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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未成年保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切实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教育部门有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指导精神和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成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各相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协调全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具体负责以下事项:(1)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2)组织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宣传教育活动;(3)受理、调查、处理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案件;(4)开展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防范教育;(5)定期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保护措施1. 生理、心理健康保护:(1)学校为全体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和设施,确保学生身心健康;(2)定期开展学生体检,关注学生生长发育状况;(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4)关注学生心理变化,及时发现并解决心理问题。

2. 教育教学保护:(1)严格按照国家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保证学生接受良好教育;(2)关注学生个性发展,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3)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4)开展安全防范教育,提高学生自我保护能力。

3. 生活保障:(1)学校食堂提供营养均衡的饭菜,确保学生饮食安全;(2)关注学生生活状况,及时发现并解决生活困难;(3)加强宿舍管理,确保学生住宿安全;(4)建立健全家校联系制度,加强家校沟通。

4. 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1)制定校园欺凌防治工作制度,明确校园欺凌的界定、预防和处置措施;(2)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提高学生法律意识;(3)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4)建立健全校园欺凌举报、调查、处理机制。

四、责任追究1. 学校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有主体责任,如因工作不力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2.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如因失职、渎职导致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侵害,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XX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维护学校正常秩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XX学校所有学生(包括未成年人)和教职工。

第三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坚持以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为核心,以保护、关爱和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宗旨。

第二章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第四条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守护,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第三章学校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和人员第七条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责任部门为校园管理部门。

第八条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员为校长、教导主任、班主任和辅导员。

第九条教师是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实施人员,应具备较高的教育教学素质和较好的师德师风。

第四章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具体举措第十条学校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辅导和思想道德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道德观。

第十一条学校要定期组织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培训,提高教职工的未成年人保护意识和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学校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档案,定期对未成年人的成长情况进行评估和跟踪,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五章对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第十三条对于未成年人违法违纪行为,学校要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通知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未成年人,学校可以采取停学、劝退等措施。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对保护工作不力的,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作为学校的内部制度予以执行。

第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部门。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

校园内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在校园内的合法权益,维护校园安全和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保护原则1. 预防为主,防控结合。

学校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确保教育教学环境的安全。

2. 全面保护,重点关注。

学校应对未成年人进行全面保护,特别关注留守儿童、单亲家庭儿童等特殊群体。

3.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学校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应加强教育引导,培养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三、保护内容1. 生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确保未成年人享有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提供安全的生活设施,预防意外伤害。

2. 心理健康保护。

学校应关注未成年人心理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

3. 个人信息保护。

学校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

4. 教育权益保护。

学校应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未成年人。

5. 校园欺凌防治。

学校应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校园欺凌行为,保护受害者权益。

6. 性侵害预防。

学校应加强性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的意识。

四、保护措施1. 建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

学校应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负责校园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完善制度建设。

学校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制度,确保制度执行到位。

3. 加强安全教育。

学校应定期开展未成年人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

4. 落实监护责任。

学校应与监护人建立沟通机制,共同承担未成年人保护责任。

5. 加强教职工管理。

学校应对教职工进行准入审查,严禁有不良记录的人员从事未成年人教育服务工作。

6. 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

学校应设立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和处理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

五、法律责任1. 学校未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小学生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小学生保护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了加强小学生保护工作,保障小学生的身心健康,维护小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小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三、工作原则1. 全面性原则:保护工作应涵盖小学生的生理、心理、教育、生活等方面。

2. 预防为主原则:预防未成年人受到侵害,减少不良影响。

3. 教育引导原则:通过教育引导,提高小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4. 家校合作原则:学校、家庭、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

四、工作目标1. 保障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2. 促进小学生身心健康,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

3. 提高小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4. 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

五、工作内容1. 安全教育(1)定期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小学生的安全意识。

(2)加强对学生宿舍、食堂、实验室等场所的安全管理。

(3)建立健全应急预案,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置。

2. 心理健康教育(1)设立心理咨询室,为小学生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3)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解决心理问题。

3. 道德教育(1)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培养学生的道德品质。

(2)开展道德实践活动,提高学生的道德素养。

(3)建立健全道德评价体系,树立良好的道德榜样。

4. 法律法规教育(1)开展法律法规知识普及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2)加强对学生违纪违法行为的预防和处理。

(3)加强与家长的沟通,共同引导学生遵纪守法。

5. 环境保护教育(1)开展环保知识教育,提高学生的环保意识。

(2)组织学生参与环保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保习惯。

(3)加强校园环境管理,营造绿色、健康的校园环境。

六、责任分工1. 学校领导:负责统筹协调小学生保护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和措施。

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促进其身心健康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未成年人是指在校初中学生。

第三条我校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保护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面保护原则: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身安全、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全面保护。

(三)预防为主原则:加强安全教育,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四)教育与保护相结合原则:在教育过程中,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四条我校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身心健康保护:关注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教育和辅导。

(二)人身安全保护:加强校园安全管理,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确保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三)合法权益保护: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查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教育保护:注重培养未成年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高综合素质。

二、组织与管理第五条成立初中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学校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六条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班级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小组,由班主任负责,班委会成员协助,具体落实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八条定期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会议,研究解决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问题,提高保护工作水平。

三、具体措施第九条身心健康保护措施:(一)开展青春期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等活动,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

(二)加强心理健康辅导,为有需要的未成年人提供心理咨询和服务。

(三)关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变化,及时发现并处理心理问题和生理疾病。

第十条人身安全保护措施:(一)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校园安全。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章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章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学校规章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校在校未成年人(以下简称学生)的保护工作。

第三条学校应当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自主学习的能力,为学生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四条学校应当加强与家长、社会各界的沟通合作,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二、学校保护第五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应当定期组织未成年人参加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安全教育等活动,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七条学校应当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建立健全学生健康档案,定期组织学生体检,关注学生营养和饮食卫生。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校园氛围,为学生提供丰富多样的课外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九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世界观和人生观,防止学生产生不良行为。

第十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学生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教师保护第十一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关心、爱护学生,不得歧视、侮辱、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十二条教师应当遵守教学规范,关注学生的学习进步,不得随意增加学生的学习负担,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学生的个人信息。

第十三条教师应当积极参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为学生提供必要的心理辅导和支持。

四、家长保护第十四条家长应当履行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定职责,关注孩子的成长过程,与学校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开展家庭教育,教育孩子遵守法律法规,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第十六条家长应当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加强与孩子的沟通,及时发现和解决孩子心理问题,帮助孩子健康成长。

未成年保护室管理制度范本

未成年保护室管理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未成年人保护室职责1. 未成年人保护室(以下简称“保护室”)是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机构,承担以下职责:(1)接收、安置受侵害或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2)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疏导、关爱教育;(3)协助未成年人家庭解决实际困难;(4)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2. 保护室应遵循以下原则:(1)以人为本,关爱未成年人;(2)依法行政,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3)综合施策,协同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三、未成年人保护室工作流程1. 接收安置(1)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有关单位向保护室提出申请;(2)保护室对申请人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者予以接收安置;(3)对不符合条件者,告知原因,并引导其寻求其他途径解决。

2. 心理疏导与关爱教育(1)对未成年人进行心理评估,了解其心理状况;(2)根据评估结果,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疏导、关爱教育;(3)定期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协助家长解决家庭教育问题。

3. 协助解决问题(1)了解未成年人家庭实际情况,协助解决实际困难;(2)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物质帮助;(3)引导未成年人参与社会实践活动,提高其综合素质。

4. 法律援助(1)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等服务;(2)协助未成年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对涉嫌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举报。

四、未成年人保护室管理制度1. 保密制度保护室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未成年人及其家庭隐私。

2. 工作交接制度保护室工作人员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未成年人权益得到持续关注。

3. 考核评估制度保护室应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估,确保工作质量。

4. 档案管理制度保护室应建立健全未成年人档案,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

五、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儿童保护报告制度范本

儿童保护报告制度范本

儿童保护报告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儿童保护报告制度,是指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行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三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儿童保护报告制度实施的组织领导,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儿童保护报告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行为。

第五条报告人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不得利用报告行为干扰正常司法程序。

二、报告主体和报告内容第六条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报告主体)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一)教育机构;(二)医疗机构;(三)儿童福利机构;(四)社区服务机构;(五)心理咨询服务机构;(六)其他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一)未成年人的基本信息;(二)侵害行为的基本情况;(三)报告主体应当提供的其他有关信息。

三、报告程序和处理第八条报告主体应当在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侵害行为后的第一时间内,向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报告。

第九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第十条未成年人保护机构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未成年人遭受侵害的案件,并依法采取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责任第十二条报告主体未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三条报告主体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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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今天开始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 将初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

这是该法自1992年1月1日施行以来, 中国立法机关对这一法律的首次修改。

在实践中暴露诸多问题的中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 将经过此次修改法律得以重铸。

这一草案中最引人注目的新增规定是: 公共场所和学校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 应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在谈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改的原因时, 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祝铭山指出,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经济与社会的发展, 未成年人保护法当时立法所依据的社会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需要。

近几年来, 许多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人士要求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呼声很高。

,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执法检查报告, 也提出了
修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建议。

记者注意到, 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保留。

这说明, 此次修改是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的基础上进行的。

对此, 祝铭山指出, 十多年来的实践证明, 未成年人保护法立法的指导思想是明确的, 确立的一些原则和制度依然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基本框架和结构也是合理的。

因此, 应当在现行法律基本框架内进行修改, 保留主要内容, 修改或者删除已不符合新情况的规定, 根据现实需要补充一些新内容, 保留并不是非改不可的一些规定。

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
在此次修改法律过程中, 增强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是修订草案起草部门工作的重点之一。

现行法律的执法主体责任不够明确, 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机制不够健全问题; 家长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监护职责问题; 校园安全问题; 对流浪、乞讨、失去监护等未成年人救助问题; 优化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 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等, 是
修改力求解决的重点。

另外, 中国已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等国际法律文件, 文件规定的儿童利益优先和儿童利益最大化等基本原则, 在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

儿童优先基本的含义就是对儿童的权利, 对她们的生存、保护和发展给予高度的优先, 无论任何机构、在任何情况下, 都应该把儿童放在最优先考虑的地位。

修订草案从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56条增加到75条, 其中, 新增25条, 删除6条, 修改32条。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现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未成年人的权利没有专门的规定。

作为一部保护未成年人的专项法律, 应对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 草案在总则中规定: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

国家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考虑到受教育权对未成年人的特殊重要性, 草案把这一权利从发展权中单列出来。

草案还规定: ”未成年人依法平
等地享有权利, 不因其本人、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的民族、种族、性别、出生、户籍、家庭状况、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身体状况等而受歧视。


新增社会调查制度
草案特别强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规定: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 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草案尽可能将这些原则在各章中具体化, 如在家庭保护一章中, 增加了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的内容; 在司法保护一章中, 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特点规定了社会调查制度。

社会调查制度的具体规定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能够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生理、心理和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涉嫌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

人民法院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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