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银监分局关于核准孙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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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可、潘万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可、潘万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可、潘万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
•【公布日期】2014.07.24
•【字号】冀银监复[2014]213号
•【施行日期】2014.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
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赵可、潘万
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13号)
廊坊银行:
你行《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赵可等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廊银〔2014〕7号)及相关材料收悉。

根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并报银监会备案(监管二备〔2014〕74号和监管二备〔2014〕75号),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赵可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任职资格,试用期一年。

试用期满经我局评估合格后,再正式核准拟任人任职资格。

二、核准潘万洋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

三、请你行及时将上述二人任职文件抄报我局。

2014年7月24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刘丽霞任职资格的批复-邢银保监复〔2021〕137号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刘丽霞任职资格的批复-邢银保监复〔2021〕137号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刘丽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刘丽霞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137号
邢台县邢农商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刘丽霞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邢县村银〔2021〕12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刘丽霞邢台县邢农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任职资格。

刘丽霞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邢台银保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5月28日
——结束——。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振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振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振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31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0〕282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张振敏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0〕282号
临城农商银行:
你行《临城农商银行关于张振敏任职资格审查的请示》(临农商发〔2020〕129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核准张振敏河北临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张振敏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邢台银保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0年12月31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楚英慧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楚英慧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楚英慧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2.09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30号
•【施行日期】2021.0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楚英慧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30号
清河金农村镇银行:
你行《关于楚英慧同志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清金银发〔2020〕16号)收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年第9号)的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核准楚英慧清河金农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主任任职资格。

楚英慧应自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邢台银保监分局报告。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该行政许可文件失效,邢台银保监分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2月9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曹忠志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监复[2014]2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曹忠志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冀银监复[2014]2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曹忠志等三人任职资格的
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关于核准曹忠志等三人任职资格的批复
(冀银监复〔2014〕243号)
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准曹忠志等三人任职资格的请示》(冀建财〔2014〕8号)收悉。

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3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核准曹忠志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核准窦志强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核准师晨圆河北建投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

上述三人应自我局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

若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本批复失效,我局将注销该行政许可事项。

此复。

2014年8月13日
——结束——。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马雪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马雪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马雪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邢台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3.29
•【字号】邢银保监复〔2021〕58号
•【施行日期】2021.03.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马雪生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58号
人保财险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马雪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冀人保财险发〔2021〕75号)收悉。

经审查,马雪生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分公司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3月29日。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姜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姜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姜燕任职资格的批复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12.17
•【字号】苏州银保监复〔2020〕492号
•【施行日期】2020.12.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
正文
中国银保监会苏州监管分局关于姜燕任职资格的批复
苏州银保监复〔2020〕492号
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姜燕进行任职资格审核的请示》(太平养老〔2020〕385号)收悉。

经审查,姜燕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监会令〔2014〕1号)的有关要求,核准其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总经理助理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特此批复。

2020年12月17日。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吴树祥任职资格的批复-邢银保监复〔2021〕76号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吴树祥任职资格的批复-邢银保监复〔2021〕76号

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吴树祥任职资格的批复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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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银保监分局关于吴树祥任职资格的批复
邢银保监复〔2021〕76号
中国人寿河北省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吴树祥任职资格的请示》(国寿人险冀发〔2021〕145号)收悉。

经审查,吴树祥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核准其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市级分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的任职资格。

你公司应当自作出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我分局报告。

自收到本批复之日起2个月内未任命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

此复。

邢台银保监分局
2021年4月8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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