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合集下载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农业现代化的推进,农业项目的规模越来越大,资金投入也越来越多。

为了保证农业项目的高效运作和资金的安全使用,制定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二、管理目标1.确保资金安全:严格管控农业项目资金,防范各种风险,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

2.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合理配置资金,优化农业项目运营,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

3.加强监督与管理:建立科学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使用情况的公开透明,有效防止腐败行为。

三、资金管理程序1.预算编制:农业项目资金的运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进行预算编制,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2.资金申请: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的需求情况,向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审核。

3.资金审批:资金管理部门对提出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批,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申请单位反馈。

4.资金支付:经审批的资金申请,资金管理部门应及时将资金支付给申请单位,并制作相应的支付凭证。

5.资金使用:申请单位按照资金使用计划进行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并及时准确记录资金使用情况。

6.资金监督:资金管理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7.资金监督:参与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各方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四、资金使用原则1.合理性原则:资金使用应符合项目实际需求,不得存在浪费和滥用的行为。

2.公平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公平公正,不能存在拿拿手脚和贪污受贿行为。

3.高效性原则:资金使用应高效运作,提高项目的绩效与经济效益。

4.安全性原则:资金使用应具备一定的风险控制措施,确保资金的安全和稳定。

五、资金管理措施1.明确责任:明确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的职责,形成合理的责任制。

2.加强培训:对项目负责人和资金管理部门进行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资金管理能力和风险防控意识。

3.健全制度:建立完善的农业项目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各项流程和操作规范。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6.09.06•【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宁夏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植 基地 、
养 殖基 地 建设 ,
农产 品 加工 ,
农 产 品
流 通 设 施 建 ຫໍສະໝຸດ 农业 社会 化 服 务 体 系 建 设 等 。 ,

6 4—
《 宁 夏 回 族 自 治 区 人 民 政 府 公 报 》 N 20 1 8. o. 1 3
國義 :1議 i幾議

督 检査 、
竣工 验收 、
绩效 评价 等 工 作 ;
负 责 编
报 项 目 资 金 决 算 、 竣 工 决 算 和 计 划 统 计 等 。
第 七 条 农 业 综 合 开 发 以 促 进 农 业 可 持 续
发 展 为 目 标 , 优 化 开 发 布 局 。 对 资 源 环 境 承 载
( 财 政 部 令 第 84 号 )
等有关规定 ,
结 合 我
区实 际 ,
制定



农业











实施




行)


现将
《办 法 》
印发给你们 ,

遵 照 执 行 。
附件 :
宁 夏农 业综 合开 发 资金 和项 目 管理 实施 办 法
暂 行 (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发 资 金 确 定全 区 各 级农 发 机 构 的 管理职 责


确 定 开发 县 的 新增 、
取消 、
暂停 、
恢复 、
适 时
退 出 及 因 行 政 区 划 变 更 等 工 作 ; 对 全 区 农 业 综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

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介绍本文档旨在制定一套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以确保农业项目的资金使用合规、透明,避免资金浪费和滥用的情况发生。

本制度适用于涉及农业领域的项目,涵盖资金来源、分配、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资金来源1. 政府拨款:农业项目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拨款的方式获取。

在申请资金时,项目申请方应提交详细的项目计划、预算和资金需求,政府部门将根据项目的可行性和社会价值进行评估,并决定是否拨款。

2. 合作伙伴投资:农业项目还可以吸引合作伙伴的投资,以增加项目资金。

合作伙伴投资的款项应记录清楚,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使用和分配。

资金分配1. 项目预算编制:在农业项目启动前,项目团队应编制详细的项目预算表,包括各个环节的成本估算和预计支出。

2. 资金使用审批:项目团队在资金使用前,应向相关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并提交项目进度和支出计划。

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资金使用审批。

3. 资金分配合理:资金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进行分配,确保各个环节的经费得到合理利用。

当资金分配需要进行调整时,项目团队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调整申请,并提供充分的理由和依据。

监督与反馈1. 监督机制建立:建立农业项目资金监督机制,明确监督责任和程序。

相关部门将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规。

2. 定期报告和汇总:项目团队应按照要求提交定期资金使用报告,并将各个阶段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汇总和公示。

3. 反馈收集与处理: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指定渠道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反馈和举报。

相关部门将对收到的反馈进行认真调查,并及时处理。

处罚措施1. 资金追责:对于违反资金使用制度的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追责。

违规人员将被追究相应责任,并追回违规使用的资金。

2. 组织纪律处分:对于涉及农业项目资金违规行为的项目成员,将根据组织纪律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警告、记过、降职等。

以上是农业项目资金监管制度的基本内容,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进行调整和补充。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保证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等规定,结合部门项目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项目是指为了发挥部门行业技术优势,为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提供示范、服务、保障作用,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以下简称中央农口部门)组织实施、地方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

未设在财政部门的,为农发机构和财政部门,下同)参与管理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部门项目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有机组成部分,应遵循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和方针政策,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地方项目相互配合、协调发展。

第四条部门项目分为两类:(一)土地治理类项目,主要是为提高大宗农产品生产能力、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而实施的项目,包括国土资源部组织实施的土地复垦,水利部组织实施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水土保持,农业部组织实施的良种繁育,林业局组织实施的林业生态示范。

(二)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包括农业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织实施的名优经济林等示范,供销总社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第五条部门项目应坚持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效益;择优选项,奖优罚劣,激励竞争;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并实行自下而上联合申报项目。

土地治理类项目应突出公益性、基础性、保障性。

产业化经营类项目应体现公平性、示范性、引导性.第六条地方各级农口部门应与同级农发机构建立各负其责、互相配合的合作机制,共同做好部门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农口部门以组织项目实施为主,应与农发机构主动沟通协调;农发机构以资金管理为主,应把部门项目管理作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组成部分,主动配合和参与。

第二章扶持重点第七条部门项目主要扶持农业主产区,重点扶持粮食主产区、水资源短缺地区和生态脆弱地区。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色 ,开发 的产品应有 较高 的科技含量 和 渡槽、倒虹吸管、隧洞等)配套完善和 输变电设施、田间道路,种苗补助、检 良好 的市场前景 ;经 济效益显著 ,示 范 更新改造;输水管道、暗渠建设及节水 验检测设备等;养殖业项 目 所需的基础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 R I _ RA I ( ( £ }0 L
I L fj Rf E { 、 E 【 f\ EiL p j I : }E l SI ) r _ 、 }N

( { N j i
规 章 制 度
己 口 口7 9 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农业综合开发省级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和政策措施,提高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管理水平,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参照国家和省现行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是指省委、省政府为实现农业农村经济发展阶段性战略目标,在省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用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资金。

设立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和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支持和保护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是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的重要补充。

第三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专项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经营项目两大类。

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坚持按项目计划组织建设、按项目计划管理资金。

财政专项资金实行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和县级报账制管理原则。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四条省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既要科学规划立项,又要便于操作、节约成本,最大限度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应遵循以下原则:1、因地制宜、统筹规划。

2、突出特色、兼顾一般。

3、择优立项、注重实效。

4、规范管理、防范风险。

第五条土地治理项目以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为重点,坚持田水路林山综合治理,水利、农业、林业和科技等综合配套;产业化经营项目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突出地方特色,重点扶持优势农产品产业和成长中的中小型龙头企业,培育和发展项目县农业主导产业,推动农业结构调整,促进项目区农民增收致富。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要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应按流域或灌区统筹规划,水源有保证、无污染,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

原则上单个项目区面积不低于1000亩,可由2—3个相对集中连片地块组成。

土地治理项目亩平财政投资标准以当年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丘陵山区的财政资金投资标准为准。

第七条产业化经营项目采用财政补助形式扶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乐农开文 [2009]34 号 签发:方光富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制度 按照国家、省、市农发部门的要求,为进一步提升
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的运作水平,创新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加强对 项目申报、实施、验收、报账、管护等全过程的管理,逐步 实现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 本管理制度。

一、做好项目前期工作,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 开发项目的立项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 选项要符合全县农业总体规划要求,选择 开发潜力大、预期效益好、群众积极性高的项目向上级开发 部门推荐。

(二)加强评估论证。

对土地治理项目,重在论证rH 步
项目的规划设计、治理措施和治后效益;
重在论证市场前景的调研和效益考评,做到严
格评审,择优 选项。

(三)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立项,先由市(县)农
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照上级农发部门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 (县)的实际情况提出初步计划和方案,提交县农业综合开 发领导小组审定,再由市(县)政府主管领导签字上报。

(四)严格立项程序,加强信息管理。

所有符合进 项目
库条件的项目一律输入微机,定期进行调整、补充。

凡 是未进项目库的项目, 的随意性。

、实行开发项目单位法人制
的乡(镇)长是项目组织实施的法人代表,也是项目的第一 责任人,对开发项目计划落实负全责。

要认真组织和协调农 口各站(办、所)合力开发,做好宣传和发动工作,全面落 实年度开发计划和产业种植结构调整计划,使开发项目做到 当年施工、当年见效。

争机制,规范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

一是按照 国家《政府采购法》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关于农 业综合开发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依法履行招投标 程序,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招投标公司进行工程招投标,本着
“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项目工程的招投标对产业化经营项目,
律不得上报立项,杜绝立项过程中
三、实行开发项目工程招投标制 引入市场竞
工作。

二是严格审查投标人资格。

一般情况下,投标人应具备相应专业丙级以上资质及合法营业证书,且具有完成过类似工程的经历,并积极响应招标人的号召,方可确定为投标人。

不具备上述条件者,不能确定为投标人。

三是严格监督开标评标工作。

在受委托的招投标公司组织评委正常开标、
评标的基础上,市(县)农业开发办、政府采购办及审计部门对开标、评标、定标实行全程监督。

做到既合法、合理、规范,又力求简明、高效,便于操作。

坚决杜绝项目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正之风。

四、实行开发项目工程物资采购制大宗开发项目工程物资的购进,必须通过政府采购途径完成,特别是水泵、井管、井房、树苗等,必须通过市、县两级政府采购办进行政府采购,做到既节省资金又保证货物质量。

五、实行项目工程施工监理制是实行工程质量监理制。

县开发办聘请县水利、电业等专业部门有资格的人员为工程监理,负责对工程质量、进度以及与项目有关问题进行现场监督管理,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服从监理人员的监理。

二是建立项目单位监督责任制,项目的施工现场,必须有项目法人单位专人全程跟踪监督,实行专业监理与项目法人监督相结合。

三是严格检查验收制度。

县开发办要深入项目区,对项目的施工进度、质量等实行全程监督和指导,对各项目工程严格按计划规定进行检查验收,对竣工工程要
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六、实行开发项目资金县级报账制是按上级要求实行“三专”,即专人、专户、专账管理开发资金。

二是各项目区必须按照上级关于加强财政专项投资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要求,由县财政统一审批项目开发资金。

三是市
(县)开发办将按开发计划和项目施工进度严格掌握报账数额和程序,坚持“开发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杜绝挤占、
挪用开发资金现象发生。

七、实行开发专项资金审计制市(县)审计局每年都要对开发专项资金进行审计,市(县)开发办和各项目乡(镇)要自觉接受审计,对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要认真进行整改,使开发专项资金按计划足额使用投入到位。

八、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农业综合开发的立项、实施、验收、报账、管护等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明确责任,对落实好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表扬,对不认真负责出现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进行责任追究。

九、加强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规范完善管理管护制度项目建
后首先明晰产权,落实管护责任,建立与
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制。

项目建设中形成的农业基础设施产权归国家所有,本着“谁受益、谁管护”的原则,由项目乡(镇)代为管护,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层层落实管护责任。

管护费用由项目乡(镇)采取多种办法筹集并承担。

同时,要加强对农民进行教育培训,提高项目区农民的管护意识,
在项目区建立一个从乡(镇)到项目村及受益农户的管护网,最大限度地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设施的利用率,从而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整体使用效益。

二00九年八月十九日
主题词:农业开发资金管理制度
抄送:乐平市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抄报:景德镇市农业开发办公室
乐平市农业开发办公室20XX年8月19日印发共印10份。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