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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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18•【文号】交基发[1995]448号•【施行日期】199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10月1日)废止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5月18日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国办发[1994]29号)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的要求,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证监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公路、水运新、改、扩建工程监理业务的监理单位。

本办法所称监理单位,是指经其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取得交通部(或交通部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监理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第三条监理单位的资质,是指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数量、技术职称、专业组成、注册资金、测试仪器的配置、管理水平、监理业绩等方面的综合能力,分甲级、乙级、丙级。

其分级标准见附件一。

第四条交通部是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监理单位的资质实行分级管理。

交通部部属及双重领导的企事业单位成立的监理单位,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甲、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甲、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交通部审批。

地方交通部门所属的丙级监理单位,承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非交通系统的丙级监理单位,其资质由监理单位所在地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监理单位必须按所批准的资质等级承担其相应的监理业务,各级监理单位的监理业务范围见附件一。

第六条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是交通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各省级交通(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站是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

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23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提高工程监理质量,加强监理市场的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包括一级、二级、三级三个等级,分别适用于不同规模的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并与监理企业的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相关部门进行配合执行。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审核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在申请资质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包括工程管理、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等;(三)具备相应的技术、设备和资金实力,能够完成工程监理任务;(四)拥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理人员;(五)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营管理能力;(六)具备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工程经营规模。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申请资质时,应向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提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二)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监理工程列表;(三)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在收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后,进行审核。

审核应当依法、公正、公开进行。

第七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对资质申请进行审核时,应当参考以下标准:(一)企业是否具备上述第四条所列条件;(二)企业在过去的工程监理业务中是否存在严重的失职行为;(三)企业的技术、管理和经营等方面是否达到要求。

第八条注册登记与资质认定机构应当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资质审核,并向申请企业发出审核结果通知。

第三章资质评定与评分第九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应当依据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评定:(一)企业的工程监理技术能力;(二)企业的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三)企业的工程质量管理能力;(四)企业的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情况。

第十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评定根据评分制度进行,总分为100分,评分标准如下:(一)技术能力:最高得分40分;(二)管理体系和业务流程:最高得分30分;(三)工程质量管理能力:最高得分20分;(四)技术人员和技术装备保障情况:最高得分10分。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3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一、概述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是指监管机构对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进行资质认定、分类管理和监督检查的一系列工作。

该管理规定的目的是加强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监管,提高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二、资质认定1.监理企业资质的认定采取申请、审核和评审的方式进行。

监理企业应当提供完整的资质申请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管理体系和技术能力等方面的证明文件。

2.资质审核主要对监理企业的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审核主要包括对企业的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审核。

3.资质评审是在资质审核的基础上,对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评估。

评审主要包括对企业的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项目经验和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

三、资质分类1.资质分类是根据监理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进行的分类管理。

资质分类分为甲级、乙级、丙级和丁级四个等级。

2.甲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都具备较高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是最高级别的资质。

3.乙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一定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4.丙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具备基本要求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5.丁级资质是对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要求较低的监理企业进行认定的。

四、监督检查1.监督检查是对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监理企业的管理、技术和财务状况进行检查。

2.监督检查定期进行,主要检查的内容包括企业的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按规定进行项目管理、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方面。

3.监督检查要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对违规行为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警告、暂停资格、吊销资质等。

五、技术支持1.监管机构应当为监理企业提供技术支持,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和技术咨询等方面的支持。

2.技术支持应当针对监理企业的实际需求进行,提供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帮助监理企业提升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订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将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个别文字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8年5月17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19年11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1. 资质等级划分根据工程监理企业的管理能力和业绩情况,将企业分为以下等级:•甲级•乙级•丙级2. 资质申请条件以下条件将被考虑在申请企业资质时:2.1 组织机构监理企业应在法律规定的机构依据下,拥有完整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明确划分,领导班子和职工队伍能够有效协作,保证企业正常运转并顺利完成各项管理任务。

2.2 人员素质监理企业应当保证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能够胜任新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的各项工作,同时人员的素质需要满足国家规定的有关条件。

2.3 业绩储备监理企业应当具备一定规模的业绩储备,实验研究和技术创新成果得到应用和推广,尤其是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领域取得的业绩能够为企业加分。

3. 资质申请程序申请企业资质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阶段:3.1 网上申报监理企业在网上申报过程中需提供必要的企业基本信息、以前的工程监理业绩、员工资格证明和方案等材料。

3.2 审核实地调研作为申请企业的监理单位,需要对申请的相关情况进行实地考察,详细了解企业规模、人员数量、人员素质、业绩情况、财务状况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综合评估企业的各项情况。

3.3 审议依据实地调研的情况和企业提交的材料,对申报企业的资质等级进行审核和审议。

若资质等级符合规定标准,则予以通过;反之,则给予不通过的决定。

4. 资质管理通过申请后的企业应当遵守国家、行业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确保资质等级的有效性。

在获证后的监理企业应当进行下列管理:4.1 业务自查企业应建立健全的自查制度,定期开展内部评估自查,以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确保企业业务质量的持续提高。

4.2 员工管理企业应当对员工进行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管理素质和技术能力,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

4.3 业绩公示企业应当将自己在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领域的主要业绩公示于网站和其他公共信息平台上,为客户提供更直观、更全面的业绩信息。

5. 资质评估与监管对于已颁发资质证书的监理企业,及时进行评估和监管,保证各项管理能力得到有效的维持与检测。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篇)

2024年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取得及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取得的资质等级在下列业务范围内开展监理业务:(一)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取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取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取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取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取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取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2篇)

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管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公路水运工程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水运工程。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资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经评审合格后方可取得资质,并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相关监理业务。

第六条国家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等级及条件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

第八条一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三)在过去五年内有至少五个规模在1亿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丰富,管理体系完善,能够独立承担复杂难度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九条二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具有与二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三)在过去三年内有至少三个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较丰富,管理体系较为完善,能够独立承担一般难度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十条三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元;(二)具有与三级资质相适应的执业人员数量和技术力量;(三)在过去两年内有至少两个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不深,管理体系有待完善,能够承担较为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第十一条四级资质的条件:(一)公司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三)在过去一年内有至少一个规模在500万元以上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经验;(四)经验较浅,管理体系有待完善,能够承担简单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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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的资质管理,规范公路、水运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行政许可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监理企业资质,是指监理企业的人员组成、专业配置、测试仪器的配备、财务状况、管理水平等方面的综合能力。

第四条监理企业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后方可开展相应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交通部委托具体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工作,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从业范围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专业划分为公路工程和水运工程两个专业。

公路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工程专业监理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三个等级和水运机电工程专项。

第七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应当按照其获得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开展监理业务:(一)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一、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二)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二、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三)获得公路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三类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四)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大桥项目的监理业务;(五)获得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隧道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特殊独立隧道项目的监理业务;(六)获得公路工程专业公路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各等级公路、桥梁、隧道工程通讯、监控、收费等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七)获得水运工程专业甲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大、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八)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乙级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中、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九)获得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可在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域内从事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十)获得水运工程专业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水运机电工程项目的监理业务;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业务的分级标准见本规定附件三。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第八条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具备本规定附件一、二规定的相应资质条件。

第九条交通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和公路工程专业特殊独立大桥专项、特殊独立隧道专项、公路机电工程专项、水运机电工程专项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水运工程专业丙级监理资质的行政许可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公路、水运工程监理资质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三)验资报告;(四)企业章程和制度;(五)监理人员的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中级职称以上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六)主要成员从事公路水运工程监理或者其他工作经历的业绩证明;(七)主要试验检测仪器设备和装备证明。

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属于交通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在向交通部递交申请材料的同时,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交通部自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所属企业申请水运工程专业甲级、乙级监理资质,其申请材料副本的递交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递交申请材料副本。

交通部长江航务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材料副本之日起十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交通部。

第十三条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递交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颁发相应的《监理资质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许可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过程中可以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且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

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期限内,但应当将专家评审需要的时间告知申请人。

专家评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五条许可机关聘请的评审专家应当从交通部建立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专家库中选定。

选择专家应当符合回避的要求;参与评审的专家应当履行公正评审、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许可机关在许可过程中需要核查申请人有关条件的,可以对申请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当配合。

第十七条许可机关作出的准予许可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十八条《监理资质证书》有效期限为四年。

第十九条监理企业在领取新的资质证书时,应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

破产或者倒闭的监理企业,应将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监理企业应当依法、依合同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二十一条监理企业和各有关机构必须如实填写《项目监理评定书》。

《项目监理评定书》的格式由交通部规定。

第二十二条监理企业资质实行定期检验制度,每两年检验一次。

定期检验的内容是检查监理企业现状与资质等级条件的符合程度以及监理企业在检验期内的业绩情况。

第二十三条申请定期检验的企业应当在其资质证书使用期满两年前三十日内向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检验表》;(二)本检验期内的《项目监理评定书》。

第二十四条监理企业的定期检验工作由作出许可决定的许可机关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负责检验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定期检验结论。

第二十五条对定期检验合格的监理企业,由质量监督机构在其《监理资质证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对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监理企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其在六个月内进行整改。

整改期满仍不能达到规定条件的,由质量监督机构提请原许可机关对其予以降低资质等级或者撤销对其的资质许可。

第二十六条监理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申请资质定期检验的,其资质证书失效。

第二十七条监理企业遗失《监理资质证书》,应当在公开媒体和质量监督机构指定的网站上声明作废,并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补证手续。

第二十八条监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两个月内到原许可机关办理证书变更手续。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据资质等级条件予以审查办理。

第二十九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监理企业以及监理现场工作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三十条交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有权对利害关系人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应当配合。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监理企业违反本规定,由交通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三十二条监理企业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四条监理企业的《监理资质证书》由交通部统一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1995年7月1日发布的《公路水运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暂行规定》(交基发〔1995〕44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条件一、公路工程(一)甲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10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5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30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10人,高、中级经济师或者高、中级会计师不少于3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人员中,不少于15人具有2项一类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5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不具备本条前述条件,但具备以下条件者视为符合本条条件:监理企业具备不少于5项二类以上工程业绩(以《项目监理评定书》为准,下同)。

企业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合理。

主要包括路基路面、桥隧结构、试验检测、工程地质、工程经济、合同管理等专业人员。

2.企业拥有材料、路基路面等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和测量放样等仪器,具备建立工地试验室条件(见附件二)。

3.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

4.企业具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组织体系。

5.企业作为工程质量事件当事人,已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无责任,或者虽受到有关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但处罚期实施已满1年。

(二)乙级监理资质条件1.人员、业绩和人员结构条件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中至少有2人具有公路或者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8年以上从事公路、桥梁、隧道工程工作经历,3年以上监理或者建设管理工作经历,已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

企业拥有中级职称以上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

其中,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数不少于18人,工程系列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数不少于5人,经济师、会计师不少于2人。

上述各类人员中,与企业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不低于70%。

持监理工程师证书的人员中,不少于9人具有2项二类及以上工程监理业绩,不少于3人具有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经历;上述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少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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