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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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
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
【发文字号】汕府[2018]74号
【发布部门】汕头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5
【实施日期】2018.08.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的通知
(汕府〔2018〕7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业经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碰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三旧”办反映。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18年8月15日
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审批程序
为推进我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以下简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规范有序、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高效顺畅的工作机制,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4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粤府〔2016〕96号)、《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09〕122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三旧”改造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8〕3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提升“三旧“改造水平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汕府〔2017〕70号)、《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旧城镇、旧厂房、旧村庄改造若干管理规定〉的通知》(汕府〔2018〕63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程序。
一、审批内容
“三旧”改造审批主要包括:“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三旧”改造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和“三旧”改造方案的审批三个方面的内容。
二、“三旧”改造标图入库的审核
(一)审核流程
1.土地权利人向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提交申请书和有关材料,申请地块入库。
2.区(县)国土资源(分)局进行初审并公示,符合入库标准的,每年5月底前、10月底前两批次,报市国土资源局。
3.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省国土资源厅授权组织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反馈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并于每年12月底将入库地块数据报省国土资源技术
中心备案。
4.审核入库后,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将入库地块的图斑统计表、入库地块影像标示图反馈申报人。
(二)有关事项
1.属政府主导的改造地块,以区(县)“三旧”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三旧”办)为申报主体,按以上要求和流程审核入库;
2.已入库地块因规划修改导致无法实施改造、改造地块权利人明确表示不同意实施改造等合理理由,需要变更图斑面积、范围等内容的,土地权利人或区(县)“三旧”办可以提出删除或调整的申请,参照地块入库审核流程审核;
3.已删减的地块要求重新入库,应按地块入库审核流程重新申请审核。
4.市、区(县)国土资源部门在每批次审核完成后,应及时将成果数据送城乡规划部门,由城乡规划部门组织“三旧”改造专项规划修编工作。
三、年度实施计划的审批
(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