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管理

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吉安监管办[2016]256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12.22【实施日期】2016.12.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的通知(吉安监管办〔2016〕256号)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6年12月22日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安全监管系统视频会议系统(以下简称视频会议系统)管理,规范视频会议工作流程,充分发挥视频会议系统作用,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视频会议系统是基于吉林省安全监管系统业务专网建立的省、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之间的即时交互式视频通讯平台。
由省安全监管信息中心负责统一调度、组织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以下简称各单位)视频会议系统的管理、运行和维护工作要明确具体部门负责。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负责督促所辖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做好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和设备调试工作。
第三条视频会议系统管理包括对视频会议系统运行管理、系统工作程序管理和系统设备的维修维护等内容。
第四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视频会议系统设备的物理连接和参数配置。
各单位如需更改,应征得省安全监管局同意,并在更改后立即进。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是针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的相关规定。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一、系统建设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架构、互联互通、开放共享的原则。
2. 系统应具备安全、稳定、快速、易用的特点,能够满足公共安全工作需要。
3. 系统应具备监测、识别、存储、分析、应急处置等功能。
4. 系统建设应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系统管理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和权限。
2.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对系统的运行监控和维护保障,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和安全事件。
3. 系统管理单位应定期评估系统效果,及时进行优化和升级。
三、数据管理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要求进行处理和管理。
2. 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防止数据泄露和篡改。
3.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数据,应设置访问权限,严格控制访问和使用。
四、信息共享要求1.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应建立标准化和规范化的机制。
2. 数据共享应按照法律法规和隐私保护的原则进行,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3. 数据共享应通过安全可靠的通信网络进行,确保数据的及时和准确传输。
五、安全保障要求1. 系统管理单位应加强系统的安全防护和风险管理,保护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
2. 对系统数据进行加密存储和传输,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和利用。
3. 加强系统日志管理和审计,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安全问题。
六、监督管理要求1. 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管理,确保系统的合法、安全、有效运行。
2. 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时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
七、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具体实施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一、概述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依托视频监控、人脸识别、车辆识别等先进技术所搭建的、用于增强公共安全管理能力的一种综合性信息系统。
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维护稳定。
为保障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规范系统建设和管理,特此制定本办法。
二、系统建设1. 系统设备任何单位或个人都可以申请建设系统,但需要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制定的规范建设规范进行建设。
建设需符合以下基本要求:•选择符合国家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规定的设备品牌和型号;•尊重社会公众、个人知情权和隐私权,在选择设备时必须符合当地相关隐私政策和法律法规;•设备的屏幕、报警等声音和灯光提示,不得影响到周边居民的生活,避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 系统数据采集系统数据采集应遵循以下规范:•采集对象仅限于法定用途的公共场所、对公共安全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的场所、交通干道、重要场馆等区域;•系统数据存储应当严格遵守公安部门的存储规定,避免不当利用、泄露等行为;•采集、录制、传输、存储等数据均应符合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数据的稳定、有序、安全完整。
3. 系统管理系统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系统的所有操作都应当由专门负责的人员操作,不得私自修改、下线等任何操作;•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根据分类和级别,分别设置操作权限,确保操作安全性;•对系统开展的管理活动应当及时记录,记录包括但不限于操作人员、操作时间、操作类型等。
三、系统使用1. 接入管理和权限控制任何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循以下规范进行接入和使用:•接入报备。
在接入系统前,必须向公安机关提交接入申请,肯定安全保障措施;•认证授权。
系统的接入授权应遵循“谁接入、何时接入、如何使用”的原则,对接入用户进行认证鉴别,并根据不同用户的需求和权限分别授权;•日志记录和查询。
系统应当设置完备的日志管理控制机制,对接入用户、访问时间、访问数据、操作记录等进行记录。
2. 监督和管理系统的监督和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监督方式。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17•【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王儒林2012年11月17日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合法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发展改革、财政、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信息化、质监、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管理、监督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涉及国家安全、商业秘密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使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2023年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规范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人脸识别等设备和相关数据。
第三条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确保个人隐私的保护和公共安全的需要相平衡。
第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图像信息管理制度,明确图像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和保护的责任和权限。
第五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管和检查,确保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二章图像信息的采集和存储第六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设立监控视频、摄像头、无人机等设备,采集图像信息。
第七条图像信息采集设备应当明确设置,安装合适位置,确保监控范围准确、清晰。
第八条对于特定区域和场所的图像信息采集,应当提前告知相关人员和单位,并经过公示。
第九条图像信息的存储应当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存储设备的可靠性和数据的完整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对图像信息的存储进行分类管理,设置安全权限和保密机制,防止非法访问和泄露。
第三章图像信息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依法使用图像信息,确保图像信息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机关在使用图像信息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权限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加强图像信息的保护工作,采取技术措施防范黑客攻击和数据泄露。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机关应当建立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明确责任,加强个人隐私保护。
第十五条图像信息的公开和共享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个人隐私的同时,确保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章监督和责任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监督和检查,保证其合法合规运行。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依法举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违法违规行为,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警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公安机关、监狱等有关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建设和使用的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遵循依法规范、科学高效、保密安全、便于使用的原则。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主要包括系统建设管理、信息采集管理、权限管理、安全管理等方面。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加强技术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系统运维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使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的信息安全政策和法律法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系统建设管理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根据工作需要和预算规模,确定建设目标、规划和时间节点。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的技术和安全标准要求,选择合适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据工作需要,确定数据采集和存储的方案和规模。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系统开发、测试和上线运行的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开发过程的质量监控,确保系统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和升级,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享信息资源,提高系统的综合利用价值。
第三章信息采集管理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范围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应当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严禁滥用、泄露和篡改信息。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信息采集过程中,应当保证采集设备和环境的安全性,防止破坏和恶意攻击。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根据公共安全的需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旨在统一管理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以下是一份可能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目标和原则: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旨在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同时保护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管理办法的制定遵循合法性、合规性、服务性和便捷性的原则。
2. 系统注册与审批:所有需要接入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单位和个人,需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系统注册和审批。
注册和审批部门对接收系统申请并审查申请材料,确保系统使用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3. 数据采集和存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
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存储要求采用加密等技术手段,确保数据的安全性。
数据的存储期限和安全销毁机制要符合相关要求。
4. 数据使用和共享: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使用需满足授权和需要原则,确保数据仅用于公共安全领域的需要。
数据的共享需符合相关规定,根据权限进行控制,确保数据不会被非法使用和泄露。
5. 系统运行和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维护需由专业的机构或人员负责。
运行维护人员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背景调查,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系统的运行日志和操作记录需进行备份和保存,以备审查和追责。
6. 监督和责任追究:相关部门需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定期检查和审计,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对于违反管理办法或滥用数据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的管理办法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制定和调整。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维护社会安全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利用图像信息技术和相关设备设施,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及其他相关场所进行安全监控和录像记录的系统。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依法规划、有序推进。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进行设计、开发和安装。
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设施应当经过严格的安全审查和认定,确保系统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
第三章管理责任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责任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承担,依法开展管理工作。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机制,明确各方责任和要求。
第十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系统运行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条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系统数据的保护和管理。
第四章数据管理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和单位的隐私权益。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存储、传输和使用应当符合必要和合法原则。
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保存和备份,确保数据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使用应当经过合法程序和授权许可,确保数据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第五章接入管理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管理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要求,确保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十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设备应当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实时性。
第十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接入单位应当有明确的接入权限和使用规范,确保数据的安全和可控性。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管理性,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
第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是指用于实时监控、预警、调度和处理突发事件的信息系统,包括视频监控、图像识别、视频分析和存储等功能。
第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便捷的原则,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主要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需求,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提供优质、高效、可靠的服务。
第六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管理的指导和监督,确保系统运行安全稳定。
二、建设管理规定第七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和规模,在技术标准、程序规范和设备选型等方面进行科学规划。
第八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确保系统的完整性、可靠性和稳定性。
第九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设备选型应当符合国家技术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设备的性能和稳定性。
第十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要进行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进度安排,确保工程质量和时间节点。
第十一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需与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协调配合,确保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信息的共享。
第十二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应当在建设初期组织验收,确保设备齐全、功能完善和可靠稳定。
第十三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能够熟练掌握系统操作和应急处理的方法。
三、运行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按照制定的操作规程进行,确保操作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人员应当熟悉系统的功能和操作流程,能够及时、准确地处理各类事件。
第十六条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应当建立健全的监控、预警和调度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突发事件。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制定是必要的。
该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 目的和适用范围:该办法旨在规范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工作,适用于所有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机构和个人。
2. 系统建设和监管:涉及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监管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系统建设方案,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3. 数据采集和使用: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采集应当依法合规,并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数据的使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非法获取或滥用。
4. 数据存储和保护: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存储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并采取措施防止数据泄露、丢失和损毁。
对于敏感信息,应当加密存储和传输,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私密性。
5. 数据共享和交流: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交流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协议进行,确保数据的合法性和正确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严格保护并限制访问。
6. 监督和责任追究: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通过对该办法的执行,可以更好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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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走进直播间答记者问
【问】什么是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我省为什么要制定出台这样一部地方政府规章呢?
【答】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是指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利用视频监控设备和技术,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进行图像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处理的系统。
【问】这部《办法》是如何制定出台的?
【答】为切实推动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科学建设,进一步规范管理工作,由省政府法制办牵头,省公安厅配合,于2011年11月开始对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并将此项工作纳入2012年立法计划。
在系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于2012年1月形成初稿,省政府法制办先后2次在网上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广泛听取民意,进一步修改后又征求了各市(州)政府、长白山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等共58个单位的意见,先后赴辽宁、湖南、青岛等省市和部分省内地区开展立法调研。
结合各单位提出的建议,充分借鉴各地先进做法,对送审稿进行了16次修改。
为保证立法的质量和科学性,还邀请了省政府立法咨询委员进行了论证,征求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意
见。
按照“统筹管理、资源共享、服务公众”的原则,经过不断修改和完善,最终形成本《办法》。
2012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本《办法》,11月17日,时任省长王儒林签署了第236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问】目前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已经建设到什么程度,发挥了哪些作用?
【答】我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于2008年启动,2010年开始大规模建设。
截至2012年底,全省各级财政投资4.4亿元,其中省财政投资1.23亿元;全省共建设县级以上公安监控中心88个,实现了省、市、县三级平台联网;建设各类视频监控摄像机29.5万余个,其中由政府投资、公安机关管理的公共点视频监控摄像机达2.8万余个;全省国省干线和高速公路每20公里监控和抓拍设备已基本安装到位;一级公安检查站查控部位全部实现视频监控;城区主要道路、出入城区路口、大型商场、超市、医院、学校等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基本实现监控覆盖。
随着系统建设不断深入,规模逐步扩大,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作为平安和谐吉林建设、社会管理创新、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的重要手段之一。
仅2012年,通过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全省共破获刑事案件2180起,抓获犯罪嫌疑人785人,预防刑事犯罪711起;查处治安案件3041起,
处罚1030人,预防治安案件1316起;服务救助群众达1811次,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问】我省今年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目标是什么?
【答】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总体状况,今年全省新增视频监控摄像机不少于50000个,其中公共点高清监控摄像机不少于3000个。
公共监控点全部采用130万像素以上高清监控摄像机,其中重点点位监控摄像机配置达到200万像素以上。
我市重点点位监控摄像探头建设,结合全市数字城市建设,从2012年起,已经确定拟建200万像素高清摄像探头800个,目前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200个,其余将分期分批建逐步设完成。
上述系统全部建成后,基本实现对党政机关、新闻、医疗、文物保护、金融、商场、学校幼儿园等重点单位的有效覆盖;对大型能源动力、水利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设施,机场、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地下通道、大型文体场所、公共复杂场所、公共聚集场所等重点部位无死角监控。
【问】颁布实施这部《办法》主要解决什么问题?
【答】新颁布的《办法》主要解决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二是进一步明确了系统规划以及建设主体;三是确定了系统建设范围;四是保障了系统建设质量;五是规范了系统的维护与使用。
【问】《办法》在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范围方面有什么规定吗?哪些地方应该建设,哪些地方不允许建设?
【答】下列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部位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一)电台、电视台、报社等新闻单位的要害部位;(二)电信、邮政、金融单位的要害部位;(三)研制、生产、销售和储存危险物品单位的要害部位;(四)能源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等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的要害部位;(五)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城市的街道、地下铁路、轻型轨道的害部位;(六)重要科研单位、学校和幼儿园、医院、旅游景区、公园、机场、码头(港口)、边境口岸、车站、停车场的要害部位;(七)城市公共交通车辆、客运车辆和客运轮船等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的要害部位;(八)文化体育场所、广场、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会展场所、市政地下通道、步行街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九)大中型商业网点、大中型餐饮场所、影剧院、娱乐场所、旅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
《办法》所称要害部位是指财务室、危险品储藏室、贵重物品存放室、保密室、主要公共通道和出入口等容易发生危害公共安全事件的场所和部位。
在下列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医院、疗养院等医疗机构的病房;旅馆、宾馆的客房,
娱乐活动场所的包房;集体宿舍房间;公共化妆间、试衣间、更衣室、休息室;公共浴室、公共卫生间;金融、保险、证券机构等可能泄露个人信息的操作部位;选举箱、投票点等附近能够观察到个人意愿表达的部位;其他涉及个人隐私的场所和部位。
【问】我是一个电影院的老板,刚才我听到影剧院的公共通道和出入口应当安装监控头,我开影院的房屋是租来的,请问应该由谁来安装监控探头?
【答】《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广场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和维护,所需费用列入同级政府预算。
在前款以外的场所和部位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使用的责任主体;没有约定的,由场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负责。
”也就是说,您可以与房屋所有者约定谁来建设,没有约定的,由房屋所有者负责。
【问】我们公司准备开个酒店,要对原有楼房进行改建和装修,《办法》对我们有什么要求吗?
【答】一是系统建设范围的要求;二是系统建设时间的要求;三是系统建设质量的要求;四是系统备案的要求;五是系统维护与使用方面的要求;六是系统拆除时的要求;七是不得有以下七类行为。
【问】有一次我将钱包落在出租车上了,这种情况可否到公安机关调取监控探头的信息,查找这台出租车的车牌号,把钱包找回来?
【答】为扩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系统效能,《办法》对系统的使用作出了必要规范,赋予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信息资料的权利。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确认,社会组织、个人确需查阅、复制或者调取有关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
【问】我家开了个小超市,门口和超市里面都安装了监控探头,请问这种情况需要备案吗?
【答】虽然您的小超市不在必须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范围内,不过为了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拓宽系统覆盖面,切实发挥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实际效能,《办法》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办法》禁止建设外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
所以您应按照《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自系统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对您建的系统进行备案。
备案可以通过信函、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
而且您也应该按照《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规范系统的维护与使用。
若拆除系统,应当按照《办法》第
十八条规定,在拆除前七日内通知所在地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