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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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
环节2:专题讲解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 分割前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 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环节2:专题讲解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最主要的区别
•在代位继承中, 被代位人(继承 人)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
•在转继承中,第 一次继承中的继 承人后于被继承 人死亡。
•代位继承是一次 性继承,是由代 位继承人直接从 被继承人那里取 得遗产。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和遗产范围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三、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11/30/2020
环节2:专题讲解
一、继承开始的时间和遗产范围
《继承法》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 死亡时开始。” 《继承法》第三条以列举式的方法指出了遗产 的范围,包括: (一) 公民的收入; (二) 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 公民的林木、牲蓄和家禽; (四)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 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 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 公民的其它合法财产。
•转继承则是二次 继承。
•代位继承人只限 于被继承人的子 女的晚辈直系血 亲。
•转继承的继承主 体包括法定继承 人、遗嘱继承人 和受遗赠人。
区别一
环节3:案例解析
直接继承 转继承 代位继承 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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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节3:案例解析

遗产:90万
分得30万 分得30万 分得3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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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2020
环节2:专题讲解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1、法定继承人范围 •我国《继承法》第10、12条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 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思修继承知识点总结

思修继承知识点总结

思修继承知识点总结一、思想品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的核心内容之一是思想品德。

思想品德在培养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同时,也是指导大学生成长成才的重要保证。

思想品德的培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1. 爱国主义教育。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当代大学生应该具备的品质。

通过学习革命历史和民族精神,加强大学生对祖国的热爱和对民族精神的敬畏,培养大学生具有忠诚爱国的思想品质。

2. 道德修养。

道德修养是大学生的基本素质之一。

通过传统文化和学校开展的各类德育活动,加强大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提高道德素养,增强爱心和博爱精神,培养诚实守信、恪守正义、守法守纪的良好品质。

3. 学风建设。

作为一名大学生,学习是其最主要的任务。

通过学风建设,培养大学生勤奋好学、积极进取的品质,提高学习自觉性和能力,增强大学生的自我管理和自律意识。

4. 社会实践。

通过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使大学生了解社会、了解民生,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培养大学生有益于社会的思想品质。

二、伦理道德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伦理道德。

伦理道德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所需要遵循的一种规范,是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证。

伦理道德的培养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加强:1. 家庭伦理。

家庭伦理是大学生伦理道德的基础。

通过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提高大学生的家庭责任感和家庭观念,增强亲情和孝道,培养大学生健康的人际关系。

2. 友谊伦理。

友谊是人际交往中的一种重要关系,也是大学生成长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通过培养团队合作精神,增强相互信任和协作精神,促进友谊伦理的培养。

3. 职业伦理。

作为未来社会中的一员,大学生要做到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和谐。

通过职业伦理教育,提高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观念,培养健康的职业心态。

4. 网络伦理。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伦理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

大学生要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加强自我保护意识,防止违法违纪行为,保护个人隐私,培养健康的网络行为。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法律部分总结之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

第十章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一节婚姻家庭法一、婚姻家庭法的概念——调整婚姻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结合为配偶的社会关系。

家庭,是以婚姻、血缘和共同经济为纽带的,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组成的生活团体。

二、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2、一夫一妻3、男女平等4、计划生育5、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禁止家庭暴力三、结婚1、结婚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

2)特征——a.必须是男女双方 b.必须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c.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2、结婚的条件:1)法定条件——a.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b.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c.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案例:在校大学生小王和小张从大学一年级认识并相爱,感情非常好,2004年大学四年级时,由于小王通过了GRE考试,即将在毕业之前赴美国留学,而两人认为双方已经完全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法定条件,决定要结婚。

由于当时登记结婚需要所在单位出具证明,两人要求所在学校有关部门出具证明,结果遭到学校拒绝。

学校校规规定——“在校学习期间擅自结婚而未办退学手续的学生,作退学处理;并且被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小王与小张要结婚就必须退学。

问:你认为学校有没有权利不让小王与小张结婚?法律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2条、第4条分别规定:实行婚姻自由制度;只要男女双方达到法定婚龄,又符合其他法定结婚条件,要求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应予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干预,也不能擅自提高结婚年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下列人员的行为构成重婚罪——1. 有配偶而重婚的人2. 没有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3. 上述两种人虽未进行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同居➢案例:2002年1月,田某在广东经商期间,与未婚女青年王某在生意往来中认识,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很快坠入爱河。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 继承法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九页,共62页
(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第十页,共62页
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遗嘱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依其生前所立遗嘱将其遗产转移给 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优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二页,共62页
遗嘱继承的特点:
(1)遗嘱继承人只能是法定继承人范围内的一人或数人;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取得
第三页,共62页
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第十三页,共62页
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四 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第一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第五章

法律基础与思想道德修养第五章

1、必须是公民死亡 时遗留的财产;
2、必须是公民个人பைடு நூலகம்所有的财产; 3、必须是合法财产。
二、法定继承 (一)什么是法定继承? 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范围、继承的先后顺 序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的一种继承方式。 确定继承人范围的依据:婚姻关系、血缘关 系、抚养(扶养、赡养)关系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区分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
1、1986年之前以夫妻名义同居,起诉时双方 符合结婚法定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否则 为非法同居; 2、1986—1994年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时双 方符合结婚条件认定为事实婚姻; 3、1994年以后一律按照非法同居关系处理。
3、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重婚 禁婚亲 无效婚姻 婚前患不应当结婚疾病婚后未治愈 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Case
• 吕方与其妻有一个女儿吕红已结婚。吕方老 两口早年收养一子,取名吕刚,吕刚婚后生 二子取名吕洋,吕冰。1990年,吕刚因病早 逝。1992年,吕方去世。吕方与其妻共有房 屋6间,存款20万元。吕洋、吕冰以吕方收养 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吕方的遗产房屋6间。 吕方的女儿不同意。为此发生争执,吕红将 吕洋和吕冰诉至法院。 (1)吕方的遗产包括哪些? (2)本案中法定继承人包括哪些? (3)遗产应如何分割?
事实婚姻——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
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 夫妻关系。 区别于重婚、通奸、姘居 处理 具有合法婚姻的效力 离婚时适用婚姻法规定 同居时一方死亡按继承法处理
非法同居——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
且不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 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 条件的两性结合。 处理 非法同居应予解除 同居生活期间共同收入和财产按共有财产处理, 双方各自继承和受赠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同居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如果符合继承法相 关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分得适当财产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三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课堂笔记及练习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 第三章 继承爱国传统 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课堂笔记及练习题

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第三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课堂笔记及练习题主题:第三章继承爱国传统弘扬民族精神(第1-3节)学习时间:2015年10月12日-10月18日内容:我们这周主要学习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希望通过下面的内容能使同学们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

一、学习要求1.掌握中华民族的爱国传统;2.掌握新时期的爱国主义。

二、主要内容(一)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传统1.爱国主义的科学内涵爱国主义是人们对祖国的深厚感情,是将个人的命运与祖国的前途、命运密切联系在一起,为国家贡献力量的责任感和为民族不惜牺牲一切的献身精神和行动。

爱国主义是调整个人与国家、民族关系的道德规范,是一项重大的政治原则和鼓舞、凝聚各民族力量的精神支柱,同时还是一种约束人们行为的法律规范。

爱国主义的基本要求是:——爱祖国的大好河山——爱自己的骨肉同胞——爱祖国的灿烂文化——爱自己的国家热爱自己的祖国是个人品德高尚的重要标志。

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体现在对祖国土地的深深眷恋和对祖国山川大地的热爱上;体现在对祖国独特的文明和文化传统的热爱和传承上;体现在报效祖国的情怀和维护祖国利益和尊严的行动上;体现在我们生活和工作的方方面面中。

2.爱国主义的优良传统爱国主义的共同内容:——热爱祖国,矢志不渝——天下兴亡,匹夫有责——维护统一,反对分裂——同仇敌忾,抵御外侮。

在新的历史时期,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继往开来的精神支柱;是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纽带;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动力;是个人实现人生价值的力量源泉。

当代的青年大学生应当继承中华民族的爱国主义优良传统,并在新的实践中为其增添新的内容,使之薪火相传、发扬光大。

(二)新时期的爱国主义1.爱国主义与爱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在当代中国,爱国主义和爱社会主义本质上是一致的。

新时期爱国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

新时期爱国主义表现在献身于国家繁荣、富强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之继承法(习题无答案)

大学思想道德与法治之继承法(习题无答案)

甲有二子乙、丙,甲于1996年立下遗嘱将其全 部财产留给乙。甲于2004年4月死亡。经查,甲立 遗嘱时乙17岁,丙14岁,现在乙、丙均已工作。 甲的遗产应如何处理( )
A.乙丙各得二分之一
B.乙得三分之二,丙得三分之一
C.乙获得全部遗产
D.丙获得全部遗产
李某,女,49岁,间歇性精神病人,北京某报社 记者。李某与其14岁儿子居住在北京市海淀区,其丈 夫常年在深圳开公司、每两个月回京探家一次。2000 年3月,李某精神病发作,丈夫不在家。李某的弟媳得 知这一情况后即从天津赶来看护、照顾李某。一天深 夜,李某在弟媳睡着时吞服大量安眠药,经抢救无效 死亡。处理后事时,李某的弟媳出示了一份李某住院 时亲笔手书的遗嘱:为感谢弟媳的照顾,将自己的手 饰及孩子学琴用的钢琴一架赠与弟媳。
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具体适用于下列情况: 第一,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留下遗嘱或遗赠的; 第二,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 第三,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 第四,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 第五,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 第六,遗嘱未处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 序
2.已经成立的收养关系不得解除。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 死亡期间,其子女为他人依法收养的,撤销死亡宣告后,仅以 未经本人同意主张收养无效的,一般不应准许,但收养人和被 收养人同意的除外。
3.请求返还原物。撤销死亡宣告后,本人可请求返还财产。 因继承法而取得财产的自然人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 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原物已经由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 三人可不予返还。
A.胡某、甲、乙可以继承钱某的遗产
B.甲和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C.胡某和丙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D.乙和丁可以继承吴某的遗产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思修期末复习资料》继承法.doc

民事权力制度之继承权民事权力主耍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继承权、人身权。

1、继承的定义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死者叫做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叫做遗巴而依法继承遗产的人就是继承人1985年4月10第6届人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1985年10月1日起施行2、法定继承的分配原则继承开始后,由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则第〔顺序继承人继承。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原则上均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人应适当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上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时可以多分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案例1王某,女,58岁,未婚;李某,男,61岁,两人同创办了一公司。

李某妻子去世多年,无子女,两人在半年前登记结婚。

但因忙没举行婚礼。

不幸李某得病身亡。

李某的侄子要求继承李某的财产,并指责王某说:"你和李某结婚,没有举行过婚礼,亲朋好友也没请过,我们不承认你是李家的人,你无权继承李某的财产。

我是他亲侄子,才是他唯一的继承人。

〃王某认为她才是李某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3、胎儿的继承问题“遗产分割时,应出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案例2谷某,妻子已亡,有一子谷子、一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已生有一子谷孙,因与其妻金某均为少数民族,经批准生育二胎。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起名谷弟,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40000元谷子的继承入:父谷某、妹谷女、子谷孙、妻金某胎儿谷弟有无继承权?谷子的遗产继承入应为:父谷某、妻金某、子谷孙、金某腹中胎儿谷弟案例3谷某,妻已亡,子谷子、女谷女,均已成家。

谷子有一子谷孙,妻金某。

1992年4月,金某已怀胎6个月,谷子在外出时遇事故死亡,留下个人遗产房屋4(可、存款4000元。

金某因悲伤过度,孩子胎死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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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专题
继承法
人最宝贵的是生命,但生命总有终结的一天。 死亡,是难以违背的自然规律。财产是生不带来死 不带去的,那么,在公民死亡后如何来处理遗留的 财产呢?这就涉及到财产的继承问题。 继承是一项重要而普遍的法律事实。每一个人 都可能被继承或者继承他人的遗产。通过继承,财 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财产分配制度得以体现。
案例分析
张三夫妻共有存款50000元。张三有一老母亲,儿 子甲刚参加工作,女儿乙在读初中。有一天,张三突 然死亡。在清理遗物的时候发现张三亲笔签名书写的 遗嘱一份,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中提到5000元留给 女儿乙读书。张三死时,其妻子怀孕四个月。
问题:1、遗产是多少?
2、继承人有哪几位? 3、如何分割遗产?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的规定:
继承开始后,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没有任何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因此,死者的遗嘱如果有效,应按照遗嘱继承,5000元由
其女儿继承。(生前为第三人设定的财产不能作为遗产)
20000元死者没有遗嘱属于遗产,就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遗嘱的效力
先确认遗嘱是否是死者真实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死者 的遗嘱属于自书遗嘱。 自书遗嘱的生效要件是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注
明年、月、日。本案中的自书遗嘱符合生效要件。
如果该遗嘱不是死者生前被胁迫或被欺诈的情况下订 立的,那么,该遗嘱合法成立并生效。 公证遗嘱——法律依据: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 经公证机关办理。
3、丧失
—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特别注意:1)不论杀害的动机如何;2)不论既遂还是未遂。 — 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特别注意:1)杀人动机是争夺遗产;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 虐待或遗弃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 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丧失的法律意义
— 继承权的丧失由人民法院判决。 — 继承人只丧失对该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 丧失继承权的公民的晚辈直系血亲没有代位继承权。
2、遗赠
遗赠是遗嘱人以遗嘱形式将自己财产的一 部分或全部赠与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 承人以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时生效的 法律行为。 设立遗赠的人称为遗赠人,接受遗赠的人 称为受遗赠人。
遗赠与遗嘱继承的主要区别:
二、继承的基本问题
( 一)继承人与顺序
继承人:依法或依遗嘱取得财产的人,叫做继承人。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注意:
第一,当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能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同一顺序上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
法律有特别规定:胎儿、儿媳、女婿
案例
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出嫁,儿
继承法教学重点及思考题
1、有关继承的几个概念:
继承、遗产、继承人、被继承人 、继承的开始、 继承权的丧失、放弃。 2、继承法是怎样规定的? 3、遗嘱继承的概念、遗嘱的有效条件。 4、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 5、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6、债务的清偿。


中学生王某参加学校统一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不久,
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5年前不幸遇车祸死 亡。甲、乙均年老,无固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 拒不赡养老人,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 依靠儿媳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
四间。按照《继承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可以参加
第一顺序继承?
(二)继承什么——被继承人留有的遗产
1、成为遗产的条件:
观看今日说法《遗产背后的纷争》
案情基本情况:胡宗良一家4口人,胡本人、妻子和两 个女儿。妻子先于胡去世,胡两个女儿都不再胡身边。 胡请保姆照顾自己。老人有60万存款和一套房产,老
人在去世前就写了遗嘱,把60多万存款和一套房产的 遗产全部留给小保姆,并进行了公证,胡先生去世后 保姆张爱兰明确表示要依法接受胡老先生的遗赠了。 而女儿认为父亲这样处置家产是不妥当的,在父亲去 世半年后,胡青将保姆张爱兰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撤 销父亲的公证遗嘱由胡青姐妹继承遗产,保姆能否得 到财产?
2、放弃
继承权的放弃
1)继承权为期待权; 在被继承人死亡前——不行使 在被继承人死亡时——即得权,可行使。
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必须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 否则视为接受继承; 3)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只能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4)继承权的放弃,与赡养义务不构成对价关系,换言之,不得以 放弃继承权为由来证明拒绝赡养的合法性。
2万5千元存款。
本案遗产如何分割?
法定继承人是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
本案中共有几个继承人?
一共有5个。死者的母亲、妻子、女儿、儿子、还有未出生的胎 儿。
如果胎儿存活,法定继承财产20000元分为五份平均分配, 每人4000元。其女儿遗嘱继承加法定继承共9000元。 如果胎儿没有存活,则每人5000元,女儿实际继承10000元
1、继承法的性质,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继承法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 继承法为私法。
继承法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继承法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
继承法总体上为强行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 规范。
2、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假设:王老汉死亡:有三儿一女,老大在外地很少 回家,老二残疾,老三不孝,老四嫁人后还经常回来照顾 父亲。遗产应如何分配?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养老育幼、照顾病残者原则; 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案例:学习、讨论分析有关遗产背后纷争的继承法知识点:
1、从法律上看:胡青是胡老先生的什么人?
2、胡老先生在片中以何种遗嘱形式将遗产赠与给保姆张爱兰? 3、片中的公证遗嘱属于遗赠还是遗嘱继承?
4、胡老先生的60万存款及房屋属于什么财产?
5、保姆张爱兰是否能获得巨额财产? 6、遗嘱形式是否合法? 7、如何正确化分遗产? 8、法律层面之外的道德思考,如何赡养老人?
本案中,:A、B、 C均有继承人 D ,而E有继承人G,唯独F无其 他继承人。 答案: F先死;其次A、B同时死亡;最后C、 E同时死亡。


被继承人王玉和有三子: 王龙:有妻、子。 王虎:有“妻”(未履行登记手续)、子。
王豹:有妻子。
王龙在外地工作,很少回家乡,因给儿子看病,父亲去 世时也未回去料理后事。王虎、王豹对此不满,在没有通知 王龙的情况下将遗产分割,王龙因此与王虎、王豹发生争执。 争执中,王龙执凳将王虎砸伤致死。王龙被执行死刑。王玉 和的遗产怎样继承?
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 胎儿出生时是死体,不继承。 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但不久就死亡的,其继承 人是胎儿的继承人——母亲。
(三)继承开始
1、继承自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2、宣告死亡的,死亡日为判决本身生效之日。
3、存在相互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先后时间的 依此推定: 1)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继承的法律特征
继承发生的法定原因:继承是以自然人的死亡 和留有个人合法财产为前提。 死者有继承人且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二) 继承法
继承法:是调整财产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谁继承?
继承谁?
何时继承? 继承什么? 怎么继承?
在一次春游时不幸坠崖身亡。其父身患重病,又遭失子之痛, 不久也去世。保险公司依合同给付2000元保险金。
该中学生的母亲和爷爷谁有权取得保险金?
爷爷和母亲都有权取得保险金,但份额不同。
2000元 父1000元 母1000元
爷爷500元
母500元
一、继承法及其基本原则
(一)继承的概念
继承:继承人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 人的有效遗嘱,无偿取得其死亡近亲属遗留 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时间上具有特定性。 (只有公民死亡,他的财产才算遗产)
2)公民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性质上具有合法性。
(贪污、受贿、走私、贩毒、洗钱、偷盗、抢劫得来的财产都不算遗产) 3)公民死亡时依法能够转移给他人的个人财产,范围上具有限定性。
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应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 其余为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遗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约定分别 所有的财产,为个人财产。 (单位分配的房子不是遗产——只有使用权。生前确定了受益人的财产 不能作为遗产。 无奈婚姻中的事实婚姻不能分得遗产。)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 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
以上பைடு நூலகம்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 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2、遗产的范围
公民的收入、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 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 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 公民的债权、有价证券等其他合法财产。
几个特别问题: 1)遗产包括履行标的为金钱、财务的债权,其他标的的债权不得继承。 2)个人承包已获得的个人收益属于遗产;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予以合 理折价,其价额亦属财产。 3)个人承包经营权可否继承,视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无约定且无法律 规定的,不得继承。
(2)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
(3)遗嘱继承人按遗嘱得到遗产后,仍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 序取得遗嘱未处分或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4)遗嘱继承人的法律地位不能代替,即在遗嘱继承中不适 用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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