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制改革中的法律问题
教育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

教育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一、背景教育行业是一个与法律法规及政策密切相关的领域。
为了保障学生、教师和教育机构的权益,并促进教育的全面发展,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教育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
本文将就教育行业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概览。
二、相关法律法规1. 教育体制和组织法教育体制和组织法是规定教育机构的设置、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往往包括对教育机构的分类管理、招生与选拔、教师资格与管理、校园设施、安全与保护措施等内容的规定。
2. 学生权益保护法学生权益保护法是为保护学生的权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法规通常涉及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生在校内外的行为规范、学生的纪律与处分、学生的安全与健康等方面的规定。
3. 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法教育质量评估和监督法是为了保证教育质量并监督教育机构的法律法规。
该法律法规一般规定了国家对教育质量的评估标准和方法,以及对教育机构的监督与管理机制。
三、相关政策1. 教育改革政策教育改革政策是为了推动教育行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往往包括对教育目标与发展方向、教育课程与教学方法、教育资源配置、教师培训与发展等方面的规定。
2. 师资队伍建设政策师资队伍建设政策是为了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通常包括对教师资格要求与认定、教师培训与进修、教师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规定。
3. 教育经费支持政策教育经费支持政策是为了保障教育的经费需求而制定的政策。
该政策主要涉及教育经费的投入与分配、学生资助与奖助政策、教育机构的财务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四、结论教育行业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是保障教育权益、促进教育发展的重要基础。
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可能存在差异,教育从业者和相关机构应当密切关注并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及政策,以确保教育行业的正常运行和良好发展。
教育法规政策概述

教育法规政策概述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与质量,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政策。
本文将概述教育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包括教育法律、教育规划、教育改革等方面。
一、教育法律教育法律是指国家针对教育领域制定的法律法规。
教育法律的主要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利,规范教育行为,维护教育秩序。
在中国,教育法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教育的基本原则、教育的目标和任务、教育的管理机构以及教育的经费保障等内容。
二、教育规划教育规划是指国家对教育发展进行的总体规划。
教育规划的目的是指导教育的发展方向,推动教育的改革与创新。
在中国,教育规划主要由国家教育部门制定,例如《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等。
这些规划明确了教育的发展目标、教育的重点领域以及教育的改革措施。
三、教育改革教育改革是指对教育体制、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方面进行的改革。
教育改革的目的是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在中国,教育改革涉及到多个方面,例如拓宽学生的选择权、加强教师培训、推进素质教育等。
教育改革需要依据教育法律和教育规划来进行,以确保改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四、教育评估教育评估是对教育质量和教育效果进行的评估。
教育评估的目的是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提高教育质量。
在中国,教育评估主要由教育部门和相关机构进行,包括对学校、教师和学生进行的评估。
教育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决策的依据,对教育政策和教育改革起到指导作用。
五、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是指各国之间在教育领域进行的合作与交流活动。
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的目的是促进教育的全球化发展,提高教育水平。
在中国,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涉及到多个方面,包括留学生交流、教育资源共享等。
这些合作与交流活动有助于丰富教育资源,提高教育的国际影响力。
综上所述,教育法规政策是保障教育公平与质量的重要保障。
教育法律、教育规划、教育改革、教育评估以及国际教育合作与交流,构成了教育法规政策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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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学生权益保护法律咨询学生作为教育的受益者和基本单位,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是教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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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教育中的教育法律与法规解读

高中教育中的教育法律与法规解读高中教育是中国学生学习生活中的一个重要阶段,也是他们为未来发展打下基础的时期。
在这个阶段,教育法律与法规的遵守和应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高中教育中的教育法律与法规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相关法律。
一、义务教育法律基础义务教育法律基础作为高中教育的核心框架,对于学校的组织管理、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学生权益保障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我国教育法律体系的基石,其中规定了义务教育的普及、公平和法律责任。
在教育教学中,学校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确保学生的平等接受教育权利。
二、学生权益保障学生权益保障是高中教育中的重要任务,相关教育法律与法规对学生权益的保护和维护提供了明确的要求。
教育法律强调了学校应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防止欺凌行为的责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
此外,对于学生的学籍管理、奖惩制度、参与学校活动等方面也有具体规定,以确保学生的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教育法律与法规在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职责和权益,鼓励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
另外,《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条例》和《普通高中课程标准(试行)》对课程设置和教学大纲进行了规范和指导,为学校教育教学提供了基本的依据。
四、拓宽教育渠道与多元评价教育法律与法规鼓励和支持高中教育拓宽教育渠道,提供更多元化的教育选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了资源整合与共享,鼓励各类教育机构间的合作和交流,为学生提供更多样化的教育机会。
同时,教育法律也提倡多元评价,强调评价的公平、客观和科学性,使学生的发展能够得到全面和准确地评价。
五、教育管理与监督教育管理与监督是教育法律与法规的重要内容之一,用于保证教育教学的公平性和质量。
教育管理机构要依法进行管理,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同时,教育监督也是教育法律与法规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和投诉渠道,保障学生、家长和社会对教育教学工作的监督权利。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

教育行业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详解教育是国家的重要基础,对于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在教育行业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违规行为和不当行为,这时就需要行政处罚法律法规的介入和执行。
本文将详细解析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
一、行政处罚的定义和目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对行政相对人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责令整改、没收违法工具或者其他行政制裁措施予以惩处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
行政处罚的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惩处违法行为,促使行政相对人依法行事。
二、教育行业中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是教育行业的基础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教育行业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例如,对于违反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有可能被责令停办或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
2. 《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教育部关于规范教育行政处罚权行使的暂行办法》是教育行业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规范文件。
它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行政处罚的程序、范围、力度等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3. 《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学校安全工作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主要针对教育行业中的学校安全问题。
一旦发生学校安全事故,相关责任人将会面临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停职、降职等。
该办法的出台严格了学校安全工作的要求,有效维护了师生的安全权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适用于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包括教育行业。
该法对行政处罚的适用原则、程序和法律责任等都有详细规定,确保了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三、教育行业中常见的行政处罚案例1. 校园欺凌行为被行政处罚校园欺凌是学校管理中常见的问题,教育行政部门会通过行政处罚方式对欺凌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保障师生的权益和校园的安全。
行政处罚可能包括责令整改、罚款等措施。
教育法规了解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

教育法规了解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教育是国家的基石和未来的希望,为了确保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各个国家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教育法规和政策。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和政策,对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教育领域的法规和政策,以帮助读者全面了解并正确应用。
一、教育法规的分类教育法规主要可以分为国家层面的法规和地方层面的法规。
国家层面的法规通常由中央政府制定,适用于全国范围的教育事务。
而地方层面的法规由各个地方行政机关制定,一般适用于特定地区的教育事务。
除了法规外,教育领域还存在着一系列的政策文件,这些文件对于具体的教育工作有着指导和规范的作用。
二、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我国的教育法规主要包括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
其中,《教育法》是最基础的法规文件,它规定了我国的教育方针、目标、体制以及义务教育、高等教育、职业教育等的相关内容。
《义务教育法》则针对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进行了规范,明确了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质量要求和经费保障等。
《高等教育法》则对我国高等教育的组织管理、质量保障、学科建设等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此外,国家层面的教育法规还包括关于师资队伍建设、学前教育、特殊教育、职业培训等方面的法规文件。
这些法规文件为教育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保证了教育的公正、公平和有效进行。
三、地方层面的教育法规地方层面的教育法规通常由省、市、县的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这些法规一般依据国家层面的法规加以具体细化,针对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地方层面的教育法规主要包括学校管理、教育经费使用、课程设置等方面的规定。
由于我国的教育资源和发展水平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地方层面的教育法规对于促进教育均衡发展和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各个地区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教育法规,确保教育资源的公平分配和教育工作的有序开展。
四、教育政策文件的重要性除了教育法规外,教育领域还有大量的政策文件,如教育改革文件、教育发展规划等。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

教育政策法规知识教育政策法规是指国家对教育领域所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等的总称。
这些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为了保障教育的公平、公正和高质量发展,促进全体人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
下面是一些重要的教育政策法规的内容和概述:1.《教育部关于推进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该政策文件对于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的改革提出了指导意见。
强调了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原则,要求建立科学合理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加强教育教学实践能力的考核,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2.《义务教育法》:该法规明确了我国教育的基本法律地位,规定了国家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强调了教育公平的原则,明确了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和教育内容,保障了每个孩子接受良好教育的权利。
3.《全面深化教育改革总体方案》:该政策文件是我国教育改革的总体规划,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包括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等。
该方案的出台,为我国教育的现代化发展提供了指导。
4.《高等教育法》:该法规明确了高等教育的发展方向和目标,明确了高等教育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了高等教育的质量保障和评估制度,强调了高等教育服务社会和国家发展的使命和职责。
5.《普通高等学校教师法》:该法规明确了高等学校教师的权益和义务,规范了高校教师的招聘、管理和评价体系,加强了高校教师的职业培训和发展,提高了高校教师的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
6.《中小学教师法》:该法规明确了中小学教师的职业权益和责任,规范了中小学教师的招聘、管理和评价机制,提出了对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加强了中小学教师教育培训和职业发展。
7.《幼儿教育法》:该法规明确了幼儿教育的目标和原则,规定了幼儿园的管理和教育内容,保障了幼儿接受优质教育的权利,强调了幼儿教育与家庭教育的配合和互动。
以上只是一些教育政策法规的简要描述,实际上,教育政策法规涵盖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教育的方方面面,如课程设置、考试制度、学校管理、教育行政机构等等。
教育改革法律法规

教育改革法律法规教育是国家的基础,教育改革是推动国家发展的重要战略。
为了确保教育改革有序进行,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教育领域的发展和管理。
本文将介绍几个与教育改革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教育法是教育改革的核心法规之一,它确立了教育的基本原则和政府的责任。
教育法规定,教育是国家的基本公益事业,国家应当加强教育改革,提高教育质量,促进全民教育相对均衡发展。
教育法还规定了义务教育的实施、国家教育规划和资金保障等方面的内容。
教育法还明确了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有权利依法招生和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同时,学生和学校都有义务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教育改革实施方案为了详细规划和推进教育改革,各国还制定了教育改革实施方案。
这些方案通常包括教育改革的目标和任务、政府的职责和措施、评估和监督机制等等。
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旨在提高教育的整体水平和质量,推动教育体制的变革和创新。
教育改革实施方案还特别强调了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性。
教师是教育的中坚力量,优秀的教师是教育改革成功的关键。
因此,教育改革方案通常会明确教师的培养和发展计划,提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具体举措。
三、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是针对高等教育领域的法律法规。
高等教育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发展也需要依法管理和保障。
高等教育法规定了高等教育的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质量保障等内容。
高等教育法强调了高等学校的自主权和学术自由。
高等学校有权利自主决定办学方向和发展规划,有权利独立地进行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
同时,高等学校也有义务确保教育质量和培养人才的能力。
四、教育评估法教育评估法是为了提高教育质量和效果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教育评估通过对教育机构、教师和学生进行定期和系统的评估,旨在发现问题、改进教育,推动教育的持续改革。
教育评估法规定了教育评估的目标、内容和程序。
它要求评估机构具备独立性和公正性,评估结果应当客观、准确、可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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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关学校的法律地位问题
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中国的公立学校通过 改革已经获得了相当大的自主办学权,一种教育管理 和办学的新局面正在出现。这一变化正在导致政府和 公立学校的主体地位及权责发生深刻变化,并且使原 先相当大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性质的法律关系发生性质 上的变化。由于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尚无公、私法和 公法人、私法人之分,因此高等学校实际上处于一种 模糊不清的法律地位。在组织形态上,法律法规授权 学校从事公共服务,履行公权力已经成为一类特殊的 行政主体,但其行为却没有受到必要的制约,甚至出 现权力失控的现象,这已经成为当前权力转换过程中 的一个突出问题。
两种改革思路
公法学的改革思路认为,公立学校是国家以培 养人才为目的而举办的、由公共财政经费维持的公 立公益性机构,因其特定目的的公益性和服务对象 的不特定性特征而享有确定的公权力,有别于以私 益为归宿的企业法人或单一的民事主体。公立学校 的办学权利是一种以公权力为主的复合型权利,为 此应保证公权力得到公正的行使。公立学校作为公 务法人依法享有的民事权利不应当损害公立学校的 公益性质,必须依据公立学校的功能对其法人权利 作出必要的限制。应从公法的角度对公立学校法人 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定。
两种改革思路
民商法学的改革思路则从现代企业制度中获得改 革的灵感,认为市场的资源配置方式和管理方式是可 供选择的另外一种学校运营方式,应该建立一种基于 新的市场制度的全新的公立学校体系,加强学校自治 并打破科层制的束缚。为此他们提出借鉴现代企业制 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建立公立学校法人治理结构 来协调学校与政府之间、以及学校内部各利益集团之 间利益关系的改革构想。这一改革思路是从政府、社 会和学校三者责任出发,对公立学校中各利益相关者 的权利和利益进行明确的定位,是以公立学校的法人 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为核心对公立学校体制改革的整 体设计。
• 经济效益:强调投入-产 出和成本-效益原则,建 立明确的责任制,取代 线性的国家财政预算制 度。
近十年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若干新价值观
• 教育成本分担:通过学 习者付费,把价格机制 引入到公立学校的教育 服务中来,缓和政府的 财政负担。
• 教育服务:强调服务意 识,把教育服务的接受 者视为消费者或“顾 客”,赋予顾客选择和 参与学校教育的权利。
二、我国教育改革与发展中的 公共性问题
公共性是公立学校最重要的性质,这里所使用的 公共性概念,我取其公正、平等和责任之义,因此基 本上可以等同于公益性。对于公立学校而言,公共性 即意味着平等、普惠、对所有的人一视同仁,这是现 代公立学校必须要坚持的基本价值。教育的公共性决 定了教育不可能像商品一样完全通过市场来提供,而 必须要通过市场之外的资源配置机制来提供。这就导 致了现代社会中政府所提供的教育越来越具有举足轻 重的意义。我反对有些学者的一个观点,他们认为应 该还教育以它原初就有的民间性。这是现代社会的教 育乌托邦,在现代社会中,我们不可能排除政府对教 育的影响。因为教育不是商品,教育的平等、普及只 有靠政府才能得到保障。
2005 年 至 今 是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第 三 个 阶 段 。 在这一阶段,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开始爆发,形成了 一系列改革的新问题,改革的重点以及改革的路径 有了新变化,出现了与之前的改革不同的许多复杂 情况,我称之为 “后改革时代”。后改革时代并 没有终结改革,甚至还要继续坚持先前改革尚未实 现的改革目标,但这一改革阶段所要面对的问题, 大都属于改革所引发的问题,是由于旧的社会运行 模式与新的社会关系格局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产生 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其性质而言,既不同于中国历 史上的问题,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问题,而有着自 己的特点。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后改革时代看成 是对改革的改革。
《教育法》对于教育的公共性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 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这是从公益 性的角度规范教育与宗教的关系,即通过教育与宗教相 分离保证教育公益性的实现。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 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 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 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 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这是从公 益性的角度规范学校与市场的关系,即学校作为一种提 供公共物品的机构不得像企业一样以营利为目的。
公立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应当实现两个基本的改 革目标,即一方面要维护30年教育改革取得的多元化 办学的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又要坚持公立高等学校办 学的公益性质。而要兼顾这两个改革的目标,则在改 革设计上既不应使公立学校的改革倒退到国家垄断的 老路,也不应把其完全推向市场。公立学校因其活动 目的和服务对象的特殊性而应成为一类非政府、非企 业的特殊的社会组织,应赋予其特殊的法人地位,并 以此为依据对公立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必要的规定 ,使公立学校既能成为独立自主的办学实体,同时又 能体现这类组织机构所特有的公共性质。
教育体制改革中的 法律问题
劳凯声
我们可以对中国的教育体制改革作如下的分 阶段描述:以1985年最高决策层颁布的《关于教育 体制改革的决定》为标志,意味着改革的开端。一 直到1995年,10年期间构成了教育体制改革的第一 个阶段,即“前十年”。
1995 年 到 2005 年 是 教 育 改 革 的 第 二 阶 段 , 即 “后十年”。“后十年”的标志是 1993年的《中 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这是最高决策层有关教 育改革的第二部文件,虽然发布于1993年,但它的 实质性影响是在1995年之后体现出来的。 “前十 年”和“后十年”构成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两个 十年,在改革上具有不同的特点。
1993年出台的《纲要》在教育体制改革目标方 面除继续强调“解决政府与高等学校、中央与地方 、国家教委与中央各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逐步建 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体制” 外,值得注意的是提出了“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科技体制改革相适应的教育 体制”,这是1985年《决定》中没有的内容。我们 可以由此判断,从1985年到1993年的8年期间,教育 体制改革中的放权目标并未完全实现,这不仅是由 于政府与公立学校之间的关系尚未能完全理顺,而 且是由于出现了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新的因素,使这 一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因此,以《纲要》为依据, 1995年成了中国教育体制改革的转折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教育改革的1995年: 自由交易关系在公立学校出现
一些人愿意出钱办学校,一些人愿意出 钱上学校,在办学者和上学者之间构成了一 种新型的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学习者或其 家长是这场贸易的消费者,因而有权选择和 获得满意的教育服务。这就在学校、教师与 学生或其家长之间形成了一种全新的权利与 义务关系。
第九条规定了“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 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 会”;第十条规定了“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 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 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第十一条规定了“国家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 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 体系”;第十二条规定了“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 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 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 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 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都鲜明地 体现了教育的公共性。
四、教师法律地位的变迁 及其问题
由于法律传统和政治体制的不同,世界各国对 于教师法律地位的规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 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是比较典型的行政法律关系,英 美法系国家的教师与政府构成的法律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系则具有某 种程度的雇佣法律关系性质。但一般来说都强调教 师职业的公务性质,强调政府与教师的法律关系, 并把对教师的管理纳入到了政府的管理职能之中。 这是一个有益的启示。
教育体制改革中出现的若干新价值观
• 市场竞争:引入市场机 制,取代或部分取代以 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为 基础的传统公立学校运 行机制。
• 法人化管理:建立公立 学校的法人制度,借鉴 工商企业的管理模式, 进行学校内部的组织机 构改革。
• 学校自主:在政府与公 立学校之间重新进行权 力的配置,赋予学校以 办学的自主权利,使学 校能够进行市场竞争。
(一)公务员。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把教师定位为 公务员或教育公务员,须无条件地效忠他所服务的政 府,因此构成了一种严格的等级关系。教师接受公务 员法的调整,保证国家教育职责得到充分的履行。由 于公务员职业所具有的公务性质,决定了公务员法律 地位的特殊性,这种特殊地位主要是以一系列具体的 权利为基础的,这些权利往往与其职业保障、医疗和 退休待遇密切相关。作为公务员的教师具有相当高的 职业保障,非因法定事由不受免职或者惩罚。一旦失 去工作岗位,政府有责任为其提供新的工作。教师还 享有较高水平的医疗保障和退休金。由于具有公务员 身份的教师一般必须终身从教,因此具有较高的职业 保障,
总而言之,公立学校应该是由国家设立的, 以培养专门人才、为不特定多数人服务的公立公 益性机构,是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组织机构。理 解这样一类特殊的法人组织,我们不应沿袭传统 的非公即私的二分法思维方法。事实上在公与私 之间,存在着复杂的情况,例如非公非私、亦公 亦私、公私兼顾,以公为主、公私兼顾,一私为 主,等等。未来的公立学校的面貌取决于我们的 选择。我们设想未来的公立学校将是一种介乎公 法与私法之间的、应公即公、应私即私的特殊法 人。
2005 年 至 今 是 教 育 体 制 改 革 的 第 三 个 阶 段 , 在这一阶段,改革中出现的矛盾开始爆发,形成了 一系列改革的新问题,改革的重点以及改革的路径 有了新变化,出现了与之前的改革不同的许多复杂 情况,我称之为 “后改革时代”。后改革时代并 没有终结改革,甚至还要继续坚持先前改革尚未实 现的改革目标,但这一改革阶段所要面对的问题, 大都属于改革所引发的问题,是由于旧的社会运行 模式与新的社会关系格局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产生 的问题。这些问题就其性质而言,既不同于中国历 史上的问题,也不同于其他国家的问题,而有着自 己的特点。就此而言,我们可以把后改革时代看成 是对改革的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