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
债务纠纷中的欠款认定与清偿证明

债务纠纷中的欠款认定与清偿证明在经济活动中,债务纠纷时有发生。
无论是商业合作还是个人借款,欠款的认定与清偿证明都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就债务纠纷中欠款的认定以及清偿证明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
一、欠款认定欠款认定是债务纠纷中的重要环节。
债务的发生可以通过口头协议、书面合同等方式进行。
在确定是否存在欠款的情况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 双方意思表示的一致性无论是口头协议还是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一致,即达成共识。
如果一方当事人没有明确表示欠款,或双方对于欠款金额存在争议,就需要进一步调查与判断。
2. 支付记录与凭证债务发生后,支付记录与凭证可以作为欠款的重要证据。
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收据、支票等,都可以用于证明债务的欠款与清偿。
3. 交易相关的证据除了支付记录外,交易相关的证据也可以用于欠款认定。
例如,购买合同、货物交付单、服务协议等文件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关系,从而推断是否存在欠款。
4. 证人证言在某些情况下,证人的证言可以为欠款认定提供有力支持。
例如,证人可以提供交易过程的详细描述,确认债务的产生与清偿。
需要强调的是,在欠款认定时,法律上存在“债权债务确认主张归属于声请人”的原则,即欠款认定主张责任由申请方负责。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需要注意证据的准确性与完整性。
二、清偿证明债务纠纷解决的另一个关键问题是清偿证明。
清偿证明是债权人证明债务已经清偿完毕的文件,有助于确保债务的彻底解决。
以下几个方面是关于清偿证明的要点。
1. 支付凭证债务清偿的最重要证明就是支付凭证。
例如,银行转账记录、现金支付收据、支票等,能够确切地证明债务已经得到清偿。
2. 债权人的声明书除了支付凭证外,债权人可以出具一份明确的声明书,宣称债务已经清偿完毕。
声明书应明确说明债务的各个方面,例如欠款金额、借款用途、归还日期等。
3. 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如果债务纠纷经过法院处理,法院判决或调解书可以作为清偿证明。
法院的判决结果能够确证债务纠纷已经得到合法解决。
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借款合同无效的案例篇一: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民间借贷10个典型案例案例要述01.年利率超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保护02.仅有支付凭证并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03.约定本金预扣利息以实际交付为本金04.分手费名义打的借条不受到法律保护05.写借条后否认,拒绝笔迹鉴定被判赔06.欠条基于其他关系形成应从其他审理07.结婚期间借的钱离婚了也要共同偿还08.房子作了抵押却未办理手续需担责任09.行为人未作保证意思表示无保证责任10.名为房屋买卖实为借贷不予支持过户案例详解01.年利率超过24%民间借贷利息不受司法保护基本案情20XX年,王某作为借款人向李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10万元,月利息为2.5%。
当日,李某将该笔款额支付给王某,后王某每月给付李某利息4000元,共支付4万元。
现李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尚欠的利息。
王某辩称,月息2.5%过高,应将已支付的利息部分冲抵本金。
法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约定的2.5%月息,即年利率为30%,超过了司法保护范畴,故对李某要求按照月息2.5%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
另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过36%,属自然之债,故对于王某主张对超过24%年息部分冲抵本金的抗辩不予支持。
法官寄语本案涉及到民间借贷的利息问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为民间借贷的利息划定了两条界限,设置了三个区间,年利率24%以内的利息属司法保护范畴,年利率超过36%的民间借贷利息,超出部分无效,对于年利率在24%到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即双方已经履行完毕的,不得要求债权人返还。
02.仅有支付凭证不足以证明借贷关系基本案情康某于20XX年2月4日、2月6日、2月7日分三次共向孙某账户转款30万元;20XX年2月9日又分两次转款17万元。
现康某持五张转账凭证诉至法院,要求孙某偿还47万元借款,孙某承认已经收到该款,但否认存在借款关系,并提供了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该转款为货款。
石云锦、刘明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石云锦、刘明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2.1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713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审理法官】宋丽娜田华华荻【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石云锦;刘明克;马晖;范宝华【当事人】石云锦刘明克马晖范宝华【当事人-个人】石云锦刘明克马晖范宝华【代理律师/律所】刘健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健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王明利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健王明利【代理律所】辽宁圣瀛律师事务所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石云锦【被告】刘明克;马晖;范宝华【本院观点】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刘明克偿还6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问题。
关于石云锦所称的还款,从时间上来看,均在2012年11月21日石云锦向刘明克出具借款凭证和还款计划之前,还款计划对于还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作出了明确约定,且马晖与石云锦之间还有其他大量的经济往来,故石云锦主张其还款的32万元系针对34.5万元的还款,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第三人证明力证据不足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上诉人是否应当向刘明克偿还65万元借款及利息的问题。
经审查,刘明克在本案中提供了2012年11月21日,石云锦向刘明克出具的借款凭证及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第2页附“石云锦2012年11月21日签定的65万元借款依据”,载明石云锦自2003年11月2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累计借款34.5万元,及2003年11月21日至2010年12月30日的利息30.5万元,共计65万元。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立案吗

没有借条只有转账记录可以立案吗一、只有转账记录的可以立案吗法律常识:只有转账记录一般可以立案。
但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债务纠纷的起诉程序如下: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
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被告应诉后,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
三、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时,首先由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由法官查明当事人到庭情况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开庭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或判决。
四、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可以在法定期间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当事人不服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五日,裁定为十日;不服刑事判决的上诉期间为十日,裁定为五日。
五、申请再审和申诉,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有利害关系的案外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二条,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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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只有转账记录能不能立案一、只有转账记录能不能立案仅凭转账记录在特定情形下确实可视为具备初步立案条件的依据,然而,较终能否赢得官司,还需将其他相关证据进行全面综合评估之后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借条欠条和收条

导读:“”、“”和“收条”是三种最基本的字据凭证,在日常生活、商业往来或经济活动中经常会使用到,这些字据相当于一纸合同,不能不慎重对待;作为日后主张债务权利的凭证,实现、债务清偿的主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它们分别代表着不同的含义,也具有不同的证明对象;不过,因为人们各种不规范的做法,“借条”、“欠条”和“收条”经常会惹来麻烦,甚至惹来官司,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解决,未雨绸缪远胜亡羊补牢;条据只有规范、缜密、明确,才会最大限度地避免纠纷的产生;一、“借条”是指借、贷双方在设立权利义务关系时,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又称为“借据”,“借据”是比较正式的叫法;“借条”使用最多的是在借贷现金时,出借人在交付时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开具“借条”,交由出借人收执,以证实借款的事实;在借用物品时,有时出借人也会要求对方打张“借条”;借条是证明借贷合同关系之债的必然凭据,是出借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借款人向出借人出具的一种借贷事实的依据;一个“借”字,不但反应出借、贷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而且也反应出贷方已履行了借款合同中的“出借”义务;假如借款人不守诚信,不履行返还借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凭着“借条”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借款人返还借款;此时,“借条”就成了借贷纠纷案件中最重要证据,只要“借条”能够足以证实双方存在借款事实,法院会支持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二、“欠条”又称为“欠据”,通常是由于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时偿还而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欠”字与“借”字有很大的区别,欠反应的是一种“状态”,借表明了债权关系是因为借贷而形成,欠条则无法表明债权关系形成的真正原因;欠条和借条性质不同,借条是用以确认借款的法律事实;而欠条是欠款的凭证,是对欠款事实的确认,具有催款的性质;当借条持有人凭借条向法院起诉时,由于通过借条本身较易于识别和认定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借款事实,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要向法院简单地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对方要抵赖的话一般很困难;但是,当欠条持有人凭欠条向法院起诉时,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款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须进一步证明存在欠条形成的事实;“欠条”产生的原因有很多,借钱可以是其中一种原因,其它例如在履行买卖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等合同中,只要债务人没有及时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打“欠条”,在很多时候,“欠条”往往是对双方经济往来的一种结算凭证,表明自写“欠条”之日起双方之间形成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三、“收条”是指收到别人或单位送到的钱物时写给对方的一种凭据;正式的“收条”又称为“收据”,无论收到钱,还是收到物品都可以开具“收条”,“收条”可以用来证实履行了交钱或物的合同义务;例如,甲、乙双方签定有买卖合同,在乙履行交付货款义务之后,甲就必须支付乙方货款,乙方在收到货款时则必须开具“收条”收据或发票给甲方收执;借条和收条的区别:一、产生的原因不同;借条主要是因借款而产生的;而欠条产生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任何能以金钱为给付内容的债都能产生欠条;二、性质不同;借条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借款合同关系,借条本身是借款合同的凭证,每一个借条背后都是一个借款合同;而欠条则是当事人之间的一个结算结果,反映的是当事人之间单纯的债权债务关系;三、诉讼时效不同;对于注明了还款期限的借条和欠条,诉讼时效均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两年;没有注明还款期限时,两者的诉讼时效是有区别的:对于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借条,出借人可以随时向借款人要求还款,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时开始计算,时间为两年;权利人再次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中断;但是如果出借人在借款人出具借条的20年内不主张权利,则丧失胜诉权;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出借人也可以随时要求返还,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2年,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但是从出具欠条之日起,两年内不主张权利的,丧失胜诉权;四、证明力不同;举证时,借条持有人一般只需向法官简单的陈述借款的事实经过即可;欠条持有人必须向法官陈述欠条形成的事实;如果对方否认,欠条持有人必须进一步举证证明欠条形成的事实,否则法院很可能不予支持其诉求;在书写”借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一要弄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真实姓名身份证、户口簿登记的为准,弄清楚借款人的工作、住址、甚至收入、财产等个人情况;在“借条”右下角由借款人亲自署上真名;签名等于确认“借条”上陈述的内容,没有签名,就等于没有确认,若借款人事后不认可,没有签名或签了假名很可能会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二“借条”最好能约定好利息、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三“借条”必须能清楚记述借贷的事实;内容表达不清,或数目不清,产生纠纷时,借款人又不认可,诉讼风险是很高的;借款数目最好能先用大写中文数字书写,然后再用阿拉伯数字书写;需要提醒的是,借款协议不同于借条;就是说,借款协议只能证明双方就借款达成了协议,但是是否将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还需要有借据等证据证明款项已经交付;而借条则是借款已经发生的证明,因此,千万不要将借款协议作为借据使用,否则您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得不到法律保护;在书写”欠条”时,应注意几个问题:书写“欠条”除了要如写“借条”时要注意的事项之外,还要注意写清楚“欠条”产生的事由,就是因什么原因欠钱;因为,就欠款纠纷而言,原告出具的“欠条”不但要证明欠款的事实,而且还要证明欠款的合法性,写清楚事由,也就说明了欠款的合法性;违法的欠款是得不到法院支持的,如由于赌博、贩毒等理由打下的欠条,只要有证据证实违法事实,法院是不会支持这种债权的;借条、欠条和收据等字据的规范写法1、格式应规范、清晰;建议使用欠条、收条等字据的规范格式;一个完整的欠条主要包括四个要件:债权人、债务人、欠款内容以及归还时间,当然还包括签名及时间等内容;收条则应包括五个要件:交纳人、收取人、交付理由、交付内容以及交付时间;这些内容反映在正规制作、填充式的字据商店有售上,使人一目了然,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十分明确;2、形式注意事项;书写字据,字里行间,不宜有空格空行,否则容易被持据人增写其他内容;不要用褪色的笔书写,钢笔最好用黑墨水或者蓝黑墨水,黑色水笔亦可;若用圆珠笔或其他易褪色的墨水写字据,遭遇保存不当受潮或水浸时,字迹会变得模糊不清,亦可能为别有用心者利用化学制剂涂改制造良机;3、标的物应写清楚;借款、还款,借物、还物,皆应写清楚金额、数量,最好使用大写数字,以防止涂改和伪造;是财,是物,要分清,不要模糊、混淆;涉及数字部分,最好用大写;有小写而没有大写,大小写不一致,数字前头有空格,小数点位置不准确等,这些都便于持据人添加数字或修改,进而引发纠纷;如“货款计拾捌万人民币180000万元”,此为常见之失误,笔者已见过多次;阿拉伯数字末尾加个零,数额会骤然巨变;4、内容表述要清晰;语句不可大意,顺序不能颠倒,“借到张三”与“张三借到”便有天壤之别;不要将“欠条”与“收条”相互改制,相关涂抹会为纠纷埋下伏笔;不要把“欠条”变为“借条”,有些公司拖欠民工工资,向民工出具借款“借条”而非公司拖欠工资的“欠条”,如此,一字之差,劳资纠纷瞬间转变成民事借贷纠纷,民工对于企业长期拖欠工资的行为,便难以到劳动仲裁部门举报、申诉,只能向法院起诉;有的字据将“买”写成“卖”、“收”写成“付”等,虽只是一字之差,但都极容易颠倒是非;如借条一份:“霍某借柳某现金50000元,现还欠款5000元”;这里的“还”字因有两个读音,既可理解为“归还”,又可解释为“尚欠”;5、签名盖章不可小视;署名要署真名,化名、代号、名字谐音都不规范,最好以身份证上姓名为准,免得引发纠纷;由别人代笔书写字据或代笔签名,而本人只在上面按一个手印,也容易引发纠纷,农村习惯于盖章;但盖私章在法律上的效力并不高,聪明的张作霖在当年与日本人签订协议时,便盖章而不签名,其意在于为后来不认账打下基础;章谁都能刻,但字迹却是各具特色;香港人习惯以一个英文字母代替签名,笔者常见港人签名皆龙飞凤舞,一个字母拐几弯便成,在香港受法律保护,在内地与香港人商业往来时,最好让其签全名,免得让法官难断是非;单位应注明单位名称,最好能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亦可,若为其他人,应有授权委托书;单位印鉴应当规范,字据上最好加盖最高效力的公章,若加盖“某公司行政专用章”、“收欠款专用章”、“仓库专用章”或者拇指大的小章,不太妥当;若单位拒绝承认拥有那些部门章、小章,事实难以澄清;个人、单位应写全称,而不宜用简写、代号、化名;如“今欠司马先生货款2000元”中“司马先生”指称不明;如“今欠海尔公司材料款38万元”中的“海尔公司”指称不明,就笔者了解,郑州亦有一家海尔公司;签字、盖章要各方当事人皆在现场,以防被人冒充、替换;6、时间应写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时间,出具字据的时间,都应当清晰、明了;不写日期的字据一旦发生纠纷,事实真相难以查清,对诉讼时效的确定也容易造成困难;对约定有履行义务期限的字据,要在应履行义务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权利,若无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就会丧失胜诉权;7、利率要注明;不要因系亲朋好友,碍着面子而不写明利息;若要计算利息,应当写明利息标准,否则,在诉至法院后,将视为未对利息加以约定;合同法第211条明确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支付利息;利率利息分不清,也容易产生纠纷;如张大民立借据:“今欠王麻子人民币8万元,利息2分,8个月内还清”;借钱是事实,但约定利息是每月2分钱,还是月利率2分,难以说清;此种情况,已有判例,认定为约定不明,为公平起见,王麻子得到张大民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的利息;利率和利息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将2分利率写成2分利息,或写成分利息,或写成%利息,都是不恰当的;利率是利息和本金的比率,主要表示方法有:1年利率:用%表示;2月利率,用‰表示;3日利率,用“/万”表示;无论是银行还是民间借贷约定利息的时候,文字表述均应用“利率”,银行放贷利率通常按月计算,用“‰”表示,2分的利率就是20‰即2%,月利率五厘六即为‰;8、注意认真核对字据;在书写字据后,双方应当认真核对,如有漏洞,应当立即修正或者重新书写;亦可找第三人对字据字字斟酌,切忌稀里糊涂就签字盖章;9、无效字据;受胁迫所写“欠条”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权利义务关系将不为法院确认;赌债、婚姻、感情之债的欠条,不受法律保护,应为无效;借款时,如果明知对方将用于非法活动,就不要借款给对方,否则该借款不受法律保护;10、要妥善保存字据;注意保存完整欠条,缺角欠条,证据效力会有所减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要注意保全证据,一般情况下要保存好字据复印件;若对方骗取字据后,立即销毁会导致事实难以说清的结局;如遇对方抢夺或者暴力抢夺字据,而后将其撕毁,以达到不履行债务之目的,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偷窃欠条,亦可能涉嫌盗窃罪;11、商业交往特别注意;业务往来手续不清,易起事端,常见情况是,对方未付钱,己方无完善字据,亦无其他价目表或者价格清单;每批货物交付后,应当立即填写送货单、进料验收单等字据,并要求对方签字盖章;送了货物后,应当即时结算,在把所有款项算清后,应当尽快制作结账单,当场不能给付的,结账手续做完后,要立新的字据,此时,切记要将结账前发生的收条、欠条、收据予以收回,一时不能收回的,结账单上注明“在此之前一切条子均作废;”12、善后处理;还款时,要记着索回欠条,如对方称一时找不到欠条,应让其写一张收据留存,这样才不会给日后留下隐患;债权债务关系终结后,相关字据或者销毁,或者存档;。
最高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人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

最⾼院:仅有转账凭证没借据的民间借贷,债权⼈也可胜诉(18个典型判例)最⾼⼈民法院判例仅以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因其他债务关系,应承担举证责任裁判要旨原告仅依据⾦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被告以该转账系偿还双⽅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为由进⾏抗辩的,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举证不⾜的,法院应认定借贷关系成⽴。
案情简介⼀、姜功平向西安市中院起诉称,⽩世权向其借款,其已于2011年8⽉1⽇通过建设银⾏向⽩世权转账450万元,请求判令⽩世权、刘明芳(系夫妻关系)连带偿还⽋款本⾦及利息。
⼆、⽩世权认可收到该笔转账,但认为该笔转账系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并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以及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主张。
三、西安市中院认为,⽩世权主张450万元是合作投资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判决:⽩世权偿还姜功平450万元及利息;刘明芳对上述债务的本⾦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世权、刘明芳不服西安市中院判决,向陕西省⾼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决,驳回姜功平的诉讼请求。
陕西省⾼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五、⽩世权不服陕西省⾼院判决,向最⾼法院申请再审。
最⾼法院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败诉原因⽩世权主张姜功平向其转账是⽀付合作投资款,并⾮借款。
为此,⽩世权提交了其与姜功平及案外⼈⽥耀凯于2012年5⽉27⽇签订的《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其与姜功平于2015年2⽉12⽇签订的《协议》,以证明其上述主张。
关于证据⼀,即2012年5⽉27⽇三⽅所签《关于开发特克斯县78团畜牧营的协议》,从该协议的内容看,是关于三⽅合作在特克斯县开发沙⾦矿的协议。
根据该协议,姜功平已按约完成出资300万元的义务,且双⽅均认可该300万元出资款与2015年2⽉12⽇双⽅所签《协议》中的450万元款项没有关系。
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

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篇一: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核心提示:有借款协议但是无支付凭证也是败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阐述有借款协议也应该有支付凭证才能保证追回债权。
【案例现场】吴某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将借款人陈某起诉至法院。
然而,让吴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因为手头上只有借款协议却无支付凭证,败诉了。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吴某称,XX年6月23日,陈某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
陈某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几经催促未果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某在庭审期间则辩称,吴某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向吴某借过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在陈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吴某承担不利后果。
因吴某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eeae568964bcf84b8d57b12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1a6423d73560f16b81ba227f70b8d 8fa&sign=84f3c5519b&zoom=&png=1082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最新】法律规定借条与欠条的书写规范

【最新】法律规定借条与欠条的书写规范借条的概念及法律规定一、借条的概念:借个人或者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单位的现金或物品时写给对方的条子,就是借条.钱物归还后,打条人收回条子,即作废或撕毁。
它是一种凭证性文书。
二、借条代表的法律关系及相关法律规定:借条代表的是债权债务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借条就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
《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这是法律第一次明确提到“借据”的规定。
三、注意事项:对于法律方面的问题,从来都是防范第一,补救第二。
借条与欠条有没有区别,这里面存在什么法律风险,不是没一个人都清楚的了,在这里,给大家郑重的提示:1、借贷手续要全。
首先.要说的是:债务人和债权人关系再好,借钱时也一定要打借条。
不打借条是最大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借条,无书面借条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没有证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借贷时,借款人应主动写出书面借条,出借人也应提醒对方写出借条,如遇特殊情况,当场无法定出借条的,应有第三人作证,事后补上借条。
还款时出借人应当出具收据,还款人应妥善保存收据。
这里再强调一点:要注意债务人的身份问题。
有两点值得注意。
首先,债权人应当审查债务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债务人当面书写借条。
如果债务人将事先写好的借条交给债权人的话,就不排除该借条中债务人的签名系由他人代签的可能。
当债权人索款时则以不是本人笔迹为由,拒绝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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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借款合同没有支付凭证篇一: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有借款协议但无支付凭证败诉核心提示:有借款协议但是无支付凭证也是败诉,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小编透过一则案例为您阐述有借款协议也应该有支付凭证才能保证追回债权。
【案例现场】吴某与他人签订借款协议借给他人3万元,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借款者却迟迟不还款,吴某将借款人陈某起诉至法院。
然而,让吴某没想到的是,自己因为手头上只有借款协议却无支付凭证,败诉了。
近日,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吴某称,XX年6月23日,陈某以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为由,向其借款3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了两个月还款期限,并口头约定借款利息。
陈某还向其提供了抵押担保,即陈某与海口某贸易公司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
然而,约定还款期限到期后,陈某却迟迟不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几经催促未果后,吴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相应利息。
对此,陈某在庭审期间则辩称,吴某诉请不属实,自己从来没有向吴某借过钱,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龙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吴某只提供了借款协议,不能提供收条或者银行转账凭证等作为自己已将该笔3万元借款支付给陈某的证据,在陈某予以否认的情况下,应由负有支付举证责任的吴某承担不利后果。
因吴某只有借款协议,不能提供银行转账凭证或者收条,法院一审驳回了吴某诉讼请求。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retype/zoom/deeae568964bcf84b8d57b12pn=2&x=0&y=127 5&raww=168&rawh=44&o=png_6_0_0_135_1148_126_36__&ty pe=pic&aimh=44&md5sum=1a6423d73560f16b81ba227f70b8d 8fa&sign=84f3c5519b&zoom=&png=10829-&jpg=0-0"target="_blank">点此查看法官庭后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自出借人提供借款才生效,因此,借款关系的存在,仅仅以借条来证明是不够的,还需要有借款的交付事实。
如果没有实际支付借款,借条实际上是无效的。
通常,法官审理民间借贷纠纷,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也就是说,出借方对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以及款项交付事实负有举证责任,而借款人则对自己履行还款义务负有举证责任。
如果仅仅提供借条,而没有提供支付凭证的,法院就要根据现金交付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还有交易习惯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http:///篇二: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 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只有借款协议没有收条 10万借款无法依法收回嘉兴在线新闻 XX年03月30日 10:35:11 手机看新闻我要投稿飞信报料有奖本报讯借款协议与借款收条要二者兼具方能相互印证。
日前,区法院就驳回了一起无法提供借款收条的民间借贷纠纷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初,油车港镇人陈某向胡某借款10万元用于做生意,双方约定借款期限最长为30天,利息为10天一付,并签订了借款协议。
然而借款期限到期后,陈某未能如约归还借款。
胡某遂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陈某立即归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
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胡某提供的借款协议分析,双方仅对10万元借款作出书面约定,且协议约定借款时间和金额以陈某出具的借款收条为准,但胡某未提供实际借款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这起纠纷中,虽然胡某提供了借款协议书,但他是否实际借给了陈某款项,则须提供实际借款时陈某收到借款的凭证,但胡某未能提供此类证据,故区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在日常借贷中,不可因是朋友或熟人,不出具借款凭证或仅有书面协议就轻易借出钱款,借款时应保存好相关凭证,如转账凭证、现金收条等,还款后应收回借条或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避免日后惹出麻烦。
篇三:贷款支付凭证贷款支付凭证篇四:只有汇款单的民间借贷案事实如何认定受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的民间借贷纠纷案明显增多,汇款单为孤证或者接近孤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也经常出现。
在这类案件中,原告只有一张汇款单作为证据(或者虽然还有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等,但证明力非常有限,基本可以或略不计),原告主张是出借款项的证据,而被告主张是归还欠款的证据,此时如何认定事实一直是困扰实务界的难题。
针对这个问题,法律和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层面都没有明确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高、中级法院的司法规范文件倒是或多或少有所涉及,但是尺度并不统一。
比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皖高法【XX】470号)第十条规定:原告依据债权凭证提起诉讼,被告提供证据证明纠纷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并对双方基础法律关系性质或履行事实提出抗辩的,应当按照其他相应法律关系审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沪高法民一[XX]17号)第七条规定:借款人抗辩债务因赌博而产生,或抗辩出借人明知所借款项用于赌博的,应首先查明借款交付事实。
在出借人有证据证明交付事实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债务人对存在上述抗辩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行)》(XX年7月3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执行专业委员会第18次会议讨论通过)第十三条规定:出借人仅提交了款项支付凭证,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实借贷关系,借款人否认借贷关系的,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一)依据本裁判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可以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依法审理和裁判;(二)借款人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的,出借人应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
不能举证或举证后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的,依法驳回出借人的诉讼请求;(三)法院查明款项支付确因其他法律关系引起,可向当事人释明,由出借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法院可按其他法律关系继续审理;出借人坚持不变更诉由的,依法驳回出借人诉讼请求。
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提起诉讼。
该指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定民间借贷事实,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结合出借人的经济能力、金额大小、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和当事人之间的亲疏关系等因素,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综合加以判断。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XX]297号)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对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宁中法审委[XX]4号)第十五条规定:债权人仅提供款项交付凭证,未提供借贷合意凭证,债务人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的,债权人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
能够查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的,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查明债务属其他法律关系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由债权人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后,按其他法律关系审理;债权人坚持不予变更的,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后,债权人可按其他法律关系另行起诉。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XX年12月27日实施)第七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的,原告应当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XX年8月23日实施)第九条规定:出借人仅依据金融机构划款凭证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成立的举证责任由出借人承担。
上述地方司法规范文件中,安徽高院和上海高院的规定对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求最严格,都是要求被告对自己的抗辩主张要提供证据证明。
深圳中院的规定最明确,当被告提出款项支付系基于另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并“对款项往来作出合理解释或提供了初步证据”时,要求原告就借贷关系的存在进一步举证,并且规定了不能举证的后果,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浙江高院和南京中院的规定如出一辙,共同特点是当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抗辩时,要求原告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提供进一步证据”,但是没有规定原告不能进一步举证,被告也不能就抗辩主张举证时怎么处理。
北京高院和重庆高院的两个司法文件的共同特点是规定被告否认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时,原告应就双方存在借贷关系承担“证明责任”,但是没有规定仅有划款凭证时能不能认定借贷关系存在。
笔者认为,司法实践和地方司法规范文件的不统一,源于对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的理解不统一。
如能对被告的抗辩主张做更具体的分类,并根据特定类型的抗辩主张有针对性地适用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明标准,应当有助于统一裁判尺度。
笔者不揣冒昧,想结合新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谈一下汇款单为孤证或者近似孤证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被告提出另一法律关系的抗辩时,应如何适用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事实认定,并借此对此类案件提出一种分析思路。
比如有这样一个案例:原告称被告于XX年9月4日向其借款2500万元,口头约定利息15%,借期5天,当日原告将款项汇入被告的银行账户,但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能归还借款本息,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息。
被告则辩称:该款并非借款,而是归还之前被告向原告出借的承兑汇票借款本金。
原告在诉讼中提供了一张银行汇款单,未能提供书面借款合同,仅提供若干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