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反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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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民警工作中如何有效应对家庭暴力案件

基层民警工作中如何有效应对家庭暴力案件

基层民警工作中如何有效应对家庭暴力案件家庭暴力案件作为一种社会问题,在基层民警工作中频繁出现且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正确而有效地应对家庭暴力案件不仅需要基层民警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和执法能力,还需要其具备一定的沟通技巧和心理辅导能力。

本文将以“xxx合同”的形式,详细介绍基层民警工作中如何有效应对家庭暴力案件。

一、调查取证阶段1. 协助受害者报案:当基层民警接到家庭暴力案件报警后,首要任务是提供必要的帮助和安全保护措施,鼓励受害者勇敢地站出来并配合民警的工作。

民警应当以友善和耐心的态度与受害者沟通,并详细记录受害者提供的信息。

2. 进行现场勘查:民警需要及时亲临家庭暴力案发现场,进行勘查和收集证据。

在此过程中,民警应当保持客观和公正的态度,避免对任何一方做出主观臆断和不当推测。

3. 做好笔录和证据保全:在警务办案的过程中,民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向案发现场的相关人员做好笔录,确保内容真实可信。

同时,要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保护现场和收集的证据材料的完整性。

二、干预和保护阶段1. 提供安全保护:在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者常常存在受到报复的风险。

基层民警需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关的安全保护措施,例如提供避难所、临时居住处或协助他们获得法律和心理支持。

2. 调解和化解冲突:在家庭暴力案件中,与受害者进行有效的沟通和调解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基层民警应当先与当事人进行单独谈话,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并采取适当的沟通技巧,劝导施暴方认识错误并参与调解,以避免事态进一步恶化。

3. 协助受害者获得法律援助:基层民警需及时帮助受害者了解其合法权益,并引导他们寻求法律援助。

这包括向受害者提供有关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教育、提供法律援助的渠道以及协助受害者联系有效的法律代理人等。

三、善后和预防阶段1. 维持监督和有效执行:基层民警应当确保家庭暴力案件的司法程序正常进行,包括司法部门的调查、审理和执行。

此外,民警还应与社区、社会工作机构等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加强对施暴方的心理矫治和再教育。

家暴警情处置总结

家暴警情处置总结

家暴警情处置总结1. 背景介绍近年来,家庭暴力事件发生的频率逐渐增加,给社会秩序和家庭稳定带来了巨大威胁。

作为执法机构的一员,正确、及时、有效地处置家暴警情是我们应尽的责任和使命。

本文将总结家暴警情的处置经验,并提出相关建议,以期更好地应对和处理此类事件。

2. 家暴警情的特点家暴警情有以下几个特点:•家暴场所常常是家庭住所,现场环境较为隐蔽,干扰因素较多。

•受害人和施暴者往往有亲属关系或紧密关系,导致受害人对报警产生犹豫和恐惧。

•家暴案件常常涉及到隐私、家庭成员关系等敏感问题,可能对调查和取证产生困难。

•家暴案件的处置需要综合运用法律知识、心理技巧等多方面的能力。

3. 家暴警情处置的步骤3.1 报警接警•对于接到家暴警情的报警人员,需要保持冷静和专业,全面了解报警内容,并与报警人进行有效沟通和信息核实。

•在接警过程中,要耐心倾听,了解受害人的情况,收集必要的信息,如现住址、受伤程度、施暴者情况等。

3.2 警情分析与评估•在了解相关情况后,进行警情分析与评估,判断事件的紧急性、危害程度和难度等,并视情况决定是否派遣警力。

•针对比较复杂的家暴警情,可以适当调动和协调其他行政部门及社会资源,形成联合行动,加强处置力量。

3.3 到达现场•到达现场后,首先要与受害人进行交流,了解现场情况,获取证人证言。

•对现场环境进行勘查和保护,防止证据被破坏或污染。

3.4 受害人保护和安抚•对于受害人需要及时提供安全保护,帮助其解除危险,提供心理支持。

•受害人情绪波动大,要通过催眠、引导等方式稳定受害人情绪,防止二次伤害。

3.5 调查取证•针对家暴事件的取证工作,需要执法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和技巧知识。

•在现场勘查的同时,执法人员要追踪相关证人,稳定证人情绪,并进行询问和录音录像等取证工作。

3.6 处理和介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用调解、劝离、鉴定等方式进行处理,以最大限度保护受害人的权益。

•对于存在违法行为的施暴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考虑对受害人进行法律援助。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问题研究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致力于反家庭暴力的研究和实践。

本文将介绍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相关问题,并且列举三个案例作为实例。

一、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由配偶、亲属或其它共同居住的人对家庭成员实施身体、心理、经济、性等方面的暴力行为。

家庭暴力不仅侵犯了受害人的人权和尊严,而且也社会危害性极大。

近年来,我国注重人权保障和法治建设,公安机关就应该积极地反家庭暴力、打击家庭暴力犯罪。

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严重的人权问题,家庭暴力涉及到的部分正是我们的人权问题。

2、家庭暴力问题是一个重要的治安问题,它牵涉到家庭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等多方面问题。

3、反家庭暴力也是治理家庭领域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家庭管理,保障家庭和谐健康发展。

二、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基本思路是:预防、打击、救助三结合。

1、预防。

公安机关应该加强对家庭矛盾的排查和调解,加强公共教育,提高群众的法制意识和权益意识,预防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

2、打击。

不断加强对家庭暴力的打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严惩犯罪分子,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3、救助。

公安机关应该构建家庭暴力受害人保护体系,及时开展救助,维护受害人的人身自由和尊严。

三、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的案例1、胡某施暴案胡某是一名农村居民,经常打孩子和妻子。

某年,公安机关在民警巡逻中发现胡某又一次殴打妻子,民警立即将其控制,后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2、叶某故意伤害案叶某为了纠正弟弟的错误行为,于某年在家中用餐时向弟弟削菜刀。

经过医院检查,受害人的手部被砍伤。

叶某被公安机关逮捕,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3、王某故意伤害案王某因妻子出轨闹离婚,为了让妻子不离婚而殴打其妻子。

后来,警方接到了妻子的求助电话,一路带回王某家中。

警方将其控制,并将其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最新-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精品

最新-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 精品

对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问题的思考[内容提要]家庭暴力不仅侵害了家庭成员中受害人的利益,而且为社会发展带来诸多不利因素。

建立平等人权,防治家庭暴力,构建和睦的家庭及社会关系已成为全世界的共同目标,警察责无旁贷地承担起干预家庭暴力的重要职责。

就我国目前状况而言,虽然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但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力度仍不尽人意。

社区民警通过社区警务工作,将家庭暴力的干预工作与入社区警务的日常工作相融合,不仅能够促使警察反思对家庭暴力干预的种种不利并努力克服,而且有利于广泛发掘社区防治家庭暴力的资源,建立群防群治的反家庭暴力社会系统工程,提升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

[关键词]社区民警干预家庭暴力群防群治社会系统工程警察干预家庭暴力不仅包括人民警察对于家庭暴力行为有法定的调解、制止、处罚、刑事侦查等权力,而且还意味着公安机关应与社会其他机构的协调配合,共同构筑家庭暴力社会救助网络,积极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

目前,我国已形成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但在司法实践中,警察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存在着不尽人意之处,如何提高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效能、真正做到服务社会、群众满意,笔者以为,社区民警将家庭暴力干预与日常的社区警务工作紧密结合是一种良好途径。

一、警察干预家庭暴力的社会基础业已形成一家庭暴力已成为全世界公害,必须予以干预家庭暴力是一个全球性的现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这种现象都程度不同地存在。

据路透社2001年7月22日电,联合国于2001年7月21日发表的一份报告表明,世界上25~50的女性曾受到男性同伴的人身伤害;1在智利的圣地亚哥,80的妇女承认自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

在法国,95的暴力受害者是妇女,其中51的暴力出自丈夫之手。

在巴基斯坦,99的家庭主妇和77的职业妇女遭到过丈夫的毒打。

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每年约有40万个家庭解体,其中25是由家庭暴力引起的。

家庭暴力的普遍存在不仅为家庭带来恶果,而且也为社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家庭暴力在使受害人的情感、肉体、心理遭受巨大折磨、人格受到羞辱和贬低的同时,还须承担因家庭暴力行为导致的医药费、误工费、咨询费、审判费等一系列费用的支出,而由政府、相关组织或机构向受害人员提供的扶助、帮助费用也是对社会资源的消极耗损,那些由自救无果的受害者所实施的以暴抗暴行为,手段残忍、性质恶劣,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导致违法犯罪的因素之一;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伤害往往由家庭折射至社会,受害的未成年人除自身的生活、学习质量下降外,有些人还较早地出现暴力倾向,不可否认的是,未成年人素质的降低是社会可持续发展最大的隐患。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

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近年来,家庭暴力问题在我国逐渐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的基层民警,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然而,基层民警的对反家庭暴力的识别与干预能力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教育培训、社会支持和制度保障三方面探讨如何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的能力。

一、加强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是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识别与干预能力的关键。

首先,应加强对家庭暴力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包括刑法、民法和婚姻法等相关法律知识。

通过手段多样化的培训方式,如讲座、研讨会等,提高他们对法律的理解和运用能力。

此外,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知识也需要进行深入的培训。

基层民警需要了解家庭暴力的各种表现形式、心理特征和干预方法等方面的知识。

为此,可以利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等方式,帮助他们更好地掌握实操技能。

二、加强社会支持在基层警务工作中,社会支持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针对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可能面临的困惑和阻力,需要建立健全的社会支持体系。

首先,建立反家庭暴力问题的咨询热线。

该热线由专业心理咨询师和律师组成,为基层民警提供咨询和指导,解答他们在工作中的疑问和困惑。

其次,加强与社会福利机构的合作。

由于家庭暴力问题通常涉及到家庭成员的安置和帮助,基层民警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可以与社会福利机构协作,共同制定有效的干预方案。

三、完善制度保障制度保障是提高基层民警对反家庭暴力识别与干预能力的重要保障。

首先,建立健全的案例上报和信息共享机制。

基层民警在处理家庭暴力问题时应及时上报案件信息,以便上级机关进行指导和协助。

同时,还要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级警务机关之间可以实时共享家庭暴力案件的信息,提高工作效率。

其次,加强监督与评估机制。

建立定期对基层民警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的机制,对识别和干预家庭暴力能力进行量化评估和统计分析。

通过对评估结果的反馈,帮助基层民警发现问题、改进工作。

最后,要加强对基层民警的心理疏导和职业防护。

论反家庭暴力行为中的警察职能

论反家庭暴力行为中的警察职能
【 收稿 日期】06— 4 0 20 0 — 4
犯 罪 行 为 ( ) 般 家庭 暴 力行 为并 不 构 成 犯 罪 一 一
【 作者简介】 马忠泉 (92 , , 17 一)男 安徽灵璧人 , 武汉大学法学院 20 级研究生 , 03 湖北警 官学院讲师。 【 基金项 目】04年度湖北省教 育厅十五规划项 目《 20 家庭暴力及其 防治对策研究》 。项 目 编号 : 0D 5 ; 目主持人 : 2 4 33项 0 易军 。
S p. 06 e 20 No 5 S r . e .No. 92
第 5期 总第 9 2期
论 反 家庭 暴 力 行 为 中的警 察 能 职
马 息 泉
( 汉大 学 法学 院 , 北 武汉 4 0 7 ) 武 湖 3 0 2
【 摘
要】 警察介入 家庭暴 力行为 时的关键职能在 于防止 家庭暴力行为 演变为犯 罪行 为。具体 有 以下几
就第二个 方面, 本文参考 国外 的一些 法律规定 , 我 国警 就 察权介入 家庭暴力行为时应该履行哪些职能 , 以及如何规 范给出原则性 的建议 。


警察权行使的 目的在于制止 家庭暴 力行为升 级为
依据 , 警察职能的发挥在制止家庭暴 力行为 中具有 重要 的意义 。 ②但是丈夫对妻 子 的暴力行 为④ 一般公 民之 间 与
点: 制止 正在发 生的家庭暴 力行为 ; 教育家庭 暴力 中的施 暴者 ; 帮助 家庭暴 力 中的受害人 ; 执行 法院的判决和 裁定 ; 向立法机 关提 出立法 建议 。在对制止 家庭暴力行为过程 中警察权 力的立法要 立足 我 国的 国情 , 不能盲 目求快 、 求多, 在严格执 行现有法律的前提 下 , 要 再进行 必要 的专 门立法。

警察防治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

警察防治家庭暴力的调查与思考
院科研项 目( 1 2 Y 0 4 )
作者简介: 赵
敏( 1 9 6 9 一 ) , 女, 江苏淮安人 , 江苏警官学院教授 , 法律硕士 , 主要从事 民商法 、 警察法学 的研究。
①本研究在问卷设计过程中, 笔者听取了来自公安一线警察的建议, 得到了宿迁、 南京、 南通、 无锡等 4 地( 市) 1 0 所基层派出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 关 于依法处理涉及家庭暴力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 题的指导意见》 , 规定所有家庭暴力的 1 1 0 报警都必
须 出警 , 而且 还 要求 做笔 录并 进行 劝 导 , 为 制止 家庭
暴力提供了有力 的保障。 2 0 1 2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透露 ,
收 稿 日期 : 2 0 1 4 - 0 2 — 1 6
家庭暴力 , 特别是针对妇女 的家庭暴力是世界
反家庭暴力 的专 门立法已经列入国家的立法工作计 划, 这部立法必将对警察的职责 、 处理案件 的程序 、 干预的措施等作出明确具体 的规定。在这样的背景 下, 为了解警察对家庭暴力的整体认知状况 、 对法律 干预的态度及干预现状的掌握情况、对法定干预职 责的理解程度等 , 本研究选取江苏省境 内的无锡 、 南
⑨ J o 广 u n r 西 警 官 高 等 专 科 学 校 学 报
a l o f Gu a n g x i Po l i c e Ac a d e my
— — — —
2 0 1 4 年第 2 7 卷第 2 期
2 0 l 4 Vo 1 . 2 7 N o . 2
各国普遍存在 的社会问题 , 越来越多的国家 和地 区
利用公权力 的强制介入 以求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
警察机关作 为公权 力机构的一线代表 , 对预 防和制

警察应不应该干预家庭暴力

警察应不应该干预家庭暴力
对 家 庭暴 力 的 干 预有 不 可 替代 的重 要 作 用 ,其 作 用 主要 源 于 警 察 工 作 的特 殊 性 、身 份 的特 殊 性 和 职 权 的特 殊 性 。基 层 派
出所民警干预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 :求助方便快捷 ,干预及时效果好 ;预防方法多样 ,教育宣传辐射广 ;有效 干预 家伤 害 。家庭 暴力会 不仅 可能导 致夫妻 感情破 裂 、家庭 解体 ,还会影 响下 代 的健康成 长 。 目睹家庭暴 力 的孩 子和受 到身 体虐待 的孩 子所 受 的 伤害 一样 严 重 ,易导 自卑 、 消极 、孤僻 、冷漠 、残 忍 的性 格等 系列 的行为 和
会使 她更 加与社 会 隔绝 、无 助 。三是 受虐妇 女综
合征 。这一 概念 最早是 由美 国临床法 医心理 学家 雷诺 尔 ・ 沃柯 ( e oeWa e)博 士 提 出的 ,指 L nr l r k 的是长 期受 丈夫 或男友 虐待 的妇 女表 现 出的一种 特殊 的心理 和行 为模式 ,由暴力周 期 和习得 无助 两个概 念组 成 。 家 庭 暴 力周 而 复始 地循 环 且 不 断升级 ,使 受虐妇 女 长期过 着提 心 吊胆 、担 惊受 怕 的 E子 。在 无 数 次 挨 打 中 ,她 们 “ 识 ” 到 l 认 自己无力 阻止 丈夫 或男 友对 其实施 的暴力 。在 这 种 心理状 态下 ,她 们变 得越来 越被 动 ,越 来越 顺 从 ,也就 越来 越 无 助 。 当她 们 实在 忍 无 可 忍 时 , 便会 采取 激烈 的报 复行 动 ,把 施暴 者 杀 死 。 “ 受 虐妇 女 综 合 征 ” 表 明 ,没 有 人 愿 意 生 活 在 暴 力 中 ;受暴 妇女 并非 甘愿忍 受家 庭暴 力 ,而是 因为 缺乏 资 源 和 支 持 ,导 致 受 暴 妇 女 不 得 不 逆 来 顺 受 ,在 忍 无 可 忍 时 ,便 会 自伤 、 自杀 乃 至 “ 以 暴制 暴 ” ,用 自己的方式结 束暴 力 。 家庭 暴力 的特殊 规律 告诉 我们 ,家庭暴 力 与 公众 暴力 有很 大区别 :一 是有其 独特 的规律 ,一 般不会 自动停 止 ;二 是 具 有 隐蔽 和 反 复 的特 点 , 不容 易发 现而 又长期存 在 。如果 没有 外界及 时干 预 ,必然 愈演愈 烈 ,最后 的结果 很可 能是施 受双 方一方 死亡 。而 国 内外 许 多成功 干预 家暴 的事实 证 明 ,专业 干预 是能 够打破 暴力循 环 ,有效 制止 家庭暴 力 的 。从 这一 点上看 ,家庭 暴力 特别 需要 外界 的积极 干预 ,特别 是公 权力 的干 预 。 ( ) 法律 明文规 定 ,必 须 干预 三 在 干 预家庭暴 力 的执法 实践 中 ,很 多 民警认 为 ,反 家庭暴 力 缺少法 律依 据 ,我 国 目前还 没有 部真 正意 义上 的反 家暴法 ,对反 家暴 的规定 只 是零 星的 出现在 一些法 律条 文 中 ,比较 笼统 ,可 操 作性 不 强 。这 种 观 点 并 不 完 全 正 确 ,原 因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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叨 ,因为 一 方 不 善 于安 排 家 庭 生 活琐 事 ,因 为 一 方对 外 处 理 1 司题 方 法 不 得 当 ,因 为一 方 对 自己家
暴 力 中 施 暴 方 的 控 制 不 断 强 化 , ≥ 国项 目办 公室合作支持 的 7 家机构
人 态度 冷 淡 或 忽 视 自 己家 人 的利
和 平 ,也 正 是 这 种 放 弃 与 屈 从 ,
表 示 对 施 暴 人 的宽 恕 。受 害 人 的 这种理 由使得一 些警察 很茫然 , 问 题 的根 源 在 于 警 察在 干 预 过程 中 尚未 准 确 地 了解 到 受 害 人在 寻
么。
本 问题 ( ) 一 认清 家庭 暴力的本质 警 察在 长 期 的 工作 中 ,发 现
呈 的 控制, 即施暴人与受害 人在婚 暴力导 治安案 致的 件中, 警察 j“ 当 其他” 2%o (. 受暴妇 3 女在 “ 如
三 姻家庭中的地位不一致, 无论施 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施暴人实施 何对待施暴者”的应答中, 选择
舌 暴人 受害 取 打、 害、 必要 法 惩 后 受 人 苦 ;的 案 比 依 是: 服 育 对 人采 殴 残 的 律 处 , 害 又 答 按例 次 “ 教 ” 说
由 或是 导 致 暴 力 发生 的诱 因 ,但
分 析 ,使 民 警更 深 刻地 认 识 家 庭 ; 离婚 ”(6 %) “ 1. ; 对施暴 者进行矫 9 性 ,体 会 受害 人 的 受害 境 地 ,为 正 确处理家庭暴 力案 件奠定基础 。 j“ 离婚 ”(2 %) “ 1. ; 得到 经济赔偿 ” 6 (. ; 8 %)“ 7 法律援助 ” 7 %) 住 房” (. ; 4 “

■ 帮
— —
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传统的暴力 苦为施暴人求情,要求宽处施暴 ;(4%)“、辅导” 11 ; 离 2. ;亡 3 理 (5%) “


0 2 4
方 式 ,还 是 采 取对 当事 人 而 言 自 j 人 ,除 了 因为 施 暴 人 在家 庭 中拥 认 为 是 相 对和 缓 的 精 神 控制 、经 一 有 的 经 济 地位 外 ,更 多的 受 害 人
“ 社区 眼务” 31 ;罚款 ” 26 ; (. %)“ (. %) “ 体 曝 光 ”( .%) 行 政 处 分 ” 媒 2 3 ;“ ( . ) 其 他 ”( . 。这 些 1 ;“ o5 %) 数 据 是 7个 合 作 单 位 深 入 不 同 区 的行为 ) ( ; 3)情 节 条件 ( 情节 轻 微 ) ( )意 愿条 件 ( 方 当事 人 ;4 双 均 要 求调 解 ) ( )认定 条 件 ( ;5 公 安 机关 认 为可 以 调解 ) 。只 有 当上
良好 的 释 放 ,因 为施 暴 人 在 经 济
自我 认 同度 降 低 等 内 心感 受 ,对 j 发生 后 希望 得到 服 务 的 主 导机 构 施 暴 人 的 种 种无 理 要 求最 终 以满 质 。通 过 对 家庭 暴 力控 制 本 质 的
暴 力 、理 解 家庭 暴 力 行 为 的 多样
益 ,因为 施 暴 人 喝 了 酒 控 制不 佳
受 害 人 的 身 心 受 到 更 严 重 打 击 , i 联合调查后编 制的 《 受暴妇女需求
产生屈辱 、 无助 、 惧 、 度痛苦 、 i 调查 报告 》显示 : 恐 极 受暴妇女在暴力
自身 行 为 , 因为施 暴 人 在 外 面 承 受 了 很 大 的压 力 回 家后 没有 得 到
中 “ 出所 /1”处 于 第 二 的 位 派 10 务主 要 有 : 制止 对方 暴 力 ,但不 “
治 ”( 65 ;情感支持”( 48 ; 1 %)“ :. 1. %)
足 而 告 终 ,这就 是 家庭 暴 力 的 实 ÷ 置 ,受 暴 妇 女 希望 得 到 的 具 体服
大 潮 中 出现 了意 外 ……这 些 暂且 还 都被 认 为 是暴 力存 在 的 一 种理
也有 警 察 发 现 ,施暴 人对 家 庭 成 员中的一人 或几人实施 暴力时 ,
没 有任 何理 由。
( )了解 家庭暴 力 受害人 的 j ( . ; 取 得 孩 子抚 养 权 ,拿 到 二 68 %) “

家庭暴力 暴人无论采 救助 的施 取 需求
目的 只有 一 个 ,即 达 到 对受 害 人 遇 到最 尴 尬 的 情 形就 是 在 因 家 庭
函 …A Zu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I F
警察辰家庭暴力相关问题探讨
■ 文 /姜 虹


了解 有 关 家庭 暴 力 的基
济控 制 等 手 段 ,均 使 受害 人处 于 被 占有 、被 管 理 、被 影 响 的地 位 而 无 法 真 正 表达 本 人 的 意 志 ,甚 至 只 有放 弃 或 牺 牲 了本 人 某 些 利
导致 家庭 暴 力 ( 称 家 暴 )发 生 简
的原 因各 不 相 同 : 为 一方 爱 唠 因
益 才 能换 得 婚 姻家 庭 内部 的 暂 时 i 求公 权 力救 助时 真 正 的 需 求是 什 使 得 施 暴 人 的违 法 犯 罪 行 为没 有 付 出应 有 的 代价 ,越 发 导致 家 庭 ≥ 根 据 中 国 法学 会 反家 暴 网 络 与美 国律 师协会全球法治项 目部中
婚 ” 1. ; 警告”( . ; 强 ( 4 %) “ 2 8 %) “ 8 制治疗 ”( 7

)“留 (5) ; ”7%; 拘 .
姜虹 , ,北 京人 民警察 学院法律 系副教授 ,主要研 究方向 : 女 婚姻 法、刑 事诉 讼法 。
ZH I A F TA N su。

“ 治安 处罚” 7 %)“ 刑 ” 5 ) _ 诽 谤 、诬 告 陷 害 等 违 反 治 安 管 理 (. ; 1 判 (. ;
孩子 抚养费” 4% ;制 方 (. ) “ 止对 4
工作”(. ; 3 %)“ 暇务” 2 %) 2 医疗 (. ; 1
詈 何 方 对 害 施暴 其 终 种 式 受 人 , 最
警 在 预 庭 力 程 ,;在离 后 续 ”4 )“ 察 干 家 暴 过 中 婚 继 暴力 (2 ; . 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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