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7.12.30•【文号】银发[1997]565号•【施行日期】1997.12.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7)第4号--废止<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等37件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布日期:2007年1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5日)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发[1997]565号)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映。
1997年12月30日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和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若干意见为贯彻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的内控机制,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现就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建设提出如下意见:一、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党的十五大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统一认识,强化管理,尽快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机制,为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保证我国金融业稳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完善和加强我国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各金融机构要切实提高对内部控制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在全面清理现行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借鉴国际经验,按照《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指导原则》的要求,抓紧整章建制,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形成一套责权分明、平衡制约、规章健全、运作有序的内部控制机制,把经营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使违规经营和大案要案有明显下降。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办发[1999]38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办发[1999]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162ad36443610661ed9ad51f01dc281e53a560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银办发[1999]38号1999年3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行属各高校:《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已经总行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若干意见一、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中国人民银行培训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适应金融改革发展的需要,紧紧围绕履行中央银行职责,培养现代金融专业人才。
根据中央银行对各级干部的要求,通过制度化的短期在职培训方式,及时进行新知识、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以政策、业务操作为重点,逐步提高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人员,尤其是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政策水平与业务素质。
培训工作的基本目标是针对金融干部队伍实际情况,逐步建立规范的培训制度,按照“分级分类、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培训。
通过适应性在岗培训,提高中央银行现有干部履行职责的水平与能力;通过任职资格培训,培养与发现具有现代金融管理能力的各级专业管理干部;通过金融专业证书的考试制度,形成自觉培训与竞争上岗的良好风气与机制。
二、培训工作的组织管理体制中国人民银行干部培训实行总行培训中心、分行(营业管理部)和中心支行人教处(科)三级培训管理体制。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培训计划、统编教学大纲、统定评估标准、归口培训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的管理体制,即由总行培训中心根据分行和总行各司局提出的年度培训需求拟定年度培训计划,报经总行批准。
总行培训中心还将根据培训类别与培训重点要求,统编分类教学大纲,明确课程和教材、教学重点、考试测评、教学辅导等要求,报经总行批准后随年度计划一起下发;培训结束后,总行培训中心将会同分支行一起统评培训绩效,以考核培训效果。
通知与通报

关于召开涉外饭店星级评定工作会议的通知
各地市旅游局、省涉外星级饭店评审委员会委员: 兹定于×月×日在××市召开全省涉外星级饭店评定工作会议。现 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内容 1.传达全国涉外星级饭店评定工作会议精神;
2.讨论全省涉外星级饭店现状,表彰优秀饭店;
3.布置明年评审工作。着重研究如何用星级饭店评审,复审等手 段促进饭店管理与服务跃上新台阶问题。
关于××、×××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各区县旅游局、市属各旅游部门、企事业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工作需要,经局党委研究决定:
××同志任企管处处长,免去其办公室主任职务;
×××同志任××旅游公司总经理。 中共×市旅游局党委(印章)
2002年5月10日
国务院关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列入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职责、任务和开展工作的需 要,国务院决定该委员会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 国务院
指示性通知一般没有附件,全文都是指示内容。正文一般 由通知原由、通知内容、执行要求三部分组成。 (1)通知原由。主要先写清制发通知的原由,包 括摆依据、讲背景、论意义,说明为什么要办某种事项。要求概 括精练、简洁明确、理由充分。写完原由后紧接着用“为此,特 作如下通知”、“特通知如下”等承启用语,转入通知内容。如 事属紧急,可在通知之前加上“紧急”二字。 (2)通知内容。要写清向下级部署的具体工作任务 及如何开展有关工作的批示、要求。 (3)执行要求。是通知正文的结尾,要求简明有力, 针对性强。一般常用的结尾有:“以上,请认真贯彻执行”、 “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抓紧贯彻落实”、“望转告所属,遵照办 理”等;也有的进一步提出“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经验,请及时 反馈”或“请将贯彻执行情况于×月×日上报”等具体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7.21•【文号】银发[2004]154号•【施行日期】2004.07.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04年7月21日银发[2004]15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总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现将修订后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现专业技术人员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建设一支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队伍,为全面履行中央银行职能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人民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坚持党管人才的原则,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本办法所指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取得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实行分级负责、评聘分离、择优聘任、聘期考核、职薪挂钩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各级人事部门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承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聘任、考核、培训和档案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第六条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专业技术职务所应具备的条件,是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不与工资福利等待遇挂钩。
第七条专业技术资格可通过评审、认定、考试和考核确认等方式取得。
第八条专业技术资格的取得按照个人申报、组织推荐、专家或社会评价、公示、授予资格的程序进行。
第九条申报、推荐或授予专业技术资格一般不受岗位、职数的限制。
第十条总行负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中心支行(分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初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4.06.14•【文号】银发[2004]126号•【施行日期】2004.06.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4年6月14日银发[2004]12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岗位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人民银行拟通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促进员工队伍专业素质提高,建设一支学习型、研究型、专家型、务实型和开拓型的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是指以人民银行相关岗位应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为基本内容,按照岗位分类要求对人民银行系统员工进行规范的理论和技能培训与考核。
第三条人民银行系统以岗位任职资格培训为基础,以岗位任职资格考试为依据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考核。
中国人民银行全体员工均需参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要求所有在岗员工,对所在岗位要求具备的综合素质和专业知识及技能达到应知应会。
第二章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分类第四条根据人民银行职能以及业务划分,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和考核分为以下几类:(一)货币政策类(适用于货币政策、调查统计、金融市场、经济金融研究岗位);(二)金融稳定类(适用于金融稳定岗位);(三)金融服务类(适用于会计、支付、征信、国库、货币发行与金银管理岗位);(四)综合管理类(适用于支行行长、条法、人事、党群、办公综合、国际(或外事)、保卫、老干部工作岗位);(五)外汇管理类(适用于外汇管理岗位);(六)反洗钱管理类(适用于反洗钱管理岗位);(七)科技类(适用于科技管理岗位);(八)监督与内控类(适用于内审、监督、纪检岗位);(九)后勤类(适用于后勤管理岗位)。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4.02.25•【文号】国办发[1994]32号•【施行日期】1994.02.2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银行业监督管理,外汇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1994年2月25日国办发〔1994〕32号)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中国人民银行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保留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人民银行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大力强化金融宏观调控职能,建立在国务院领导下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调控体系,使人民银行成为真正的中央银行。
一、职能转变需要强化的职能:将货币政策的制订和操作主要集中在人民银行;加强调查研究、统计分析和各种数据的监测反馈工作,建立并完善调查统计体系和货币政策预警系统;将原来的金融管理部门按行业分解为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等,加强对金融业的分业管理;加强金融立法和稽核监督检查工作;强化对外资金融机构和中国驻海外金融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和完善支付结算系统;加强金融职工队伍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强化对各类金融从业人员的规范管理。
需要转变和弱化的职能:从主要依靠信贷规模管理,逐步转变为运用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利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手段,调控货币供应量,保持币值稳定;不再办理对非金融机构的经营性业务,逐步将目前人民银行管理的专项贷款业务移交给即将成立的政策性银行管理,将黄金配售指标管理逐步改由黄金市场进行调节;将部分后勤服务职能从行政机构中分离出去,成立机关服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9.03.23•【文号】银办发[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2009年3月23日银办发[2009]53号)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高度重视下,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入推进,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和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按照行党委和人民银行政务公开领导小组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人民银行政务公开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各单位要继续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从实际出发,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工作力度,积极主动、稳妥有序地推动政务公开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进一步提高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深化政务公开是坚持依法行政,推进行政体制改革、扩大民主权利、建设透明和服务政府、促进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并以身作则,充分认识政务公开工作对于促进人民银行依法行政,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提高履职水平和服务效能,增强中央银行公信力的重要意义,把政务公开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要加强领导,主动部署,做好督促和协调,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深入贯彻落实《条例》(一)把主动公开作为日常性、持久性的工作。
继续规范和完善政务公开信息的主体、内容、形式、载体,对公开和不予公开的信息要严格分类管理,依法按流程操作。
坚持动态公开信息,凡是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属于人民银行履职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可以公开的信息,如实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4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2312416f02d2af90242a8956bec0975f465a4b9.png)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2000年1月6日银发[2000]14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实际贯彻执行。
附中国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
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
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
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
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五条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银办发[2001]340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2001.12.14
【实施日期】2001.12.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的实施意见
(银办发[2001]340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省府)城市中心支行,人民银行党校,人民银行北京培训学院,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十五”规划》,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顺利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培训的管理
(一)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原则,人事教育司统筹安排总行机关干部,分行、营业管理部副厅级以上领导干部和中心支行“一把手”的培训。
(二)人事教育司归口管理各司局主办的面向人民银行系统的,推行新的管理规定、业务
操作规程等专项培训。
各司局要于每年11月底前,将下一年度培训计划报到人事教育司,经汇总审核,报主管行长批准后,由各司局执行。
培训通知由培训主办司局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培训地点尽量安排在北京、郑州培训学院。
(三)人事教育司统筹规划国(境)外培训。
国际司根据培训规划的要求,负责国(境)外培训项目的开发及对外联络。
人事教育司根据人才培养计划确定培训人员,并与国际司共同负责培训项目的组织与实施。
(四)北京、郑州培训学院根据职责分工和人事教育司提出的年度培训计划和要求,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年度培训计划,设计培训项目,提出具体的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培训通知由培训学院与人事教育司联合下发。
(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根据总行的年度培训计划,统筹规划本辖区干部教育培训,重点负责机关干部、辖区内副处级以上干部和县支行“一把手”的培训,也可授权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教育培训。
各单位要根据以上分工和《关于调整人民银行干部教育培训管理体制的通知》(银发(2001)279号)要求,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培训工作。
二、培训与干部的考核、使用
(一)新入行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成绩作为分配工作岗位的依据之一。
岗前培训要体现“学用一致”的原则,着力提高新入行人员适应职位要求、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
(二)凡拟任上一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均应参加党校或人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