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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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1. 引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是为了规范建筑行业中使用起重机械的管理和安全监控而设立的。

该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建筑起重机械的合法操作和使用,提高施工安全性,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本文将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登记流程、备案材料要求以及制度执行与监督等方面的内容。

2. 适用范围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适用于所有在建筑工地使用的起重机械。

包括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等各种类型的起重机械。

3. 登记流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流程如下:建筑公司或承包商需要在使用起重机械前,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备案登记。

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

步骤二:备案审批相关部门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如果材料齐全、符合要求,则予以备案审批。

步骤三:备案登记备案审批通过后,相关部门将发放备案登记证书,并将相关信息录入备案登记系统。

备案登记制度通过部门官方网站、公告栏、培训会等形式向建筑公司和承包商宣传,并提供备案登记制度的详细说明,以便其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4. 备案材料要求备案申请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建筑公司或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副本:确保备案申请单位的合法身份;•使用起重机械的项目工程图纸和规划方案:明确起重机械的使用范围和位置;•起重机械的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明、维护保养记录等,确保起重机械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性。

5. 制度执行与监督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的执行和监督由相关部门负责。

具体措施包括:•建立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机构,负责制度的实施和监管;•定期进行备案登记制度的培训和宣贯,提高建筑公司和承包商的备案登记意识;•加强对备案登记制度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的有效实施;•对违反备案登记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保护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利益。

起重机械备案细则

起重机械备案细则

起重机械备案细则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和市建委《济南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一条、本市出租单位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首次安装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应当到济南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以下简称“备案部门”)办理备案。

第二条、产权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租赁单位的营业许可应当包含相应租赁活动内容,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

第三条、产权单位购置的老式起重机械必须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且经过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租赁单位拥有起重机械应至少20台。

第四条、产权单位应当具有固定存放起重机械的场地,场地应能承担40%设备返回存放。

第五条、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六条、产权单位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省建筑管理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租赁单位持证人数不少于设备总量的70%,自购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保证单人单机实行机长负责制。

第七条、产权单位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管理制度;自检、验收管理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第八条、产权单位应制定如下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落实情况;技术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落实情况;自检、验收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落实情况;维修人员岗位责任制及落实情况;塔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操作人员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电气焊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电工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第九条、产权单位应具备以下相关文件及标准规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66号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办法》(建质[2008]76号)、《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建设部第659号公告的通知》(鲁建安监[2008]1号);塔机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塔机起重机技术条件(GB/T9462-1999)、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10055-2007)、建筑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14-015-2002)。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即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关于转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晋建建字[2008]424号发布时间:2008年10月06日来源:山西省建设厅信息中心各市建设局(建委):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减少和预防事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制定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2008]76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现转发给你们。

请按照以下具体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市建设局(建委)统一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管理工作,县(市)不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前,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备案需提供《登记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有关资料。

二、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直接监管权限负责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管理。

安装(拆卸)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分别向直接监管该建筑工程项目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项目所使用的建筑起重机的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并提供《登记办法》第十三、十五条规定要求的有关资料。

三、各市、县(市)建设局(建委)应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监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登记管理工作可委托本级建筑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2008年年底前完成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工作,2009年起凡未进行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禁止使用。

四、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使用登记证明合并为一证(具体备案编号规则见附件),一机一证,由省建设厅统一印制,全省通用,一次性备案。

省外入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由工程所在地各市、县(市)按本规定程序办理。

五、每年12月25日前,各市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及登记使用情况汇总后报送山西省建筑安全监督站。

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2、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3、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表4、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山西省建设厅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四日附件1山西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规则1、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起重机械规格型号省市代码省市代码:起重机械规格型号:起重机械备案序号:5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备案序号,由各市从00001开始编号。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指南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指南

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报安、报拆、使用登记指南一、从事机械设备安装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外地进宜安装企业必须到安庆市建管处办理进宜备案手续;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使用前应在市建管处办理备案注册,取得备案注册证书及备案注册牌,才能进入工地安装,机械设备安装和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须向市建管处进行报安、报拆告知,经核查备案资料符合要求,工作人员签收后,方能进行安、拆作业。

机械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市建管处办理使用登记,对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使用登记并发使用登记牌。

未取得使用登机牌的机械设备不得使用。

三、使用单位在机械设备安装前在市建管处领取《安徽省进皖跨区建筑业企业登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登记注册申请表》、《使用登记申请表》。

四、办理备案注册提供如下资料:(一)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申请表(一式两份);(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09年4月1日以前出厂的建筑起重机械,不能提供制造监督检验证明的,应提供由法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出据的设备安全性能技术鉴定报告);(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以上所提交资料核对原件后,留存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印章)。

五、办理安拆告知,提供如下资料:(原则上准安装准拆除)。

(一)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书(一式两份);(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注册证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安庆市建筑起重机械(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装单位资质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四)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五)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六)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七)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八)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九)辅助建筑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随着中国建筑业的不断发展,建筑起重机械在工地中的使用也变得越来越普遍。

然而,由于建筑起重机械本身具备一定的危险性,因此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保护职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中国政府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后方可在工地上使用。

本文将重点介绍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

一、备案登记制度的背景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在建筑工地上已经成为了常态。

在科技不断提升的今天,建筑起重机械种类也越来越多,如塔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轮胎式起重机等等,而机械本身隐患也越来越多。

因此,政府为了确保施工安全和减少人身财产损失,利用法律手段要求建筑起重机械必须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制度的出现强化了管理和监管意识,对于施工安全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二、备案登记实施范围1.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对象1) 所有在国内生产、销售或使用的各种类型、各种规格的建筑起重机械,无论是国产机械还是进口机械,均须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2) 国内在租赁、二手买卖和回收等经济交易中的建筑起重机械,须在交易前进行备案登记。

3) 投资方购置全套大型建设设备的备案工作以单台大型设备为单位进行。

单套大型设备以以下为限:① 桥式起重机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② 塔式起重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③ 手扶式吊篮单套投资100万元以上;④ 地基工程中的钻机和沉管机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⑤ 土方工程中重(轻)型推土机、加油车等单套投资50万元以上。

2.登记机关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登记实施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家机器监察管理局。

具体登记机关可根据工程所在地设立的登记机关进行选择。

3.登记流程1) 企业完成登记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3) 审核确认通过后,发放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

4.备案信息一旦备案成功,建筑起重机械将被分配唯一的备案编号,根据此编号来辨别该建筑起重机械的详细信息,如型号、规格、制造商、使用条件等。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建设工程的快速增长,起重机械在各个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为了确保起重机械的安全使用,减少事故发生,我国制定了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

本文将介绍起重机械备案和监督办法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情况。

一、起重机械备案办法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各类起重机械的单位需要进行备案登记,以确保其安全运行。

1.备案的范围起重机械备案的范围包括塔式起重机、桥(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自行式起重机、轴式起重机、装卸起重机、起重运输车、升降机、捆绑机等。

这些起重机械系统均需要备案登记,同时对于未经备案登记的起重机械,相关部门将依法严肃处罚。

2.备案流程起重机械备案需要进行资料登记和技术审查两个步骤。

首先,使用单位需要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相关的起重机械资料,包括起重机械的基本信息、技术参数、设备性能等。

使用单位需要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提供虚假资料将会受到法律制裁。

其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起重机械进行技术审查。

审查人员将对起重机械的结构、安全保护装置、运行性能等进行检查,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安全要求。

只有通过技术审查的起重机械才能正式备案。

3.备案的意义和作用起重机械备案的实施对于维护施工现场的安全、保护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备案登记可以及时了解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和数量,为施工单位和监理部门提供有效的管理手段。

只有备案登记过的起重机械才能投入使用,从而避免了不正规的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

其次,备案登记可以为事故的调查和责任的追究提供依据。

一旦发生事故,可以通过起重机械备案系统追踪事发现场的起重机械信息,从而快速确定责任和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最后,备案登记可以促进起重机械的更新和改进。

及时了解起重机械的数量和类型,可以为厂商提供市场需求信息,从而研发更加安全高效的起重机械产品。

二、起重机械监督办法除了备案登记,我国还制定了起重机械监督办法,对起重机械的支付安全进行全面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制度

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管理,根据建设部《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省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宁波市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区(除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外)建各县(市).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管理工作。

宁波市建设委员会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安质总站)负责对市区(江东、江北、海曙和高新区)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实行备案登记管理制度。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包括产权备案(登记)、安装(拆卸)告知和使用登记。

产权备案(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外地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在进入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现场安装前,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登记)。

安装(拆卸)告知,是指安装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包括顶升和降节)前,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

使用登记,是指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第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统一采用宁波市建筑起重机械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办理。

.第六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 登记)、使用登记,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一)实行一机一号编号制度。

第七条产权、安装、使用单位办理登记手续时,应当如实提交有关备案登记资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产权备案(登记)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办理产权备案(登记)手续,向本单位在甬工商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资料:(一)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登记)申报表(见附件二);(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四)产品合格证;(五)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六)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七)型式检测报告;(八)其它依法应提供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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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
行规定)》的通知
湖建发〔2008〕260号
更新日期:2008.09.220今日/总浏览:3/1419
各县(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建设厅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管理规定和登记办法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现将该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湖州市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暂行办法》(湖建发〔2004〕79号)相应废止。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实施细则(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杜绝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施工现场,防止和减少起重机械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浙江省建设厅“建建发[2008]15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湖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式起重机、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

第三条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分为: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

备案登记机构同时为设备备案机构、安装(拆卸)告知单位、使用登记机构,其中设备备案以设备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为划分范围,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以工程所在地为划分范围。

我局委托湖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对湖州市区中心区域(含湖州经济开发区,太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备案登记,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自行确定。

第四条湖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本细则公布之日起,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

第五条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3.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
4.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5.设备备案机构要求的其他资料。

资料均须提供原件,所有资料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原件经核对后退还;出租、安装、使用单位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设备备案机构应当自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按全省统一规定编号备案,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

产权单位应把编号牌照置于或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编号牌照实行一机一牌。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构不予备案: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八条按浙江省统一规定,湖州市的字母代号是:E
各县(区)的字母代号分别为:
湖州市区中心区域O
德清县 A
长兴县 B
安吉县 C
吴兴区 D
南浔区 E
建筑起重机械类别字母代号:
塔式起重机T
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S
物料提升机W
其它起重机械Q
示例:浙EA—T00001
第一位浙—表示起重机械所在省的简称
第二位E—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市的字母代号
第三位A—表示起重机械所在县(市/区)的字母代号
第四位T—表示起重机械类别的字母代号
末五位00001表示该类起重机械登记时的流水顺序号
浙EA—T00001即表示:归属地在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的第一台塔式起重机,登记流水号为00001号。

第九条《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归设备产权单位所有,在设备的安装、使用过程中委托使用单位使用,存放在施工现场办公室,以便记录有关事项和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条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的,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到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构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

新产权单位重新办理备案手续时须提
供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产权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转让合同、转让发票;
4.二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合格证明;
5.原产权单位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档案,包括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产品使用说明书;设备原购销合同、购销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原设备产权注销表。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设备备案机构办理备案注销手续,设备备案机构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建筑起重机械编号牌照。

第十二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手续前,应当将以下资料报送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2.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安装单位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安装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5.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6.安装单位与使用单位签订的安装(拆卸)合同及安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的安全协议书;
7.安装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名单;
8.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辅助起重机械资料及其特种作业人员证书;
10.建筑起重机械基础专项施工方案、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收到安装单位提交齐全有效的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签署意见。

第十四条安装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填报《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告知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构,同时按规定提交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审核合格的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时,应当向使用登记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1.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2.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表、《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3.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
4.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报告和安装验收资料;
5.使用单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6.建筑起重机械维护保养等管理制度;
7.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使用登记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七条使用登记机构自收到使用单位提交的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于符
合登记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核发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并记录于《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第十八条使用登记机构在安装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拆卸告知手续时,注销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并记录于《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构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
(一)属于本办法第七条情形之一的;
(二)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三)未经安装验收或者经安装验收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市、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在每年12月10日前将本地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按《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表》汇总,同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市规划与建设局建筑业处。

第二十一条负责办理备案登记的市、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并提供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第二十二条湖州行政区域内按原《湖州市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暂行办法》已办理备案登记的所有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可延续使用至10月31日,但在11月1日前必须按本实施细则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发文之日起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在用建筑起重机械和新开工工地建筑起重机械,一律按本实施细则办理备案登记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机构要加强对施工现场起重机械备案登记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登记的,一律停止在施工现场使用。

第二十四条出租、安装、使用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及注销手续的,由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实施本细则的同时,尚应遵循国家、省在建筑起重机械方面的相关规定。

本实施细则由湖州市规划与建设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表;
2.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安装(拆卸)告知表;
3.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使用登记表;
4.湖州市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注销表;
5.建筑起重机械履历手册;
6.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登记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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