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交付前自行检测标准》
电梯品质检查协议书

电梯品质检查协议书背景本协议旨在确保电梯的品质和安全性,以保障乘客和使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
目的本协议的目的是制定一套电梯品质检查标准,以确保电梯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检查内容1. 电梯外观检查:- 确保电梯外观完好无损,没有明显的破损或腐蚀。
- 检查电梯门是否正常开闭,无异常噪音或卡住现象。
2. 电梯内部设施检查:- 检查电梯内部设施的完整性,包括按钮、指示灯、显示屏等。
- 确保紧急呼叫装置和报警装置的正常运作。
3. 电梯运行状态检查:- 检查电梯的运行速度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 确保电梯在运行时没有异常震动或噪音。
4. 安全装置检查:- 检查电梯门的安全装置是否完好,如红外线传感器、门锁等。
- 确保电梯的过载保护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正常运作。
5. 电梯维护记录检查:- 检查电梯的维护记录,确保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的进行。
检查标准1. 电梯外观检查标准:- 无明显破损或腐蚀。
- 电梯门正常开闭,无异常噪音或卡住现象。
2. 电梯内部设施检查标准:- 设施完整,按钮、指示灯、显示屏等功能正常。
- 紧急呼叫装置和报警装置正常运作。
3. 电梯运行状态检查标准:- 运行速度符合标准要求。
- 无异常震动或噪音。
4. 安全装置检查标准:- 电梯门的安全装置完好,红外线传感器、门锁等正常运作。
- 过载保护装置和紧急制动装置正常运作。
5. 电梯维护记录检查标准:- 定期维护和保养工作有记录并按时进行。
签署人本协议由以下各方共同签署:- 甲方(电梯所有者/使用者):- 乙方(电梯维护公司):生效和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双方可协商续签或修改协议内容。
免责声明本协议仅用于电梯品质检查目的,不对电梯的任何故障或事故承担责任。
电梯定期检测管理规章制度

电梯定期检测管理规章制度一、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电梯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使用者的人身安全,提高电梯的使用效率,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单位内部使用的电梯设备,包括乘客电梯、货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
三、检测周期1、电梯设备应定期进行年度检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2、在电梯设备大修前后,需进行专项检测,以确保设备的安全性能。
3、如有异常情况或故障信息报告,应及时对电梯设备进行检测,及时排除隐患。
四、检测内容1、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各项功能进行全面检测,包括但不限于:电力系统、操纵系统、驱动系统、平衡系统、安全系统等。
2、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各项运行参数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速度、负荷、门开闭速度等。
3、检测单位应对电梯设备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测,包括但不限于:楼层显示、门禁系统、紧急通话系统等。
五、双向监督1、本单位应建立定期检测档案,对每次检测结果进行详细记录,包括问题描述、处理情况等。
2、本单位应定期组织内部人员对检测单位进行抽查,确保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
3、本单位应及时处理检测报告中的问题,并对处理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相关部门和用户的监督。
六、检测单位资质1、本单位应选择具有特种设备检测资质和相关经验的检测单位进行电梯设备的检测。
2、检测单位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技术实力,能够准确判断电梯设备的安全性能。
3、检测单位应定期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抽查,并及时更新资质证书和相关信息。
七、处罚措施1、对于不按规定定期检测电梯设备的单位,本单位应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依法责令停用电梯设备。
2、对于不合格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3、对于监督不力、漠视检测报告问题的单位,相关部门应给予责任追究,严肃处理。
八、其他1、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本单位全体人员应遵守。
2、本规章制度如有修改,须经本单位领导层批准后方可实施。
GB50310-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造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本规范合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合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配套使用。
1.0.4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梯安装工程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者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 of lifts, escalators and passeng 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 由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普通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3基本规定3.0.1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施工电梯验收要求

施工电梯验收要求
1验收标准
1、施工升降机下列阶段进行检查与验收,应按规定对塔吊的质量进行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1)、设备进场验收;
(2)、基础施工完成;
(3)、安装完成后,投入使用前;
(4)、安装至相应高度,附着安装完成后;
(5)、遇有六级强风及以上风或大雨后;冻结地区解冻后;
(6)、停用超过一个月。
2、验收时应具备下列文件
(1)、根据编制依据相关文件规范、标准要求所形成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2)、专项施工方案及变更文件;
(3)、安全技术交底文件;
(5)、施工升降机设备出厂合格证或质量分类合格标志;
(6)、施工升降机的施工记录及质量检查记录;
(7)、施工升降机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及处理记录;
(8)、施工升降机的施工验收报告。
3、施工升降机组装完毕,使用前必须由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项目安全负责人、专业分包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等人员组成验收小组,进行验收,并填写验收单。
2验收程序
1、验收程序
基础验收资料验收试验前检查与
测量
安装单位安装
自检验收
第三方检查单
位检测
总包、监理、建设单
位三方验收投入使用拆卸验收
2、验收人员
3验收内容
1、施工升降机验收表。
电梯验收规范

电梯验收规范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10-2002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本规范不适用于杂物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验收。
1.0.3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配套使用。
1.0.4 本规范是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最低要求,所规定的项目都必须达到合格。
1.0.5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电梯安装工程 installation 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生产单位出厂后的产品,在施工现场装配成整机至交付使用的过程。
注:本规范中的“电梯”是指电力驱动的曳引式或强制式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
2.0.2 电梯安装工程质量验收 acceptance of installation qualityof lifts,escalators and passenger conveyors电梯安装的各项工程在履行质量检验的基础上,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等几方共同对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隐蔽工程和施工检查记录等档案材料进行审查,对安装工程进行普查和整机运行考核,并对主控项目全验和一般项目抽验,根据本规范以书面形式对电梯安装工程质量的检验结果作出确认。
2.0.3 土建交接检验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of machine rooms and wells电梯安装前,应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土建施工单位、安装单位共同对电梯井道和机房(如果有)按本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查,对电梯安装条件作出确认。
基本规定 33.0.1 安装单位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具有完善的验收标准、安装工艺及施工操作规程。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

电梯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目的与依据]为了确保电梯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电梯及其安全保护装置与主要部件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维修、改造和检验活动,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与安全监察工作,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于军事装备、核设施、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井使用的和不涉及公众安全的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三条 [行政职能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负责全国的电梯安全监察工作。
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电梯的安全监察工作。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电梯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 [单位行政许可管理要求]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行政许可管理和电梯检验、试验的程序、内容、要求、方法与合格判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特种设备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
从事电梯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后,方可开展授权项目的试验或检验检测工作。
第五条 [作业人员行政许可及要求]电梯安装(含改造施工的安装)、维修、操作(电梯司机)等作业人员,以及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以从事许可项目范围内的相应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情况,对本单位聘用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使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素质。
电梯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电梯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电梯出厂检测管理制度

电梯出厂检测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电梯出厂检测工作,提高电梯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保障用户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生产电梯的企业和相关检测机构。
第三条电梯出厂检测应遵循合法、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确保检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四条电梯出厂检测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电梯出厂检测应加强对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质量。
第六条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各生产企业和检测机构参照执行。
第二章检测范围第八条电梯出厂检测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电梯结构的检测,包括各部件的材质、结构和连接方式等;(二)电梯性能的检测,包括额定载重、额定速度、运行平稳性等;(三)电梯安全性的检测,包括制动系统、限速器、门锁等安全装置的功能性能检测;(四)电梯操作性的检测,包括按钮操作、指示器显示等;(五)其他需要检测的内容。
第九条电梯出厂检测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执行。
第十条电梯出厂检测的结果应当准确、可靠,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第三章检测流程第十一条电梯出厂检测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一)生产企业或委托的检测机构进行申请,提供电梯产品的相关资料和技术文件;(二)检测机构制定检测方案,包括检测内容、时间和地点等;(三)检测人员按照方案进行检测工作,记录检测过程和结果;(四)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将结果反馈给生产企业;(五)生产企业根据检测结果进行产品的调整和改进;(六)经再次检测合格后,生产企业方可对电梯产品进行出厂销售。
第十二条电梯出厂检测应公开透明,各方应当对检测结果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电梯出厂检测由生产企业自行开展或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监督管理部门应对检测机构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第十四条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电梯出厂检测的相关档案资料,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对于检测结果不合格的电梯产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责令生产企业进行产品整改,并进行重新检测。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电梯)证考试题库(含答案)

A特种设备相关管理(电梯)证考试题库(含答案)1、【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
(BC)A、二千元B、三万元C、三十万元D、二十万元2、【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特种设备()、检测人员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AB)A、安全管理人员B、作业人员C、维修人员3、【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以上()以下罚款。
(BD)A、2000元B、3万元C、10万元D、30万元4、【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的原则是()。
(ABCD)A、安全第一B、预防为主C、节能环保D、综合治理5、【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为特种设备。
(BCD)A、汽车B、锅炉C、压力容器D、压力管道6、【多选题】乘客遭遇被轿厢地坎与层门上门框挤压致死的事故原因有()。
(ABCD)A、过渡装修引起的平衡系数严重超差B、维修人员在控制柜里遗留了门锁短接线C、制动器闸瓦严重磨损D、钢丝绳或曳引轮槽严重磨损造成的曳引能力下降7、【多选题】仅能检测表面开口缺陷的无损检测方法包括()检测。
(BD)A、磁粉B、渗透C、涡流D、目视8、【多选题】国务院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宗旨是什么()。
(ABCD)A、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B、防止和减少事故C、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D、促进经济发展9、【多选题】对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的项目应包括:()(ABC)A、机构及制度B、设备档案C、人员档案D、营业执照10、【多选题】常用的几种无损检测方法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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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梯协会标准T/CEA 9012—XXXX电梯交付前自行检测标准Inspection standard for Elevators(征求意见稿)XXXX - XX - XX 发布 XXXX - XX - XX 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自行检测前提条件 (1)4.1 总则 (1)5 自行检测项目及要求 (1)5.1 机房(机器设备间) (2)5.2 轿顶 (5)5.3 井道顶部 (6)5.4 井道(下行) (8)5.5 底坑 (9)5.6 井道(上行) (13)5.7 轿厢 (14)6 自行检测试验项目与试验要求 (16)6.1 平衡负载测试 (16)6.2 满载测试 (16)6.3 超载测试 (17)6.4 空载测试 (18)6.5 电气测量 (1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电梯数据 (20)前言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标准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所要求达到的性能指标,应由采用本标准的制造企业在设计制造过程中自行进行验证测试,并对销售的产品作产品符合性声明。
本标准由中国电梯协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暂空。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暂空。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暂空。
电梯交付前自行检测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曳引式电梯安装、改造和重大修理后,在监督检验和交付使用前,生产单位自行检测的条件、项目、要求和规则。
本标准不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消防员电梯、防爆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家用电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7588-2003+XG1-2015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EN 81-1:1998,MOD)3 术语和定义GB/T 7024-2008和GB 7588-2003+XG1-2015确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自行检测前提条件5 总则5.1.1 电梯已完成安装和调试,并做好了报监督检验和交付使用的准备。
5.1.2 所有电梯相关的土建工作及井道的封堵已完成。
5.1.3 电梯验收前必须提供如下数据和文件:a)电梯数据,见附录A的表A.1;b)型式试验证书复印件,见附录A的表A.2;c)整机产品出厂合格证;d)井道、机器设备区间(含机房)和滑轮间布置图;e)安装手册;f)主要部件现场安装示意图;g)动力电路和安全回路电气原理图及电气接线图;h)使用维护说明书;i)安装施工过程记录;j)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调试证书;k)经使用单位提出、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有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6 自行检测项目及要求7 机房(机器设备间)7.1.1 通道通往机器设备区间及滑轮间的通道应安全、畅通、不许经过私人房间,且符合GB 7588-2003中6.2的要求。
7.1.2 安全空间和维修空间7.1.2.1 机房内尺寸符合表1要求表1 机房内尺寸7.1.2.2 控制柜工作区域符合表2要求表2 控制柜工作区域7.1.2.3 机房地面符合表3要求表3 机房地面机房内应设置如下标识和说明:a)轿厢运行方向标识;b)电气危险标识;c)应急救援程序说明d)安全回路示意图;e)警告标识,提示正常运行时禁止短接安全回路;f)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试验方法说明;g)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试验方法说明;h)每部电梯的部件应用相同的数字或字母加以区分;i)承重梁或吊钩上标明最大允许载荷。
7.1.3 电气装置7.1.3.1 接地系统类型(TN)符合接线图和土建图。
7.1.3.2 建筑物接入的保护导体(PE)横截面符合接线图和土建图。
7.1.3.3 主开关7.1.3.3.1 电梯主开关的操作机构应易于识别。
7.1.3.3.2 主开关应在机房内易接近位置、层站控制柜或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面板上进行操作。
7.1.3.3.3 主开关应能锁定在断开位置。
7.1.3.3.4 主开关断开情况下,电梯自动救援装置应不工作。
7.1.3.4 照明及其开关7.1.3.4.1 工作区域和机器空间应提供永久安装的照明装置,地面照度不应小于200lx,且照明电源独立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
7.1.3.4.2 轿厢照明和通风开关设置在靠近主开关处,其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并设有过流保护装置。
7.1.3.4.3 井道照明开关独立装设在靠近主开关处,其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并设有过流保护装置。
7.1.3.5 插座机房或控制柜内应设置2P+PE型250V电源插座,其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并设有过流保护装置。
7.1.3.6 急停开关操作机房内急停开关,可断开安全回路,停止轿厢运行。
7.1.3.7 安全回路中的安全触点操作机房内安全回路中的安全触点(急停、检修、限速器、盘车装置等),可断开安全回路,停止轿厢运行。
7.1.3.8 目测检查电气安装符合相关要求a)所有盖板都在位;b)电气设备未损坏;c)控制柜、金属接线盒、金属线槽(管)所有黄绿线(接地保护)已安装;d)安全固定所有接线(随机检查是否牢固);e)没有接线接触锋利边缘;f)安全固定多出长度的接线/ 电缆;g)主开关额定值与电气原理图一致;h)剩余电流装置(RCD)的功能正常(若配置);i)验证所有开关、断路器和错断相保护(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j)如果环境条件异常(例如,室外安装),如需要,采用特殊防护措施(合同约定);k)电源供电侧、主开关和照明电源上的条件符合规格数据;l)屏蔽电缆的屏蔽材料连接正确,符合接线图。
7.1.4 轿厢限速器和对重限速器(如有)指定的限速器安装在正确的转动位置,铅封完整,可以接近和手动触发,并应符合如下要求:a)限速器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上的参数和配置信息一致,铭牌安装在可见面;b)限速器电气安全触点可在两个运行方向上触发;c)限速器配有防护盖。
7.1.5 曳引机承重梁曳引机承重梁安装符合安装手册/土建安装图要求。
曳引机承重梁支撑面没有裂纹,防锈处理完整。
7.1.6 电梯曳引机电梯曳引机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上的参数和配置信息一致。
主机的布局和固定符合土建图。
a)曳引机外观良好无损伤;b)曳引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c)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d)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工作面上无油污。
7.1.7 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上的参数和配置信息一致。
7.1.8 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铭牌与型式试验证书上的参数和配置信息一致。
7.1.9 机房通风机房应有适当的通风,同时必须考虑到井道通过机房通风.从建筑物其他处抽出的陈腐空气不得直接排入机房内。
应保护诸如电机、设备以及电缆等,使它们尽可能不受灰尘、有害气体和湿气的损害。
7.1.10 悬挂装置(钢丝绳或其他类型悬挂装置)的安装及其端部固定符合安装手册要求,并且旋转部件有保护措施,防止:a)人身伤害;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
7.1.11 机房专用机房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7.1.12 救援相关装置7.1.12.1 手动紧急操作:a)手动转动曳引轮的盘车手轮,其工作正常;b)盘车手轮安全触点能正常动作(针对可拆卸式盘车手轮);c)能够根据紧急操作说明进行操作;d)操作力不大于400N。
7.1.12.2 紧急电动运行操作如果向上移动装有额定载重量的轿厢所需的操作力大于400N,电梯驱动主机应装设紧急电动运行的电气操作装置。
7.1.12.3 断开主开关,进行紧急操作时,可观察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7.1.12.4 提供了层门钥匙,钥匙应带有书面说明,详述必须采取的预防措施。
7.1.12.5 如果电梯行程大于30m,在轿厢和机房之间的紧急电源供电的对讲系统功能正常。
7.1.13 主机支撑、固定点、限速器和控制柜的结构固定件,主结构固定件(螺栓、焊接件)齐全并符合要求。
7.2 轿顶7.2.1 急停开关轿顶急停开关符合以下要求:a)距检修或维护人员入口不大于1m的易接近位置;b)红色,双稳态,标有“停止”标识;c)可断开安全回路,停止轿厢运行。
7.2.2 有相邻井道的轿顶清晰标记了与对应机房相同的电梯编号。
7.2.3 检修控制装置检修控制装置符合以下要求:a)易于接近;b)通过一个双稳态开关启动检修控制;c)轿厢运行应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此按钮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并应清楚地标明运行方向;d)进入检修运行即取消正常运行(包括任何自动门操作)、紧急电动运行、对接操作运行;e)检修状态下,电梯各安全装置保持有效。
7.2.4 轿顶紧急报警装置紧急报警装置符合以下要求:a)可以与机房进行永久双向通信;b)双向通信在启动后仍然保持开启状态;c)紧急报警装置采用紧急照明电源或等效电源独立供电。
7.2.5 安全回路中的安全触点操作轿顶和井道顶部的安全触点(急停、检修、安全窗、极限开关等),可断开安全回路,停止轿厢运行。
7.2.6 插座轿顶应设置2P+PE型250V电源插座,其电源应与电梯驱动主机电源分开,并设有过流保护装置。
7.2.7 轿顶负载和空间在轿顶的任何位置上,应能支撑两个人的体重,每个人按0.20m×0.20m面积上作用1000N的力,应无永久变形。
轿顶应有一块不小于0.12m2的站人用的净面积,其短边不应小于0.25m。
7.2.8 轿顶护栏当井道壁与轿顶外侧边缘之间的水平间隙大于300mm时,应装设轿顶护栏,且满足以下要求:a)中间栏杆安装在护栏的一半高度处;b)护脚板高度大于等于0.10m;c)护栏外缘与轿厢边缘之间的间隙小于等于0.15m;d)护栏外缘与井道设备之间的间隙大于等于0.10m;e)护栏上附有关于倚靠护栏危险的警告符号或须知;f)护栏外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小于等于0.85m时,护栏高度大于等于0.70m;护栏外缘与井道壁之间的距离大于0.85m时,护栏高度大于等于1.10m;7.2.9 轿厢的安全窗a)朝向轿厢外侧开启;b)打开时,不得伸出电梯轿厢的边缘;c)尺寸大于 0.35 m x 0.50 m;d)安全窗的锁紧由电气安全装置予以验证。
7.2.10 当检查、维修曳引机、控制柜的作业场地设在轿顶上或者轿内时,正确安装了防止轿厢移动的机械锁定装置及其支架,功能正常并贴有标签。
7.2.11 导靴导靴运行间隙符合安装手册要求。
7.2.12 轿顶旋转部件旋转部件应具有防护功能,防止:a)人身伤害;b)钢丝绳或链条因松弛而脱离绳槽或链轮;c)异物进入绳与绳槽或链与链轮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