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跨国公司“水土不服”看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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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跨国公司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可 以清楚 地 发现 跨 国公 司对 国 内企 业 的知识 产权 压 力 。 对技 术创 新要 求 最高 的发 明专 利来 看 , 从 国外 企 业 主要是 跨 国公 司在 我 国获得 的授 权 一直 大大 超 过
1 跨 国公 司对 我 国 知 识产 权保 护 的 影 响
11 跨 国公 司大 量进 入 我 国市 场 。 内企 业 知识 产 . 国 权竞 争压 力迅速 上升
保 护 国家 的技 术安 全 。 进 国 内的 自主创 新 能 力和 限制 跨 国公 司 的知 识 产 权 滥 用。 促 关键词 : 开放 ; 识 产 权 战 略 ; 家技 术 安 全 知 国
在 经济 全球 化 和知 识经 济 的背景 下 ,国际竞 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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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司 早在 19 90年 就 开 始在 中 国大 规模 有 针 对 性 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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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 为市场 竞争 的有 力工 具 ,成 为跨 国公 司在全 球 争
夺市场 、 谋求 更 大利 润 的 重要 手 段 , 同时 , 正 在 成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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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与我国知识产权战略的思考
肖武岭
f 湖州师范学院 ,浙江 湖州 3 30 10 0)

要: 随着知识 产权在 国际经济竞争 中的作用 日益上升, 来越 多的 国家都 已经制定和 实施 了知识产权 战略 。面对 越
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的发展趋势和我 国在开放条件 下面临的知识产权形 势,我 国必须加 紧制定和 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基 金 项 目 :0 6年 浙 江 省高 校 青 年 骨 干 教 师 资 助 项 目 20

跨国公司的国际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跨国公司的国际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

跨国公司的国际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科技创新的加速发展,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进行国际创新已经成为一种常态。

然而,跨国公司在国际创新的过程中需要面临诸多挑战,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知识产权的管理。

本文将就跨国公司的国际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进行深入探讨。

一、背景与意义跨国公司是指在多个国家进行经营活动的企业,其具有不同国家和地区的资源和市场,这为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创新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国际创新是指跨国公司通过在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中心共享信息、技术和资源,从而提升全球业务的创新能力。

然而,跨国公司进行国际创新也存在着一系列的难题,其中之一就是知识产权的管理。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学、文学和艺术创作中所创造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财产性权利。

跨国公司在进行国际创新时需要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同时又要在全球范围内合法地利用他人的知识产权,这就需要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

二、知识产权管理的挑战跨国公司在国际创新过程中面临着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挑战。

首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存在差异,跨国公司需要了解和遵守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

其次,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较大,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相对较低,这增加了知识产权被侵犯的风险。

此外,由于技术和信息的不对称性,跨国公司在合作研发过程中难以有效控制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使用情况,也难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三、国际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的实践面对知识产权管理的挑战,跨国公司积极进行实践和探索,以有效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并促进国际创新的发展。

首先,跨国公司通过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来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

这需要跨国公司制定明确的知识产权政策,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具体措施,并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流程来管理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和侵权纠纷处理。

其次,跨国公司通过合作研发和技术转移来解决知识产权的使用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

知识产权保护和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在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变得愈发重要。

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是跨国公司面临的一大挑战。

本文将探讨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的影响,并提出一些解决方案。

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制造业国家之一,吸引了大量的跨国公司进入市场。

然而,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一直备受诟病。

侵权盗版现象屡禁不止,跨国公司的技术和创新成果往往遭受侵害。

这不仅对跨国公司的利益造成了损害,也对中国的创新环境产生了负面影响。

二、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公司的影响1. 技术转移问题跨国公司通常会将先进的技术带入中国市场,以满足当地需求。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不力,这些技术往往很快被复制和模仿。

这导致了技术转移的风险,跨国公司不愿意将最新的技术引入中国市场,从而限制了中国的技术进步。

2. 品牌价值受损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也对跨国公司的品牌价值造成了损害。

盗版和侵权行为使得消费者对跨国公司的产品产生了质疑,降低了品牌的信誉度。

这不仅影响了跨国公司在中国市场的销售,也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的声誉产生了负面影响。

三、跨国公司在中国的运营策略尽管面临知识产权保护问题,许多跨国公司仍然选择在中国市场开展业务。

他们采取了一些策略来应对这一挑战。

1. 技术保护为了保护自己的技术,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

首先,加强内部保密措施,确保核心技术不被泄露。

其次,与中国合作伙伴建立长期合作关系,确保对方的诚信度。

最后,通过技术许可和合资合作等方式,在知识产权保护较好的领域进行合作。

2. 法律手段跨国公司可以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他们可以注册专利、商标和版权,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受到法律保护。

同时,他们还可以与当地政府和执法机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力度,打击侵权行为。

3. 市场策略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市场策略来应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他们可以加强品牌宣传,提高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面临着知识产权保护的挑战。

在全球竞争激烈的市场中,保护自身的知识产权不仅对跨国公司的创新和发展至关重要,还能够保护公司的商誉和利益。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以帮助这些公司更好地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挑战。

一、了解各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要保护知识产权,跨国公司首先需要了解各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不同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和法律条款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对于进入新市场的跨国公司来说,掌握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是至关重要的。

这包括了解当地的专利、商标、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法律规定,以便能够合法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二、加强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跨国公司需要建立一套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系统,以确保其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

这包括建立知识产权的注册和维权机制,及时申请专利和商标,并积极维护自身的权益。

此外,跨国公司还应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防止知识产权泄露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与合作伙伴加强合作跨国公司在扩大全球业务时,通常需要与当地的合作伙伴进行合作。

在与合作伙伴进行合作时,跨国公司应该签订合适的合同和协议,明确双方对知识产权的权益和保护责任。

确保合作伙伴不会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要保护其合作伙伴的知识产权,以维护良好的商业关系。

四、创新和技术保护对于跨国公司来说,创新是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之一。

公司应该鼓励员工进行创新,并及时申请专利保护新技术、新产品或新方法。

此外,跨国公司还需要加强对关键技术的保护,防止技术泄露或盗用。

可以采取技术保密措施、加密存储和传输技术等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安全性。

五、积极应对侵权行为在全球化竞争中,跨国公司很可能面临来自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为了保护自身的利益,跨国公司应及时发现和应对这些侵权行为。

可以通过监测市场和竞争对手、加强监管和维权措施等方法,打击侵权行为,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企业合作中的重要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企业合作中的重要性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企业合作中的重要性分析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发展,跨国企业合作越来越成为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引擎。

在这种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分析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企业合作中的重要性,并探讨其影响和应对措施。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1.促进技术创新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者将其创新成果付诸实践,并享有其成果带来的经济收益。

在跨国企业合作中,保护知识产权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投入,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市场地位。

2.提升经济发展水平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形成创新驱动的经济增长模式。

通过保护知识产权,企业能够保障其创新成果的独家使用权,并获得合法的经济回报。

这将吸引更多资金和人才积极参与研发活动,进一步推动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提升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

3.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在国内起到重要作用,也在国际合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将为企业提供一个公平和可预测的经营环境,增强企业间的信任和合作意愿。

跨国企业在不同国家的合作中,若能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将加强技术交流与分享,推动全球创新网络的形成。

二、知识产权保护在跨国企业合作中的影响1.技术转移与合作难题在跨国企业合作中,技术转移是常见的合作模式。

然而,无法确保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可能导致技术转移过程中的信息泄露和侵权行为,削弱创新者的积极性。

缺乏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企业在技术合作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合作伙伴的不当使用或侵权风险,造成不良后果。

2.市场竞争与公平竞争环境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环境。

跨国企业合作重要的一个目标就是打开新市场,扩大利润空间。

然而,如果在新市场上无法有效保护知识产权,企业将面临技术泄露、模仿和盗版等问题,降低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利润水平。

三、应对措施1.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建设国家和地区应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提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适应性和实施力度。

知识产权法对跨国公司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法对跨国公司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

知识产权法对跨国公司技术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随着全球化的进程加速,跨国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技术创新成为其竞争优势的关键。

然而,跨国公司面临着各种知识产权问题,因此对于知识产权法的规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知识产权法对于跨国公司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企业和社会的影响。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通过创造性的劳动和智力成果所获得的权益。

跨国公司在不同的国家进行技术创新时,需要考虑如何保护其知识产权。

目前,知识产权法在国际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保护,特别是通过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和协议,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专利合作条约》等。

这些条约和协议为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提供了基础法律框架。

首先,专利法是保护技术创新最重要的法律工具之一。

在跨国公司进行技术创新时,通过申请和获得专利可以确保其创新成果的独占权和商业利益。

根据《专利合作条约》,跨国公司可以在其欲保护的国家或地区申请专利,从而获得在该地区范围内的独占权。

此外,一些国家还提供了专利合作的机制,如专利共享和专利许可等,便于跨国公司利用各自的技术资源进行合作和交流。

其次,版权法在保护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方面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虽然版权主要用于保护文学、艺术等创作领域的知识产权,但在技术创新中,也存在涉及软件、设计图纸等领域的版权保护需求。

通过在创意和设计阶段注册版权,跨国公司可以确保其产品和创意的独特性和独占性。

此外,一些国家还通过版权合作和共享的机制来促进技术创新和跨国公司的合作发展。

此外,商标法也是跨国公司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工具。

商标是企业标识的一种形式,可以用于保护跨国公司的品牌和商业形象。

通过在不同国家注册商标,跨国公司可以防止别人盗用其商标并销售伪劣产品。

此外,商标法还可以保护企业的声誉和信誉,增加消费者对产品的认可度和信任度。

然而,尽管知识产权法为跨国公司的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定和保护机制,但仍存在一些挑战和问题。

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侵权

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侵权

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侵权在当今全球化的时代,跨国公司成为各个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量。

然而,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技术创新的快速发展,知识产权侵权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本文将探讨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挑战和对策。

首先,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中经营,往往面临着不同的法律和监管环境。

这就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困难。

举个例子,一家跨国电子公司在A国开发了一种新型微处理器,但没有在B国注册相关专利。

于是,当该公司进入B国市场时,很快就会面临竞争对手的模仿产品,从而导致原创技术被侵权。

这种情况不仅损害了该公司的利益,也抑制了技术创新的积极性。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的责任在于企业自身。

跨国公司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防止知识产权侵权的发生。

他们可以通过建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意识教育,确保员工充分了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

此外,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与当地的专业律师事务所合作,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通过这些措施,跨国公司可以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侵权问题。

然而,知识产权保护并非只有一个层面。

在互联网时代,数字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尤为重要。

跨国公司在数字媒体领域的创新和运营,必然涉及到版权、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问题。

例如,一家电商公司开设了一个在线音乐平台,用户可以免费或付费下载和分享音乐。

但是,该公司如何在保护音乐版权的同时,提供良好的用户体验和利润增长,是一个考验。

这就要求跨国公司与版权方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进行合作,寻找共赢的商业模式,从而平衡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另外,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

跨国公司应该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和条约的谈判和制定,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全球化进程。

同时,跨国公司与各个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和研究机构合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综上所述,跨国公司与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紧密相连。

只有加强内部管理和监控,并积极参与国际合作,跨国公司才能更好地应对知识产权侵权挑战。

知识产权法与跨国公司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竞争优势保持

知识产权法与跨国公司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竞争优势保持

知识产权法与跨国公司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管理与竞争优势保持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跨国公司在不同国家之间开展业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管理面临着各种挑战和风险。

本文将从知识产权法和跨国公司法律保护两个方面探讨知识产权管理在竞争优势保持中的作用。

一、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体系,其核心是为创新者提供合法的知识产权保护,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跨国公司在跨境经营中需要面对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因此,了解和遵守当地的知识产权法律是非常重要的。

1.专利权的保护专利权是一种对于发明者或创新者的权益保护,能够保护其在特定领域内的技术或创新成果。

跨国公司需要积极申请专利,确保自身的技术和创新成果得到保护。

同时,对于他人的专利权,跨国公司需要进行尊重和遵守,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2.商标权的保护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通过商标可以识别和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

跨国公司需要注册和保护自己的商标权,以确保其在市场中的独占地位和竞争优势。

同时,在跨境经营中要遵守不同国家的商标法规,避免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3.著作权的保护著作权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的权益,包括文学、艺术、音乐和软件等方面。

跨国公司在进行跨境业务时,需要注意如何保护自己的著作权,防止侵权和盗版行为的发生。

同时,跨国公司也应该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遵守当地的版权法律。

二、跨国公司法律保护下的知识产权管理跨国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中面临着不同国家的法律法规、文化差异、市场环境等多重挑战。

因此,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机制,确保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跨国公司来说至关重要。

1.内部知识产权管理跨国公司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包括建立知识产权部门或岗位,明确知识产权的责任和权益。

同时,跨国公司还应该加强员工的知识产权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重视程度。

2.跨国公司间的合作与交流跨国公司之间可以通过合作与交流,共同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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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跨国公司“水土不服”看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郑万青*“为什么在知识产权方面,跨国公司在其本土贯彻多年的知识产权策略在中国却难以开展?”如果只是从知识产权法律原理上思考这一问题,我们一般会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特点决定了一般人的心目中几乎不会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而滋生违法感的角度来加以思考并给以回答,或者认为仅仅是中国的执法环境不好。

但如果我们对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进行“法律以外”的思考,就会体会到问题并不简单。

西方法社会学理论认为,法分为书本上的法(Law in the books)和行动中的法(Law in action)。

法社会学家主张法并不是书本上或纸面上的东西,而是人们所制定的规则(写在纸面上的)在实际生活中的运作,即立法、诉讼、审判、惩罚等实际发生的法律行为。

这就是所谓“行动中的法”。

我国法社会学家朱景文教授认为:“对法和法律的考察无疑不应该停留在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规则上,而应注意这些书本上的规则是否能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看它们的实际运作。

”[1]以法社会学的视野来考察知识产权问题,有利于我们对我国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活动和实际运作有一个清醒的认识。

*郑万青,男,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所所长、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博士。

一、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一国的知识产权立法总是同其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经济发展阶段的特殊性决定了知识产权问题的复杂性。

众所周知,美国是在知识产权问题上对中国施压最大的国家,也是声称在全球受盗版损失最多的国家。

但恰恰是美国,在19世纪,作为一个快速工业化的国家,同时又因为在版权上毫无忌惮地盗版而举世闻名。

1886年的伯尔尼公约标志着版权国际保护体系正式形成,但美国却在很长的时间内保持所谓“光荣孤立”,在著作权方面与任何国家均不发生国际关系。

这也许是美国最早的“单边主义”。

102年后,美国才加入伯尔尼公约。

有两位美国学者在美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之际不客气地指出:“我们曾经是、而且长期曾是一个盗版国家;在国内自由翻印外国出版物,特别是英国作品,对我们的吸引力要比在国外受到保护大得多。

直到1891通过切斯法之前,没有采取任何保护外国作品的措施。

在20世纪中,美国的知识产权政策才有所改变:美国从使用国和进口国变成了最大的生产和出品国,在世界范围内进行保护,相应地也就对美国有了吸引力。

”[2]有学者分析,美国长期不对外国作品提供版权保护的原因有:美国出版商要自由翻印外国作品(也就是盗版);印刷商和印刷工会要求出版物在美国印刷;图书消费者要求有大量的廉价图书供应。

[3]即使到21世纪,美国的主流媒体也不讳言以上事实。

例如2002年自10月14日美国《纽约日报》曾经发表题目为《知识产权争论》的文章指出:当时美国虽然也有版权保护的法律,但仅仅是保护美国的公民和居民。

而对英国作家的作品并不提供保护,将之极其廉价地出版销售给如饥似渴的美国公众。

最滑稽的例子如狄更斯的作品Christmas Carol在美国的盗版仅售6分一本,而英国为2.50美元。

1842年狄更斯曾专程到美国,强烈要求美国接受国际上的版权保护规则,并指出这样有利于美国作者和出版社的长期利益。

但直到半个世纪后的1891年(狄更斯早已作古),当美国的文学和文化欣欣向荣,出版业很需要在美国之外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国会才通过了知识产权延展法案,使国外作品享受美国作者同等的待遇。

《纽约日报》的文章还指出,实际上,全球迄今为止所有经济发展的成功故事,从19世纪的美国,20世纪的日本、台湾地区和韩国,都是在很宽松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下,得以起飞。

以此实现非常容易和低成本的技术转移,直到本国的技能和本地产业发展到发达水平,这时才采取较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自身利益。

但是,根据最近的研究,同样的经济发展战略(以模仿替代实现产业跨越式发展)由于美国在全世界推行知识产权的强有力保护,而濒临绝境。

斯坦福法学院教授、知识产权委员会(CIPR)主席John H. Barton就说:“如果我们杜绝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战略,那么我们将彻底缩窄他们实现经济起飞的选择权”。

[4]由此可见,美国在历史上曾经对知识产权采取过“双重标准”,但如今它作为唯一的超级大国,作为全球跨国公司的大本营,差不多在某种程度上主导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知识产权也就成为它“主导贸易政策的工具”。

反观中国,目前正处于快速走向工业化,但总体上还没有完成工业化的阶段,在国际经济分工中的地位,类似于19世纪中叶的美国。

但以技术文明为特征的全球化时代的二十一世纪,国际经济分工已经完全不同于两百年以前的状况。

如今传统以国家为主体的分工已明显弱化,跨国公司转而成为国际分工的主体。

而“跨国公司作为经济全球化的载体,通过内部分工体系将产品的不同生产环节分别安排在位于不同国家的子公司中,充分发挥每个子公司所在国的比较优势,以适应产品价值链中各环节的要素密集性质。

”[5]问题在于,国际分工从来就是不平等的,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尤其如此。

西方发达国家凭借其在贸易、技术和人才、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同时又通过控制各种国际经济组织,主导着国际经济的“游戏规则”。

而跨国公司正在越来越多地扮演“跨国政府”的角色。

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有着绝对的优势地位,在知识经济时代,这种优势正在日益拉大其与发展中国家的差距。

值得注意的是,“当代国际分工的形式逐渐呈现出金字塔结构,目前我国处在这一金字塔的底部,这种层次分工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国的要素禀赋,处于最顶层的是以美国为代表的知识、技术密集型产业;其次是以东南亚、中东地区为代表的资本、资源密集型产业;处于底层的是以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为代表的土地和劳动密集型产业。

[6]这种分工格局使得我国在国际竞争中只能控制生产中低附加值的加工环节,导致我国企业在法律上陷于这样一种尴尬:一方面在发达国家国内面临不断的反倾销诉讼,一方面在我国境内面临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侵权指控。

目前我国有100多种工业制造品的产量为世界第一,但中国企业及其品牌在国际市场上的信誉和影响力微乎其微。

这表明我国所谓“世界工厂”的称谓只是“世界加工厂”而已,支撑经济增长的是丰富的劳动力资源,而最为稀缺的是自主知识产权。

“从发达国家和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劳动力成本的提高,由劳动密集型产业为主向资本、技术、知识密集型产业发展是一种必然的趋势。

”[7]这种转变的过渡阶段,表现在知识产权上,是由模仿走向创新的过程。

所谓模仿就免不了“依样画葫芦”,需要一个宽松知识产权法律环境,才有模仿的生存空间。

处在这一转化过程的中国,要鼓励和保护创新,但也不能一味扼杀模仿。

从九十年代初中美贸易谈判开始直至中国加入WTO,经过一次又一次博奕,订立了一个又一个“城下之盟”,中国最终形成了与国际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

但“在凡是有利益的地方,利益总是占法和法律的上风”[8],知识产权法律制定的背后是利益的角逐,而知识产权法律执行的背后则是利益的衡量,于是在转型期的中国,纸上的知识产权法与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相矛盾的现象就出现了。

似乎纸上的知识产权法是让跨国公司看的,而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才关乎百姓生活。

笔者认为,这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立法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冲突的结果。

三、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的执行模式行动中的知识产权法与纸面上的知识产权法相比,具有以下执行模式:(一)执法中的地方保护色彩浓厚地方保护主义是中国执法机关面临的最大尴尬,但在知识产权执法中地方保护保护主义尤为严重。

知识产权侵权产品的市场公然存在,是与其构成地方不可忽视的税收来源并能有效解决就业问题分不开的。

侵权工厂一般十分隐蔽,地方政府尽管时常被督促进行打击,但不少地方积极性并不太高。

尽管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在纸面上的法律和刑事法典中是被规定为犯罪行为,但地方执法机关一般并不将打击知识产权侵权同打击刑事犯罪相联系。

(二)法不执众的情况普遍尽管我国法律规定侵犯专利、商标和盗版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严重的还要受到刑事制裁,但销售侵权制品,尤其是复制或者部分复制著作权人的软件的,因为人数众多,过于普遍,以至于人们司空见惯,最后变成法不执众。

(三)只有具备赔偿能力的主体才会受到制裁销售侵权制品的大军主要是由小商小贩组成的,但在执法中他们几乎没有受到过侵权指控,主要是因为他们基本上不具备赔偿能力。

典型的例子是绝大多数的软件复制行为是个人在家庭所为,但很少有人为此承担法律责任,一般只有公司或单位才受到软件侵权指控。

显然是否具有赔偿能力是知识产权执法中必须考虑的问题,权利人据此判断是否予以追究,执法者也据此判断是否施加法律制裁。

由此看来,对中国知识产权执法机关而言,任重而道远。

[1]朱景文:《现代西方法社会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第61、63页[2] J.C.金斯伯格和J.M.克尔诺钦:《102年以后,美国加入了伯尔尼公约》,见巴黎出版的《国际著作权杂志》第141期,58页。

[3]参见德利娅.利普希克《著作权与邻接权》,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0年7月第1版第466页。

[4]方兴东:《知识产权,让虚伪走开!》http://www. ,2006-11-26 .[5][6][7] 郭燕,晓合:《中国依然徘徊在国际分工金字塔的底部》中国经营报,2004-1-19(A6).[8]马克思:《关于林木盗窃法的辩论》,载《马克思、恩格思全集》第1卷。

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年版第15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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