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青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 2010-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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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上风高科: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27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 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公司其他内部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 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 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 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09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讲解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讲解

1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全文§1 重要提示1.1 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2 公司第一季度财务报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1.3 公司负责人李瑞杰、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张云霞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黎燕红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

§2 公司基本情况2.1 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单位:元本报告期末上年度期末本报告期末比上年度期末增减(%)总资产899,274,806.32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885,973,968.93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元/股) 8.86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比上年同期增减(%)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元/ 股)报告期年初至报告期期末本报告期比上年同期增减(%)营业收入17,566,323.71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11,483,112.08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4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0.14净资产收益率(%)2.80%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2.57%非经常性损益合计908,067.00非经常性损益对所得税的影响合计 -112,233.00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年初至报告期期末金额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0.002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1,020,300.00所得税影响额 -112,233.00少数股东权益影响额0.00合计908,067.002.2 报告期末股东总人数及前十名无限售条件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报告期末股东总数(户)9,262前十名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持股情况股东名称(全称)期末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数量种类中国银行-华夏行业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3,078,001人民币普通股交通银行-华夏蓝筹核心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444,910人民币普通股赵建平400,000人民币普通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划-中国建设银行 234,300人民币普通股陈一勤 217,129人民币普通股高飞 201,000人民币普通股王晓萍 193,100人民币普通股胡娜 174,500人民币普通股王建峰 158,460人民币普通股霍泰安152,900人民币普通股2.3 限售股份变动情况表单位:股股东名称期初限售股数本期解除限售股数本期增加限售股数期末限售股数限售原因解除限售日期深圳市宝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25,500,00025,500,000首发承诺2013-02-11 深圳宝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5,300,00015,300,000首发承诺2013-02-11中青联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5,000,00015,000,000首发承诺 2011-02-11深圳市创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6,000,0006,000,000首发承诺 2011-02-11 深圳市网诚科技有限公司 3,637,5003,637,500首发承诺 2013-02-11 深圳市众志和科技有限公司 3,607,5003,607,500首发承诺2011-02-11深圳市中科招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000,0003,000,000首发承诺 2011-02-11 深圳市南博投资2,955,0002,955,000首发承诺2011-02-113有限公司 IPO 网下配售股5,000,0005,000,000网下配售锁定 2010-05-11合计80,000,00080,000,000--§3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3.1 公司主要财务报表项目、财务指标大幅度变动的情况及原因√ 适用□ 不适用一、主要财务指标大幅变动的原因1、报告期公司净资产收益率为2.80%,较去年同期下降52.22%,主要是因为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使本期净资产较上年同期大幅上升,导致本期净资产收益率下降。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大富科技: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XXXX年10月

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二零一零年十月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3)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 (4)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7)第五章附则 (8)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追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大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1、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2、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以下简称“《第15 号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3、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0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正文:----------------------------------------------------------------------------------------------------------------------------------------------------关于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公告当事人: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南区W1-B栋5楼;李瑞杰,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查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青宝”)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2014年12月,中青宝控制的上海集美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7,676.38万元的价格向环球互动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转让《君王3》的游戏著作权,获得归属于中青宝普通股股东的收益约3,614.77万元,该笔收益占中青宝2013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比例为70.83%。

中青宝未对上述事项履行临时报告信息披露义务。

中青宝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1条、第7.3条、7.9条、第11.11.5条的规定。

中青宝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瑞杰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2.2条、3.1.5条的规定,对中青宝的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一、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二、对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瑞杰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于深圳中青宝互动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中青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中青宝: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10年3月) 2010-03-09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五)持有公司5% 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第六条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二)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的事项;(三)公司各部门或各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1、购买或出售资产;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3、提供财务资助;4、提供担保;5、租入或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债务重组;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11、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中青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0-03-31

中青宝: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2010-03-31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深证上[2009]201 号)及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一、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09年度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公司2009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非关联股东利益及所有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2009 年度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行为。

二、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的独立意见公司《201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计划》预计:1、服务器、电脑及其它相关配件采购本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卓页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页互动“)拟向宝德计算机采购服务器电脑及其它相关配件采购,并由对方提供售后维护保养。

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以下原则:(1)宝德计算机提供的产品为一般性标准化产品和服务的(即可同时向第三方销售的产品),执行市场价格(含招标价);(2)如关联企业应中青宝网 / 卓页互动的特殊要求而特别订造的产品,由交易双方根据市场化定价的原则协商确定交易的具体价格。

上述的市场价格(含招标价),是指按照下列顺序依次确定的价格:(1)在该类产品和服务的提供地或其附近地区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2)在正常商业交易情况下提供该类产品或服务的独立第三方当时收取的价格。

预计全年计划采购数量为服务器400台,电脑300台及其它配件,采购价格以购买时参照以上定价原则定价,总采购金额为1241.5万元。

2、机柜、带宽租赁及加速费用中青宝网及卓页互动拟向速必拓进行CDN加速采购、机柜及带宽采购。

粤华包B: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粤华包B: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4月) 2010-04-30

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制度已经佛山华新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2010年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证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并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1、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1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2、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3、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4、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5、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且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6、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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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1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 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工作的公告》(证监会公告[2009]34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以下简称“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公司有关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

具体包括以下情形:(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2010 年修订)》等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的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证监公司字[2007]212 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制度》及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六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七条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八条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

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第三章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及处理程序第十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1.公司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未披露;2.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3.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4.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5.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6.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对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等未披露,;7.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未披露;(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未披露;(三)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十一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 20%以上。

第十二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十三条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 年修订)》的要求逐项如实披露补充、更正或修正的原因及影响,并披露董事会对有关责任人采取的问责措施及处理结果。

第十四条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第十五条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六条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一)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工作不力,责任心不强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重大遗漏信息补充以及业绩预告修正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九条对责任人作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二十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一)公司内通报批评;(二)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四)经济处罚;(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公告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中青宝网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10 年 3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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