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

合集下载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9.06•【字号】延政办发〔2018〕33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3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9月6日延安市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下同)、接受委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组织(以下简称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的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受委托执法的组织中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责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辅助人员,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辅助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行政执法活动的管理工作。

市监察委、市政府法制办、市编办、市人社局、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经费、社会保障、责任追究等管理工作。

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具体负责所属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3•【字号】延政办发[2007]103号•【施行日期】2007.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延政办发〔200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陕政办发〔2007〕119号),进一步做好全市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必要时,市政府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二、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三、国防科研、生产单位在生产民用产品过程中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凡不涉及军工产品生产机密的,按国务院《条例》的规定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

四、依法由市政府负责调查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调查组应当按规定将调查报告报市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市安监局批复结案。

有关部门、单位对批复中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报市安监局。

市安监局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具有较大影响的较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五、对一般事故的调查,由各县区政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一般事故,由市安监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并按期批复结案。

六、中、省驻延和市属企业应派员参加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其二级单位应派员参加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按照批复负责落实对本企业及下属单位事故责任的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七、法律、法规对有关行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01•【字号】延政办发〔2018〕44号•【施行日期】201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2月1日延安市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各级、各部门及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陕西省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和《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中共延安市委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市安委会依据安全生产相关情形与工作需要,对县区政府(管委会)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约谈由市政府授权市安委会或市安委会授权市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市安委会组织的约谈,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或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组织的约谈,按工作职责单独或共同组织实施。

共同组织实施约谈的,发起约谈的单位(以下简称约谈方)应与参加约谈的单位主动沟通,并就约谈事项达成一致。

第四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具体情形,实行分级分类约谈。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安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根据职责分工约谈县区政府(管委会)或市级相关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0.14•【字号】延政办发〔2020〕13号•【施行日期】2020.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延规〔2020〕008-市政办006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0月14日延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集中统一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提高资产运营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延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延政发〔2020〕1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以各种形式(投资及其收益、国家拨款、灾后重建、接受馈赠、凭借国家权力等)取得,由政府、财政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且具备经营性质的各类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财政委托运营”的管理体制,坚持市场化运作和效益优先,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章经营性资产范围第五条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国有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认定为经营性资产:(一)所属资产整体或部分用于出租、出借、合作或承包经营的;(二)因机构改革等因素造成办公用房闲置并具备经营性资产条件的,按程序报市政府批准转为经营性资产;(三)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金、物资等资产投入到各类经济实体中形成的国有股份、股权等;(四)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机关依法认定并上缴的经营性资产;(五)市政府或财政部门依法确定为经营性资产的其它市级行政事业性资产。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7•【字号】延政办发[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延政办发〔2008〕2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切实做好我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年”各项工作,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陕政办发明电〔2008〕16号)以及省安委会《关于印发陕西省2008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等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请市安委办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督查力度,切实搞好我市2008年安全生产工作。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延安市2008年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在2007年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和“三排查、三落实”的基础上,全面排查治理各县区、各行业领域事故隐患,狠抓隐患整改工作,进一步深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及重大危险源监控的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促进全市安全生产状况进一步明显好转。

二、范围、内容和方式(一)排查治理范围:各县区、各行业(领域)的全部生产经营单位。

主要包括:1、煤矿、非煤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电力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2、道路交通、水运、铁路、民航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等;3、农机、水利等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4、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5、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6、易受暴雨、洪水、暴雪、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企业、单位和场所;7、近年来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较大事故的单位。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11•【字号】延政办发〔2018〕4号•【施行日期】2018.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延政办发〔2018〕4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2月11日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印发延安市市本级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陕编办发〔2017〕116号),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延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负责市级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指导县区行政审批和政务服务工作。

一、职责调整(一)将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市交运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食药局、市卫计局、市文广局、市教育局、市体育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旅发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民宗局、市文物局、市畜牧局、市人防办、市房产办、市金融办等28个部门承担的108项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职责划入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二)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政务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电子政务办;将原市行政审批管理处承担的全市“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职责划归市工商局。

(三)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归并整合审批职责,成立行政审批科,整建制进驻市为民服务大厅,实行集中审批和现场审批,接受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双重管理。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7〕3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7〕3号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延政发〔20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经市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延安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24日延安市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全面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市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陕政办发〔2016〕104号)、《延安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延市办发〔2015〕14号)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区政府,延安新区管委会、延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县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负责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突出工作重点,注重工作过程,强化责任落实。

第五条考核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一)健全责任体系。

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明确和落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属地管理,严格工作考核,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二)推进依法治理。

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基层监管执法能力建设,依法依规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
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延安市人民政府政报》
【年(卷),期】2009(000)002
【摘要】<正>延政发[2009]1号黄陵、子长、延川、延长、宝塔、富县、黄龙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延安市派驻煤矿安全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21-22)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54
【相关文献】
1.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2.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煤矿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治沟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延安市治沟造地土地整治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评定与保护管理办法》《延安市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4号) [J],
5.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延安市城市集中
供热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燃气管理办法》《延安市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管办法》的通知(延政办发[2020]6号) [J],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延政办发[2010]198号
【发布部门】延安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0
【实施日期】2010.12.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
编制规定》的通知
(延政办发〔2010〕1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延安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方案》(延市发〔2010〕6号),设立延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的职责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的职责
1、将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铁路道口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将原市卫生部门承担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划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省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方针、政策,综合管理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

(二)指导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三)承担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县区人民政府、中省驻延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监督考核并通报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四)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监督检查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下同)、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监督管理中、省属驻延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负责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负责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项目申报工作。

(六)负责依法管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工作;负责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有关职业卫生培训工作。

(七)负责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建立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相关职业卫生检查等管理制度;监督检查和督促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