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规范官员亲属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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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

关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解读作者:邵国晶来源:《科学导报·学术》2020年第15期摘要:近年来,通过巡视巡察反馈意见和各级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腐败案件来看,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现象比较突出。

本文从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表现形式、对策措施等方面进行分析阐释,只在为整治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提供参考。

关键词: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1、引言近期,中央主题教育领导小组印发通知,要求整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经商办企业问题。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破坏市场规则,滋生蔓延腐败,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影响党和政府形象。

2、违规经商办企业违反哪些规定禁止领导干部及其亲属经商办企业自古有之。

唐代《唐六典 ·吏部》就规定:“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伯叔、堂兄弟姊妹)以上亲,自执工商,家专其业,皆不得入仕。

”改革开放30余年,为规范领导干部及其配偶子女经商问题,党和政府发布规定多达几十份,纵观其发展过程,大概经历了几个过程。

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如火如荼,经商办企业成为社会潮流,一些公职人员及其亲属利用职权经商办企业获取暴利,引起社会的强烈不满。

为了制止这种现象,1985年1月,中央纪委以一号文件形式启动对领导干部经商的清理,同年5月中央印发《关于禁止领导干部的子女、配偶经商的决定》,第一次对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办企业提出禁止性要求。

这一时期,主要以中央、国务院发文规范进行清理为主,内容明确简略。

2000年5月,中纪委印发《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要求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均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不准与该干部管辖的部门、行政机构、行业内的机关、社会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直接发生商品、劳务、经济担保等经济关系。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

禁止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及处理此类问题适用的有关法规条款一、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 日起施行)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

不准有下列行为:(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 年3月22日起施行)第十条《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2016国家公务员考试申论热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权威论述]对于执法机关严格执法,只要符合法律和程序,各级党委和政府都要给予支持和保护。

——习近平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

一切违法违规的行为都要追究,一切执法不严不公的现象都必须纠正。

——李克强[内涵]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

其中,严格是执法基本要求,规范是执法行为准则,公正是执法价值取向,文明是执法职业素养。

[意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

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总体上解决了有法可依问题,如何确保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已成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所在。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必须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形成人们不愿违法、不能违法、不敢违法的法治环境,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行政执法机关担负着贯彻实施宪法和法律的重要职责,是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者、推进者、捍卫者。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如何,很大程度上反映着政府法治形象,体现着国家法治文明程度,影响着法治中国建设进程。

只有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全面正确实施,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

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举措。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行政执法工作最重要的价值追求所在。

如果执法不严、执法不公,该处罚的不处罚或者同事不同罚,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社会就失去了最起码的公平公正,就会引发大量社会矛盾、影响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因素大量存在,因劳资纠纷、医患纠纷、环境污染、征地拆迁等问题引发的矛盾多发局面短期内难以根本扭转,对行政执法机关发挥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

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00.09.30•【文号】•【施行日期】2000.09.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企业正文海关总署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2000年9月30日)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四次全会提出的“省(部)地(厅)级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央纪委《关于“不准在领导干部管辖的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的解释》,结合海关系统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对海关系统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从事经商办企业活动,作出如下规定:一、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在该领导干部所管辖的业务范围或关区内,在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董事、董事长、正副总经理、总裁、主管进出口报关业务的部门经理)。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不准个人经办、与他人合办,或以承包形式经营或从事下列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一)经营专业报关企业,预录入公司或从事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含国际快递)的报关业务。

(二)经营保税仓储企业(含堆场、出口监管仓库)或从事保税仓储业务。

(三)经营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企业或业务。

(四)在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合同报备、报核业务。

(五)从事收购、拍卖海关罚没物品的经营活动。

(六)从事海关票证印制、海关服装制作、办公设备(含防伪设备)的购置、维修以及海关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投标、承包、采购等活动。

三、本规定适用于总署司局级以上和各直属海关单位的署管干部。

四、违反本规定的,要限期纠正。

或者配偶、子女停止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或者领导干部本人辞去现任职务。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条例》第76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配偶子女及亲属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和政策界限

第76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
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区域或者业务范围内的
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
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
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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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总结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总结

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总结精品文档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总结篇一: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4领导干部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情况汇总表填表单位(盖章):篇二:关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工作总结XXX关于领导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治理工作的情况总结根据区委发[2010]6号《关于开展“三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文件精神,我会领导高度重视,实行“一把手”亲自抓,采取措施,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了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经对照自查登记、单位内部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组织认真核实,我会无一例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现将工作开展以来的情况总结如下: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

文件下发后,XXX党支部书记XX同志立即主持召开了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迅速将文件精神传达到全体党员干部,通过学习相关文件,开展专题讨论会等形式,进一步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对广大党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进一步筑牢思想道德防线、廉洁从政、勤政为民、高效服务具有重要意义。

二、狠抓落实,确保实效。

我会现有中共党员12名,其中包括处级领导干部6名,科1 / 3精品文档级1名。

为确保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成效,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安排专人值守,定期汇总情况,支部研究办理。

在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未接到有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反映、问题举报。

二是广开言路,掌握一手资料。

主要采取开座谈会、“一对一”个别谈话等多种形式,广泛收集情况。

从干部群众反映的情况看,我会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都能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如实向组织汇报情况,无虚假、不报、漏报、瞒报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三是在单位内部公示领导干部自查情况。

我会对6名处级和1名科级干部本人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自查结果无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进行了单位内部公示,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公示期间未接到干部群众的不同反映。

四是个人自查,组织核实。

领导干部严格按照文件进行了对照自查,无一例违规经商办企业的情况。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廉政约谈记录[001]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廉政约谈记录[001]

公职人员亲属经商廉政约谈记录近方出现了一些公职人员的亲属涉嫌经商不当的问题,严重影响
了人民群众对民生事业的信任。

为了加强监管、规范行为,政府近期
进行了一次廉政约谈。

这次约谈主要针对公职人员的亲属经商问题展开。

约谈过程中,
政府代表与涉事人员进行了面对面交流,详细了解了他们的经商背景、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各方面情况,并就相应的问题进行了有建设性
的讨论。

根据约谈情况的反馈,不少公职人员的亲属越界经商的问题较为
严重。

涉事亲属利用公职人员的权力关系和资源优势,通过与官员交
换利益,插手政治、经济事务,大力扩张经营,牟取不正当利益导致
不良影响。

此外,不少亲属还存在经商行为不规范、税收违法、环保
不达标等问题,这些问题与公职人员的职责不符,严重违背了对公职
人员及其亲属的规定。

此次约谈的目的不仅在于警醒个别公职人员和其亲属把握职权、
利用资源、占用时间从事非法活动的危害性,同时也为了加强对于公
职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教育和管理,要求其切实履行职责、自觉遵守
法规,努力树立风清气正的形象。

政府也将进一步完善制度、加强监管,规范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的行为,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干净、廉洁、服务的政府形象,实现社会公平与和谐的目标。

在此次廉政约谈中,政府代表表示,政府将继续加强对于公职人员及其亲属经商行为的监管,对于政治经济问题进行严谨的审查,加大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

同时,也希望公职人员及其亲属能够自觉履行职责,促进清正廉明政风,争取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

这次约谈有效推动了政府的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进程,给全社会都带来了积极的启示,可以起到深刻的教育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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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2015年5月4日,上海《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行为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实施。

这一规定引发人们纷纷点赞。

2015年2月2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制订相关文件的汇报;并在3月5日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海代表团审议时,肯定上海市委针对少数领导干部配偶和子女经商办企业的问题提出进一步规范的意见,要求上海在试点中按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稳妥实施,在实践中发现问题、不断完善,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

深度解析
[现状剖析]
当前社会是一个人情社会,人际关系比较紧密,尤其因为领导干部有权,不仅其本人容易受关系所累,其家属也是“最受欢迎的人”。

有的人为了扩大关系网,达到个人目的,想出种种办法接近领导攀附权势,甚至不惜重金拉拢腐蚀领导的家属,把这些他们认为有用的人拉下“海”,从而为自己傍到“靠山”。

如此“潜规则”,是腐蚀党员干部、败坏党风的沉疴毒瘤。

大量事实证明,领导干部一旦掉进关系网、人情陷阱而不能自拔,很容易出问题。

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办企业获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已经成为中央巡视组发现贪腐领导干部的重要线索之一。

[原因分析]
近年来,随着清理官员在企业兼职的力度加大,“红顶商人”现象得到了遏制,但是官员亲属经商的现象却屡见不鲜。

官员亲属经商不仅容易产生官商勾结、钱权交易、不当利益输送、贪赃枉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等危害,对党威信、对政府的公信力、对干群关系都造成了消极负面的影响。

对于官员及其亲属经商现象,有关部门曾多次出台禁令,但三令五申之下,这一现象并未被有效遏制。

剖析其中原因,一方面,是公职人员对亲属经商的认识存在严重误区,不少人根本没意识到亲属经商违背了基本的权力伦理和法治精神,另一方面,也是因为相关的规定存在操作性不强、执行力不够、规定不够细化等原因。

[重要性]
上海出台最严新规约束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经商是一种突破和进步。

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和膨胀的私欲,通过不断地高压反腐,打“老虎”拍“苍蝇”,有恃无恐的贪腐有所收敛,但是并没有让腐败绝迹。

要想管住官员手中的权力,还得从外围进行“包抄”,管住领导干部配偶、子女等亲人经商办企业,显得尤为重要。

[措施]
中公教育专家认为,遏制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关键在于“严”字当头。

执行党的纪律要“严肃”,不能有任何含糊。

不能让党纪党规成为纸老虎、稻草人。

习近平强调:“遵守党的纪律是无条件的,要说到做到。

有纪必执,有违必查,而不能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不能把纪律作为一个软约束或是束之高阁的一纸空文”。

党的各级组织要自觉担负起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的责任,要敢抓敢管,使纪律真正成为带电的高压线,否则再多的禁令也都是做样子看的,极易造成破窗效应。

制度的笼子要编织得“严密”一些。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中央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严格要求要落实到位,光靠干部的觉悟还不够,必须有刚性约束,强制推动。

规章制度要发挥效力,必须要结合实际,制定得更加严密一些。

比如,对于有的领导干部的家属交叉任职、跨地区“互相关照”、通过“朋友”进行利益输送等问题,还需要更有力地约束。

领导对自己要“严格”要求,严以用权。

“头上三尺有神灵”,面对群众的眼睛,领导干部自我要求越严越好。

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当官,在处理人际关系和人情问题上,领导干部既要真诚待人,乐于助人,不能六亲不认,更要讲党性讲原则,努力做到慎独慎处慎微,管好自己和身边的人,坚持按党纪国法政策制度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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