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量刑建议工作 规范自由裁量权
扎实做好量刑建议工作切实提高公诉水平

( ) 四 现行 法律规 定与量刑 司法 实践 的衔 接
羁押期 间表现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得到法院 和公安机关认可 , 确定 了“ 如查实被告人在羁 押期间表现 良好 , 在庭 审质证予以确认后 , 可 在基准刑上减5 - 0 ” % 1% 的量刑规则。
三 、 真 分 析 量 刑 建 议 工作 “ 认 四个 衔 接 ”
问题
问题 。 比如 掩饰 、 瞒犯 罪 所 得 罪 , 法 规 定 隐 刑
“ 明知是犯罪 所得及其 产生 的收益 而予以窝 藏、 转移 、 收购 、 代为销售或者 以其他方式 掩 饰、 隐瞒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 拘役或者管 制, 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 情节严重的 , 处三年以
扎 实 做 好 量 刑 建 议 工 作
法院采纳了建议。
事赔偿完结 , 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 缓刑二年 ,
法庭 调查 阶段 :定罪 证据 和量 刑证 据分 开 出示 。 首 先 向法庭 出示对 被告人 定罪 的证 据 , 然后 出示 量刑
切 实 提 高 公 诉 水
情 节 的相关证 据 。定 罪 和量刑 证据 出示 完毕 后 , 进行 概 括性 说 明 。 既是 定罪证据 , 又是量 刑证 据 的 , 以定 罪
情节) 的证据的收集 , 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评估
时缺乏 必要 的证 据支 撑 。对 此 , 通过 公 、 、 检 法
联席会议进行了必要沟通 ,建议公安机关进
一
步加强和规范量刑证据 的收集补强工作。
( )量刑 建议 与抗 诉 条 件 的衔 接 问题 。 二
实践 中,法院判决 的宣告刑基本上都在法定 刑 的范围之 内,并未超 出法 院的 自由裁量范 围,且有时会以刑罚个别化为理 由而不采纳 量刑建议 ,进而使得检察机关 的量刑建议制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有用吗
检察院量刑建议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作用,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下面从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首先,检察院量刑建议有助于统一量刑标准,维护司法公正。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负责指控犯罪嫌疑人,并提出量刑建议。
由于检察机关有丰富的刑事执法经验和法律专业知识,对犯罪和刑法的适用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
因此,检察院通过对案件的调查、审查和评估,能够全面客观地了解案件的案情和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况,为法院提供准确的量刑建议。
其次,检察院量刑建议可以避免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刑法规定了犯罪的刑种和刑罚幅度,但对具体案件的量刑并没有具体细化的规定。
这就给法官在量刑时留下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然而,随意决定的量刑可能会导致量刑的不公与不合理。
而检察院作为独立的公诉机关,能够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和刑法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提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建议,有助于避免量刑的随意性和不合理性,维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需要明确的是,检察院量刑建议并不具有法律强制力,最终还是由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量刑裁决。
法院在作出量刑决定时应当考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但并不是盲目遵循。
法官需要对案件进行全面分析和权衡,在考虑被告人的罪行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动机等因素后,作出公正合理的量刑决定。
综上所述,检察院的量刑建议在维护司法公正、避免量刑不公
和不合理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但同时也应当强调法院在量刑时的独立裁量权,以保证量刑决定的公正和合理。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模拟题273一、(本题38分)1. 材料一: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有效机制。
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江南博哥)枫桥经验”,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健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和危机干预机制,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2019年10月31日十九届四中全会材料二:习近平总书记在陕西考察时强调,要加快补齐公共卫生服务短板,加强农村、社区等基层疫情防控能力建设,把各项防控措施常态化。
坚持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构建疫情防控联防联控、群防群控、智防智控的工作格局,为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摘自2020年5月4日习近平在陕西考察时强调问题:近年来,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管理领域面临着诸多挑战,新冠疫情将部分矛盾凸显。
请根据材料一和材料二的内容,结合《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谈谈如何在现代社会更好地深入发展“枫桥经验”和创新社会治理。
答题要求:1.不少于600字;2.要全面客观,不空谈;3.观点正确,表述完整、准确。
正确答案: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中,社会治理面临很多新课题、新挑战。
在这样的背景下,妥善处理好这些矛盾和问题,处理好各方面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从根本上还是要靠法律、靠制度,必须着力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把“枫桥经验”坚持好、发展好。
首先,践行“枫桥经验”,要坚持把自治、法治、德治作为根本方式。
正因为社会矛盾的变化,更加需要引导和支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切实地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问题。
将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作为促进社会治理现代化的第一抓手,探索出一条以自治为基础、法治为保障、德治为先导的融合共治之路。
探索创新“互联网+社会治理”是新时代“枫桥经验”的新生动力,将智能化、大数据等信息化手段与传统治理要素相结合,试行基层智慧为民服务平台,包含基础信息、便民业务、清廉建设等模块,加强智能化建设,不断优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
法官量刑自由裁量权的保障与规范

是一种脆弱 的权力 , 在行使过程 中受到各种因素的 影响而发生偏移也是不争 的事实。量刑 自由裁量权 作为 法官 自由裁量 权 的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同样 会 出 现 行使 不 当 。主要表 现 为 : 怠于 行使 自由裁 量权 、 意 任 行使 自由裁量 权 和误用 自由裁量权 。 影 响量刑 自由裁量 权行 使的 因素 法 官量刑 自由裁量 权 的行使 直接关 乎公 民的生 命、 自由 、 财产 、 誉等 重大权 利 , 名 法官 自由裁 量 的水 平 则关 系着 法律 运行 的效 果 。 自由裁 量权 的行 使是 由众 多要素 相互 影 响 、 多种 力 量 平衡 的过 程 。影 响 法 官量 刑裁 量权 的因素 既有法官 自身 的 : 如个性 、 情 绪、 个人 经 历 、 值观 、 价 法感 、 法律 素养 等 。美 国现实 主义法 学派 的代 表 佛 兰 克认 为 : 官 在 审 判 案件 中 法 的心 理活 动是 同一 般人 判断过 程 的心理 活动 是一致 的 。判决 来 自法 官 的预 感 , 官 是通 过 感 觉 而 不 是 法 通过 推理来 判 决 的 。对 判决 的最重 要 的推动 力是 在 个 具体 案件 中关 于是 非 的 直觉 , 而引 起 法 官 预 感 的因素 , 不仅仅是经济 、 政治和道德 的偏见 , 还在于 法官 本 人 的 特质 , 习惯 、 情 、 如 性 爱好 、 气 等 , 官 脾 法 之所 以在审理某一案件 中得 出这种结论而不是另外 结论 , 主要是 法官个性所决定 的。 也有立法 方面 }
内涵 , 法 官角 色 固有 的权 力 。然 而 自由裁量 权 也 是
设 置 等 。还 有司法 体 制 方 面 的 : 法 院 和法 官 独 立 如 程 度 ; 罪 治理模 式 ; 事政 策等 等 。正如卡 多佐 所 犯 刑 说 的那样 :“ 日复 一 日, 以不 同 的 比例 , 有 这 些 成 所 分被 投 入 法 院 的 锅 炉 中 , 造 成 这 种 奇 怪 的 化 合 酿 物 。 2 述诸 多 因素 中的某一 种 , 旦不适 当地 发 ”_上 一
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之建议

01 引言
03 规范建议 05 总结
目录
02 现状分析 04 实现方式 06 参考内容
引言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根据法律原则、公平正义理念、社会常识 和人情世故等因素,对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进行自由判断和裁决的权 力。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但在实践中,由于各种原因,法 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存在一些问题,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因此,本次演示 旨在提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建议,以确保司法公正。
3、加强法官培训:各级法院应重视法官培训工作,通过培训班、研讨会、学 术交流等形式,提高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律水平。同时,注重培养法官的独立 思考能力和法律适用能力,使其能够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合理行使自由裁量 权。
4、增强司法公开:各级法院应按照法律规定,将裁判文书向社会公开,并加 强裁判文书的释法说理,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 具体理由和依据。此外,加强司法公开的宣传和推广工作,提高公众对司法公 开的认识和参与程度。
法官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法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自 己的司法经验,对案件作出合理的判断和决定。这种权力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 给法官带来一定的灵活性和自主性,但同时也需要受到一些限制以确保公正和 公平的审判。
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限制,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原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如平等、公正、 合法等。这些原则可以作为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指导,确保判决符合法律的 要求。 2.证据规则:法官在进行判决时必须依据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决定, 因此需要对证据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四、完善措施
1、加强法律解释:为了明确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范围和标准,需要加强法 律解释工作。通过为法官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减少自由裁量权的 滥用现象。
论检察院量刑建议的规范化

罚的权力” 。基于量刑建议权的行使而建立起来的 系列程序则是量刑建议制度。理论上 , 量刑建议有
一
广义和狭义之分 : 广义的量刑建议“ 是指公诉机关 、 被 告人 、 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具
告人科处一定幅度刑罚的权力 , 仅仅是一种意见和看
法。
( 二) 量刑建议权之法理依据
从诉讼理论上讲 , 根据 中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起诉权作为公诉权 的
下位概念, 其包括定罪请求权与量刑建议权, 二者相
辅相成 , 不可分割, 共同构成起诉权。其 中定罪请求
体刑罚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 狭义的量刑建议“ 是 指检察机关对被告应当判处的具体行罚向法院提 出 的具体意见 ” J 。后者 为本文所要讨论 的量刑建议 。 从其性质上而言, 量刑建议权首先属于公诉权范
畴, 是公诉权 的应有 之义 。量刑建议 权在 未作 为一项
制。该机制提出后于 2 0 1 0年 l 0月在全 国范 围内试
虽然也 有权对量刑发 表意见 , 但均没 有请求 法 院对 被
遇到诸多问题。笔者试结合本地工作实践, 对规范量 刑建议权的行使谈几点认识 :
一
、
量刑建议制度的基本理论
量刑建议 制度 的核 心是量刑建议权 , 建立规 范 的
量刑建议制度 , 其 目的就在于保障检察机关正确、 有 效行使 量刑建议权 。 ( 一) 量刑建议权之概念界定
1 68
◆ 法 学经 纬 ◆
的, 检察机关请求法院对被告人确认犯罪, 其 目的就 是为了进而请求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量刑建议 是量刑建议权 的表现形式 , 检察机关通过量刑建议这
论量刑建议.(一)

论量刑建议.(一)【摘要】作为法院量刑裁决的参考,量刑建议的推行对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强化量刑程序的对抗性具有积极的意义。
但是,量刑建议本身具有一系列天然的局限性,仅凭这一建议作出裁决并不足以保证法院量刑的公正性。
而中国的刑事辩护制度并不发达,辩护律师很少进行有效的量刑辩护,容易造成检察官在量刑程序中一方独大,量刑建议具有压倒性的优势。
而法院在量刑信息调查、量刑情节遴选以及量刑辩论组织等方面的消极性,也带来对抗化的量刑程序误入歧途的问题,使得这场“量刑程序改革”有可能重新陷入当年“审判方式改革”的困境。
要引导量刑建议走上健康的轨道,就必须加强量刑辩护,确保辩护方提出足以抗衡量刑建议的量刑意见;同时,确保法官在量刑信息调查和量刑情节搜集等方面保持适度的积极性,避免量刑程序的过度对抗化。
【关键词】量刑建议;量刑辩护;量刑裁决;诉讼构造一、引言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后,就有罪被告人的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向法院提出的法律意见。
如果说起诉书所记载的主要是检察机关的“定罪申请”的话,那么,量刑建议则具有检察机关“求刑建议书”的属性。
早在上个世纪末,我国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基于规范法官量刑裁量权的考虑,就开始了量刑建议的改革探索{1}。
2006年前后,随着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发展,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被视为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必要措施,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
一些地方法院开始进行了量刑程序改革试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与律师的量刑辩护一起,在这场改革试验中获得了普遍的肯定和积极的评价。
2010年10月,随着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会同其他部门发布的《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为《量刑程序意见》)在全国开始试行,量刑建议制度即将被正式确立在我国的司法解释之中,1]成为未来中国量刑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
尽管量刑建议在法律中的确立已经不存在任何悬念,但围绕着量刑建议的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2}。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

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第一篇: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报告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的自查报告根据市政府《关于对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瑞监发[2010]3号)要求,我局积极开展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目标明确,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温州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行规定》和《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有关文件精神,我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为内容,按照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的要求,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筹划组织、强化督促检查,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措施有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扎实推进1、违法行为内容明确。
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可处罚的违法行为共14项,包括: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宗教活动场所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等违法行为。
14项违法行为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标准,既合法又合理,增强了可操作性,使标准严密、准确,减少处罚的弹性和自由性。
2、领导重视,组织协调。
为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顺利实施,我局成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黄文祥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王沈敏、陈水清、林晓江、陈瑞麟。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陈瑞麟为办公室主任,有计划、分步骤的扎扎实实抓好这项工作。
三、今后目标1、要进一步提高对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充分认识市人民政府提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对于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意义。
坚决做到执法公正、公开、透明,努力提高社会公众对政府行政执法的满意度。
2、要建立长效运行机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各项制度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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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量刑建议工作规范自由裁量权2010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正式下发《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经实践表明,量刑建议制度是寻找公诉权与裁量权连接点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明确我国检察机关的职能,理顺检法关系,推动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福建省南安市检察院将量刑建议作为公诉工作改革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积极探索量刑建议的新方法和新机制,注重从量刑情节审查全面、量刑建议书制作清楚、量刑辩论有理有据三个方面,进一步规范和健全量刑建议工作,有效监督司法自由裁量权,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主要做法(一)健全机制,保障量刑建议工作顺利开展。
一是制定量刑建议内部审查制度。
按照《福建省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暂行规定》要求,制定《南安市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规则(试行)》,将提出量刑建议案件的类型从五类扩大至十五类,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审查程序和事后跟踪等进行详尽的规定,明确量刑建议内部操作程序,规范量刑建议审查批准工作。
二是建立量刑建议联席会议制度。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多次召开规范量刑建议联席会议,针对量刑建议工作的相关机制、审理程序等问题共同协商,形成一致意见,为量刑建议工作提供制度依据,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是强化检察长亲自办案制度。
检察长、副检察长亲自办理公诉案件,研究量刑建议指导意见,参加量刑建议实践,组织量刑建议示范庭观摩活动,对量刑建议工作起到良好的带头示范作用。
(二)同步实施,确保量刑建议工作有序开展。
一是同步审查。
在提出量刑建议前,先全面审查案件中关于定罪和量刑的各类证据,后听取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意见,并结合犯罪嫌疑人的诉前羁押表现提出量刑建议。
制作《量刑建议审批表》,要求详细填写各种法定、酌定情节并提出量刑建议,后由公诉科长、分管副检察长逐级审批。
同时强调公诉人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公诉人可根据庭审情况调整量刑建议,在闭(休)庭后将调整情况及原因报告公诉科长和分管副检察长。
二是同步送达。
建立简易程序案件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四同步”制度。
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时,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制作、同步审批、同步送达法院,法院将起诉书与量刑建议书同步送达被告人。
特别是注重加强与民事赔偿的信息互动,加强与诉讼参与人的信息交流,对附带民事赔偿情况进行动态跟踪,并根据赔偿情况提出具体或选择性量刑建议。
三是同步调研。
以类案裁判为基点,对照研究2009年以来南安市法院及泉州市中级法院二审对十五类试点案件的裁判,调研分析其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总结出此类案件的量刑建议幅度,为量刑建议提供依据。
同时指定专门人员,定期总结分析量刑建议开展情况,汇总形成要情专报后,呈报上级院和本院领导,为量刑建议决策部署提供参考。
(三)密切配合,推进量刑建议工作深入开展。
一是加强诉侦配合,进一步规范证据移送制度。
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明确要求移送发破案情况报告、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前科材料、赔偿被害人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坦白、自首和立功等影响量刑情节的证据,对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还要进行品行调查;要求侦查机关严格执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侦查人员违法收集证据行为的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二是加强诉审配合,进一步明确量刑审理程序。
就量刑建议提出的时间、方式、量刑答辩如何纳入法庭审理以及判决书如何回应量刑建议等问题进行具体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如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书时,要求全面阐述理由及依据,并在庭审中引入量刑建议答辩说理程序,法院应将控辩双方的答辩理由记录在案,力求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三是加强出庭工作,进一步强化量刑辩论。
对于犯罪嫌疑人认罪案件的定罪量刑证据可以一并质证、辩论;对于不认罪案件、控辩双方对量刑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进行适当的分离,即在法庭调查阶段,就定罪证据和量刑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先就定罪问题展开辩论,后转入量刑环节的辩论;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表述。
四是让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进一步强化庭审效果。
针对涉及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案件,认真听取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经综合评估后提出量刑建议。
试行被害人参与量刑答辩环节,由被害人及其代理人当庭阐述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对其家庭及个人造成的影响,促使被告人能够充分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收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强化监督,促进量刑建议工作规范开展。
一是加强对裁判文书的审查。
该院实行承办人自查、部门负责人审查、分管检察长审批“三级审查”制度。
量刑建议案件判决书送达后,承办人在《判决裁定审查表》中写明判决书是否阐述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及采纳情况,并将《判决书》、《判决裁定审查表》、《量刑建议书》一并层报审批。
对判决未采纳量刑建议的,认为判决确有错误,符合抗诉条件的,报请本院检委会讨论决定是否提出抗诉。
二是强化出庭公诉监督工作。
公诉人在出庭指控犯罪的同时,对合议庭未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量刑辩护权、未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等情形的,适时提醒合议庭予以纠正;合议庭不予纠正的,在庭审后以《检察意见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
三是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
该院不定期地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量刑建议工作开展情况,增强量刑建议的工作成效。
每年选出3-5件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观摩庭审,让人大代表了解案情、量刑建议的内容以及判决结果,并积极征求对量刑建议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的实践价值(一)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公诉权的充分行使。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权,公诉权包括定罪请求权和量刑请求权。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符合审判公开的要求;同时,控辩双方就量刑展开辩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量刑的透明度和可预测性,有利于促使检察机关在量刑请求方面切实履行职责,从而更充分地行使公诉权,保证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由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过宽,弹性过大,导致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
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关于盗窃罪中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七年的量刑幅度;同时作为量刑情节的“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等缺乏明确的标准,导致理解不一;而对一个案件能否采用缓刑、数罪并罚刑期的确定也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
正是基于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不完备和弊端,容易产生自由裁量权滥用而影响司法公正等原因,量刑建议制度才应运而生,是对我国现行量刑程序的有效补充和完善。
(二)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诉讼公正的实现。
诉讼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就实体公正而言,在具体案件上应当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
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基于犯罪基本情况定罪和确定量刑的基本幅度外,更要根据个案提出各种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仅要提出法定情节,还要提出酌定情节;不仅要关注客观方面的情节,还要关注主观方面的情节。
作为一种公诉意见,量刑建议虽然没有预决的效力,但由于公诉人在法庭上对量刑提出了具体的意见,必然对法院的最终裁判产生影响,杜绝或降低量刑的随意性,监督约束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实现一般公正与个案公正的统一,可以使量刑证据、情节在法庭上得到充分调查、辩论,增强案件在量刑程序上的透明性、公正性。
(三)推行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推动审判程序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定罪与量刑的任务不同,其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重点不同,适用的程序规则与证据规则也不完全相同。
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使量刑的调查、辩论成为与定罪的调查、辩论同等重要的法庭审理内容,促使法庭审理程序设计进一步科学化、合理化。
准确有效地行使量刑建议权,无疑有助于形成公正的刑事裁决,实现刑事诉讼追求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如在庭审中、庭审后出现的足以影响量刑的情况和因素(如认罪悔罪态度重大变化、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检举立功查证属实、定罪量刑证据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可以作出变更、补充、撤销量刑建议等恰当方式,增加量刑建议的灵活性与弹性设置;另一方面应进一步提升公诉人案件审查的分析判断能力和庭审应变能力,公诉人必须全面分析判断法定、酌定情节,尤其要在易被忽视而又影响量刑的案件起因、被害人过错、作案动机、地位相同的同案犯之间行为的差别、前科劣迹、款物追缴退赔等细节问题上下功夫。
三、当前量刑建议工作凸显出的问题1、部分干警对开展量刑建议制度的认知不完全统一,在实际工作中有畏难情绪。
有些公诉人认为量刑建议没有强制约束力,说了也白说,缺少底气。
2、在量刑建议具体操作层面,存在提出量刑建议的程序和方式不统一、幅度宽窄不一、灵活性与原则性掌握不够、刑种过于单一等问题,这些因素都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的实际效果。
3、公诉人量刑建议能力需提高。
长期以来,公诉部门办案人员比较注重定罪,忽略量刑,导致公诉人对量刑原则的理解,具体适用刑罚的能力不足。
在量刑建议工作中,因缺乏量刑方面的知识和经验,导致适应要求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准确,影响和制约了量刑建议试点工作的深入推进;有的公诉人在量刑建议的理由阐述上过于简单、粗线条,甚至不说理由,只提具体的量刑幅度,造成量刑建议准确性差、质量不高、判决采纳率低。
4、公诉办案力量不足。
量刑建议工作大幅度增加了公诉人的工作量,公诉人既要审查、调查核实各种量刑证据,综合评判量刑情节,制定量刑建议书;同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要对定罪程序和量刑程序分别质证、辩论,并要对量刑程序和量刑结果进行监督。
工作量的大幅度增加,使得现有公诉办案力量难以保障量刑建议工作的效果。
5、监督手段单一乏力。
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不被判决采纳,但量刑却在法定幅度内,判决不属量刑畸轻畸重。
在此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一般以“检察意见书”的方式向法院提出,提醒法院自行纠正或以后加以注意。
由于非法律赋予,检察意见书对法院基本无约束力,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也不予回复或理睬。
合理的量刑建议不被采纳但量刑又在法定幅度内,人民检察院如何进行有效地监督,监督手段和监督力度问题有待解决。
四、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意见和建议一是完善量刑建议制度的规范体系。
在刑事诉讼法的总则部分应当明确规定检察机关享有量刑建议权,以消除对于量刑建议制度在法律上的不必要争论,并通过在庭审过程中增加单独的量刑程序,明确量刑建议制度的具体操作模式和程序,从而实现在程序上的统一。
二是建立科学的量刑建议标准。
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一个统一的量刑建议规则,确立量刑建议的适用原则、适用范围、量刑基准、提出的时间、种类及方式等,统一规范量刑建议的提出行为,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产生相对确定的操作规程,用以指导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使检察机关刑事案件量刑建议这一改革举措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