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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案例题及答案分析第二部分002 (1)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一九九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傍晚,某村荷花池畔的偏僻处,发生一起杀人案。
被害女青年,因流血过多处于休克状态,乡派出所立即将她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
经抢救,被害人虽脱离生命危险,但仍神智不清。
县公安局立即组织力量侦查。
经调查,查明被害人是该村纺织厂女工范某。
范某所在生产班的女工叶某提供情况说:范某于四月二十六日下午四时下了早班后。
急急忙忙洗完澡就准备外出,我当时问她要到哪里去,她说到荷花池。
我又问赴约会吗?她点点头‚嗯了一声,就走了‛。
叶某还说范某原与同村张某要好。
后来吹了, 侦查员根据现场遗留物和以上线索,很快查明杀害范某的嫌疑人是同一纺织厂的张某。
张某作案后回到家中神情异常,被其父母察觉。
经询问,张俱以实告。
其父母当即带张某向村委会领导作了交代,张犯说:‚因范某断绝与我的恋爱关系,我非常不满,意图恢复关系,即于四月二十四日给范某去信,以退还过去范某赠给我的照片和物品为名,约范二十六日到东郊公园。
范某如约前往。
会面后,因她坚持不同意恢复关系,并将我过去送给她的东西抛掷给我,我在非常气愤的情况下,用手中水果刀向她面部刺去,刺中范某左面颊,她惊呼:‘杀人哟!’转身欲跑,我即将她按住,捂住她的嘴巴,并在她背部刺了几刀。
‛张某的父母与村委会领导商谈,请求村委会出面处理这一问题,并表示愿意向范某及其亲属贻礼道歉,负担其全部经济损失。
村委会领导于四月二十七日找到范某的父母研究解决办法。
村委会领导提出:‚张某平时表现较好,这次的错误虽很严重,但经过我们教育,已经有了认识。
他的家长已表示除全部负担范某的医疗费用外,还愿意拿出三千元作为范某的营养补助费,把这个事情作一个妥善的解决。
‛范某的父母答复说:‚范某背部被刺两刀,刺穿肺部,引起胸腔内大出血,造成血气胸,差点死亡,好在医院抢救及时,才脱离了危险,但目前仍处于昏迷之中,我们要求使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村委会领导接着说:‚我们认为这是青年男女间因婚姻恋爱关系问题赌气、争吵造成的,不是故意犯罪,应当以教育为主来处理这个问题。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等(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

案例讨论九、马加爵案(附带民事诉讼与诉讼和解)案例一:马加爵案、张君案与艾绪强案2004年2月13日至15日,云南大学学生马加爵用铁锤将4名同宿舍同学逐一杀害。
被执行死刑后,马加爵的全部财产只有一台电脑,而且已经十分破旧,对于4名被害人家属提出的赔偿要求(其中2位家属曾分别提出了高达82万元的赔偿要求)差得太远,而马加爵的家人也表示没有能力代为赔偿。
随着马家爵伏法,受害者家属的赔偿要求化为泡影。
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他人在重庆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等。
2001年4月21日,张君系列抢劫杀人案一审宣判,张君等14名罪犯被依法判处死刑。
50多位受害人家属曾对张君犯罪集团提出附带民事赔偿诉讼,但其时张君的财产仅2300元。
无奈之下,受害者家属放弃了赔偿要求。
2005年9月11日,艾绪强骗乘一辆出租车,将司机杀害,然后将出租车驶入北京市王府井步行街,冲撞多名行人,致两名路人死亡,6名路人受伤。
2006年5月30日,北京市二中院判处艾绪强死刑,并赔偿死者家属和伤者经济损失共102万余元。
但艾绪强身无分文,两位死者家属当庭提出希望能获得国家赔偿,法官解释,犯罪行为人罪责自负,国家不能为艾绪强的个人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1:被害人权利与被害人诉讼权利主要有哪些?问题2:对于上述案件你认为应当采取何种措施解决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问题?案例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案2004年2月8日,天津市津南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被害人赵某的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李某赔偿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内的多项经济损失近70万元。
2004年11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以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同时判令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50万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4万元。
此案法院支持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刑事诉讼法学目录案情简介1.赵某故意杀人案2008年3月15号下午2点多钟,上海铁路公安处某派出所民警倪某接到了保安打来的一个紧急电话,说在京沪铁路线江苏苏州至昆山段1391+300处,绿化带边上发现了一个东西,像是人头又像是狗头。
倪某迅速赶到了事发地段,同时将案情向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一个由刑事技术专家组成的现场勘查小组迅速从上海出发,其中包括刑侦专家张欣——我国首席模拟画像专家。
当天下午5点多钟,刑事技术人员赶到了事发路段,刑事技术人员首先确认灌木丛中发现的是一颗人的头颅,有头发没有五官,毁容比较严重。
刑事技术人员发现,现场铁路两侧有1米多高的隔离网,下行线外侧是一片鱼塘、上行线外侧则是一片茂密的树丛。
通过对现场周边的痕迹分析,警方首先排除了铁路交通事故的可能性,确认这是一起凶杀案。
刑事技术人员仔细研究现场周边的每一处细节,而张欣也在一旁仔细地观察,并不时用随身携带的数码照相机进行拍照。
此时,天色开始渐渐昏暗下来,刑事技术人员开始扩大搜索范围,他们借助现场勘查灯继续在铁道线两侧搜索,很快在灌木丛中发现了一个黑色的塑料袋:30厘米宽,50厘米长,质地较好,距中心现场五六米。
警方结束了第一天的现场勘查,回到了昆山火车站派出所,案情分析会连夜召开。
会议一直进行到次日天明,专案组决定兵分三路,一路由沙某带领刑事技术人员继续对现场周边进行更加细致的勘查,另一路带着相关检材返回上海进行化验。
经化验,黑色塑料袋与被害人没有任何关联。
张欣则开始着手对被害人的容貌进行复原。
就在张欣着手准备进行容貌复原的同时,刑事技术人员已经开始第二次对现场进行勘查,力争发现更多的痕迹物证来解开疑惑:这个头颅是以何种方法进入到这个铁路线里面来的?从防护网的高度以及发现头颅的位置判断,首先排除了从防护网外侧抛进来的可能性。
头颅的来源只有一种可能,很可能是从飞驰的列车上抛下来的。
而京沪线是一条复线铁路,分为开往北京方向的上行线和开往相反方向的下行线,头颅究竟是从那条铁路线上被抛下来的呢?刑事技术人员仔细地寻找痕迹物证,他们把搜寻的重点放在了下行线的铁轨上。
刑诉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1、1999年8月, 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 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 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
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 月12 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
12月19 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
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 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 2 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
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 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 问: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本案的程序违法之处包括:一审法院以审判员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合议庭的程序错。
第一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错。
一审法院仅根据被告人供述,对未曾指控的抢劫罪进行审理,并以数罪并罚原则作出判决是错。
一审法院宣判时,告知被告人王川的上诉期限为 5 天错。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理由“量刑过轻” 错.对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又以李玉良为审判长组成的合议庭不合法错。
重新审理该案的法院在原审“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改判被告人犯强奸罪十年的判决有误,明显地违背了上诉不加刑原则.重新审理的法院告知被告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错误。
三、案例分析题(共2题,每题15分,共30分)1、程序违法之处:(1)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不应仅由检察员孙某一人来讯问犯罪嫌疑人钱某.(2分)(2)市检察院不应在仅讯问了犯罪嫌疑人钱某后即认为证据不足。
【刑事诉讼法学】案例分析

1.某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周某职务侵占一案,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5年。
该案宣判后,在法定上诉期限内被告人没有上诉,人民检察院亦没有抗诉。
一审判决生效后,县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判决确有错误,周某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款,应定贪污罪,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量刑显然畸轻。
由于一审判决已经生效,县人民检察院便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埋该案后,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遂对该案改判,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告知被告人不能上诉。
请回答: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正确的做法是怎样的?并简要说明理由。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此案在诉讼程序上存在的错误有:(1)县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违反了法定程序。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据此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同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2分)因此,本案中,县人民检察院无权对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提出抗诉,只能报请市人民检察院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2分)(2)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并不允许被告人上诉是错误的。
(2分)(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2分)本案原是一审生效的案件,因此,再审时应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判决不是终审判决,被告人对判决结果可以上诉。
刑事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被告人李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
被告人李某,男,30岁,个体经营者。
被害人张某,男,28岁,系李某的朋友。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事实:2019年5月某日,李某与张某在一家酒吧饮酒。
酒后,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双方言语冲突升级。
在争执过程中,李某用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左肺挫伤、肋骨骨折。
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被害人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二、案件争议焦点1. 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2. 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李某应承担何种刑罚?3. 李某的投案自首行为是否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关于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本案中,李某因琐事与张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李某持刀将张某刺伤,导致张某轻伤二级。
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即主观上有伤害张某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张某的行为,且造成了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
(二)关于李某应承担何种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本案中,李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轻伤二级的后果,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考虑到李某具有以下情节:1. 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2. 被害人张某对李某表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综上所述,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鉴于其具有自首和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案例解析一、案例一:盗窃罪某A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后被取保候审。
某B是A 的邻居,B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家中财物遭到A盗窃。
公安机关对B 的报案进行立案侦查,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按照立案条件对B的报案进行立案,并自行调查取证。
立案时,公安机关应当向A告知其涉嫌盗窃罪的事实和依据,并告知A 享有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盗窃罪的犯罪事实进行查明,构成盗窃罪的证据材料应当充分、确实、合法。
3. 取保候审:在侦查阶段,对于不需要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取保候审。
在取保候审期间,A应当遵守相关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
4. 公诉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结束后,将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法律规定等起诉材料移送法院。
法院依法审查起诉材料,对起诉的违法性、事实和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审理。
5. 审判阶段:法院对该案进行开庭审理,对A涉嫌盗窃罪的指控进行审查,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护意见,充分发挥辩护权利。
在审判阶段,法院应当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并根据证据,对A是否构成盗窃罪作出判决。
如果A被判有罪,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进行量刑。
如果A被判无罪,则应当被无罪释放。
二、案例二:故意伤害罪某C因与D之间发生纠纷,持刀将D刺伤,导致D受伤严重。
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对C实施羁押。
C的辩护人提出保释申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以下是该案例中刑事诉讼程序的分析:1. 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根据C的实施伤害行为,以及D的伤情报告等,对C的伤害事实进行立案侦查,并告知C其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和依据。
2. 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应当依法收集、固定、保管证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C的过错程度进行查明。
《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题附答案及解析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

案例讨论十一、李昌奎案(死刑复核程序、再审程序)案例一:李昌奎案李昌奎与被害人王家飞存在感情纠纷。
2009年5月14日,李昌奎之兄李昌国与王家飞之母陈礼金因琐事发生打架,李昌奎得知此事后便于5月16日13时许赶到家,在途经王庭金家门口遇见被害人王家飞及其弟王家红(3岁),李昌奎与王家飞发生争吵,进而抓打,在抓打过程中李昌奎将王家飞掐晕后抱到王庭金家厨房门口实施强奸。
后又将被害人王家飞抱到王庭金家堂屋,王家飞醒来后跑向堂屋,李昌奎便提起一把条锄打击王家飞头部致王家飞当场倒地,并将王家飞拖入王庭金家堂屋左面第一间房内,又提起王家红的手脚将其头猛撞门方。
后又在王庭金家屋里找来一根绳子勒住已经昏迷的王家红和王家飞的脖子。
经法医鉴定王家飞、王家红均系颅脑损伤伴机械性窒息死亡。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一审于2010年7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昌奎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由被告人李昌奎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
二审庭审中,被告人李昌奎及其辩护人以被告人李昌奎有自首情节、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昌奎目无国法,将王家飞掐致昏迷后对其实施奸淫,而后又将王家飞、王家红姐弟杀害的行为,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应依法严惩。
被告人李昌奎在犯罪后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经济损失,故李昌奎及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此,2011年3月,二审认为一审对李昌奎量刑失重。
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审(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赵建生认为,最高法院在收回死刑复核权以后,对于因家庭、邻里之间的矛盾而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适用死刑时十分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