重要岗位人事变动,要按照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一把手”要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一把手”不得直接管财务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财务工作。

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实行分级负责制和“会签制”。

较小数额的财务支出,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分管领导“两支笔”审批;较大数额的财务支出,经班子集体研究后做出决定。

“一把手”要定期对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各项财务收支情况要定期向班子成员和干部职工进行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三、“一把手”不得直接管采购市直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副职领导具体负责物资采购工作,“一把手”不得直接决定和从事物资采购事宜。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3.27•【文号】•【施行日期】2021.03.27•【效力等级】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监督正文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2021年3月27日)加强对主要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的监督,是新时代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党的建设质量,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必然要求。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现就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性紧迫性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委员会是党执政兴国的指挥部,“一把手”是党的事业发展的领头雁,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上必须作表率、打头阵;强调对各级“一把手”来说,自上而下的监督最有效,党中央要加强对高级干部的监督,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所管理的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强调破解同级监督难题,关键在党委常委会,要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武器,增强主动监督、相互监督的自觉。

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环境和风险挑战,只有毫不动摇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一以贯之推进党的伟大自我革命,以有效监督把“关键少数”管住用好,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先锋模范作用和表率引领作用,才能团结带领广大干部群众战胜前进道路上的各种艰难险阻,不断取得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推动落实党委(党组)主体责任、书记第一责任人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一岗双责”、纪检机关监督专责,形成了许多有效做法和经验。

同时,必须清醒看到,对“一把手”监督仍是薄弱环节,完善党内监督体系、落实监督责任的任务依然十分紧迫。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措施一把手,是指在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中担任最高职务的人,通常是指国家、地方的最高行政长官,如国家主席、总理、省级市市长等。

作为领导者,他们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权力,对于国家的发展和人民的福祉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因此,对一把手的监督是确保国家良好治理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监督机制建设、舆论监督、法律监督、内部监督等方面,探讨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相关措施。

一、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为了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监督机制,确保有效廉洁治理。

这一机制可以包括开展年度政绩考核、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等。

首先,开展年度政绩考核是对一把手工作的常态化监督手段。

政绩考核应当明确考核指标和标准,通过对政绩的客观评估,实现领导干部的激励和约束。

考核内容可以包括政策执行情况、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稳定和改革进展等方面,既要注重考核结果,又要重视考核过程。

其次,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是对一把手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重要方式。

该会议应当由多个领导组成,对一把手的工作进行评议并提出建议。

在会上,可以对一把手的工作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争取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出合理化建议,确保一把手的工作更加科学、务实。

最后,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是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保障。

该机构可以由议会、监察机关、纪委等组成,独立运作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监督机构应当有权力对一把手的工作实施监督和调查,以确保权力运行的透明性和公正性。

二、加强舆论监督舆论监督是对一把手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

通过加强舆论监督,可以推动一把手更加注重民意、公众需求,防止个别官员滥用职权。

首先,在加强舆论监督中,媒体可以发挥重要作用。

媒体应当积极履行舆论监督的职责,通过报道一把手的工作情况、政策决策的理由和过程等,促进舆论监督的广泛参与。

其次,建立健全实名举报制度是加强舆论监督的有效手段。

公众可以通过实名举报的方式向监察机关、纪委、媒体等渠道举报一把手的不当行为,保护举报人的权益,同时迅速反应予以处理。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几点建议【6篇】加强干部监视治理,是稳固党的执政根底、维护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措施,是建立高素养干部队伍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关怀、爱惜干部的有效手段。

依据县纪委文件精神和县委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阿拉力乡纪律检查委员会成立了调研组对开展如何加强干部监视治理方面工作进展了调研活动,对当前干部监视治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展了归纳梳理,并讨论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措施方法。

一、主要问题与缘由加强干部监视治理,是一项常抓常新的课题,需要常抓不懈。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坚持以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正面教育、强化预防为主,不断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监视治理机制,坚决防止和严厉查处用人上的违规违纪行为,防止和订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为建立高素养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供应有力的保障。

干部监视治理工作呈现出不断加强、整体推动的态势,但根据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来衡量,还存在一些不容无视的问题,需要仔细讨论解决。

一是对干部监视工作重视不够。

加强干部监视治理工作,从根本上讲,是关怀和爱惜干部的详细表现。

但一些主要领导认为干部监视治理是纪检、组织等部门的事,在思想上存在模糊熟悉,对自身班子成员及干部疏于教育,不敢监视,缺乏有效的治理方法。

二是干部监视方式方法需要进一步改良。

随着经济社会的进展,干部面临的环境日趋简单,干部活动的范围日趋广泛,干部监视的任务和难度也越来越大,现有的监视手段、监视网络、监视方法都有不相适应的地方。

比方有一些干部思想上变质、犯错误,主要在八小时之外,而八小时之外的状况具有简单*、隐藏*和分散*,实行什么方式对干部“生活圈”、“社交圈”、“家庭圈”进展有效监视,还缺乏管用的手段和方式方法。

三是干部监视治理长效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主要是职能部门对干部监视治理的职责不够明确,协调机制不够完善,特殊是缺位约束机制尚未建立,致使一些职能部门对干部监视治理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形成监视合力;有些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监视工作提出正面要求多,详细实施细则少,与制度配套的奖惩措施跟不上,实施效果不够明显。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新)

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强化干部责任意识,弘扬优良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氛围,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干部监督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干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对领导干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干部的培养教育、考察考核、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建立健全强化预防、及时发现、严肃纠正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造就团结有力、务实清廉、作风扎实的干部队伍,为建设和谐企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干部监督工作的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发扬民主、公开透明的原则;(三)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四)关心爱护、预防为主的原则;(五)依法办事、从严查处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监督工作在集团公司党政的统一领导下,由集团公司组织人事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监督对象和内容第五条监督对象是所属各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处级领导干部(均含非领导职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对领导班子监督的主要内容:(一)贯彻执行上级决议决定、工作部署情况;(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执行领导班子议事规则情况;(三)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情况;(四)责任法人目标完成情况;(五)坚持走群众路线,维护职工利益情况;(六)贯彻执行财经纪律,依法经营情况;(七)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八)贯彻执行“一报告两评议”情况;(九)坚持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基本条件,遵守任职资格、编制管理规定情况;(十)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重点是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情况;(十一)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报批、任免票决、任前公示等制度情况;(十二)需要纳入对领导班子监督的其它事项。

对一把手监督的方式方法

对一把手监督的方式方法

对一把手监督的方式方法一把手是指一个部门、组织或企业的最高领导,如总经理、总裁等。

他们的监督方式和方法对于组织的发展和变革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些有效的一把手监督方式和方法:1. 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一把手应该建立一个广泛、有效、高效的沟通渠道,以确保组织内的信息流畅,能够了解员工的反馈和观点。

他们应该鼓励员工以开放、诚实的方式与自己交流,建立透明度和信任。

2. 定期提供反馈和评估一把手需要定期向员工提供反馈和评估,让他们了解工作表现和进展情况。

这不仅有助于提高员工的绩效,同时也可以增加员工的自信和满意度。

3. 带领员工设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一把手应该带领员工设定明确的目标和计划,这有助于明确组织的方向和目标,并帮助员工专注于达成这些目标。

这也可以增加员工的动力,提高绩效和效率。

4. 建立有效的绩效评价制度一把手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绩效评价制度,以确保员工的表现得到评估和回馈,促进员工表现的提高。

该制度应该清楚明确,能够客观地评估员工的绩效,同时还应该提供一些激励措施以鼓励员工努力工作。

5. 促进培训和发展一把手需要促进员工的培训和发展,以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知识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完成工作。

这也可以促进员工的事业发展,增强员工对组织的忠诚度。

6. 关注员工福利和待遇一把手需要关注员工的福利和待遇,确保员工得到公正的薪酬和福利,并建立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文化,以吸引和保留优秀员工。

7. 合理分配资源和管理预算一把手需要合理分配组织的资源和管理预算,确保组织的运营和发展符合预期,并且管理资金的流程和使用都是专业和透明的。

总之,一把手的监督方式和方法不仅要关注组织的发展和变革,还需要关注员工的工作和发展。

只有确保员工的满意和快乐,组织才能发挥最大的潜力和优势。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精)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精)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2012/11/14 19:5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一节决策和执行第五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

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

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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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2012/11/14 19:5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 (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监督内容第一节决策和执行第五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

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

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 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 问题发生。

第八条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

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

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党政“一把手” 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节人事管理第十一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延发〔2006 〕7 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第十五条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

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人员。

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加强干部交流。

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 年的,般应当轮岗;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 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财务管理第十九条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

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实行财务预算制。

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

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工程及项目建设第二十七条党政“一把手” 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第三十三条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账登记。

第三十六条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公用资产。

第三章监督方式第一节组织监督第三十九条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2006 〕10 号),对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 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班子内部监督第四十二条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

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专门机关监督第四十四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

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一把手” 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人大、政协监督第四十九条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第五十一条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监督处理方式第五十三条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监督保障第五十四条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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