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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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

河南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技术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豫政[20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源发[2006]30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更新调整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工作安排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102号)精神,为更好地完成全省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统一技术标准,在〈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GB/T18507-2001)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GB/T18508-2001)基础上有所创新,提高质量和科技含量,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1.1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的范围根据《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并结合我少实施,本次城镇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调整范围是: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建设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内、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产业集聚区、开发区、旅游区等用地一同参与评定。

1.2 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内容城镇土地级别更新调整包括城镇土地分类级别更新或证定和综合级别更新调整(综合定级是城镇国有划拨土地基准地价评估的基础)。

分类级别更新调整是指按照《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的城镇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二级类,并适当取舍三级类,即:⑴商服用地:包括商业、金融保险、餐馆旅馆、其它商服用地;⑵工矿仓储用地:工业用地、创储用地、矿区用地;⑶住宅用地:城镇单一住宅用地、城镇混合住宅用地;⑷公用设施用地:公共基础设施用地、瞻仰景观休闲用地;⑸公共建筑用地:机关团体、教育、科研设计、文体、医卫、慈善用地等;⑹交通运输用地: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民用机场中的站场用地;⑺水利设施:水工建筑设施用地;⑻特殊用地:军事设施、宗教、监教场所、墓葬地。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

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郑州市人民政府二○一○年三月目录前言 (1)第一章规划背景 (2)一、郑州市概况 (2)二、上轮规划实施评价 (3)三、土地资源利用现状 (5)四、土地利用面临的形势 (7)第二章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9)一、指导思想 (9)二、基本原则 (9)第三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 (11)一、战略定位 (11)二、土地利用总体战略 (11)三、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12)第四章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调整 (14)一、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4)二、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 (15)第五章区域土地利用调控 (21)一、明确区域土地利用调控方向 (21)二、强化土地利用功能分区 (22)三、加强县(市)级土地利用调控 (25)第六章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农用地 (27)一、严格保护耕地的数量和质量 (27)二、强化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 (28)三、合理利用和保护其他农用地 (29)第七章促进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31)一、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 (31)二、优化配置城镇建设用地 (32)三、合理安排农村建设用地 (33)第八章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控制 (35)一、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 (35)二、合理确定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 (35)三、中心城区布局安排 (35)四、中心城区规划控制范围外土地利用控制 (38)第九章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和保护 (39)一、构建环境友好型土地利用模式 (39)二、加强土地生态建设和保护 (40)第十章土地利用重大工程与重点项目安排 (42)一、土地利用重大工程 (42)二、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安排 (44)第十一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48)一、加强规划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 (48)二、强化规划实施的经济调节手段 (48)三、完善规划实施的基础保障 (49)四、扩大规划民主决策和公众参与 (49)附表 (51)附图 (60)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和《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总体要求及河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的整体安排部署,结合郑州市实际,郑州市人民政府编制了《郑州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豫国土资发(2006)86号

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豫政办〔2011〕6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管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豫发〔2011〕7号)关于赋予试点县(市)省辖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试点县(市)要在履行原有职能的同时,做好新赋予权限的行使工作。

省政府各部门要按照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对本部门有关文件进行认真清理,凡不一致的,以豫发〔2011〕7号文件和本《通知》为准。

《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自2011年6月1日起生效。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赋予试点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序号权限部门1县域城镇污水、垃圾、供水等基础设施项目核准,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2保障性住房项目涉及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项目申报3县(市)委、人大、政府、政协办公用房及县(市)法院审判法庭、检察院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公安看守所及拘留所、公安局业务技术用房、司法局业务用房项目等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申报4廉租住房项目实施方案申报5油料基地、旱作农业、农村沼气、农产品质量检测、乡镇农技推广服务项目、林木种苗、湿地保护申报6新建水库项目申报7河道治理项目申报8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等项目计划申报9大中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初步设计申报10对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给单个投资项目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补资金不超过2亿元但超过3000万元且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11全国新增千亿斤粮食规划田间工程和农技服务体系项目、油茶基地、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节水增效、蓄滞洪区安全建设、淮干滩区居民迁建、生猪奶牛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建设项目、动物防疫项目申报1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地方铁路、铁路专用线、水运建设项目可研、项目申报13使用省级政府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的公路运输场站项目申报14国防战备公路项目申报15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国家和省级政府性资金工业项目、多晶硅及航空领域国家核准项目、内资进口设备项目备案函申报16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协调司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发展和改革17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18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经贸司经贸领域中央投资物流项目及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中央投资(地方切块部分)物流项目专项资金项目申报19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旅游基础设施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限额在5000万元以上、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申报21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基层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设施建设项目申报或审批22高速公路、干线公路、国防战备公路、农村公路、公路运输场站、水运建设项目年度交通建设计划编制并申报23高速公路等经营性公路、桥梁建设项目法人确定24以工代赈项目建议计划和投资计划申报2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境外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鼓励类涉及进口设备限额以上项目、限制类项目申报26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核准27申请外国政府贷款,由企业自行担保偿还的项目核准或备案28县域商品房备案项目备案29物流项目备案30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世界地质公园等投资额度在5000 万、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限额在3000万元以下且没有省级以上政府投资的文化、旅游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和项目核准31加油站项目备案加气站项目(不含加气母站)备案33对于点多、量大、面广且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事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社会事业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申请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社区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审批发展和改革34县(市)直机关、乡镇机关等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及乡镇公检法司基础设施项目审批35省审核计划确定的县乡公路和大桥项目审批36小水电代燃料和水电农村电气化(装机1000千瓦以上)可研、实施方案申报37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工矿棚户区项目可研报告申报38洗选厂项目备案39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复核、核准40城市热力价格审批41县(市)区域内的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审批42县(市)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零售价格核准43县(市)主要农作物种子销售价格核准44省辖市级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45省授权省辖市级管理的收费标准制定46地方企业债券发行申报47省级核准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申报48煤矿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申报49外商投资项目、国外贷款项目、限额以下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申报50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申报51建设项目招标公告、文件、汇编审核52创业投资企业审核53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及概算调整申报54省重点项目开工报告申报发展和改革55呈报执行产业集聚区电价政策企业名单审核56发电机组脱硫电价申报57城市供水价格申报58城市燃气销售价格申报59跨县(市)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申报60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申报61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室(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认定申报62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资格申报6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热电联产)认定申报64节能降耗和碳排放强度目标分解申报65国家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类项目奖励或补助资金申报66高中、中专招生计划申报教育67职业中专设立审核68省级骨干教师、优秀教师、特级教师、学术技术带头人审核推荐69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教研成果申报70校安工程项目、特教项目、明德项目、职教项目等有关项目经费申报71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科学技术72省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等申报73省级科技园区认定申报74科技成果鉴定75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推荐76省工业和信息化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资金申报工业和信息化77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78省承接产业转移项目奖励资金申报79煤炭经营资格审核80煤炭调运计划申报81煤炭生产许可证验收审查82关闭煤矿和报废许可审核83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审核84省级工业新产品(技术)鉴定审核85信用担保机构设立与变更审核86小额贷款公司设立与变更审核87省工艺美术大师评审认定、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认定、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认定、省工艺美术珍品证标办理、省工艺美术大师作品个人标识办理、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基地证标办理等审核88食盐许可证(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准运证)审核89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90甘草、麻黄草收购许可证初审91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审核92使用省级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的审核93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初审94开发盐资源、开办制盐企业初审95电石、黄磷、铁合金、纯碱、焦化、多晶硅、食品行业(白酒)等工业行业准入初审96农药生产与农药企业核准、更名、迁址申报初审97开采黄金矿产资质认定初审98电子发展基金项目申报工业和信息化99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特别许可初审100接受国际对第二、三、四类监控化学品核查101重点工业产品达标审核102汽车及零部件投资项目审核103国家及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申报国家、省财政支持的工业和信息化投资项目的验收申报105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对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民族事务106宗教教职人员备案107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审核108宗教活动场所修缮费的初审109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申报110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记三等功、嘉奖奖励的审批公安111户口登记项目主项变更112二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批和工程验收113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案件等刑事案件管辖114网吧安全审核网吧安全管理平台建设116互联网单位备案(包括互联网运营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联网单位、互联网上网营业服务场所、个人联网用户等)117重要信息系统定级备案118与省公安厅、各省辖市公安局间密码通信和国保、网监、技侦等业务部门加密网开通申请119等级机要室升级、达标管理公安120购买使用密码设备(包括商用密码)申请121县(市)公安局及其正、副局长、政委和纪委书记(督察长)、政治处主任嘉奖、记三等功以上奖励,非县(市)局领导班子成员的副处级以上的个人三等功以上奖励,县(市)公安局内设、派出机构集体和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申报122公安题材影视剧本审核123警衔、入警申报124督察长、副督察长提请任免125一级风险等级营业场所、金库和在行式、离行式自助银行等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和工程先期审查验收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押运公司及其分公司设立申报127保安培训机构设立、变更和《保安培训许可证》延期申报128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安服务公司在本辖区提出保安服务核查129加入、恢复、退出国籍受理130台湾居民大陆定居、华侨定居受理131劳动教养、少年收容教养审批132技防产品生产初审与封样送检133技防产品封样送检134技防工程的日常管理135公安科研项目申报136技防工程的设计、施工、维修及资质初审137普通护照及出入境通行证审批、签发138500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性活动许可139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140办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登记业务及检测业务安141办理进口机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机动车登记及检测业务142车辆号牌制作143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的颁发144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受理、审批、签发145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受理146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受理、审批、签发147报列不准入境人员工作(国际恐怖分子、台湾注意人物)148对外国人的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或遣送出境的决定149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其签注审批150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审批151火灾事故调查152办理外国人行政案件153分散安置的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制定民政154军队离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政策制定155军队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及调整有关项目审批156本级年度救灾资金预算编制157华侨及港、澳、台居民收养子女登记158养老服务机构审批159福利彩票销售网点的审核、建设和管理160实施福利彩票公益金分配、发行费用提取及使用管理161追认革命烈士审核162退出现役残疾军人伤残抚恤关系转移手续审查163退役军人、人民警察、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民兵的残疾认定及残疾等级拟定审查民政164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及参战参试人员认定165各类救灾款(物)申请166减灾救灾领导机构设立、灾害救助预案、启动救灾应急响应、救灾物资储备库规划建设的审定167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及个人信息认定168行政区划调整申请169地名命名、更名审批、备案170福利企业资格审核171外资投入的社会福利机构申办资料报送172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审核173新建、扩建殡仪馆审批174建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审批175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年度检查司法176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177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予以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79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变更、注销的核准登记180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管理评估和司法鉴定质量管理评估181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182对司法鉴定机构违法违纪的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3司法鉴定人诚信等级评估184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司法185对司法鉴定人违法违纪执业行为调查处理186仲裁委员会的设立187律师执业许可初审188设立律师事务所(分所)初审189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初审190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初审191律师事务所注销审查192律师变更执业机构审查193对律师事务所应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的,提出处罚建议194乙级政府采购代理资格认定审核财政195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和公益性社会团体(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审核196行政事业单位津补贴标准提高申报197会计从业资格证发放198注册会计师会员证发放审核199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退休费比例和延长离退休年龄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0外国人来豫就业许可201台、港、澳人员就业许可202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审核203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四级(中级工)和五级(初级工)的审批204中级工及其以下技术工种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审批、职业资格证书核发205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审核206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非领导职位设置审核207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特殊(重大)贡献待遇审核208自主择业军转干部退役金审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209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金发放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提供地审核210跨统筹地区的缴费单位失业保险登记地审核211中央驻豫和省属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重组改制职工安置方案审核212使用省级失业保险调剂金申请213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设立、评估申报214本省博士后项目启动经费资助(本省境内设站单位)审核215本省博士后出站留豫工作安家补助费(省内外博士后出站来豫工作)审核216引进国外人才项目年度计划申报217出国(境)培训项目计划申报218出国(境)培训团组申报219一次性开发四百公顷以下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审批国土资源220建设项目使用六公顷以下国有未利用土地审批22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222补充耕地项目立项、变更、验收和信息备案223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及补划验收224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变更、验收225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审批226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制定227开采《河南省实施〈矿产资源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以外的,其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矿产资源采矿权审批登记(含矿区范围划定、采矿权新立、延续、变更、闭坑、注销)228探矿权新立、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国土资源229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延续、变更、转让等行政审批项目出具意见230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查或初审231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232矿山企业储量动态监测管理233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监督和年度检查234矿产资源储量报告评审意见书备案235(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初审(省发证的矿山)、评审备案省以下发证的矿山)236县(市)及所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237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审查238土地整治项目库项目纳入省级项目库申请239县(市)土地整治项目库报备240农用地转用、征收土地审查(含城市批次、乡镇批次、单选址项目用地)241地籍管理统计数据上报242矿产资源规划(含专项规划)编制243矿产资源储量数据统计上报244二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245地质环境治理项目申报246地质环境类规划编制247地质环境类相关统计数据报送和地质灾害灾情险情信息数据速报248设立省级和国家级地质公园审查249交通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0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医药项目环评审批251轻工、机械电子项目环评审批252有色金属、非金属制品制造项目环评审批环境保护253地质勘查、煤炭、电力项目环评审批254社会事业与服务业项目环评审批255农业等其他项目环评审批256建设项目竣工试生产和环保验收审批257核与辐射项目环评审批258核与辐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259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260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和管理261环保监测站标准化建设验收262排污许可证核发263制定年度污染减排实施方案264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Ⅳ、Ⅴ类放射源,Ⅲ类射线装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5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与验收266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生产、销售、使用Ⅲ类射线装置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267省内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268放射源转让、返厂、送贮后的备案269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住房和城乡建设270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选址初审271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初审城乡规划编制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73二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初审274二级以下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初审275物业服务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住房和城乡建设276权限内建筑业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77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初审278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初审279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初审280权限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初审281权限内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初审282权限内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初审权限内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乙级、丙级资质初审284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乙级资质初审285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二级资质初审、三级资质审批286城镇管道燃气企业经营许可初审,瓶装燃气储配灌装、汽车加气企业经营许可审批287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二级注册师的注册初审和日常管理288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初审与日常管理289国省道上中桥及以下危桥改造、县道上中桥及以下改造实施方案及施工图设计审批交通运输290重要农村公路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291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行政执法(国省道除外)292在本行政区域内特殊占用、挖掘、使用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3在本行政区域内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294在本行政区域内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的行政执法(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除外)交通运输295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6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7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8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证件发放和管理299三级以下汽车客运站站级核定300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行政许可301水路运输企业许可302水路运输服务企业许可303港口经营许可304船员适任考试发证305船舶登记普通干线公路改造、大修、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7农村公路、危桥改造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8辖区内库区安全设施建设项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09辖区内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建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0普通干线公路新改建项目工可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1普通干线公路大修、危桥改造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2客货运场站建设项目申请报告、设计文件的编制与申报313农村公路危桥(大桥及以上)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与申报314干线公路年度中修计划的编制与申报315干线公路大中修项目设计的编制与申报316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317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318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的受理与申报交通运输公路工程施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0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的受理与申报321对申请跨省辖市进行超限运输以及铁轮车、履带车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受理与申报322对申请特殊占用、挖掘、使用、穿跨越国、省道干线公路、公路用地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3更新砍伐国、省道干线公路用地的树木的受理与申报324在国、省道干线公路大中型桥梁和渡口周围规定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拓宽河床行为的受理与申报325以流动检测方式在公路上对车辆进行超限治理的申报326国际道路旅客运输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7跨省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8跨区客运的经营许可的受理与申报329岸线规划的编制与审批330取水许可审批水利331规定权限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审批332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审批和发放3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补偿费管理使用的审批334省、市际边界水事纠纷治理工程项目的初审335占用省管水库、河道或灌区农业灌溉水源及设施补偿方案的审核336负责本辖区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封锁、控制和消灭工作;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基地执行产地检疫;按照规定承办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检疫手续;执行本地的植物检疫任务,签发植物检疫证书农业337农业野生植物进出口初审农业338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339农作物种子(含食用菌菌种、草种)进出口初审340质量检验机构及种子(含食用菌菌种)检验员的初审341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生产和经营的初审342渔业船舶船员证书许可初审。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05]3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对建设用地审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批工作,加快报件运转,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保障我省经济建设的用地需求,制定本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范围(一)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1.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分批次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郑州、开封、洛阳、平顶山、安阳、焦作、新乡等7个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二)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1.除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外,其他单独选址建设项目进行农用地转用和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不涉及农用地转用,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三)乡镇分批次征收建设用地1.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根据省政府授权已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35公顷以下、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下的。

2.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70公顷以下的。

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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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第一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1.1 项目名称 (1)1.1.2 项目承办单位 (1)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 (1)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 (1)1.2.1 研究依据 (1)1.2.3 研究原则及范围 (3)1.3 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3)1.4 项目概况 (6)1.4.1 建设地点 (6)1.4.2 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6)1.4.3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7)1.4.5 项目建设期限 (7)1.4.6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来源 (7)1.5 结论和建议 (8)1.6 主要技术经济数据 (9)第二章项目建设背景及必要性 (10)2.1 项目建设背景 (10)2.1.1 宏观背景分析 (10)2.1.2 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项目的提出与发展 (11)2.2 xx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 (12)2.3 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意义 (14)2.4 xx市技师学院基本情况 (17)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第三章项目定位、办学规模及专业设置 (20)3.1 项目定位 (20)3.2 办学规模 (20)3.2.1 xx市职业教育发展现状及发展规划 (20)3.2.2 办学规模 (21)3.2 专业设置 (21)第四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 (25)4.1 项目选址 (25)4.1.1 场址选择原则 (25)4.1.2 项目用地政策及学校规划总用地面积 (25)4.1.3 项目建设场址的选择 (26)4.1.4 项目建设地址及土地基本情况 (26)4.1.5 土地使用权获得方式 (27)4.2 自然条件分析 (27)4.2.1 地形、地貌条件 (27)4.2.2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气象、地震条件 (28)4.3 公共配套及建材供应条件 (29)4.3.1 公共配套设施条件 (29)4.3.2 建材供应条件 (30)第五章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31)5.1 项目建设总体方案的选择 (31)5.1.1 项目建议书阶段总体建设方案 (31)5.1.2 项目现阶段提出的总体建设方案 (31)5.1.3 项目总体建设方案的选择 (31)5.2 总体规划设计 (33)5.2.1 规划设计依据 (33)5.2.2 设计指导思想 (33)5.2.3 规划设计原则 (34)5.2.4 规划设计理念 (34)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2.5 空间结构布局 (34)5.2.6 功能分区 (36)5.2.7 道路交通组织 (38)5.2.8 景观绿化系统 (38)5.3 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1)5.3.1 校舍建筑内容及生均面积指标 (41)5.3.2 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建设内容 (42)5.3.4 总平面设计指标 (43)5.4 建筑设计 (43)5.4.1 设计依据 (43)5.4.2 主要校舍建筑 (44)5.4.3 新增主要建筑设计及功能设置 (45)5.4.4 各类校舍用房建筑面积合规性分析 (51)5.5 结构设计 (52)5.5.1 设计依据 (52)5.5.2 设计标准 (52)5.5.3 结构方案 (53)5.6 给排水工程设计 (54)5.6.1 设计依据 (54)5.6.2 给水系统设计 (55)5.6.3 排水系统设计 (56)5.6.4 消防系统设计 (57)5.7 电气工程设计 (58)5.7.1 设计依据 (58)5.7.2 强电工程 (59)5.7.3 弱电工程 (62)5.8 通风空调及燃气工程设计 (66)5.8.1 设计依据 (66)5.8.2 设计参数 (67)5.8.3 通风系统 (67)5.8.4 空调采暖系统 (68)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5.8.5 燃气工程设计 (68)5.9 环境卫生系统设计 (69)第六章环境影响评价 (70)6.1 环境现状 (70)6.2 项目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70)6.3 污染因素分析 (70)6.3.1 项目施工期环境影晌因素 (70)6.3.2 项目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 (71)6.4 污染治理措施 (71)6.4.1 项目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 (71)6.4.2 项目运营期环境保护措施 (72)6.4.3 治理措施及预期效果分析 (73)6.5 环境影响评价 (73)第七章消防与安全 (75)7.1 消防 (75)7.1.1 设计依据 (75)7.1.2 室外消防设施 (75)7.1.3 室内消防措施 (75)7.2 安全卫生 (78)7.2.1 危害因素 (78)7.2.2 安全卫生措施 (78)7.3 人民防空工程 (79)7.4 抗震设计 (79)7.4.1 设计依据 (79)7.4.2 抗震设计 (79)第八章节能 (81)8.1 设计依据与原则 (81)8.1.1 设计依据 (81)8.1.2 相关标准及规范 (81)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8.1.3 设计原则 (82)8.2 项目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分析 (82)8.2.1 能源消耗种类和数量 (82)8.2.2 综合能耗估算 (82)8.3 节能措施 (83)8.3.1 建筑节能 (83)8.3.2 其他节能措施 (83)8.3 节水 (84)8.4 能源管理 (84)第九章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 (86)9.1 机构设置 (86)9.2 劳动定员 (86)9.3 人才保障措施 (87)第十章项目组织管理及实施计划 (88)10.1 项目组织管理 (88)10.2 项目实施计划 (88)10.3 项目建设期限及分期实施方案 (89)第十一章项目招投标方案 (90)11.1 招标范围与组织形式 (90)11.2 招标程序及要求 (91)11.3 投标程序及要求 (91)11.4 开标与评标 (92)第十二章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94)12.1 投资估算 (94)12.1.1 估算说明 (94)12.1.2 估算依据 (94)12.1.3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估算依据 (95)12.1.4 工程建设费用 (95)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12.1.4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预备费 (96)12.1.4 投资估算 (96)12.2 资金筹集 (97)第十三章经济及社会效益分析 (98)13.1 经济效益分析 (98)13.2 社会效益分析 (98)第十四章结论与建议 (100)14.1 结论 (100)13.2 建议 (101)第一章总论1.1 项目背景1.1.1 项目名称技师学院新校区建设项目1.1.2 项目承办单位项目承办单位:xx市技师学院项目负责人:1.1.3 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编制单位:资格等级:工程咨询资格证编号:发证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2 研究工作的依据和范围1.2.1 研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3、《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4、《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5、《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南省加快建设中原经济区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32号);6、原劳动部、财政部《关于规范技师学院管理的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6〕30号);7、人社部《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高级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技师学院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教育部《高等职业学校建设标准》(2012);8、《河南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9、《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意见》(豫政〔2014〕7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职业教育攻坚二期工程的意见》(豫政〔2014〕48号);10、《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设中原经济区经济转型示范市总体方案的通知》(豫政〔2012〕14号)11、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06)86号);12、《xx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13、《xx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14、《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焦政文〔2012〕77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实施意见》(焦政文〔2015〕27号);15、《xx市城市总体规划(2008—2020)》;16、《xx市技师学院新校区总体规划方案》;17、《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指南》;18、财政部、国家发改委、教育部、人社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84号);19、xx市发改委、国土局、规划局、环保局、水务公司、供电公司、燃气公司等部门关于项目的批复文件及项目供水、供电、供气证明材料;20、项目单位提供的与项目有关的基础资料;21、可研编制合同。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厅机关各有关处室: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我厅对2017年7月公布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修订后的《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重要举措。

全省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尽快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要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监管执法,强化抽查结果运用,推动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积极推行联合抽查的形式。

通过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提升监管的公平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着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更好地激发市场活力。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18年9月5日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编号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抽查方式抽查内容及要求备注1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从业活动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一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城乡规划编制单位10%不超过2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资质等级是否符合规定;2.是否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3.是否存在违反强制性标准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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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类建设项目用地指标(试行)一、高等教育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建筑设计资料集第3册,教职工住宅用地占校园总的28-30%)扣除教职工住宅用地,对豫国土资发〔2004〕184号文件进行修订)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综合大学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院校>5000 9 25 5 39 1000--5000 12 28 5 45 <1000 12 32 5 49工业、农业、林业、医、药类学校>5000 9 37 5 41 1000--5000 12 30 5 47 <1000 12 33 5 50体育类院校>2000 16 41 5 64500--2000 25 48 5 78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二、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职业中专)建设用地指标(参照:国家教委、国家计委〔87〕教基字008号文件)类别名称建设规模(人)体育用地㎡/生校舍建设用地㎡/生成片绿地㎡/生校园总用地㎡/生工、农、林业、医、药类中专学校<1500 12 25 5 42 1500--5000 10 24 5 39 >5000 9 21 5 35师范、政法、财经、外语、艺术学校<1500 12 22 5 39 1500--5000 10 20 5 33 >5000 9 19 5 33说明:1.校园总用地包括校舍用地、体育用地和成片绿地。

2.校舍建设用地包括教育建筑用地和学生宿舍、生活用地,但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三、城市幼儿园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教委、建设部〔88〕教基字108号文件)规模(人)用地面积(㎡/生)500以下15500以上13说明:1.校幼儿园用地面积包括建筑占地、室外活动场地和绿化及道路用地。

2.本指标不包括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应社会商品化。

四、普通中小学校园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普通中小学校园用地包括建筑用地、体育场所用地、绿化用地和勤工俭学用地,用地生均面积如下表:学校类别学校规模≤24班≥30班完小18 17初中22 20完中22 20高中22 20说明:1.表中未计入学生宿舍和生活用地,初中、完中、高中宿舍和生活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住宿生均用地面积应控制在4--5平方米。

学生住宅积率应为0.9。

2.表中未计入教职工住宅用地,教职工住宅依据国家规定应社会商品化。

五、党政机关办公建设用地指标(参考指标)(依据:国家计委投资〔1999〕2250号文件)(一)建设等级与面积指标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等级分为三级一级办公用房,适用于中央部(委)级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二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市(地、州、盟)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三级办公用房,适用于县(市、旗)级机关,以及相当于该级别的其他机关。

2.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房。

3.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一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6--30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400人时,应取下限。

二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20--25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200人时,应取下限。

三级办公用房:编制人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16--18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寒冷地区办公用房、高层建筑办公用房的人均面积指标可采用使用面积指标控制。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层高容积率多层(4--6)≥1.2高层(≥7)≥2.1附属汽车库及高层办公建筑消防水池、水泵房应放入地下室,少占室外用地,尽量增加绿化面积。

说明:党政机关办公用地,应提倡多部门建综合办公楼,以减少对土地的占用量,特别是对市、县(市、区)机关办公房原则上按多部门联建办公楼提供用地。

六、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77号文件)(一)城市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规模类别和污水处理等级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设规模类别(以污水处理量计)I类:50--100万m³/d;II类:20--50万m³/d;III类:10--20万m³/d;IV类:5--10万m³/d;V类:1--5万m³/d;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

2.污水处理级别一级处理(包括强化一级处理):以沉淀为主体的处理工艺:二级处理:以生物处理为主的处理工艺:深度处理:进一步去除二级处理不能完全去除的污染物的处理工艺。

(二)污水处理单位水量的建设用地不应超过下表所列指标生产管理及辅助生产区用地面积宜控制在总用地面积的8%-20%。

污水厂建设用地指标㎡(m³/d)建设规模一级污水厂二级污水厂深度处理I类-- 0.50--0.40 --II类0.30--0.20 0.60--0.50 0.20--0.15III类0.40--0.30 0.70--0.60 0.25--0.20IV类0.45--0.40 0.85--0.70 0.35--0.25V类0.55--0.45 1.20--0.85 0.40--0.35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规模小的取上限。

2.表中深度处理的用地指标是在污水二级处理的基础增加的用地;深度处理工艺按提升泵房、絮凝、沉淀(澄清)、过滤、消毒、送水泵房等常规流程考虑;当二级污水厂出水满足特定回用需求或仅需某几个净化单位时,深度处理用地用根据实际情况降低。

(三)污水泵站的建设用地应根据规模等条件确定,不用超过下表所列指标泵站建设用地指标单位:平方米建设规模I类II类III类IV类V类指标2700--4700 2000--2700 1500--2000 1000--1500 550--1000 说明:1.表中指标为泵站围墙以内,包括整个流程的构筑物和附属建筑物、附属设施等的用地面积。

2.小于V类规模的泵站用地面积按V类规模指标控制。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堆肥厂的建设规模(根据进场的垃圾量)分类宜符合表1的规定建设规模分类表1 (t/d)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I类300--600II类150--300III类50--150IV类≤50注:建设规模分类I、II、III类额定日处理能力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二)堆肥厂建设项目由堆肥厂主体工程设施、配套设施以及生产管理和生活服务设施等构成建设用地堆肥厂建设的用地应符合科学、合理、节约的原则。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所列指标控制。

堆肥厂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类型用地指标I类35000--50000II类25000--35000III类15000--25000IV类≤15000说明:1.表中用地指标不含堆肥产品深加工处理、堆肥残余物处理用地;2.动态堆肥取下限,静态堆肥取上限;3. I类堆肥厂可根据实际处理规划酌情增加。

(依据:国家建设部、发计委建标〔2001〕213号文件)(一)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1.焚烧厂的建设规划,应根据焚烧厂服务范围的垃圾产量、成分特点以及变化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并应根据处理规模合理确定生产线数量和单台处理能力。

焚烧厂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宜符合表1的规定。

建设规划分类与生产线数量表1类型额定日处理能力(t/d)生产线数量I类1200以上3--4II类600--1200 2--4III类150--600 2--3IV类50--150 1--2说明:1. IV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50 t/d;2. III类中1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不宜小于75 t/d;3.额定日处理量能力分类中,II、III类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2.焚烧厂建设项目由焚烧厂主体工程与设备、配套工程、生产管理与生活服务设施构成。

(二)建设用地焚烧厂的建设用地,应遵守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满足生产、办公的需求,并留有发展的余地。

焚烧厂建设用地指标应按表2执行。

建设用地指标表2 单位:平方米类型用地指标I类40000--60000II类30000--40000III类20000--30000IV类10000--20000注:建设用地指标含上限值,不含下限值。

九、水厂供水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1998〕14号文件)1.水厂用地应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1采用,水厂厂区周围应设置宽带不小于10米绿化地带。

水厂用地控制指标表1建设规模(万m³/d)地表水水厂(㎡. d /m³)地下水水厂(㎡. d /m³)5--10 0.70--0.50 0.40--0.3010--30 0.50--0.30 0.30--0.2030--50 0.30--0.10 0.20--0.08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地表水厂建设用地按常规处理工艺进行,厂内设置预处理或深度处理构筑物以及污泥处理设施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地下水厂建设用地按消毒工艺进行,厂内设置特殊水质处理工艺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4.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2.当配水系统中需设置加压泵站时,其位置宜靠近用水集中地区,泵站用地按规划期给水规模确定,其用地控制指标应按表2采用,泵站周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化带,并宜与城市绿化用地相结合。

泵站用地控制指标表2建设规模(万m³/d)用地指标(㎡. d /m³5--10 0.25--0.2010--30 0.20--0.1030--50 0.10--0.03说明:1.建设规模大的取下限,建设规模小的取上限;2.加压泵设有大容量的调节水池时,可根据需要增加用地;3.本表指标末包括厂区周围绿化带用地。

十、乡镇集贸市场建设项目用地指标(依据:建设部建标〔2000〕79号文件)(一)乡镇集贸市场类别和规模等级1. 乡镇集贸市场的类别,按交易品类分为综合型和专业型市场;按经营方式分为零售型和批发型市场,以及批零兼容性市场;按布局形式分为集中式和分散式市场;按设施类型分为固定型和临时型市场;按服务范围分为镇区型、镇域型和域外型市场。

2.以零售为主的乡镇集贸市场的规模,应按平集日入集人次划分为小型、中型、大型和特大型四级,其规模分级符合表1的规定。

批发市场的规模应根据经营内容的实际情况分级。

乡镇集贸市场规模等级表1集贸市场规模分级小型中型大型特大型平集日入集人次≤3000 3001--10000 10001--5000 >5000 (二)集贸市场用地1.确定集贸市场的用地规模应以规划预测的平集日高峰人数为计算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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