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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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女职工与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涉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关系问题,包括招聘、培训、工资、劳动条件、劳动时间、休假、劳动保护等方面。

第三条本单位尊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人格尊严,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或对未成年工进行剥削。

第四条本单位对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均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确保其权益得到保护。

第五条本单位将建立一个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档案,详细记录其个人信息、工资发放情况、劳动纠纷处理情况等。

第六条本单位将定期组织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参加劳动保护教育培训,提高其自我保护能力,增强对自身权益的认识。

第七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可以向本单位提出合理的劳动保护要求,本单位应及时予以解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限制其合法权益。

第二章招聘和培训第八条本单位在招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性别歧视。

第九条在面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时,本单位应重点关注其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确保能够适应工作环境和工作强度。

第十条本单位将为新招聘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包括劳动法律法规、劳动合同、工资计算等方面的知识,提高其劳动技能和安全意识。

第十一条未成年工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应向本单位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和劳动许可证明,确保其未成年工身份的合法性。

第三章工资和福利第十二条本单位将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待遇不低于该标准,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三条本单位将建立工资支付的制度,确保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按时支付到位,不得存在任何拖欠或克扣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单位将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保障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本单位将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确保他们在工作期间和退休后的权益。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引言为了保护企业的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员工的健康和安全,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特订立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全部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旨在确保他们在工作过程中受到公平、合法、健康、安全的待遇和保护。

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定义1.女工:指年满16周岁的女性员工。

2.未成年人员:指年龄小于18周岁的员工。

三、保障内容1.招聘与录用1.公司在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招聘时,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依法供应平等就业机会。

2.未成年人员的招聘需获得其法定监护人的书面同意,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

2.工作时间与休息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得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且不得布置夜班工作。

2.未成年人员的工作时间还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劳动保护1.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购买劳动保险,掩盖意外损害和职业病。

2.公司将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供应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并定期检查和更换。

4.工资福利1.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享有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得因性别或年龄差别而降低待遇。

2.未成年人员的工资支出需确保其权益不受侵害。

5.健康管理1.公司将定期进行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健康检查,并建档保管。

2.对于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身体异常情况,公司将及时调整工作布置,保护其身体健康。

6.管理标准1.公司将设立特地的保护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管理岗位,负责执行相关制度,帮助处理相关问题。

2.公司将建立完满的安全培训制度,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进行必需的工作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本领。

7.考核标准1.公司将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考核机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奖惩制度相结合。

2.公司将定期组织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满意度调查,以了解相关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及时进行改进。

四、惩罚措施对于违反女工和未成年人员保护制度的行为,公司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包含但不限于:1.警告、扣减绩效奖金等行政惩罚;2.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等纪律处分;3.追究法律责任等法律惩罚。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一、目的与范围1.为切实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明确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与内容。

3.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涵盖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二、总则1.按照女性的生理特点进行劳动就业安排,并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于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地招收女性;对于那些会导致女性生理机能无法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自身及其下一代健康存在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与。

2.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的招工对象年龄通常为16 - 25周岁。

三、职责1.行政部负责在招工以及工种安排过程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总则的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与工作。

2.工会负责检查、督促各部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

3.各部门负责严格贯彻落实本制度。

四、女员工特殊保护1.公司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原因拒绝录用、辞退女员工或者降低其工资待遇。

在员工的级别确定、职位晋升、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对女性存在歧视,必须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在生产劳动过程中,严禁安排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以及有毒有害的作业。

3.基于女员工的生理特性,在女员工处于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更年期等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将其调任至适宜的工作岗位或者不安排其上夜班。

4.女员工在怀孕初期以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予1小时的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并且工资应照常发放。

5.由行政部组织,每年定期为女员工进行身体检查,强化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6.对于一些对女员工身体健康存在危害的工作,生产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实行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方式改变劳动组织形式。

五、未成年工特殊保护1.各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进行工作。

2.在安排未成年工的劳动时,不宜让其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以及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3.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先进行体格检查,以便依据其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4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其身心健康成长,根据《劳动法》、《未成年工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工作条件第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和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为其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工、未成年工的特点和需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并保证其正常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的工作小时数。

第四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工、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有毒、有害以及身体劳动强度大的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女工、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教育,提高其劳动安全和卫生意识。

第三章劳动合同第六条用人单位与女工、未成年工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益和责任。

第七条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年龄等为由,限制女工、未成年工的就业和职位晋升。

第八条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劳动报酬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支付,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女工提供特殊的劳动保护,例如妇女月经期休息、哺乳假等。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条有关部门和组织对用人单位对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社会公众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女工、未成年工保护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工保护管理人员,负责女工、未成年工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女工、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有权向劳动行政部门或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具体法律责任从守法程度、违法行为和性质、后果等来判断,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措施。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部门和组织要加强对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的宣传力度,使其生效、实施。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客观的为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因生理特点在劳动和工作中引起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规范本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适用于本厂的员工招聘,特殊时期女性员工的工作管理流程。

3.责任3.1综合管理部负责在招聘登记过程中仔细核实年龄,负责安排女员工的产假。

3.2工会负责监督工厂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

3.3工厂各部门负责严格执行本规定。

4.管理内容4.1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工厂的女员工和未成年人受到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人是指年满岁的人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

4.2 我们工厂的综合管理部门在登记时应仔细核实新员工的年龄,发现未成年员工,应及时汇报相关领导,一边做好相应的劳动保护工作。

4.3 工厂各部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活动、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及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安排对未成年员工进行一年一度的健康检查。

4.4 不得在女工怀孕、产期、哺乳期减少基本工资或终止劳动合同。

4.5 工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其他禁止女工从事的劳动。

4.6 本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女工在经期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

4.7 女工怀孕期间,工厂各部门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和孕期禁止劳动的劳动(如有毒有害作业),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工作的,各部门应当根据医疗卫生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工作。

怀孕七个月(含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在工作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算做工作时间。

4.8 女工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

难产时,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增加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9 女工怀孕流产的,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视不同,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女工、未成年工保护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保护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人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雇佣的女工和未成年工。

第三条未成年工定义:本制度所称未成年工是指未满十八周岁,但已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第二章工时限制第四条女工和未成年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四小时。

第五条女工和未成年工加班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每日工作时间的三小时。

第六条女工和未成年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四小时,工作后应有至少三十分钟的休息时间。

第七条对于工作时间调整的情况,应当经过女工或未成年工本人同意,并得到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章工资福利第八条女工和未成年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同工种、同水平的成年工保持相同。

第九条企事业单位与女工和未成年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工资福利待遇和支付方式,并及时足额支付。

第十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确保其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第四章劳动条件第十一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安全、卫生的劳动场所和条件,保障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第十二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十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对女工和未成年工进行必要的岗位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其自我保护意识和技能。

第十四条企事业单位不得将女工和未成年工从事危险性、有毒性、有放射性等特殊劳动,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过度劳累的工作。

第五章休假休息第十五条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法定假期规定给予女工和未成年工带薪休假,确保其享受法定假期的权益。

第十六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保证女工和未成年工每周至少有一天休息,连续工作不得超过六天。

第十七条企事业单位应当为女工和未成年工提供适当的休息场所和设施,保证其休息质量。

(17)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编号:FCH-ZY-GC-05A1目的1.1为加强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本制度实用于本公司内的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

3 总则3.1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3.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周岁以上。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4 职责4.1 人企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人力资源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各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5.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 由工会组织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5.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6未成年工特殊保护6.1 各车间、职能部室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加班加点工作。

6.2未成年工在安排劳动时,不宜从事特别繁重的劳动、高空作业和对身体有害有毒的作业等。

6.3 在录用未成年工时,必须经过体格检查,以便根据身体状况安排合适的工作。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属于弱势群体,需要特别的保护和关注。

下面将从法律规定、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等方面进行论述。

首先,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法律层面有相应的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歧视、限制女职工的就业,不得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待遇,不得解雇女职工。

”此外,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明确规定了保护未成年人劳动权益的相关内容,如明确了未成年人不得从事一些危险的工作,未成年人禁止从事过重体力劳动等。

这些法律规定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保护了他们的权益和福利。

其次,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制度建立方面也有一系列的措施。

首先,建立健全女工和未成年人的就业培训制度,提供必要的职业培训,提高他们就业竞争力和技能水平。

其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条件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对企业的劳动条件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劳动条件符合标准和要求。

再次,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劳动纠纷处理机制,为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提供合法维权的途径,解决劳动纠纷。

最后,建立女工和未成年人员权益保障基金和援助制度,提供一定的补偿和援助,帮助他们解决生活困难。

第三,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在实施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

目前,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就业过程中仍然面临很多困难和问题。

一方面,一些企业和用工单位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保护和关注不够,存在不公平待遇、歧视和虐待等问题。

另一方面,一些女工和未成年人员自身权益保护意识不强,面对违法用工现象不敢维权,导致权益得不到合法保护。

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大对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他们的权益保护意识。

同时,加强对用工单位的监管和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综上所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管理制度是为了保障他们的权益和福利,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保护措施的制度。

在法律层面,我国相关法律已经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的相关保护内容;在制度建立方面,需要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制度和机制;在实施方面,需要加强宣传教育和监管执法力度,确保女工和未成年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最全版本)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1、目的与适用范围为了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改善她们的工作环境,特制定了本公司女职工(以下简称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有关事项,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各部门。

2、引用文件各相关法律。

3、职责3.1行政人事部负责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管理制度。

3.2各部门应根据女工的身体条件安排她们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3.3各部门应根据女工的身体条件安排她们的工作,禁止安排女工从事违反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工作。

3.4不能安排月经期女工从事登高、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其他劳动强度的工作。

3.5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工,不得延长其工作时间、安排上夜班,在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体息时间。

怀孕的女职工,在工作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3.6女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

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工怀孕流产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根据政策,给予产假。

3.7哺乳期女工劳动保护措施:1)不能安排在哺乳期女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在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

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

3)女职工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因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工作时间。

3.8更年期女工劳动保护措施:1)公司关注进入更年期的女职工,定期组织讲座,向她们宣传更年期生理卫生知识。

2)经二级(县、区)以上(含县、区)的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诊断为更年期综合症者且经冶疗效果不明显而不适应原工作的,应暂时安排适宜的工作。

3)公司每1~2年对更年期女职工进行一次妇科疾病的查治。

女员(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女员(职)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2019年8月10日1 目的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2.1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2.2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企业招工对象的年龄一般为16~25周岁。

因特殊需要招用未满16岁的学员,应经本地劳动部门批准。

3 职责3.1 人力资源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3.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3 工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3.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4 工作程序4.1 女员工特殊保护4.1.1 各单位、车间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4.1.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4.1.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4.1.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4.1.5 由医务所每年定期对女员工进行体格检查,加强妇幼卫生保健工作。

4.1.6 对一些有害女员工身体健康的工作,车间应采取缩短工作日、轮班制、四班三运转等改变劳动组织的措施。

4.2未成年工特殊保护4.2.1根据未成年工生理特点,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劳动:4.2.1.1《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作业;4.2.1.2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4.2.1.3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2.1.4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4.2.1.5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2.1.6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4.2.1.7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2.1.8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4.2.1.9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4.2.2患有先天性心脏病、各类结核病、各类肝炎等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如身高和体重低于同龄人标准的未成年工,禁忌从事以下劳动:4.2.2.1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4.2.2.2 《低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处作业;4.2.2.3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4.2.2.4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4.2.2.5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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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达[2012] 第17号文件
女工和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前言
本规定依据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24001-1996(ISO14001:1996)《环境管理体系——规范及使用指南》和《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手册》中有关条款编制,是公司管理体系文件之一。

1目的
1.1为加强对女工和未成年人的保护,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规定了女工和未成年人在工作中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女工和未成年人(包括招用的临时合同工)等。

3 总则
根据女性生理特点安排劳动就业以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在安排女性就业时,对适合女性从事的职业应尽可能多招些女性;对那些使女性生理机能不能保持正常状态,对女员工和下一代健康有不良影响的职业,禁止或限制女性参加。

4 职责
4.1 人事部负责在招工及工种安排中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总则要求,合理安排女工或未成年人的工种、工作。

4.2 安全部负责检查、督促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3 公司安委会负责监督各单位执行本制度的实施情况。

4.4 各单位、车间负责严格执行本制度。

5 女员工特殊保护
5.1 各车间、职能部门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而拒用、辞退女员工或降低其工资。

在员工的定级、升级、工资调整等工作中不得歧视女性,必须坚持男女平等。

5.2 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禁止女工从事特别繁重的体力劳动(Ⅲ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作业)和有毒有害的作业。

5.3 根据女员工的生理特点,女员工在月经、怀孕、生育、哺乳期、更年期的特殊保护期内,可暂时调任适宜的工作或不上夜班。

5.4 女员工在怀孕初期及临产三个月或哺乳期内,每天应给以1小时工间休息和哺乳时
通达[2012] 第17号文件
间;按规定工资照发。

5.5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湖南通达线缆有限公司 2012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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