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12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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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上海工伤分几次赔偿

上海工伤分几次赔偿

上海工伤分几次赔偿
根据中国《劳动保险法》的规定,上海工伤赔偿分为两次赔偿: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赔偿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指因工作引起的工伤,由用人单位或者其赔偿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的医疗费用。

工伤医疗补助金根据工伤程度的不同,分为轻伤、重伤和特重伤的不同标准。

上海工伤医疗补助标准分为A类轻伤、B类重伤和C类
特重伤。

根据上海市工伤医疗费用支付标准,A类轻伤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最高6万元;B类重伤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
最高16万元;C类特重伤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最高36万元。

一次性伤残赔偿金是指因工作引起的工伤,在工伤治疗达到痊愈标准、伤残程度稳定后,由用人单位或者其赔偿保险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赔偿的伤残费用。

伤残程度按照《全国工伤职工最低工伤程度认定标准》进行认定,分为一级至十级。

上海市伤残赔偿金标准按照等级不同进行赔偿,一级伤残最高赔偿金为62万元,二级伤残为55万元,三级伤残为50万元,以此类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金额为最高赔偿标准,如果工伤职工符合赔偿条件,具体赔偿金额由用人单位或者其赔偿保险机构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

此外,工伤赔偿需要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申请和结算。

总之,上海工伤赔偿一次性包括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赔偿金,
根据伤残等级和工伤程度的不同,赔偿金额有所区别,并由用人单位或其赔偿保险机构进行评估和最终确定。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

2012伤残抚恤金标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伤残抚恤金的对象范围。

伤残抚恤金适用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军人、武警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职工、城乡居民等。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按照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给予相应的抚恤金。

二、伤残抚恤金的标准。

1. 一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200元;2. 二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1000元;3. 三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800元;4. 四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600元;5. 五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400元;6. 六级伤残的抚恤金标准为每月人民币200元。

三、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1.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按月发放,从确认伤残或者疾病致残之月起发放;2. 对于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的人员,伤残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根据残疾程度和个人情况确定,具体发放标准由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四、伤残抚恤金的调整。

根据国家相关政策,伤残抚恤金的标准将根据物价水平、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以保障受益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五、伤残抚恤金的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确保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及时足额地发放伤残抚恤金,维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六、伤残抚恤金的保障。

国家将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加强对伤残抚恤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受益人能够及时、足额地领取到应得的伤残抚恤金,为伤残人士提供更好的生活保障。

总之,2012年伤残抚恤金标准的出台,是国家对因公残疾或者疾病致残人员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旨在帮助他们维护基本生活,提高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和谐的建设。

希望各级相关部门能够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确保伤残抚恤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得到有效落实,让受益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的关爱和温暖。

2012工伤赔偿标准

2012工伤赔偿标准

2012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国家对工伤事故发生后,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的经济赔偿的一种制度安排。

工伤赔偿标准根据不同年份和地区的不同情况而有所差异,下面所述是2012年的工伤赔偿标准。

一、工伤保险待遇标准1. 工伤医疗费: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在工伤事故发生后,需要进行医疗治疗,工伤医疗费用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赔偿,费用包括治疗费、住院费、手术费、康复费等,并按一定比例报销。

2.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因工致残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根据其伤残程度给予相应的伤残津贴。

2012年的标准如下:一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80%二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70%三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60%四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50%五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40%六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30%七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20%八级伤残:全额月工资标准的10%九级伤残:根据个人情况给予确定的金额3. 工亡抚恤金:对于因工死亡的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其家属可以领取一次性的抚恤金,2012年的标准如下:农民工工亡抚恤金标准:全额月工资标准的60倍非农民工工亡抚恤金标准:全额月工资标准的50倍4. 其它补贴标准:如误工补贴、停工留薪费等,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二、工伤丧失劳动力补助金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因工致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达到一定标准的,可以领取丧失劳动力补助金,补助金的标准分为不同档次,根据伤残程度和个人情况综合确定。

三、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除了医疗费用的赔偿外,工伤保险还可以领取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

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对医疗费用中未纳入津贴范围内的部分进行补偿,医疗康复费用是对于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进行康复治疗和康复器械的费用进行赔偿。

总结起来,2012年的工伤赔偿标准包括工伤医疗费、工伤伤残津贴、工亡抚恤金、工伤丧失劳动力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医疗康复费等补偿项目。

具体的赔偿金额根据个人情况和伤残程度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都以全额月工资标准为基础进行计算。

上海工伤级数

上海工伤级数

上海工伤级数工伤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意外伤害或者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职业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工伤可以分为不同的级数,不同级数的工伤享受不同的待遇。

在上海,工伤级数的划分标准和待遇也有一些特殊之处,下面将详细介绍上海工伤级数的相关内容。

首先,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可以分为10个级数,分别是1-10级。

其中1-4级为轻伤,5-7级为中伤,8-10级为重伤。

不同级数的工伤对应着不同的赔偿标准和医疗待遇,具体如下:1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伤残程度为1%以下。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2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伤残程度为1-1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

3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伤残程度为11-25%。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4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轻微伤害,伤残程度为26-5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5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中等伤害,伤残程度为51-7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6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中等伤害,伤残程度为71-8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7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中等伤害,伤残程度为81-10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8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大伤害,伤残程度为81-10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9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重大伤害,伤残程度为81-100%。

享受的待遇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工伤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

10级工伤:因工作原因导致的特别重大伤害,伤残程度为81-100%。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
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高法[2012]139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的通知
(沪高法〔2012〕139号 2012年4月9日)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及各铁路运输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参照上海市统计局发布2011年有关统计数据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审判实践,现将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具体适用标准通知如下:
2012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表
单位:元。

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随着劳动者就业规模不断扩大,工伤问题也日益突出。

上海作为全国最发达的城市之一,其工伤赔偿标准也备受关注。

本文将为大家详细介绍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

一、什么是工伤?1.定义工伤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或者从事工作的过程中,因与工作有关的意外事故或者职业病而受到身体损伤或者健康状况损害的行为。

2.认定标准劳动者发生职业病,应当以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为依据。

工伤事故应当以工伤事故鉴定书为依据。

二、上海9级工伤赔偿标准一览表1.第1级工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一级,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臂部、腿部、眼睛、耳朵、性功能等损失50%以下;一个肾脏、一侧脾、一个肺、一个阴囊、两侧胸膜、一个乳房等损失;其他伤残等级不足1级。

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60元;生活护理费:65元/月;工伤医疗费:治疗期间报销85%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000元;康复费:工资的3%;精神损害抚慰金:无。

2.第2级工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二级,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臂部、腿部、眼睛、耳朵、性功能等损失50%以上;一个手指、一条骨、一个肩、一个胯、一个膝、一个踝关节、一个尺、一个桡等损失;其他伤残等级等级不足2级。

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00元;生活护理费:200元/月;工伤医疗费:治疗期间报销85%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000元;康复费:工资的6%;精神损害抚慰金:无。

3.第3级工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三级,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一臂、一腿中失去一根重要长骨;手指等失去两个以上;一个肘、一个髋、一个膝、一个踝关节等关节部位完全失去功能;其他伤残等级等级不足3级。

赔偿标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180元;生活护理费:300元/月;工伤医疗费:治疗期间报销85%的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000元;康复费:工资的10%;精神损害抚慰金:无。

4.第4级工伤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为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评定标准:一臂、一腿中失去一根以上重要长骨;一个肩、一个髋、两个膝、两个踝关节等关节部位完全失去功能;其他伤残等级等级不足4级。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

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沪府令9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12年11月21日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韩正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2012年1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3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征缴管理)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示与救治)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从业人员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人员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管理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是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和区、县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统称“医保经办机构”)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伤保险经办事务。

第六条(监督)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工伤人员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第七条(基金来源和储备金)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本市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市财政垫付。

2012最新 各种工伤赔偿标准

20
18
16
14
12
10
由保险基金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月)(全市当年平均工资)
35
30
25
20
15
10
由企业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造成死亡
工亡待遇
丧葬补助金
1、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2、伤残职工停工留新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新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次性工亡补助金: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供养一人者:52个月;供养两人者:56个月;供养-人以上者: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1、以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为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为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此标准上增加10%。2、1-4级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款;3、因公外出发生事故火救灾抢险中下落不明的,事故当月起3个月内工资照发,第四个月起停发工资,由保险基金支付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被宣告死亡的,按因公死亡规定处理。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1款
护理费
条件:A,生活不能自理B.停工留薪期间(12个月内)
单位
《2011年工伤保险条例》31条3款
工伤造成伤残
伤残待遇
生活护理费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
完全不能自理
大部不能自理
部分不能自理
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期限至其生活能自理为止,最多不超过20年。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工伤保险条例
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制定了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以保障劳动者的
合法权益。

一、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上海市境内从事正式劳动的机关事业单位及企业单位的劳动者。

二、申报: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应当将劳动者纳入工伤保险,并
对劳助者依法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向保险部门申报劳动者的身份信息。

三、伤残: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或职业事故造成
伤残,根据下列伤残等级和标准,由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相应的抚恤
金和康复补助:一级伤残60%、二级伤残50%、三级伤残40%、四级伤残30%、五级伤残20%、六级伤残10%。

四、保险金: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或职业事故死亡、伤残、失能或残废,享受一次性保险金,根据伤残等级和保险金额的
不同,由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给予适当的保险金:一级伤残20万元、二
级伤残15万元、三级伤残10万元、四级伤残5万元、五级伤残3万元、
六级伤残1万元。

五、抚恤金: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或职业事故造
成伤残,经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以规定的额度给予适当的抚恤金。

六、补助: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劳动者,因职业病或职业事故造成伤残,经上海市劳动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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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2012年度工伤赔偿标准
一、2012年上海市职工因工死亡工伤赔偿标准:
1、丧葬补助金为25986元(赔偿标准为: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上海市上一年度即2011
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36200元(因工死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即21810元*20倍);
以上两项合计为:462186元。

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详见《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二、2012年上海市职工1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50811元、最低为116937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90%(最低不得低于3897.9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三、2012年上海市职工2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5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324825元、最低为108275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5%(最低不得低于3681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四、2012年上海市职工3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98839元、最低为99613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80%(最低不得低于3464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五、2012年上海市职工4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2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72853元、最低为90951元;
2、伤残津贴: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5%(最低不得低于3248元/月),直到本人退休或死亡。

六、2012年上海市职工5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8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33874元、最低为77958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70%(最低不得低于3031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6个月=155916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8个月77958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七、2012年上海市职工6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6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207888元、最低为69296元;
2、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

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的,为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的60%(最低不得低于2598元/月),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30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30个月=129930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5个月64965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八、2012年上海市职工7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3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68906元、最低为56303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24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24个月=103944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12个月51972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九、2012年上海市职工8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11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42923元、最低为47641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8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8个月=77958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9个月38979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2012年上海市职工9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9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116937元、最低为38979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12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12个月=25986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6个月51972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十一、2012年上海市职工10级工伤伤残等级工伤赔偿标准: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赔偿标准为:7个月的工伤人员负伤前一月本人缴费工资,但最高为90951元、最低为30317元;
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6个月的上海市2011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即4331元*6个月=25986元)。

如果分别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分别都是3个月12993元。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本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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