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自治中的民主路径选择及运行机制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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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

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

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随着农村改革的推进,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建设成为推动农村工作的重要因素。

本文将从农民自治的理论基础、现状与问题、有效的参与决策途径、农民自治的实践案例以及进一步推进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建设等方面进行剖析。

1. 农民自治的理论基础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理论基础可以追溯到人民群众和中国农民多次革命斗争的历史经验。

毛泽东思想中强调人民群众的决策权和自治权,鼓励农民积极参与决策和自治,从而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2. 农村工作中的现状与问题然而,在现实中,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还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农民参与意识薄弱,很多农民仍然依赖于政府的指导和安排。

其次,农民的权益保护需要加强,一些地方存在农民权益被侵害的情况。

此外,农民自治权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受到一些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的制约。

3. 有效的参与决策途径为了增强农民的参与意识,需要开展一系列有效的参与决策途径。

首先,加强农民培训,提高他们的政策意识和决策能力。

其次,建立健全的农民组织,如合作社、农民理事会等,使农民能够通过组织的方式参与决策。

此外,注重利益协调,建立多方参与、共商共建共享的农村治理机制。

4. 农民自治的实践案例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一些成功的农民自治实践案例。

例如,在某村庄的改革过程中,农民通过农民理事会制度,可以直接参与村民议事、选举村委会、制定村规民约。

这种实践有效地激发了农民的参与热情,推动了村庄发展。

5. 有效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建设为了进一步推进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建设,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努力。

首先,完善法律法规,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其次,加强对农民培训,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决策能力。

此外,注重信息公开和透明,让农民能够及时了解政策和决策过程。

最后,加强农民组织建设,促进农民自治。

6. 推动乡村振兴与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关系乡村振兴是当前农村工作的重要任务,而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机制的建设对于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农村管理方案中的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构建

农村管理方案中的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构建

农村管理方案中的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构建近年来,中国农村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就,而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的构建。

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主实践形式,对于促进农村发展、改善农民生活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而农村社区治理体制的构建则是推进村民自治和实现农村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分析农村管理方案中的村民自治与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构建。

一、村民自治是农村管理方案的重要内容之一村民自治是中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的基本方式,是农村权力分配的重要途径。

在农村管理方案中,村民自治具体体现在村民代表大会、村民自治组织等各个环节。

村民代表大会是村级决策层的重要组织形式,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能够集中代表村民的意愿、权益,对村级事务进行决策和监督。

村民自治组织则是村级居民自己组织起来,管理自己的事务,发挥自己的权力。

通过村民自治,农村居民能够参与到决策过程中,对于解决农村事务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

二、建立健全的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是农村管理方案的重要任务之一农村社区治理体制是农村管理方案的核心要素,能够推动农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建立健全的农村社区治理体制,可以使村级居民充分参与到农村管理事务中。

要建立健全的农村社区治理体制,需要积极推行农村集体经济改革,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加强社会组织建设等。

农村集体经济改革能够激发农村居民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农村经济发展能力。

完善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可以增强乡村自治的能力,促进乡村治理的合理化和科学化。

加强社会组织建设,则可以带动村民自治的发展,推动基层民主的实践。

三、加强村民自治需要完善村民权益保障机制村民自治的发展离不开村民权益的保障。

在村民自治中,要加强村级决策程序的公开透明,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同时,还要完善村民监督机制,让村民对决策的合理性和公平性进行监督,并提供有效的诉讼途径。

在农村管理方案中,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规范村民自治的程序和方式,提供村民权益的法律保障,能够更好地推进村民自治的发展。

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建设

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建设

农村工作中的农民参与决策与自治建设农村工作是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环节,而农民作为农村中最基层的主体,其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的方式和效果,旨在为农村工作的改进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社区意识的培养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首要的一点是要培养他们的社区意识。

通过开展社区教育和培训,引导农民了解社区的重要性和责任,激发他们的主人翁精神。

同时,建立起完善的议事机制,让农民进行公开讨论,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表达意见的机会。

二、农民代表大会的建立农民代表大会是一种重要的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的方式。

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可以代表农民利益,参与相关的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以及监督政府行为。

在农村工作中,建立健全农民代表大会制度,并赋予其一定的权力和职责,是推动农民参与决策的有效途径。

三、基层组织的建设为了保障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建设和完善基层组织。

例如,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可以负责农村各项事务的协调和处理,同时也可以通过选举等方式选出代表,使农民能直接参与决策和管理。

此外,建立起村民代表会议、农户大会等机制,为农民广泛参与提供了平台。

四、信息公开与透明信息公开和透明是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的重要保障。

政府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向农民公布相关政策和决策,告知农民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渠道,让农民能够了解相关情况并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培养农民的民主素质农民参与决策和自治建设的前提是要培养其良好的民主素质。

通过加强政治理论教育,培养农民的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引导他们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事务,尊重和维护权利和利益。

六、充分发挥专业组织的作用专业组织在农村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为农民提供专业知识和技术指导,提升其参与决策的水平和能力。

政府应该加强对各种专业组织的支持和引导,鼓励其参与农村工作,与农民协作开展各项工作。

探索民主自治新途径

探索民主自治新途径

探讨村民自治新途径促进农村和谐开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8年11月的正式公布实施,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了自己管理自己重大事务的权利。

我市现有205个村、2710个村民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施行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开展,以选举、决策、管理、监视为核心容的村民自治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已初步确立。

推广选举新方式。

村委会选举实现了从点到面、从指定到选举、从等额选举到差额选举、从间接选举到直接选举的转变,截止2021年底,我市农村已进展了十届村委会选举,平均参选率保持在80%左右,"海选〞在我市普遍推广,总体进展有序,效果良好。

建立健全决策机制。

1998年11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公布后,我市通过试点、总结和推广,逐步对村民代表的推选和产生、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的时间和程序等进展了规定和规,对村务决策提出了符合群众意愿、符合本村实际、符合政策法规、符合长远规划的"四符合〞要求。

特别是2003年农村税费改革后,我市着重以"一事一议〞为重点,规村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消除村委会工作中存在的行政化弊端、彻底改变以村民觉悟低和文化水平低为借口排斥群众参与村级重大事务决策的做法,增强村务决策的性、增强村民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2021年7月份,制定出台了"关于在全市农村建制村实行"四议一审两公开〞制度的意见"〔庄委发[2021]29号〕,要求村中的山林、滩涂、土地承包、集体经费开支等事项均须按照村党组织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或党〔工〕委审核,公开实行决议和实施结果"四议一审两公开〞的程序进展。

村党组织、村委会、党员、村民代表会议的决策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

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我市建立了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主体的管理制度,各村建立健全了管理组织和管理机制。

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

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

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的构建变得尤为重要。

仅仅依靠政府的行政命令已经不能满足农村发展的需要,只有引入民主决策,才能更好地发挥群众的主体作用,实现农村治理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本文将从不同维度阐述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

一、强化村民自治民主决策的核心是赋予村民更多的自治权力。

要推动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首先要强化村民自治。

这需要建立健全村民自治组织,如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等。

通过选举产生的村民代表,可以充分汇聚村民的智慧,形成集体智慧,推动农村事务的民主决策。

二、促进信息公开民主决策需要有充分的信息基础。

因此,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中,应积极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部门应通过建立信息平台,公开农村发展规划、政策、项目等相关信息,方便村民了解和参与决策。

同时,也要加强对村民的教育,提高其信息获取和分析能力。

三、培育农村组织力量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需要建立一支有力的农村组织力量。

在现实中,许多农村的村民组织力量薄弱,缺乏有效的组织形式和机制。

因此,要通过培育农村组织力量,如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为村民提供参与决策的平台,推动村民参与农村管理的民主决策。

四、推动制度创新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需要不断推动制度创新。

现有的农村管理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权力过于集中、决策程序不透明等问题。

因此,要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健全与民主决策相适应的制度机制,如选举制度、议事决策制度等,为农村管理的民主决策提供有力保障。

五、加强法治建设法治是农村管理的重要基础,也是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的关键。

要推进农村管理的法治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管理的法律体系,明确农村管理的权责和程序。

同时,也要加强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农民群众的法律素养,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畅通农民诉求渠道农村管理制度的民主决策机制构建不仅仅是决策的过程,也是农民表达诉求的过程。

民主管理程序化:村民自治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以绍兴县为例

民主管理程序化:村民自治制度创新的路径选择——以绍兴县为例
绍 兴县 为例 ,探讨 了这 一治理 模式发 展 的主要 成 果及 产 生动 因 ,并提 出了完善 的思路 。
关键 词 :村 民 自治 管理 程序化 制度创 新 绍兴县
随着新农 村 建设 的不断 推进 ,管理 民 主 ”这 一 农村 的政 治 上层建 筑 正越发 显 示 出其 对 经济 文化 及 “ 其他 各项 事 业 的巨大 推 动作 用 。因 此 , 究并 思考 以村 民 自治 为核心 的村 级民 主管 理 的发 展路径 , 富 研 对 裕地 区实现经 济 及社 会 事业 的 率先发 展具 有十 分重 要 的意 义 。


民主管理 程序 化 : 索成 效 探
随着 经济 社 会 的发展 , 富裕 地 区农 村社 会 也发 生 了深 刻 的变化 , 出现 了 一 些新 情况 与 新 问题 : 是 一 形成 了新 的利 益群体 。 的利 益群体 的出现 , 新 必然 会使 各 阶层在 维护 自身既得 利益 的过程 中产 生 不同 的 利益 诉求 , 合 和协 调各 阶 层 的利益 关 系 , 整 是对 农村 基层 组 织执 政理 念 、 执政方 式 的重 大考 验 。 是强化 二 了村 民 的主体 意 识 。 济 生活 的 日益市场 化 , 经 使村 民在 经 济上 获得 实惠 的 同时 , 主体 意识 也 日益觉 醒 , 他 们比 以往更加 关注村 务管理 , 关注村 干部 的行 为 , 表现 出强 烈 的民 主参 与意识 。三 是面 临 着新 的发 展矛 盾。 随着市 场化 、 工业化 及 城镇 化 的不断 推进 , 富裕 地 区进 入 了各 种矛盾 进发 的敏 感 时期 : 村级 人 、 、 财 物 如 何 实现 融合 ; 何 使村 级 资源 实现 最优 配 置 ; 如 如何 实 现村 民利 益最 大化 等 。 显然 , 村经 济社 会 的深刻 农

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工作汇报

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工作汇报尊敬的领导和各位同事:我是负责某村村民自治运行机制工作的一名干部,今天我非常荣幸地向大家奉上一份工作汇报。

村民自治运行机制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必要措施,是推进“三治融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自该机制实施以来,我们村的治理水平和群众参与度得到了明显提升,下面我将从三个方面向大家介绍我所负责的工作。

一、积极宣传村民自治的优势自治工作的开展,最需要解决的是村民意识问题。

我们通过发放宣传资料、召开民主议事会等形式,向村民推介自治运行机制,并向他们解释其优势,包括提升村内治理水平,增强群众参与度等,让更多村民加入自治的行列中。

二、改进自治运行模式在自治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我们发现要想有更好的效果,必须改进原有的运行模式。

首先,我们建立了多元化民主决策机制,不仅采取了民主投票的方式,而且还开展多元化的选举,让更多的村民积极参与到村务管理中来;其次,我们建立了多元化的管理体系,分别成立了固定的村委会和课题组,其中村委会负责协调村庄治理,课题组则负责解决具体问题。

三、丰富自治运行机制的内涵为了推动自治机制建设的深入发展,我们不断丰富机制的内涵,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如每年举办诗歌大赛、文艺演出等,为村民提供更多的文化娱乐活动。

此外,我们还推动村庄环保和社会福利工作的开展,多方协调,共同解决突出问题,为村民提供一个更加优质的生活环境。

总之,自治机制的建设是一个长久的过程,需要社会各方面的共同推进。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围绕自治机制这条主线,强化宣传引导、深化灵活机制、为民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推动村庄建设的发展。

最后,我再次感谢领导和各位同事的支持和关注,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不断努力,为农村治理和乡村振兴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工作中的民主与决策机制创新

农村工作中的民主与决策机制创新1. 引言在中国的农村工作中,民主与决策机制的创新一直是让人关注的重要议题。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农村社会经济发展面临新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加强民主决策,适应新形势下的要求,实现农村工作的科学发展,成为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2. 发展农村民主农村民主是发展农村工作的关键。

通过组织村民代表大会和居民议事会等形式,可以实现广泛参与和大众自治。

农村干部要善于倾听群众的声音,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意见,让群众直接参与到决策中来,真正体现民主决策的要求。

3. 创新农村人事任免制度农村工作中,人事任免制度的创新对于激发干部的积极性与责任感具有重要意义。

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主选举等方式选拔出合适的干部,提高干部队伍的素质;另一方面,可以实行岗位绩效评价,建立工作考核机制,激励干部在农村工作中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

4. 推行农民合作社农民合作社是农村工作中的一种有效形式,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在农民合作社中,民主决策机制的创新十分重要。

要鼓励农民自愿组成合作社,通过自治与自我管理,发挥每个成员的主体作用,并确保决策过程公正透明,实现农民利益最大化。

5.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对实现农村民主化具有重要意义。

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机制,强化承包权与经营权的统一,增加农民土地流转收益。

同时,要加强土地流转监管,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实现土地的公平分配和高效利用。

6. 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农村基层组织是农村工作的重要抓手,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对于实现农村民主与决策机制创新至关重要。

要完善村委会和村民小组的选举制度,确保选举程序公正透明;同时,要培养和选拔村干部,提高他们的专业素养和能力水平,为农村工作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7. 建立农村议事平台建立农村议事平台是创新农村民主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建设村民议事会、村民咨询服务中心等机构,提供一个广泛、开放的交流平台,让农民能够直接表达自己的诉求,参与决策,推动农村工作的科学发展。

探索村民自治新路径,推动民主管理

探索村民自治新路径,推动民主管理】近年来,在全国各地,村民自治越来越成为推进中国乡村振兴的重要途径。

村民自治,就是在国家、法律、政策的规范下,依靠村民自身智慧、力量、资源和权利,建立起一种相对独立的自治组织和自治制度,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建设和自我发展。

它是一种基于群众基础的、广泛参与的、民主管理的、公开透明的社会治理模式,是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措施,并有望成为乡村治理现代化的新路径。

2023年,随着村民自治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村民开始从“被治理”的角色转变为“自治主体”,成为自己社区命运的“主宰者”。

自治,让村民有了更多的话语权,让基层干部更加贴近群众,更有能力解决问题。

自治,让各类问题得以在不断尝试和改进中得到解决,让乡村治理更加科学民主。

自治,成为一种重要的村民责任和义务,村民也通过自治学会了更为深刻的民主管理,迈向更加成熟的社会公民。

在这一进程中,要探索村民自治新路径,推动民主管理的建设。

要加强自治组织的建设和规范,建立完善的自治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权力、程序和制约机制,建立健全自治制度和工作机制。

自治组织要依托基层政权和各类社团组织,充分利用各类社会智慧和资源,发挥村民代表会、议事协调会、议事日和议事录等民主决策机制的作用,实现村务公开、村民知情、村务参与、村民监督。

要加强自治文化的培育和传播,让自治文化成为村民的共识和信仰,从而促进民主精神的形成和发展。

自治文化要从形式上、内容上、方法上、氛围上体现各种民主和合作的理念,营造浓郁的自治氛围和自治人文环境。

自治文化还应该与乡村文化、产业文化、科技文化等相结合,推动文化创新和文化产业的发展,打造特色乡村品牌,促进乡村旅游和文化交流。

要加强村民自身素质的提高和能力的培养,让更多的村民成为自治的参与者和贡献者,具备自治和民主管理的知识和能力。

这需要依靠村民自治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和实践,加强村民信息、知识和技能的创新和传播,提高村民自治的思维和质量,促进村民自治的全面发展。

村民自治制度浅析——新视野下村民自治的路径选择

si o u s n i g is e a o e in r d h y a e s r u l f c ig t e d v lp n n e p n n f vl g t l s me o tt d n s u s c n n t b g o e ,t e r e o sy af t h e eo me t a d d e e i g o i a e l a i e n l
方面。 村庄作为 中国农村社会 的最基层组 织 , 中国社会现代 在
2 4日到 19 9 8年 1 1月 过程 中势必需要改善治理 , 向良政 。 走 这是现代 乡村治理发 在这个 阶段里 。国家制定 了第一个村 民 自治的专门法律——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试行 ) , 》 并组织在全国各地试行 。 第三阶 展的根本 目标 。 民自治 . 村 简而言之就是广大农 民群众直接行 《

要 : 民 自治制度的确 立, 中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 。3 年村 民 自治活动 的开展 己充分展现 了村 民 自 村 是 0
治 的生命 力和有效 性。 民 自治发挥 的作用既表现在物质制度 又表现在 思想精神层 面。 村 但还存在 一些突 出问题不容 忽 视, 它们严重地影响着村 民 自治的发展及其 深化。 关 键 词 : 民 自治 ; 商 民 主 ; 径 选 择 村 协 路
治大体 经历 了 3个发 展 阶段 :第一 阶段从 18 9 0年 2月 , 到 18 9 7年 1 月 2 1 4日前 , 村 民 自治制 度 的开创 阶段。在这个 是 阶段里 , 不仅 诞生 了第一个 村民委员会 4 而且村 民 自治制度 , 在 国家 《 宪法》 中得到肯定 和确 立。第二阶段从 18 97年 1 月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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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第8期学术论坛(总第21l期)ACADEMICFORUMNO.8.2008(CumulativelyNO.211)村民自治中的民主路径选择及运行机制构建邹静琴[摘要】文章以民主属性为分析起点,系统探讨村民自治制度实施过程中的背离现象及其规范机制。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选择了以直接民主为主、以代议民主为辅的具有协商民主性质的民主路径,并设计了“四个民主”作为民主运行机制,但在制度实施过程中,产生了偏向代议民主路径的背离现象。

要规制这一现象,必须在制度创新的基础上,对村民自治的运行机制进行舍乎农村社会环境的改革。

[关键词]村民自治;路径选择;运行机制[作者简介】邹静琴,华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副教授,广东广州五山510642[中图分类号】D922.1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一“34(2008)08一0050—05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下称《村组法》)实施以来,村“两委矛盾”、乡一村关系矛盾、干一群矛盾等已经成为制约村民自治发展的主要问题,从制度设计层面和制度实施角度分析,这一系列问题无一不与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权力归属直接相关。

厘清村民自治的民主属性,选择适当的农村基层民主发展路径,设计相应的民主运行机制,是村民自治发展的一个根本问题。

一、制度规定分析村民自治,究其法律原意,指的是“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见《村组法》第一条)”,这一规定,明确了村民自治具有直接民主属性,即农村社区事务由村民自我决策和管理。

《村组法》中有关村民会议功能及其权力的规定使村民自治的直接民主属性得以具体化,并具可操作性。

如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

根据上述规定,村民对社区公共事务具有毋庸置疑的参与和决定权,而“讨论决定”,则进一步明确了民主决策必须以协商民主的形式进行。

但是,将村民自治视为完全意义的直接民主在法律上却难以成立,有关法律不是“村民自治法”,而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立法重心在于村民委员会的产生和组织运作机制建设,该法在赋予村民社区公共事务决策权的同时,还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的决策地位。

《村组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接受村民的监督”。

这些规定,赋予村民自治一定程度的代议制民主属性,即通过民主选举这一委托一代理程序,村民将自治权力部分委托给村委会,并对其进行监督。

对国家层面的制度分析表明,村民自治兼具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双重属性。

但是,从村民会议和村委会关系角度来看,村委会只是村民集体决策的执行机构,而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决策机构。

因此,与其说村民自治具有直接民主和代议制民主的双重屙陛,毋宁说村民自治是以代议制民主为辅助因素的直接民主。

二、村民自治实践中的背离《村组法》中蕴涵的双重属性规定为《村组法》实施提供了制度弹性,各地在地方立法中和实践过[基金项目】广东省哲学社科“十一五”规划课题:<中国村民自治均衡发展研究(06cH—02)>的研究成果。

万方数据程中普遍表现出对代议民主属性的偏好。

根据《村组法》,村民自治的民主运行机制是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四个环节(简称“四个民主”),其中,民主管理和民主决策是村民对社区公共事务的集体协商决策机制,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是村民对村民委员会的委托制约机制,四个环节相辅相成。

但是,在地方立法中,村民被置于选举者和监督者地位,其决策和管理权力基本被虚化,村民自治国家立法中蕴涵的直接民主属性没有体现出来。

如,各地都制定了《村组法》实施细则和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村务公开条例,而有关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的规定,则基本沿袭《村组法》的条文,没有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这说明,在强化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的同时,各地忽视了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机制建设,没有制定专门的村民会议程序化及协商、对话的规则。

地方立法对《村组法》价值取向的偏离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村民自治实践脱离了制度轨道,存在着异化为“村民选举,村委会自治”的趋势,这推动着村民自治向代议民主模式方向发展。

“主管村民自治工作的国家民政部官员也坦言:‘四个民主中,选举是基础。

以前,我们的主要精力放在选举上,后三个民主就不太协调不太平衡’。

”…换言之,村民自治的村民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机制未能有效建立和运转,村干部取代村民,成为社区公共事务的决策者和管理者,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演变成精英主导决策和管理,其结果可能是村民政治效能感低下,村民和村干部之问关系紧张,“一些经村民民主选举上台的村干部,在村内要事的决策中,往往将群众排斥在外,不顾群众的意愿,并不能有效地维护村民的利益。

按照当地村民的话说:‘以前看着挺好的,怎么一当了官就变坏了”“¨。

当然,代议民主模式具有一定的现实社会基础和优势:一是由于农村青壮年大量离乡务工,农村常住人口一般是所谓的“99386l部队”,即老弱妇孺,留在村内的少数有意愿、有能力的成年男性往往成为村务管理的不二人选;二是精英主导型决策机制便于和乡镇管理体制对接,有利于行政管理目标的高效完成;三是村民普遍寄望社区“能人”治村,可以带来良好的经济收益,能够提供更多的公共产品。

尽管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但代议民主模式也存在明显的弊端,备受质疑。

理论层面的质疑是:代议民主模式是否体现了村民自治的民主价值?乡镇有效管理之下的精英主导决策机制模式是否完成了传统农村管制模式向现代民主治理模式的转变?另一方面,农民以“用脚投票”方式对此提出了质疑,所谓“用脚投票”,即不参加选举投票。

笔者曾观察过某地2008年4月的一场村委会换届选举,平均每个投票者受理3张委托投票,最多者达1l张。

该村外出务工者主要集中在省内,该省为交通十分便利的发达省份,投票日定在周日,就是为了便于村民返乡投票。

为杜绝委托投票过多,该省规定只能户内委托,并且必须在投票日前5日内亲自到村委会办理委托手续。

种种措施,都是为了提高投票率而设,但投票情况说明,如果取消委托投票,该村的投票率将难以达到法定要求。

在广州市某村2008年4月的村委会换届选举中,该村252户家庭,有185个家庭采用委托投票方式参加选举。

在笔者观察的这两场投票活动中,投票者多为老人。

在村委会选举投票中存在的大量的委托投票,这在全国农村都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

村民不参加村委会选举投票,说明农民把家庭发展和社区治理脱离开来,将家庭发展视为完全意义的私人问题,而对社区公共事务漠不关心。

而在一些集体资产较丰裕的农村,农民的政治效能感和决策参与程度虽低,但却高度关注社区利益和资源的分配机制及分配结果,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循非制度化参与途径解决的可能性较高,如,越级上访、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广州市番禺区某村,由于长期以来忽视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未经村民或村民会议同意,村‘两委’成员挪用村里的4000多万元征地款,对外投资造成损失,对此群众意见很大,导致该村换届选举工作推迟了一年多才完成。

”L2o村民究竟用何种方式表达其不满,文内未曾提及,但是,村民抗争的激烈程度可从该村村委会换届选举被迫推迟了一年多清楚地表现出来。

面对理论和实践的质疑,各地农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以期化解矛盾。

较普遍的做法是:引人协商机制,强化村民参与,构建村民一村干部协商决策机制。

如,湖北随州市曾都区南郊办事处瓜园村四村干部在总结村“两委”决策失误,给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引发村民不满的教训后,决定实行村务要事的“两会决策”:村务要事的决策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党员后群众的原则,由党员大会提出决议预案,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决议,由村务监督小组监督村干部执行。

四川和湖北等地农村也推行了类似的“四会51万方数据制”、民主生活会等协商民主决策机制。

三、村民自治民主路径选择的价值取向反思无论是代议民主模式还是协商民主模式,其价值取向都是民主,只是前者以代议制民主为机制,后者视利益相关者协商、讨论并达成一致为准则,是直接民主的特殊形式,在强调参与的同时,还注重参与者之问的对话和协商。

代议制民主和协商民主(又称审议民主:DeliberativeDemocmcy)的区别在于:第一,理论前提不同:代议制民主的理论起点是个人理性,协商民主的理论假设则为公共理性。

所谓个人理性,源自经济学“理性人”概念,意指个人在政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通过理性思考来计算当前条件下各种选择的代价,估量成本的大小和利益的优劣,以便用最小的成本来换取最大的收益的能力。

公共理性概念由约翰・罗尔斯提出,指的是民主社会的公民具有的参与公共活动,以追求社会共同体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的能力。

在这个概念中,公民处于平等地位,具有同样的权利,参加政治活动的目标不为私利,而是为了通过对公共事务的对话、讨论和协商以达成一致。

“公共理性是民主社会的特征,它是公民、是那些分享平等公民权地位的人的理性。

其理性的目标是共同的善,正义的政治概念所要求的社会的基本制度结构,以及它们所服务的目的和目标。

因此,公共理性在三个方面是公共的:作为公民的理性,它是公众的理性;它的目标是共同的善和基本正义问题;它的性质和内容是公共的……’’[3】(嘲)。

第二,追求目标不同:代议制民主追求的是提高效率和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协商民主的目标则为通过讨论和对话以实现共同体“共同的善”。

代议制民主论者认为,社会资源总处于稀缺状态,难以满足所有人、所有群体的需求,人与人之间、各社会集团之间,总是为有限的资源而竞争,为优化资源配置,民主决策的最终结果应该是确保集体利益最大化和决策高效化,为此,可以牺牲少数人的利益。

而主张协商民主者则认为,参与公共事务是社会生活的重要内容,公民天生具有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他们通过对话、讨论并最终就有关事务达成一致,是人的本性,民主是目的而非手段。

代议民主和协商民主的分歧决定了二者在路径选择和运行机制构建方面的差异:代议民主以精52英决策为核心,以委托.代理机制为运行机制;而协商民主则以所有利益相关者为主体,以直接参与、对话并达成一致的平台为运行机制。

根据前述对村民自治国家制度供给的分析,村民自治制度在强调直接民主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蕴涵着代议制民主属性,这正是村民自治制度实施偏离其本质规定的根源所在。

因此,明确村民的自治主体地位,强化村民自治的自治性,建设村民民主协商体系,是村民自治发展的必由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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