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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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

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6017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强制【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1【案件字号】(2021)闽01行终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审理法官】王小倩张厚磊郑鋆【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陈星铨【当事人-公司】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立江、段悦秋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陈武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立江、段悦秋陈武【代理律所】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陈星铨;福州市鼓楼区城市综合执法局;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一审法院关于鼓楼区执法局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有权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以及福州市城管委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法定职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复议机关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关于鼓楼区执法局具有对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的职责,有权作出本案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以及福州市城管委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定法定职权的认定,本院予以认可。

本案中,被诉2019-040002号限期拆除决定的主要内容是责令陈星铨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物。

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一方面对案涉建筑物的性质作出了认定,另一方面为当事人设置了积极的作为义务,且该义务具有被强制执行的可能性,属于对相对人的不利处分,一经作出,即直接发生终局性的法律效果,已对陈星铨产生了不利影响。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

违法建设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范文为进一步稳固“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筑现象,着力消除公共平安隐患,切实维护国土空间规划管理秩序,全面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常态化管理,实现“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目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假设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性文件的规定,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和职能部门监管主体责任,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以下称方案〕。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本方案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即:在城乡规划区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适用本方案的规定处置,违反土地管理、水利、交通运输、林业、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

二、职责分工第二条市“两违”办负责全市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协调工作。

根据《福建省违法建设处置假设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城市管理局是我市城市建成区内违法建设的处置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的处置工作。

其他职能部门根据相关职责,做好违法建设处置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以村〔居〕、—2—物业小区为单位,建立网格化巡查工作机制,确保及时发现新增违法建设。

各网格应明确责任人和日常巡查员。

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本辖区建立防控管理网格情况以文件的形式报送市自然资源局和城市管理局。

第四条各街道办事处和物业公司对日常巡查中发现的违法建设立即予以劝阻,并在一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市自然资源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接到移交线索或举报后,应及时核查梳理,假设确实存在违反规划或违反规划设计情形的,应在收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案件线索的根本情况函告市城市管理局。

市自然资源局在收到市城市管理局、乡〔镇〕人民政府关于涉案建设是否取得或违法规划许可的核查函后,应在收到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回复。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的通知【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闽财建指[2018]48号【发布部门】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发布日期】2018.05.19【实施日期】2018.05.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关于下达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的通知(闽财建指〔2018〕48号)有关市、县(区)财政局、建设局(建委、城管委)、公用局、执法局(市容局)、发改委(局)、环保局:根据《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7年为民办实事工作的通知》(闽委〔2017〕4号)和《福建省农村污水垃圾整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20年)》(闽政办〔2016〕122 号),为巩固提升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成果,进一步推进全省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加快城乡垃圾处理一体化,提高城乡环境质量,现将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下达给你们(具体项目名称及金额见附件),款列“2120501-城乡社区环境卫生”科目。

请专款专用,并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闽江流域所属市、县(区),应优先用于山水林田湖草试点项目配套。

附件:1.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2.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往年项目)3.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列入闽建村〔2017〕19号项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5月19日附件12018年生活垃圾转运系统建设省级“以奖代补”资金(第一批)安排情况表(2017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中转站(座) 已补助(万元)本次应补助(万元) 已配备垃圾车(辆) 购买金额(万元) 已补助 (万元/辆) 本次应补助(万元) 1 16 34 1 33.28 10 44 1 40 10 104410 54 2 龙岩市上杭县溪口镇 142 1 16 34 1 33.58 10 44 步云乡124 1 16 34 1 22.49 10 44 茶地镇 1 22 10 10 泮境乡1 21.8 10 10 小计68 40 108 武平县大禾乡 85 1 16 24 24 中赤乡 110 1 40 10 10 下坝乡 120 1 40 10 10 民主乡801 16 24 24 小计6868连城县塘前乡(改建)801 16 14 14揭乐乡(改建) 1001 16 14 14曲溪乡1101 16 34 34文亨镇110150134.501060 四堡镇1101163434 林坊乡1101163434 罗坊乡1201163434 小计21410224漳平市吾祠乡1501164444 官田乡1501164444 象湖镇1501233737 小计125125小计475505253三明市永安市曹远镇2051402020 尤溪县管前镇135.5164 4 汤川乡136164 4 中仙乡139.8164 4 八字桥乡136164 4 尤溪口镇139.9164 4 小计2020将乐县安仁乡901162424 大源乡751162424 小计4848 大田县济阳20014020 20乡屏山20011644 乡。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6.12•【字号】闽财规〔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正文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规〔2023〕5号各市、县(区)财政局、住建局(城管局、城管委),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交通与建设局、福州市名城委:现将《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6月12日福建省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三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章项目申报及资金下达第五章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省级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乡人居环境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我省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绩效导向、科学分配的原则,并适当向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原中央苏区县、革命老区县倾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期限为三年,到期前由省住建厅开展可行性研究、事前绩效评估,按程序报省政府审批重新立项,并制定新的资金管理政策。

第二章部门职责第五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共同管理。

(一)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会同省住建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审核专项资金年度分配方案,依法下达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并根据工作需要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财政评价相关工作。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泉政办〔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的通知泉政办〔202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市政府研究,现将《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12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泉州市老旧小区和老旧街(片、社)区改造行动方案为进一步做好老旧小区、老旧街(片、社)区改造工作,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升城市形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20〕4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可复制政策机制清单(第一批)的通知》(建办城函〔2020〕649号)和《福建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简化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闽建审改〔202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省委十届十一次全会和市委十二届十三次全会关于“加强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和社区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加快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真抓实干持续推进老旧小区全面改造、重要街区精准改造、城市片区综合提升,让老旧小区焕发新活力、重要街区展示新魅力、城市更新释放新动力,让人民群众看到变化、得到实惠。

福建城管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城管改革实施方案

福建城管改革实施方案福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针对当前城市管理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为推动城市管理法治化、精细化、智能化发展,进一步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福建省制定了城管改革实施方案。

一、加强法制建设。

城市管理是一项法治工作,福建将加强城市管理条例和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城市管理法律体系,明确城市管理的职责和权限,规范城市管理行为,加强执法监督,保障城市管理工作依法进行。

二、优化管理体制。

福建将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体制,加强部门间协作,形成合力,统一行动。

建立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指挥中心,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提高城市管理的协同性和效率。

三、强化执法力量。

加大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力度,提高执法队伍素质和水平,加强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确保执法队伍能够胜任城市管理工作的需要。

四、推进智能化建设。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城市管理智能化建设,建立城市管理信息化系统,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提升城市管理的智能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教育。

加强城市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市民的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增强市民的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管理环境。

六、加强监督检查。

建立健全城市管理监督检查机制,加强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城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确保城市管理工作的规范有序开展。

七、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

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社会各界的沟通和协调,形成共治共建共享的城市管理格局,凝聚全社会的共识和力量,共同推动城市管理工作的改革和发展。

在福建城市管理改革的实施过程中,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将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积极主动地推动改革工作的落实,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现代化城市贡献力量。

福建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福建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福建省城市管理辅助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市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队伍管理,规范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和保障,充分发挥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作用,保障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根据住建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苏建城管〔20xx〕5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城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辅助执法人员(以下称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指由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称市城管局)和各镇(区、街道)政府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招聘条件和程序聘用,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和执法的合同制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是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补充力量,纳入如皋市城市管理执法队伍进行统一管理。

市城管局负责汇总和报批招聘计划、岗前培训、统一服饰标识、统一证件核发管理、制定具体管理要求等工作。

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为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管理的责任主体,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城管辅助执法人员的合同签订、学习培训、日常管理、考核奖惩、执勤装备和办公经费保障等
工作。

第四条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依法协助城管执法人员在辖区内开展城市管理与执法工作,受法律保护。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

城管辅助执法人员履行指派公务时所产生的后果由各镇(区、街道)政府、用人单位承担。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文〔2009〕27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的要求,制定《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福建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落实“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切实履行“保障发展,保护资源”职责,根据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及《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等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地应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通知》(闽政〔2009〕9号),结合实际,确定巡查责任主体,明确职责,做好巡查工作。

第三条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与发展改革、规划、建设、房管、城管、林业、公安、电力、市政、银行、工商等部门建立相关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形成执法合力,共同遏制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第四条市、县(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不断完善村级协管员制度,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管网络体系,充分发挥村级协管员作为巡查工作信息员的作用。

第五条公路干线两侧、城乡结合部、集镇村庄周围、基本农田保护区、各类开发区(工业集中区)及违法行为易发区等,应作为重点巡查区域或一级巡查区域,实行重点巡查,加大巡查频率和巡查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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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全省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规范化,提高城市管理执法水平,根据《福建省城市建设监察条例》等有关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

本办法所称建设监察(城管执法)是指城建监察机构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行政执法职责对违反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建设监察(城管执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考核,日常监督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全省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

省建设监察总队(以下简称“省总队”)受省厅委托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并直接负责对各设区市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

省厅委托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对县(市、区)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

各设区市负责考核工作的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和考核标准开展考核,并向省厅上报考核意见。

各负责考核工作的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需要,依据本实施办法增设考核内容或考核方式,并将增设部分报省总队备案。

第五条对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的考核,每两年进行一次,考核时间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年底前结束。

第六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组织建设情况;
(二)行政执法情况;
(三)队伍管理情况;
(四)行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执法保障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七条组织建设情况包括:
(一)组织机构健全,根据机构编制部门的核定设有法制、信访、督查、案件处理等工作机构;领导班子配备合理,职责分工明确。

(二)党、团组织健全,思想政治工作经常化、制度化。

(三)基层文化生活丰富。

(四)队伍建设有规划、有目标,年度有计划,年终有考核。

(五)重视宣传工作,有专人负责,宣传工作有载体,向全国、省、市新闻报刊或行业信息平台报送新闻信息、学术文章有成效。

第八条行政执法情况包括:
(一)执法主体合法,在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委托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

(二)执法人员取得执法证件,获得执法资格,并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每年集中再教育时间不少于40小时。

(三)使用统一格式执法文书,文书书写清晰工整;卷宗整洁,装订规范,符合档案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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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查处违法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行政诉讼败诉率和行政复议撤销、变更率不超过3%。

(五)坚持合法、合规、合理原则,严格依法行政。

(六)严格执行罚缴分离规定,票据管理规范。

第九条队伍管理情况包括:
(一)执法单位内部机构和人员职责明确,建立岗位责任制。

(二)严格风纪管理,树立文明执法形象。

执法人员持证上岗,执法时着统一工作服饰,佩戴统一标识,仪容严整,言行举止文明规范。

建立健全风纪检查考核制度,定期和不定期组织队容风纪检查。

(三)建立包括思想政治、值班值勤、考核培训、执法宣传、行为规范、装备管理、后勤管理等规章制度,台账规范齐全。

(四)内务管理规范,办公区域秩序良好、整洁卫生,物品放置整齐有序,装备管理良好。

(五)建立督查考核机制,对全体执法人员执法业务、队容风纪、工作纪律、工作绩效等方面进行考核。

(六)落实教育培训制度,制订年度和阶段教育培训计划,训练保障落实到位,确保人员、时间、内容、效果得到落实。

(七)积极开展全员集中军事化训练,推行正规化或准军事化管理。

第十条行风廉政建设情况包括:
(一)开展经常性行风廉政教育,严格遵守勤政廉政各项规定,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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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立行风廉政责任制,逐级签订行风廉政责任状。

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强,作风严谨。

(三)执法行为文明、规范,无粗暴执法现象。

(四)建立行风廉政考核和检查监督机制,每年组织行风检查考评不少于1次。

(五)按照规定设置政务信息公开栏、社会监督栏,向社会公布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服务承诺、监督电话等,内容更换及时。

(六)严格遵守《信访条例》和执行信访工作规定,做到热情耐心、用语规范、认真处置,并做好登记、存档等工作,办结率和反馈率达到95%以上。

第十一条执法保障情况包括:
(一)拥有固定办公场所,用房面积(实际使用面积)满足办公要求。

(二)根据城市管理规模,按照单位职责和任务要求配备足够的执法人员。

(三)配备相应的办公设备,满足正常工作需要。

(四)配备相应的执法车辆、通讯工具、办案设备等,满足执法工作需要,达到快速反应要求;逐步建设数字监控系统和质量评价体系。

(五)经费使用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并足额、及时到位。

执法人员的待遇应符合国家规定。

(六)建立执法人员自身维权和因公伤害保险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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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采取听汇报、察看现场、召开座谈会或相关部门征求意见会、查档案台账、核查各类媒体报道、公开受理投诉、举报和建设监察(城管执法)业务考试等方式。

第十三条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实行评分制。

考核评分标准由省厅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成绩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的三个等次。

获得优秀等次的名额按建设监察(城管执法)组织总数的20%左右掌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即为不合格等次:执法主体资格不合法的;主要领导有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开除行政处分的。

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省厅授予“福建省优秀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单位”称号。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和实事求是的原则参与考核工作。

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评定成绩,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六条全省建设监察(城管执法)工作考核结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报,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绩效考评和省里开展的有关评比及创建活动的重要内容。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3日发布的《福建省城建监察队伍建设考核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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