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非自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景区游船项目安全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游客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景区游船项目运营管理,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景区所有游船项目的运营管理,包括但不限于游船、快艇、摩托艇、帆船等水上娱乐项目。
第三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游客生命财产安全。
第四条景区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章游船项目运营管理第五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取得相关行业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经营范围、项目类型、船型等开展运营。
第六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船只,并定期进行检验和维护,确保船只处于良好状态。
第七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配备充足的安全救生设备,包括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救生筏等,并确保设备完好有效。
第八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设立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操作规程,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
第九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安排专门的安全员负责现场安全监管,对游客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游客符合安全要求。
第十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制定应急预案,包括火灾、碰撞、翻船、游客落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一条游船项目运营单位应定期对游船项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整改,确保游船项目安全运营。
第三章游客安全要求第十二条游客在参加游船项目前,应了解并遵守本规定及景区安全须知。
第十三条游客应具备一定的游泳能力,并穿戴救生衣,按照工作人员的指引进行安全操作。
第十四条游客应服从工作人员的指挥,不得擅自离船、跳水或做出其他危险行为。
第十五条游客在游船项目过程中,应保持秩序,严禁吸烟、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十六条游客在参与游船项目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儿童、老人、孕妇、残疾人等特殊人群,需在家人陪同下参加游船项目,并告知工作人员其身体状况。
游船航行安全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游船航行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国游船航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的各类游船,包括但不限于游艇、游船、观光船、游轮等。
第三条游船航行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游船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确保游船航行安全。
第二章船舶安全管理第五条游船所有人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
第六条游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技术标准,具备良好的适航性能。
第七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定期对船舶进行维护保养,确保船舶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第八条游船应当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救生、通信等安全设备,并确保其完好。
第九条游船应当设置明显、易于识别的船名、船籍港、船舶类型等标识。
第十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船舶档案,包括船舶基本情况、航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等。
第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对船员进行安全培训,确保船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游船航行前,船长应当对船舶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船舶适航。
第三章航行安全管理第十三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定。
第十四条游船航行应当选择安全航道,避开危险区域。
第十五条游船航行应当保持安全距离,不得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第十六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航行规则,按照规定航速行驶。
第十七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救生设备,并确保救生设备完好。
第十八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并确保消防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游船航行应当配备合格的船员,并确保船员在岗。
第二十条游船航行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规,防止污染水域。
第四章事故预防与处理第二十一条游船所有人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预防机制,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二条游船航行过程中,如遇险情,船长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

游船安全管理制度为规范公司游船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区水域和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公司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服从公司的监督和管理。
二、游船配置的消防、救生、对讲机等有关安全设备的数量和存放位置应满足游船技术证书规定的要求,确保游船适航。
三、游船所有从业人员必须在取得海事部门颁发的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持证上岗,酒后及影响正常操作的带病人员禁止上岗。
四、根据湖区和公司实际情况,轮机和水手兼顾安全员或救生员。
五、船艇各种证书要随船放置或随身携带,以便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检查。
六、旅游码头及各安全设施要保证安全可靠,做到随时检查和检修,消除事故隐患。
七、游船艇在下列情况下不得出航:1、非正常营运和接待;2、夜间;3、能见度不良的雨天、雾天;4、风力、浪高均达到船艇检验证书规定的限制条件;5、乘客超出载客定额;6、海事部门认为不能保证安全出航的其他情况。
八、游船航行时应遵守以下制度:1、船艇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航道,用安全航速行驶,航行时原则上靠右行驶,不得追逐、嬉戏强行,做到礼让三先、文明驾驶;2、船艇进出码头必须做到安全有序;3、船艇必须做到在旅游码头上下游客,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4、游客上船后应掌握游客人数,并引导游客按座位均匀坐好,以保持游船平稳,防止游船倾斜;5、游客乘坐快艇时,必须穿戴好救生衣,否则不得出航;6、游船在出航时船员应保持一切通讯设备畅通,形成船艇、码头、陆地三点连线。
九、公司要在上级部门的管理下,对游船的航行、停泊、作业安全负责,并做好以下工作: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事故应急救助预案;2、组织所属游船及船员接受海事及上级安检部门的监督检查;3、保证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4、督促、检查游船艇的安全及防污工作,消除事故隐患;5、组织水上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6、组织船员的技术培训及交流,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十、发生水上安全事故后,应及时组织人员按事故应急救助预案进行有效救助,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
景区划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景区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提高景区划船活动的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景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景区内所有水上划船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游船、竹筏、皮划艇等。
第三条景区划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成立景区划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景区划船安全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景区划船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1. 负责制定景区划船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2. 负责对景区划船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 负责对划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负责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5. 负责事故调查和处理,总结经验教训;6. 负责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确保划船活动安全有序。
第七条各部门职责:1. 景区运营部门:负责划船活动的组织、安排和实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2. 维护部门:负责划船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安全可靠;3. 培训部门:负责对划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4. 客服部门:负责对游客进行安全告知,提醒游客注意安全;5. 保安部门:负责现场安全巡查,维护秩序,防止事故发生。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管理第八条划船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保养。
第九条每艘划船应配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绳等救生设备,并保证设备完好。
第十条水上划船区域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设立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一条水上划船区域应配备救生员,负责游客的安全保障。
第十二条水上划船区域应定期进行水质检测,确保水质符合安全标准。
第四章安全培训与教育第十三条对划船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内容包括:1. 划船安全操作规程;2. 救生设备的使用方法;3. 水上救援技能;4. 应急处置措施。
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船舶的安全运营,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游客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从事旅游船舶运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旅游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确保旅游船舶的运营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旅游船舶运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以下工作:1. 组织制定和实施旅游船舶安全管理制度;2. 监督检查旅游船舶的安全设施和设备;3. 组织开展旅游船舶安全教育和培训;4. 负责旅游船舶事故的调查和处理;5. 向上级部门报告旅游船舶安全状况。
第五条旅游船舶运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旅游船舶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章安全设施与设备第六条旅游船舶必须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包括但不限于:1. 船舶救生设备:救生衣、救生圈、救生筏、救生艇等;2. 消防设备: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炮、消防泵等;3. 防雷设备:避雷针、防雷器等;4. 通讯设备:无线电通讯设备、卫星电话等;5. 导航设备:雷达、罗盘、GPS定位系统等。
第七条旅游船舶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应当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安全教育与培训第八条旅游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对船员、游客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其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技能,通过相关考核,取得船员资格证书。
第十条游客在登船前,应当接受安全知识讲解,了解安全注意事项和应急处置方法。
第五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十一条旅游船舶发生安全事故时,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减轻损失。
第十二条旅游船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并配合事故调查。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结束后,运营单位应当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制度由旅游船舶运营单位负责解释。
旅游景区自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旅游景区自航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1.自航船舶设专人负责,严禁非司机开船。
2.出船前对船机、油路、水路、配电系统做全面保养,擦净船机、机舵、蓄电池,并着车检查其运转是否正常,不出带故障船。
3.启、返船要慢行稳靠,严防船撞码头,行船中保持中速,会船时各靠右行驶,顺向时不准抢行,遇有小船主动避让。
航行中要密切观察仪表,发现异常,立即抛锚抢修。
4.汽油船要严格加油管理,在运加油时严禁明火,落在油箱外的汽油要立即擦净。
5.电动船要加强充电和蓄电池的管理,要根据季节确定酸液的浓度,保持酸液的水位。
6.待船靠稳和系好缆绳后,再请游客上下船。
7.按定员上客,不准超员航行。
8.外宾任务船不准搭乘无关人员。
9.驾驶员换班,严格交接班手续,做好机器、仪表、船体等完好状态记录,下班时打开舱盖,并做好航行日志,确保安全时方可离开。
10.每条船要配齐灭火器和救生器材。
11.四级风(不包括四级)以上停止航行。
休闲船舶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休闲船舶的管理,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休闲渔业和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休闲渔业、旅游等活动的船舶(以下简称休闲船舶)的建造、登记、检验、航行、停泊、作业、报废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休闲船舶的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船舶安全、环保、文明、有序。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休闲船舶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休闲船舶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休闲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船舶建造与检验第五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和规范,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
第六条休闲船舶的建造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船舶建造资质,按照国家有关船舶建造标准进行建造。
第七条休闲船舶建造完成后,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船舶检验。
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船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八条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对休闲船舶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船舶的安全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第三章船舶登记与证书第九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船舶登记,取得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条船舶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申请登记的休闲船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并颁发船舶所有权证书。
第十一条休闲船舶的所有者应当依法向船舶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户口簿等相关证书。
第四章船舶航行与停泊第十二条休闲船舶的航行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航线、时间、速度航行。
第十三条休闲船舶的驾驶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驾驶资格,并持证上岗。
第十四条休闲船舶在航行中应当保持通讯畅通,遵守航行信号规定,确保航行安全。
第十五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时,应当选择合适的位置,不得妨碍航道畅通,不得影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第十六条休闲船舶在停泊期间,应当加强船舶安全管理,防止船舶失控、碰撞、火灾等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