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借方凭证)
第14章 行政单位的收入

—基本支出—人员经费 12,000
.
例:
(4)由于财政部门拨款有误,将通过财政直接支付的多 拨付给某市政府质监局的预算经费30万元予以收回。
借:财政拨款收入
300,000
贷:经费支出
300,000
(5)年末,将“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本年发生额267,000 元转入“财政拨款结转”。
借:财政拨款收入
.
例:
(1)珠海市教育局收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行转来 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行政单位的一笔 培训费用60,000元已经完成支付,资金性质为公共财政预算资 金。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基本支出60,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基本支出拨款 60,000
.
例:
(2)珠海市国土资源局收到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委托代理银 行转来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原始凭证,财政 部门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行政单位支付了一项技术开 发费用共计78,000元。此款项为项目经费,资金性质为政府 性基金预算,专门用于行政单位的专业设备技术改造。
借:经费支出—财政拨款支出—项目支出78,000 贷:财政拨款收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项目支出拨款
78,000
.
例:
(3)某行政单位以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购入办公用品一批, 价值总计12,500元。款项已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方式全额支付, 办公用品已经由供货商交付行政单位,行政单位已经验收入库。
财政拨款收入:一般应当于发生财政直接支付或收到 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或者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按实际 支付或收到的数额计量。
.
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取得财政拨款收入 (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财政部门以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为行政单位支付相关的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借方凭证)

支付申请编号
上项款已办理
银行盖章经办人
年月日
备注
8.517.5公分(白纸黑油墨)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借方凭证)1第号
年月日单位:元
此联付款行作借方凭证
付款人
全称
收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付
金额
人民币:
(大写)
金额(小写)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来源
科目(功能分类)/类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用途
支付申请编号
财政部支付印章
银行会计分录
(借)
对方科目
复核员:记账员:
8.517.5公分(白纸蓝油墨)
出纳员:
上列款项已进账,如有错误,请持此联来行面洽。此致(收款单位)
8.517.5公分(白纸紫油墨)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回单)4第号
年月日单位:元
此联作付款行给付款人的回单
付款人
全称
收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付
金额
人民币:
(大写)
金额(小写)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来源
科目(功能分类)/类型:
财政直接支付凭证(收账通知)3第号
年月日单位:元
此联收款人作收账通知
付款人
全称
收款人
全称
账号或地址
账号或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支付
金额
人民币:
(大写)
金额(小写)
基层预算单位
一级预算单位
预算来源
科目(功能分类)/类型:
代理地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流程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建支行代理地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操作流程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做好代理财政授权支付业务,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清算,有效防范代理业务风险,根据《中国建设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及业务操作规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行代理地方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岗位设置:设置签发岗、操作岗。
由会计主管负责授权支付签发和授权支付凭证回单发送业务即签发岗业务,由指定柜员从事具体操作业务。
二、开立账户:由指定操作员审查“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和准确、签章是否符合规定,认真审核预算单位机构设置的批准文件、省分行根据财政厅同意开户的批准文件下发的通知,并根据上级行传递的省财政厅国库处批准的《财政授权支付银行开户情况汇总审批表》,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吉林省行政机关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预算单位在“224499地方财政零余额拨付款项”科目下开立零余额账户,同时要审核预算单位预留签章与开户批准文件中被批准单位的名称是否一致。
经人民银行核准后,应将“零余额”账户、账号等情况逐级上报上级行公司业务部。
三、额度下达:操作员执行重要客户系统(地方版)中的“额度到账通知单发送”功能将核定的额度实时发送至预算单位,同时将系统打印的纸制“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及时送达到预算单位。
四、地方财政授权支付付款业务基本处理流程: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受理和办理此项业务即受理业务的时间为每个营业日的8:30—13:00(含)。
在营业日13:00(含)之前收到的预算单位签发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必须在13:30之前在重要客户系统(地方版)中完成授权支付信息的复核和回单发送;在营业日13:00之后收到的,必须在下一营业日上午10:00(含)之前完成授权支付信息的复核和回单发送。
地方财政授权支付付款业务具体分为授权支付业务信息复核、授权支付业务信息确认、授权支付业务款项的支付。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借贷的含义

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借贷的含义一、财政拨款收入科目借贷含义财政拨款收入借贷含义:收入类:借方表示减少,贷方表示增加。
设置"财政补助收入〃科目。
实际收到财政补助收入时,贷记本科目;缴回时作相反会计分录。
年终结账时,将本科目贷方余额全数转入"事业结余"科目,借记本科目。
年终结账后,本科目无余额。
本科目应按〃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的〃款〃级科目设置明细账。
二、财政拨款收入的主要账务处理(一)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及相关原始凭证,按照通知书中的直接支付入账金额,借记〃库存物品〃、〃固定资产〃、〃业务活动费用〃、〃单位管理费用〃、〃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根据本年度财政直接支付预算指标数与当年财政直接支付实际支付数的差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下,根据收到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按照通知书中的授权支付额度,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本科目。
年末,本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预算指标数大于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下达数的,根据未下达的用款额度,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授权支付〃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其他方式下收到财政拨款收入时,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因差错更正或购货退回等发生国库直接支付款项退回的,属于以前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财政应返还额度——财政直接支付〃科目,贷记〃以前年度盈余调整〃、〃库存物品〃等科目;属于本年度支付的款项,按照退回金额,借记本科目,贷记〃业务活动费用〃、〃库存物品〃等科目。
(五)期末,将本科目本期发生额转入本期盈余,借记本科目,贷记〃本期盈余〃科目。
三、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财政拨款收入科目核算单位从同级政府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同级政府财政部门预拨的下期预算款和没有纳入预算的暂付款项,以及采用实拨资金方式通过本单位转拨给下属单位的财政拨款,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11.11.07•【文号】银发[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11.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2011年11月7日银发[2011]26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TCBS)运行后的国库会计核算工作实际需要,总行对《国库会计数据集中系统业务操作规程(试行)》(银发[2008]179号文印发,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详见附件),请遵照执行。
现就修订的主要内容通知如下:一、减少第二章第三节中会计重要事项登记簿的手工登记内容,对于系统中有电子信息记录并可以查询到的国库会计重要事项、原补制的凭证和回单上已有国库会计主管签章的情况,不再手工重复登记。
二、删除第二章第三节中的同城票据交换退票登记簿,同城票据交换退票业务登记在柜面监督登记簿;将柜面监督登记簿的表格说明修改为“该登记簿适用本部门对外来业务凭证等的监督,发现差错的按业务种类进行逐项登记,业务种类分为收入、退库、拨款、更正(调库)、报表、同城退票、其他。
属于同城票据交换退回业务的,在“处理结果”栏登记交换行行号、场次等”的内容。
三、在第二章第三节“业务交接登记簿”中增加“涉及重要物品交接的,在国库会计业务重要物品登记簿中进行逐项登记”的内容。
四、将第四章第一节中“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过渡的款项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专夹保管,作次日转账的依据”的内容修改为“当日在‘国库待结算款项--暂收户’或‘国库待报解款项--国库待报解款项户’等账户过渡的款项,来不及处理或无法处理的,打印的国库内部往来专用凭证第一联作当日账务处理依据,第二联专夹保管,需要给外部门回单的,复印件作后续账务处理的依据”。
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

附件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陕西省省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陕西省国库集中支付改革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人民银行陕西省内各分支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下列银行账户构成: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开设的国库单一账户(简称国库单一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零余额账户(简称财政零余额账户);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 陕西省各级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简称预算外资金专户);经财政部和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特殊专户(简称特设专户)。
上述账户体系中的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按专用存款账户管理。
第四条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必须遵循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
第五条代理银行是具体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与清算业务的商业银行。
代理银行通过人民银行和本行的资金汇划系统,根据支付方式和支付地点的不同,采用大、小额支付系统、同城票据交换等方式实现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
第六条代理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地办理财政性资金的支付与清算业务,对本系统经办行进行监督检查,及时解决资金汇划中出现的问题,并接受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与当地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会计核算办法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改变的是财政支付方式,所以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并不会产生很大的变化,只在收入和支出的核算时间和方式上有些变化,但是,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改革给现行预算会计核算带来了新的内容。
一、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一)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根据国库集中支付中心会计每日报来的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与人行划款凭证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二)财政总预算会计对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根据各代理银行汇总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授权支付数,与人行汇总划款凭证及支付中心按部门分“类”、“款”、“项”汇总的“预算支出结算清单”核对无误后,列报预算支出,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国库存款(三)财政总预算会计对经财政核准的单位预算结余资金,分上下年度对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资金进行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如下:1、当年年终,根据经财政核准的“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申报核定表”,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时,会计分录为:借:一般预算支出或基金预算支出贷: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2、下年度单位实际支用后冲减挂账,会计分录为:借:暂存款——结转预算结余——**单位贷:国库存款二、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机构执行会计(一)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总账科目“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和“已结报支出”属于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核算的内容。
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会计是财政总预算会计的延伸,其会计核算按《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执行。
根据财政国库支付核算的特点,需要在《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资产类和负债类分别增设“财政零余额账户存款”、“已结报支出”会计总账科目,并设立预算支出明细账。
预算支出明细账应当按一般预算支出、基金预算支出的“类”、“款”、“项”分预算单位记载(基本建设支出、科技三项费用、专项类支出要记录到项目)。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2.07.16•【文号】银发[2002]216号•【施行日期】200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216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财库[2002]28号),结合2001年国库改革试点的实施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对《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及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将本办法转发至辖区内各城市(农村)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附件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需要,确保财政性资金及时支付与清算,提高财政性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规范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行为,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及相关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中央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银行支付清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银行支付清算,是指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资金汇划系统,将财政性资金由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划拨给收款人或用款单位(以下简称收款人)账户,以及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各账户之间资金划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