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8.15•【字号】辽住建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住建发[2011]44号)各市、绥中县建委,各有关企业:根据《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辽住建发[2010]17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明确施工许可颁发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现场踏勘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管理,明确审批人员职责,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单位、个人和机构申请、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过程中进行现场踏勘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现场踏勘工作,是指施工许可颁发机构委派相关人员,对施工现场开工状态和开工条件进行确认的行为。
第四条省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市级施工许可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现场踏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现场踏勘工作进行具体实施。
第五条现场踏勘工作,应遵循高效、便民、公开的原则。
各级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应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指派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踏勘,踏勘人员不得少于两名。
现场踏勘应提前将时间安排告知建设单位,通知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提高工作效率。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实施细则

1. 贵州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申请条件: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需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2层及2层以下非公共建设工程可免申请。
- 适用范围: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等。
2. 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 申请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房屋装修装饰工程等,建设单位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适用范围:涵盖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3. 江西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 申请条件: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配套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的施工,均需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投资额在20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免申请。
- 适用范围: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
4.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目的:整顿规范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
- 申请条件:需根据实施细则的具体规定,一般涉及工程的投资额、建筑面积等因素。
- 特殊规定: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时进行网上申报。
以上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保障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
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施工活动的合法性。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建筑、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检测及中介服务和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市场经营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合法交易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建筑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政府或者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建筑市场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依法取得资质证书:(一)建筑业企业;(二)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三)建设工程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四)商品混凝土、建筑构配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单位。
第七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据国家规定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第八条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家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核发。
持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设计图签。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和岗位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发证机关的审验。
对审验不合格的,发证机关应当予以降低资质等级、岗位资格等级,取消资质证书、岗位资格证书。
逾期未接受审验的资质证书或者岗位资格证书自行失效。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

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辽宁省,作为我国东北地区的重要省份,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一直备受关注。
为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辽宁省实行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详细介绍辽宁省在建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该细则明确了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变更等环节的具体要求,以确保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和质量。
二、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批在辽宁省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需要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申请施工许可时,建设单位需要报送纸质申报材料,并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
此外,施工许可证发放后,若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变更。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
同时,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加强建筑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
四、相关工程案例1. 辽宁凤东线(东边线)东港至赤榆段改建工程下穿铁路道路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903.7418万元,招标人为东港市佳新交通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工程包括下穿丹大线桩板结构55米、路基路面、排水沟及防撞护栏工程等。
2. 辽阳市2023年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施工:该工程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辽宁省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批准。
招标人为辽阳市交通运输事务服务中心,建设资金来自省计划投资。
3. 鞍钢信息产业公司获辽宁省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该公司自动化事业部获得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具备了承担标准允许的通信、信息网络工程施工资格。
建委进厅审批项目

沈阳市建委进厅审批项目办事指南一、审批事项名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一)审批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3、《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细则》(辽建发[2000]89号)。
(二)审批要件:(房屋建筑):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2、土地使用证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4、施工条件确认书5、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6、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7、安全生产许可证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9、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10、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1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2、银行存款证明(二)审批要件:(装饰装修):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报表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外装修)3、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内装修)4、施工条件确认书5、已备案的中标通知书或发包承包书6、安全生产许可证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8、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9、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10、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11、银行存款证明(三)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3、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二、审批事项名称: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一)审批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1、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书2、中标通知书3、材料检测合同4、装饰工程消防批件5、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二)审批要件:(三)审批流程:1、受理2、审验资料3、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五)审批收费砖混:1.2元/m2;框架:1.8元/m2收费依据:辽价发[2002]62号三、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审批依据:《沈阳市建设工程监理条例》(2002年省人大批准)(二)审批要件:1、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2、工程概况及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名单3、年度投资计划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中标通知书6、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外埠监理企业合同备案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7、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监理证明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副本9、法人代表授权证明10、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全国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填入《沈阳市市外监理企业登记表》)11、近三年已完工的同类代表工程(三个以上)的监理业务手册、委托监理合同、监理规划12、企业信用证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出具的企业有无质量、安全等不良行为记录证明)(三)审批流程:受理----审验资料----审验合格后即时办理(四)审批时限:即办四、审批事项名称:工程安全监督登记(一)审批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二)审批要件: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登记表;2、中标通知书;3、项目经理安全培训证;4、项目专职安全员培训证;5、装饰、装修工程消防批件。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0-04-15 点击数为:4384 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厅编制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网上申报。
今年六月十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要登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sgxk),在该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同时要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务必及时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机构施工许可的审批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对各市的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定期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

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篇: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辽宁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辽宁省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以及实施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及人员,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并将企业违法行为及时报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第六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其中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数量应符合本细则附件四的要求。
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需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二份,并提供下列附件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二)企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和安全管理机构组成人员明细表;(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人员名单、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四)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名单、操作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五)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考核人员明细;(六)企业从业人员工伤保险证明和当年施工项目投保意外伤害保险收据复印件;(七)施工起重机械设备检测合格证明;(八)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救援器材、设备清单和救援组织人员名单;(九)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及安全生产指标;(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文件及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目录;(十一)企业保证安全生产制定的管理办法或规章制度、本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及实施情况;(十二)针对本企业业务特点可能会导致的职业病种类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十三)根据本企业业务特点,详细列出下列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及施工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1、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辽宁省工程施工许可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以下是该细则的主要内容:一、施工许可的申报与审批1. 建设单位在申请施工许可证前,需登录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同时报送纸质申报材料。
2.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为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机关在收到申报材料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批准,颁发施工许可证。
3. 审批机关在审批过程中,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其真实、完整、合法。
二、施工许可证的使用与变更1.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内容。
2. 施工许可证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网上变更。
3. 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三、施工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施工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
2.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
3. 施工许可证的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施工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四、特殊情况下的施工许可1. 对于紧急抢修、抢险等特殊情况,建设单位可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临时施工许可证。
2. 临时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三个月,期满后需重新办理。
五、违反施工许可管理规定的处罚1.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2. 建设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擅自改变施工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3. 施工单位未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进行施工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总之,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各相关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共同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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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2010-04-15 点击数为:4384 字号:[大][中][小]各市建委:为进一步整顿规范全省建筑市场行为,加强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修定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厅编制了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网上申报。
今年六月十日以后,建设单位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在报送纸质申报材料的同时需要登陆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网址为:/ sgxk),在该系统上进行网上申报,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
二、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其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同时要及时登录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修改变更事项的具体内容。
三、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迅速通知本市所有独立发放施工许可的县(县级市、区、开发区)级机构和建设单位务必及时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审批效能,强化施工许可的有效监管;要利用该信息系统,做好本市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发放的统计与监管工作;要加强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颁发后的动态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及时录入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
四、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各市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构和建设单位使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结合各机构施工许可的审批情况和后续监管情况,对各市的管理工作作出评价,并将评价情况定期通报,提高全省施工许可依法管理水平。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一日辽宁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辽宁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全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具备开工条件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各方责任主体,都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建筑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颁发的统一管理工作。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除履行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颁发、承担所管建设项目相应行政监督管理责任外,还应加强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许可审批及备案管理等行政行为的指导和监督,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法定职责。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实行分级管理:(一)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省批准立项的涉外建设项目和跨省、市的建筑工程及有特殊要求的省直部门直属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二)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由建设单位向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分解建筑工程项目规避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实行招标的工程以招标的标的为申请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非招标工程以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批准的规模和投资作为办理施工许可项目的最小单位。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实施细则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
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施工或者土石方开挖或者边坡治理;改建、扩建和既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
第七条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整个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也可以就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单项工程或者按标段分别申请施工许可;建设工程项目分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按期分别申请施工许可。
但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肢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应当领取施工许可的规定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标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建设总规模和工程总投资额一致。
第八条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可以连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连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限额以上的建筑工程土石方开挖、边坡治理、地基处理、房屋装饰装修等与主体工程不是同一施工企业或者同期施工的,或者单独发包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单独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施工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第九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依法确定施工企业,已签定施工合同并备案。
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以及违反法律法规要求的工程项目,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的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该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并备案。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领取或在全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信息系统下载《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并附本细则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具备施工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出申请;(三)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条件的资料进行审查。
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向施工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建设用地批准证明资料,如《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使用证》或《土地预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应当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审查原件、留存复印件,下同)等相关材料;(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四)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有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如提供监理单位出具的施工场地已具备施工条件的证明。
属拆迁或分期拆迁的,提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拆迁进度证明;(五)《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备案证明(包括总承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的施工企业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施工《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六)建设项目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文件及其备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七)提供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以及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按规定审查签署的保证质量和安全措施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施工措施审查意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八)《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其备案证明,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供建设工程监理《中标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九)建设单位在开户银行存入的资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保函和履约担保保函(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对建设资金属政府性资金的工程项目,由项目业主提供财政资金落实的证明文件;属银行贷款的,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的证明文件;属自有资金的,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资金证明文件;属合作投资资金的,由银行及投资方出具资金证明文件。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应当真实有效,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建设单位应该通过网络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申请施工许可,但应同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原件供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核查。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对开展工程款支付担保的城市,应当审查建筑工程是否办理了工程款支付担保和履约担保。
未实行双向等额担保的建筑工程,视为建设资金尚未落实。
第十四条对接到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认定有拖欠工程款行为的建设单位申请新开工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五条对施工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等人员、监理单位提供的项目负责人、项目总监、项目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人员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应当责令改正。
因特殊原因确需更换的,应当书面说明原因和工期、质量的保证承诺,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自受理建设单位施工许可申请后,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建筑工程进行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内容主要包括:施工现场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施工区域内地上物是否全部拆除,拆迁进度是否符合施工要求;是否存在违法提前开工行为。
对工程现场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应当按审批程序作出不予施工许可决定。
实行违法开工行为备案管理。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擅自进行施工的建筑工程,除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外,对其违法行为和工程进度等事项进行备案。
重新开工时应满足以下条件:符合施工许可发放所规定的前置条件;违法行为各方责任主体已经依法进行处罚;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已上报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施工许可颁发管理机关应认真填写拟发放的施工许可证书。
施工许可证上的单位名称应填写全称,日期应填写至日,备注栏中应填写工程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