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代签字有效吗
个人担保协议书简单的担保协议书个人担保协议书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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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担保协议书简单的担保协议书篇一签订日期:签订地点:甲方(担保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基本账户开户行:账号:乙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电话:传真:为保障乙方与债务方(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方”)所签订的编号为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甲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向乙方提供保证担保,甲、乙双方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被担保主债权的种类和期限1.1 甲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债务人在乙方办理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所形成的债权,主合同项下约定业务范围为,期限自 20xx 年 xx 月 xx 日始至 20xx 年 xx 月xx 日止。
第二条、保证担保的范围2.1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为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差旅费、电讯费、律师费等)以及其他所有主合同债务人的应付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3.1甲方的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主合同债务人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如造成乙方损失的,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偿,甲方应立即向乙方清偿主债权。
3.2若除本合同约定的担保方式外,主合同项下还存在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债务人向乙方提供物的担保)的,乙方有权选择优先行使本合同项下权利,要求甲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甲方对乙方承担的保证责任不受任何其他担保的影响,其保证责任的承担也不以乙方向其他任何担保人提出权利主张或进行诉讼/仲裁/强制执行为前提。
若乙方因任何原因放弃、变更主合同债务人向其提供物的担保、变更担保的顺位,造成其在上述物的担保项下的优先受偿权益丧失或减少,甲方同意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之而免除或减少。
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4篇

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4篇篇1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一、合同目的为了保障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务活动的顺利进行,特订立本合同。
二、委托主体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委托方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承接方名称)三、委托内容1. 甲方委托乙方进行_______________(具体投标工程或项目)的投标,向招标单位提交相关资料并参与投标。
2. 乙方应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投标文件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
3. 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投标文件,按时、按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并保证投标报价合理有效。
4. 乙方须遵守招标单位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积极参与评标工作,确保投标结果的公平公正。
五、委托费用乙方根据本合同的履行情况,有权获得甲方支付的委托费用,具体费用标准另行协商确定。
六、违约责任1. 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提交投标文件或提交虚假、不完整的投标文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 若乙方因故未能按时提交投标文件,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得到书面承认,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争议解决本合同的履行和解释均遵循中国法律,如双方就本合同的履行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仲裁/法院等)处理。
八、其他1. 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方和承接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后终止。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以上为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的文本,特此制订并签署。
篇2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为了确保投标人履行合同义务,委托第三方作为担保人对投标人的履约能力进行担保的合同。
在担保合同投标委托保证合同中,担保方承诺在投标人未能如约履行合同义务时,担保方将履行其作为担保人的义务,确保投标人能够按时高质量履行合同。
担保合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6篇

担保合同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书6篇篇1甲方(担保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住址/公司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住址/公司地址: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电子邮箱:___________鉴于甲方同意为债务人向乙方提供某种保证,以担保债务人的债务得到履行,现甲乙双方就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证事项1.1 甲方同意为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向乙方提供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保证。
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保证范围2.1 本保证涵盖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
无论主合同是否变更、解除或终止,甲方在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责任均不受影响。
三、保证方式3.1 甲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即当债务人未履行其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向甲方追索,甲方需无条件承担相应责任。
四、保证期限4.1 本保证自签署之日起生效,直至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得到履行完毕为止。
若主合同约定了债务履行期限,则本保证期限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止。
五、不可撤销性5.1 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
在本保证书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擅自撤销或变更本保证书的任何条款。
除非经乙方书面同意,否则任何变更均无效。
六、甲方的义务与承诺6.1 甲方应确保债务人按时履行其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
如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甲方需承担连带责任。
6.2 甲方承诺其具备法律规定的保证人资格,并保证不会因主合同无效而免除其在本保证书项下的责任。
6.3 甲方同意接受适用于本保证书的法律管辖,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
七、乙方的权利与义务7.1 乙方有权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向甲方追索,并要求甲方承担相应责任。
7.2 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及个人私密信息,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泄露。
工程合同签字代签

工程合同签字代签代签授权书是代签流程的起点。
授权书应当明确指出授权人(即合同当事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全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同时,应当明确被授权人(即代签人)的身份信息,以及授权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授权书应当由授权人亲笔签名或按指印,并注明签署日期。
代签合同时,被授权人应当出示有效的授权书和双方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合同文本应当由被授权人在授权范围内签署,并在签名旁注明“代”字,以示区分。
同时,被授权人的签名也应当是亲笔签名或按指印。
为了确保合同的公正客观性,建议在代签合同时有第三方见证人在场。
见证人应当是无关第三方,可以是律师、公证人员或者信誉良好的社会人士。
见证人需要在合同上签字,并注明见证日期,以证明代签过程的真实性。
为了进一步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力,可以考虑对代签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这样不仅可以作为日后可能出现争议的证据,也是对双方责任的一种明确记录。
在合同内容方面,应当详细列明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质量标准、工期要求、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这些内容应当清晰、准确,避免模糊不清导致日后纠纷。
一旦合同签订完成,应当及时办理相关的备案手续。
根据当地法律法规的要求,可能需要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提交合同副本和相关证明文件,以确保合同的正式生效。
工程合同签字代签是一个需要谨慎处理的法律行为。
通过制定规范的代签范本,可以有效地管理风险,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执行力。
在实际操作中,各方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每一步操作都合法合规,以保障合同的顺利执行和工程建设的圆满完成。
担保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5篇

担保合同不可撤销担保书5篇篇1本担保书为不可撤销的担保书,由我方(担保人)签署并确认,以确保被担保人履行其义务和责任。
本担保书所涉及的内容丰富、严谨,旨在确保相关交易的顺利进行。
一、担保事项我方对被担保人所欠债务承担不可撤销的担保责任。
担保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被担保人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
二、担保范围本担保书的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被担保人未履行的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2. 因被担保人违约所产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费用;3. 债权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三、担保期限本担保书的担保期限为自担保书签署之日起至被担保人全部履行完毕借款合同项下的义务为止。
四、担保方式本担保书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即被担保人未能履行债务时,我方将无条件地承担还款责任,并负责支付所有应付款项。
五、保证事项我方在此郑重保证:1. 本担保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具有法律效力;2. 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务确实存在,且被担保人未能履行相关义务;3. 在接到债权人要求履行担保责任的通知后,我方将立即支付所有应付款项;4. 本担保书不可撤销,不因被担保人状况变化或任何其他原因而撤销或解除。
六、违约责任若我方未能履行本担保书所约定的担保责任,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我方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1. 赔偿债权人因违约所受的所有损失;2. 承担因违约而引起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等。
七、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本担保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因本担保书引起的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条款1. 本担保书是无条件的,不受任何因素影响;2. 本担保书的修改、补充须经担保人和债权人书面同意;3. 本担保书一式两份,担保人和债权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签署及生效本担保书自担保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贷款担保人不亲自到场担保能生效吗

贷款担保人不亲自到场担保能生效吗贷款合同的贷款担保人不仅需要有法律规定的条件,而且还需要对贷款合同进行签字,但是对于贷款担保人需不需要亲自到场签字或许大家就存疑了。
接下来由我将带来贷款担保人不亲自到场担保能生效吗的相关知识,请大家阅读并了解我为大家带来的文章。
一、贷款担保人不亲自到场担保能生效吗担保人没有到场签字的贷款合同合同有效,但是担保条款不生效。
担保合同的那部分无效,借款合同是否要根据是否符合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银行贷款合同依然有效,但是如果经鉴定担保合同非您本人签字,担保合同无效。
二、银行贷款担保人手续1、贷款对象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具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即要求借款人有合法的身份。
3、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4、对首付款的要求,银行间有些许差异。
5、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押或质押,或有符合规定条件、具备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
6、具有购房合同或协议。
7、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个问题是需要看具体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贷款担保人是需要到场的。
三、贷款的还款方式1、等额本息还款:即贷款的本金和利息之和采用按月等额还款的一种方式。
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多数银行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都采用了这种方式。
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相同;2、等额本金还款:即借款人将贷款额平均分摊到整个还款期内每期(月)归还,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到本次还款日间的贷款利息的一种还款方式。
这种方式每月的还款额逐月减少;3、按月付息到期还本:即借款人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归还贷款本金〔期限一年以下(含一年)贷款适用〕,贷款按日计息,利息按月归还;4、提前偿还部分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部分贷款金额,一般金额为1万或1万的整数倍,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出具新的还款计划书,其中还款金额与还款年限是发生变化的,但还款方式是不变的,且新的还款年限不得超过原贷款年限5、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即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可以提前偿还全部贷款金额,偿还后此时贷款银行会终止借款人的贷款,并办理相应的解除手续。
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民间借贷中,找一个担保人对借贷进行担保,这是再正常不过的方式了,问题是:如果担保人只签字有没有法律效力,法律效力力度又是如何?针对这个情况,以下催天下小编整理相关内容!一、民间借贷担保人只签字有效吗一般来说签字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需要承担担保责任,但是如果是在不知情情况下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重大误解,可以依法起诉到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担保责任可以起诉担保人吗首先要先分清保证人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1、若保证人是一般保证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对一般保证人来说,原告若仅起诉保证人的,因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所以原告的债权利益无法得到实现。
2、若保证人是连带责任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6条的规定: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合同范文 担保人未在最高额合同保证书签字,但在贷款申请书和担保承诺书是签字有效吗

担保人未在最高额合同保证书签字,但在贷款申请书和担保承诺书是签字有效吗借款担保承诺书甲方(债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乙方(债务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丙方(保证人):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姓名身份证号:电话:地址:就乙方在甲方借款事宜,经各方协商,达成借款协议如下,供各方遵守:一、乙方向甲方借人民币(大写):,小写:;二、借款期限:年月日起至年月日;如乙方不能按期偿还借款,乙方按借款额的日千分之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因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三、丙方作为保证人,为乙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四、本合同发生纠纷提交沧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任丘办事处。
五、本合同各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年月日借款承诺书先生/小姐:本人(身份证号:话:)向您的借款人民币万元(¥:),(详见《借款协议》)。
本人承诺以个人所有及公司共有财产为上述债务及相关费用的清偿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同时用xxxxxxxxxxx有限公司xx%股份作为责任保证担保。
特此承诺承诺人签字:身份证号:年月日股东签字:身份证号:年月日借款担保书范文_____有限公司:根据(借款人)的申请,贵公司同意向其提供贷款(大写)_____人民币。
本保证人同意为该项贷款担保。
特此开立本保证书,向贵公司担保下列各项:一、本保证书为无条件、不可撤销的保证书,担保贷款本金为元_____整(大写)_____和该贷款项下所发生的利息和费用。
二、本保证书保证归还借款人在_____字第_____号贷款合同项下不按期偿还的全部或部分到期贷款本息,并同意在接到贵公司书面通知后十天内代为偿还借款人所欠借款本息。
如本人不能履行上述担保责任时,接受你公司委托我单位从本人工资账户中扣收全部贷款本息,如账户中存款不足,本人将继续负责偿还借款人应偿付贷款本息及费用。
三、本保证书在贵公司同意借款人延期还款时继续有效。
四、本保证书是一种连续担保和赔偿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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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担保合同代签字有效吗篇一: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20XX-11-20XX31人阅读保证责任主债务到期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怎么履行?以下是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效力一些知识的介绍,希望能为您提供一定的参考。
相关知识:保证人如何行使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还有法律责任吗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一、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的性质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保证期间都是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计算。
但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那么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还有效呢?1、“法不禁止即自由”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承诺,而且也是法治国家普遍信奉的一项法治原则。
既然现行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保证合同,那么,便不应当否认这种保证合同的法律效力。
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保护,也体现了“契约自由”、“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
2、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定:“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笔者认为,担保法的意义就是在于保障债权的实现,尽管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情况的条文规定,但根据担保法“保障债权的实现”的精神,认定该种保证行为显然也是和该精神一致的,并没有相互矛盾。
且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其最终是按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说,保证人属于第二还款来源。
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显然也不违背该保证定义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从另外的角度也默认了这种保证形式的有效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定:债务“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上述规定以下详述。
二、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如何履行该保证期限分两种情形看待:1、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保证,仍然是对主债务的保证,因为,在诉讼时效内,债务人仍然有履行债务的义务,而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在签订合同时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务的履行期已届满(被欺诈,下述。
),其自愿承担保证的行为并没有增加其风险,也没有违反其本意,故此,保证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务签订的保证合同,应当从合同生效之次日起开始计算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长于诉讼时效的,债务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履行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的前置程序。
当然,如果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即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情形,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届满且即将过诉讼时效履行说明或告知义务。
否则,由于其债务本身丧失了胜诉权,在本身债务履行出现履行障碍的前提下仍然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不公平的。
2、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
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该种情形的保证,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放弃,由于债权人丧失仅仅是胜诉权,因此,保证人提供的保证行为仍然是对债务的保证,但应该认为,债权人或者债务人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主债务履行期已经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说明或告知,这属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义务,因为,在该种情形下,要求保证人签订保证合同显然增大了保证人的风险,除非有证据证明保证人事先已经知悉。
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的,应当视为对保证人的欺诈,依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
以下情形均假设已告知保证人的:(1)如果是债务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重新计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保证行为。
(2)如果是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人不知情且明确表示不承担债务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果债务人知情的,宜认定是债务人对债权的重新确认。
(3)如果是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的,则宜认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形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务人是否知情都不应承担责任。
篇二:代签字保险合同篇一: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代签名行为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要明白代签名对合同效力的影响,首先要了解法律要求被保险人和投保人签名的法律缘由。
从投保人一方看,《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而这告知应是书面的,投保人的签名则表明对告知的认可。
从被保险人一方看,含有死亡保险的保险合同的订立,其所以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不可,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的产生,即投保人随便以他人的生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积极促使或消极放任保险事故的发生。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对保险合同的效力有重大影响。
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签字既代表合同当事人的要约又代表投保人对告知义务的履行,因此没有投保人的签字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未能成立,更严重的是影响投保人的告知义务履行从而影响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
在另一方面,因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是保险合同的双方主体,被保险人只是合同的关系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他几乎没有选择的权利,但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却转变为维持合同效力的事实主体,如果没有他对投保人的选择,潜在的风险是巨大的,如在广州发生的黄某为谋取保险金,雇佣杀手杀害其未婚夫一案中,即是黄某以其未婚夫为被保险人投保巨额保险,代其在被保险人栏中签字后买凶杀人。
为防止类似情况的发生,法律必须在这失衡的关系中对被保险人作出补救,即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让被保险人通过对投保人的自愿“选择”,从而来规避可能的道德风险。
值得强调的是,被保险人签名必须是自愿的,任何受到欺骗、胁迫等非自愿的情形都导致“同意”意思表示的无效。
我国《保险法》对上述“同意”有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要求,即实质要件必须被保险人对投保行为“同意”,形式要件是该“同意”必须是以“书面”形式体现,在实务中“书面同意”主要表现为被保险人在投保书中相关栏目中亲笔签名。
换句话说,如果没有体现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余书面材料,投保书中被保险人签名栏中被保险人亲笔签名是证明被保险已“书面同意”的唯一证据。
没有此唯一的证据的后果是: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表明被保险人已经书面同意,否则,被保险人没有书面签名同意投保将导致该保险合同在订立时就违反法律的规定,从而导致保险合同的无效。
如在1996年上海一客户李某诉某外资保险公司一案中,李某的妹妹以李某为被保险人投保,受益人为李某。
后李某以未征得其同意为由,要求解除合同,退回保险费。
法院最后支持李某的诉讼请求。
有人会问,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签名可不可以代理呢?我们的回答是:不可以。
因为代理是民法中概念,它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而从签名本身来看,它是一种事实行为,应该由事实义务人本人进行,不能进行代理。
从保险合同的约定看,投保书中已有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名栏”,可以认为合同已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本人必须自己完成签名。
如我国《民法通则》在“代理”一节中就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因此,任何“代理”签名的行为都是无效的。
《国际金融报》(2000年08月30日第五版)篇二: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1]百度文库专用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潘红梅内容提要: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和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
由于保险人理赔行为的不规范操作、审判机关片面强调保护“弱势群体”、社会媒体的炒作,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
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和这三年来的法律学习,拟写一篇《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作为我的毕业论文。
论文将从一、从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看,保险人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缺乏依据;二、从证据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保单无效;三、从保险人利益的角度看,代签保单无效对其并非完全有利等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关键词:代签名、人身保险合同、法律效力、研究伴随着我国保险业,保险制度的曲折历程,在我国,与保险相关的法律可以说也经历了一个曲折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的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保险纠纷诉讼案件日趋增多,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使得保险诉讼案件成为社会焦点。
在众多的保险理赔案件中,保险人以投保单上不是被保险人签字为由,主张保单无效,拒绝承担保险责任,成为典型的案例。
而因此引发的客户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成为热点。
《保险法》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人身保险实践中有两种情况:一、没有代理权却以保险代人的名义代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二、保险代理人在当事人没有投保意思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与保险人订立合同。
第一种情况对投保人来说可能构成保险欺诈,第二种情况下是当(:担保合同代签字有效吗)事人没有投保的意思,保险合同根本不成立。
本文所论述的代签名问题不包括以上情况。
一、从法律角度看,保险人不能仅以代签名主张合同无效无据可依。
首先,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运作是寿险公司经营的基础和关键。
人寿保险业及保险公司的发展壮大受法律法规的指导。
不按照法律行事或忽略了法律要求,将会使寿险公司受到重大损失和处罚。
法律的目的是保证保险合同的平等。
自愿。
公平,诚实,信用性,同时保护保险人和投保人双方面的利益。
使之达到平衡。
《合同法》第10条: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