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适用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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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民间借贷是指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的非正式借贷行为。

由于其灵活性和高效性,民间借贷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金融市场的进一步完善,借款人的逾期行为也逐渐增多,导致了一系列的纠纷和诉讼。

本文将讨论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的相关问题。

一、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指的是借款人在约定的借贷期限内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所产生的利息。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人应当依法支付逾期利息。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的具体数额,则按照约定计算;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法定利率计算。

借款人应当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定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二、违约金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违约行为发生后支付给另一方的经济补偿。

在民间借贷中,违约金通常用于弥补债权人因借款人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借款人在发生违约行为后,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

三、逾期罚金逾期罚金是指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而应当支付给债权人的经济处罚金。

逾期罚金的目的在于借款人违约行为的惩罚和警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罚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借款人在发生逾期偿还行为时,应当按照约定支付逾期罚金,以示惩戒。

四、损失赔偿损失赔偿是指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给债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要进行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支付方式和数额。

借款人在发生违约行为时,除了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罚金外,还应当承担应由于债权人因其违约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当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和损失赔偿。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利息计算与违约金问题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利息计算与违约金问题解析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分析利息计算与违约金问题解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是指在民间个体之间发生的因借贷行为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这类案件在日常生活中并不罕见,常常涉及到借款利息计算和违约金问题。

本文将对这两个问题进行分析和解析。

首先,我们来看利息计算问题。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双方可以通过自愿约定利息的方式来确定借款利率。

通常情况下,借款利率应当符合市场利率的基本水平,既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

在利息计算方面,一般有以下几种方式:1. 简单利息计算法:根据借款金额、利率和借款期限,直接计算出利息总额。

公式为:利息总额 = 借款金额 ×利率 ×借款期限。

2. 复利计算法:在借款利率的基础上,将利息进行复利计算,在每个计息周期的末期将上一期的利息算入本金,并按照新的本金计算下一期的利息。

复利计算法适用于较长期限且复利计算周期较短的借款。

3. 阶梯利率计算法:根据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不同阶梯利率,在不同的借款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利率计算利息。

这种计算方式常见于商业贷款等较大额度的借贷。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计算利息,都需要保证计算过程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借款双方在确认借贷合同前应明确利息计算方式,并签署有关利息计算的约定。

此外,借款方在偿还借款时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以避免因此产生纠纷。

其次,我们来看违约金问题。

违约金属于一种违约责任承担的经济惩罚,用于赔偿借款方因借贷违约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违约金往往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其计算方式多样化。

1. 固定金额违约金:借款合同中规定了固定的违约金数额,不受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的影响。

例如,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则无论借款期限如何变动,违约金都保持不变。

2. 按天计算违约金: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的比例和违约天数计算违约金数额。

一般采用借款金额乘以违约比例再乘以违约天数的方式计算。

例如,若合同约定违约金为借款金额的5%,借款金额为10000元,违约天数为10天,则违约金为10000 × 5% × 10 = 5000元。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适用探讨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及逾期违约金适用探讨

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适用探讨XX泰中律师事务所陈万金律师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当事人对于借款逾期归还后的约定的责任承当形式五花八门,除了承当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外,还有要承当财务费用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等,而对于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规定幅度也上下悬殊,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约定的各种违约责任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如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对各种违约责任方式累加适用后总额如何调整,适用违约金调整规那么还是适用利息调整方式?本文比拟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规定,认为利息是借款本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对逾期借款承当逾期法定利息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结符合孳息的本质属性要求,对民间借贷违约金性质即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的不同立法态度,决定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能否累加适用的判断,认为民间借贷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属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X畴,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均属于逾期损失的预定,可以同时合并适用,并提出来具体适用的方式。

一、利息与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同时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或者逾期违约金,它们之间终究是何种关系?能否同时累加适用?累加适用后是受最高利率限額的调整?还是受过高违约金条款的调整?欲厘清此类问题,首先要界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一〕利息,即債務人使用的本金對價,係債務人就債權人所提供之資本,依其利用的期間及數額,按照该資本一定比例計算而得出的收益對價。

但利息是否属于孳息呢?民法理论上认为孳息为原物之对称,按照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法律区分了原物和孳息,把孳息看作是原物派生之物,从孳息的语义上看,孳息的德文为“FRUCHTE〞,英文为“FRUITS〞,日文为“果实〞,翻译成汉语都是“果实〞的意思。

孳息一词,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土地上出产的麦子【?罗马法原论?周著314页商印书馆1994。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

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民间借贷诉讼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逾期罚金、利息和损失赔偿,以及违约金和逾期罚金借款合同编号: XXXXXX一、背景介绍近年来,民间借贷行为逐渐增多,其中很多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违约行为,给借款人带来了经济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本文将探讨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应承担的支付责任。

二、逾期利息根据我国《利率法》和当事人之间的借款协议约定,借款人在逾期未归还借款的情况下,应按照约定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合同约定,通常是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或按照逾期天数累计计算的。

针对借款人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借款合同约定了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利率。

根据合同约定,借款人应承担逾期利息的责任,以补偿借款人逾期未支付借款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三、违约金和逾期罚金除了逾期利息,借款人在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还应承担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责任。

违约金通常是根据合同约定,在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赔偿金。

而逾期罚金则是根据借款合同对于逾期还款的惩罚规定,按照一定比例或一定金额计算的罚金。

违约金和逾期罚金的设定旨在对借款人的不当行为进行惩罚和引起借款人对合同履行的重视。

借款人在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和逾期罚金,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四、利息和损失赔偿如果借款人出现还款违约行为,借款合同通常还会约定借款人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利息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出借人应获得的利益,而损失赔偿是指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给出借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逾期利息、逾期罚金以及因借款人违约行为导致的其他直接损失。

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在还款违约的情况下,应支付出借人的利息和损失赔偿。

这是对借款人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一种弥补,并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相关问题探究-合同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相关问题探究-合同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相关问题探究-合同法论文-法律论文-法学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一、引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规定》)第1条之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在没有按时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除了要求归还本金外,往往还要求归还利息。

诉讼实践中,对利息,尤其是逾期利息问题,原告应当如何请求、法院应当如何判决是众说纷纭,分歧严重。

为使研究的问题更精准、更凸显,有必要对民间借贷利息作进一步细化。

根据产生时间的不同,民间借贷利息可以分为合同期限内的利息和逾期利息。

合同期限内的利息是否存在取决于当事人是否有支付利息的约定。

我国《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规定》第25条也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践中,对合同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如果在本金、利率问题上没有争议,只要期限明确,具体金额就比较好确定。

逾期利息则不论当事人之间有无约定,都可主张。

根据《合同法》第107之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也就是说,逾期利息的产生不以当事人的约定为前提,只是计算方法不同。

有约定的按约定方法计算,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方法计算。

因此,无论借贷合同是否约定利息,只要逾期归还借款,贷款人都可以要求逾期利息。

不过,《合同法》并没有对如何计算逾期利息加以规定,从而导致实践中如何处理该问题见仁见智,莫衷一是。

从操作上讲,逾期利息的具体金额取决于三个因素:本金、利率和逾期时间。

本金和利率的确定虽然也很复杂,但不是本文的关注的对象,本文关注的仅是逾期时间对逾期利息的影响。

民间借贷违约案件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利息

民间借贷违约案件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利息

民间借贷违约案件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利息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借款人和贷款人之间会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即存在违约行为。

本文将讨论民间借贷违约案件中,借款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并解释返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及违约金和利息的相关要求。

在处理民间借贷违约案件时,法院会首先考虑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如果借款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并具备约束力,借款人在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情况下,将被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

首先,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

无论借款金额多少,借款人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全额偿还借款本金。

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的行为被视为违约,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外,借款人还应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针对借款人违约行为的一种经济补偿措施,用于弥补贷款方因违约行为而遭受的损失。

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在借款合同中一般有明确规定,当借款人未能按时返还借款时,将需要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也是借款人应承担的责任之一。

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贷款方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一般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通常按照借款本金的一定比例计算。

此外,借款人还需要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如果贷款方能够证明因借款人的违约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借款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损失赔偿的具体数额一般根据实际损失的大小来确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贷款方因借款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总结起来,在民间借贷违约案件中,借款人应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

这些要求均在借款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借款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那些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借款人,法院将采取相应的措施追究其法律责任,以保障贷款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违约案件要求返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逾期利息和损失赔偿,是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来确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相关问题探究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相关问题探
究 汇报人:XX
20XX-01-24
目录
• 民间借贷合同概述 • 逾期利息的概念及计算方式 •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争议焦点 •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司法实践 •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风险防范与建议 • 总结与展望
01
民间借贷合同概述
Chapter
定义与特点
列入失信名单
对于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借款人,法院可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05
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风险 防范与建议
Chapter
借款人的风险防范措施
1 2 3
充分了解借款合同条款
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人应认真阅读并理解合 同条款,特别是关于逾期利息的约定,确保自己 清楚了解相关责任和义务。
的风险。
明确借款合同条款
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明确约 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利率等条 款,确保在借款人违约时能够依法 维护自身权益。
及时采取法律手段
如果借款人出现违约行为,出借人 应及时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减少损失。
完善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立法建议
明确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01
在立法中应明确规定民间借贷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和标准
01
民间借贷合同是指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 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而订立的合 同。
02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自愿性、有偿 性、诺成性和不要式性等特点。
民间借贷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间借贷合同自成立时生效,除非当 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
依法成立的民间借贷合同,对当事人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 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避免产生争议和纠纷。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

借款中的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在借款中,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是重要的概念。

当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时,出借人通常有权向借款人收取逾期利息和逾期违约金。

本文将详细探讨借款中的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

一、逾期利息逾期利息是指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过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金额所产生的利息。

通常情况下,逾期利息会高于正常利息率。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式可以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 简单计息方式在简单计息方式下,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本金乘以逾期利率以及逾期天数计算。

逾期利率往往会比正常利率高出一定比例,逾期天数则是指自还款期限过后到实际还款日期之间的天数。

逾期利息 = 借款本金×逾期利率 ×逾期天数。

2. 复利计息方式在复利计息方式下,逾期利息按照借款本金和已产生的逾期利息之和乘以逾期利率计算。

逾期利率同样会高于正常利率,逾期利息会在每次计息周期结束后累计加入到借款本金中。

逾期利息 = (借款本金+ 已产生的逾期利息)×逾期利率。

无论采用何种计算方式,逾期利息的收取都应在借款合同中明确规定,并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二、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是指在借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期限过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所应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同样可以根据借款合同中的约定而有所不同,但一般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1. 固定金额方式在固定金额方式下,逾期违约金按照事先约定的固定金额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计算简单明确,但缺点是可能无法充分反映借款金额和逾期时间的影响。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固定金额方式一般适用于逾期时间较短或借款金额较小的情况下。

2. 比例方式在比例方式下,逾期违约金按照逾期未偿还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这种方式的优点是可以根据借款金额和逾期时间的变化灵活调整违约金的金额。

比例方式通常会在借款合同中确定一些基准比例,并随着逾期时间的延长逐渐增加。

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比如每天或每周递增一定比例。

借贷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

借贷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在借贷合同中,逾期利息与违约金是两个重要的条款,它们在保障债权人权益、约束借款人行为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借贷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进行详细探讨,以了解它们的定义、计算方法以及法律规定等方面的内容。

一、逾期利息的定义与计算方法逾期利息是指在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人未按时偿还借款所产生的利息。

一般来说,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根据借款合同中所约定的利率进行计算。

例如,如果合同约定的年利率为10%,逾期利息计算公式为:逾期利息 = 借款金额 × 10% ×逾期天数 / 365。

需要注意的是,借贷合同中的逾期利息一般是按照逾期天数进行累计计算的,即每逾期一天都要计算相应的逾期利息。

此外,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也可能因合同的具体约定而有所不同,因此在签署借贷合同前,借款人应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了解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金的定义与计算方法违约金是指在借款合同履行过程中,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时应支付的违约金。

通常情况下,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约定进行,一般是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

合同中的违约金是为了约束借款人履行合同义务而设定的,旨在惩罚借款人的不当行为,同时也起到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的作用。

违约金的具体金额及计算方法应在借贷合同中明确约定,并且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违约金的金额应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损失大小相匹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损害借款人合法权益。

因此,在借贷合同中,违约金的条款应该经过仔细斟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法律对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规定在中国,借贷合同的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等多部法律。

这些法律对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方式以及适用条件都有相应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逾期利息与违约金的约定应当公平、合理,并受到法律保护。

民间借贷违约纠纷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和法定利息

民间借贷违约纠纷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和法定利息民间借贷违约纠纷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和法定利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民间借贷成为了满足个人及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各种原因,借贷双方之间产生了许多违约纠纷。

当借款方无法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逾期违约金、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法定利息。

本文将就该类违约纠纷进行探讨。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借贷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借贷合同是一种法律约束力强的合同,涉及到借款方是否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在借贷交易中,借款方应按约定时间和金额履行还款义务,而债权人应提供清晰明确的借贷协议,阐明双方权利义务及利率等关键条款。

其次,当借款方未能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法院判决逾期违约金的支付。

逾期违约金是指借款方因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而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一般来说,债权人在借款协议中明确约定了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金额,一旦借款方逾期未还,则债权人有权要求按约定支付逾期违约金。

同时,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债权人还可以向法院请求违约金的支付。

此外,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因违约造成的损失赔偿。

违约金损失赔偿是指因借款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债权人产生经济损失,而债权人要求借款方偿还这一损失的费用。

在判决是否支付违约金损失赔偿时,法院通常会考虑损失的合理性、直接性和预见性等因素,并依法判决适当的赔偿金额。

最后,根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债权人还可以要求法院判决对方支付法定利息。

法定利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确定的基准利率,即合同约定的利率未明确时,法院将按照法定利息来计算利息金额。

债权人可以根据欠款金额及逾期时间向法院申请判决对方支付法定利息,以弥补自己因借款未按时到期而被迫维持逾期期间的损失。

综上所述,当民间借贷发生违约纠纷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借款方支付逾期违约金、损失赔偿以及法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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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适用探讨山东泰中律师事务所陈万金律师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当事人对于借款逾期归还后的约定的责任承担形式五花八门,除了承担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外,还有要承担财务费用损失、实现债权费用损失等,而对于逾期利息、逾期违约金的规定幅度也高低悬殊,司法实践中对如何适用约定的各种违约责任方式存在较大争议,如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能否同时适用?对各种违约责任方式累加适用后总额如何调整,适用违约金调整规则还是适用利息调整方式?本文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主要国家对上述问题的立法规定,认为利息是借款本金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对逾期借款承担逾期法定利息并计算至本金清偿完结符合孳息的本质属性要求,对民间借贷违约金性质即惩罚性还是补偿性的不同立法态度,决定了逾期利息与违约金能否累加适用的判断,认为民间借贷逾期还款违约责任属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违约责任的范畴,逾期利息与逾期违约金均属于逾期损失的预定,可以同时合并适用,并提出来具体适用的方式。

一、利息与逾期利息在民间借贷中,当事人往往同时约定借款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或者逾期违约金,它们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能否同时累加适用?累加适用后是受最高利率限額的调整?还是受过高违约金条款的调整?欲厘清此类问题,首先要界定利息、逾期利息及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法律性质。

(一)利息,即債務人使用的本金對價,係債務人就債權人所提供之資本,依其利用的期間及數額,按照该資本一定比例計算而得出的收益對價。

但利息是否属于孳息呢? 民法理论上认为孳息为原物之对称,按照物与物之间是否具有派生关系,法律区分了原物和孳息,把孳息看作是原物派生之物,从孳息的语义上看,孳息的德文为“FRUCHTE”,英文为“FRUITS”,日文为“果实”,翻译成汉语都是“果实”的意思。

孳息一词,起源于罗马法时代,最初是指由土地产生的按期供人畜食用之物,例如土地上出产的麦子【《罗马法原论》周著314页商印书馆出版社1994。

】。

罗马法上关于孳息的分类主要有天然孳息、加工孳息和法定孳息。

天然孳息,指依物的本性天然而生长,不需要人力作用就能获得的孳息,如天然牧草等;而加工孳息,又可称为人工孳息,是指需要人力加工才能获得的孳息,如种植收获的果实谷物等;而法定孳息,指物因某种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收益,如租金、利息等。

前两类属于物的孳息,即“指物的出产物和按照物的用法而从物中取得的其他收获物。

”(上海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翻译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典》法律出版社1984年版见于德国民法典第99条第一款),法定孳息则属于权利孳息,即指权利按照权利的用法而产生的收益,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均将利息归类于法定孳息。

我们讨论利息是否属于借款本金持续使用而派生的孳息之意义,在于若利息属于借款本金派生的孳息,则只要借款人一天没有归还借款本金,出借人就一直有权请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二)逾期利息,又称遲延利息,是指借期届满后因迟延给付借款本金而产生的利息,在性质上与利息一样均属于孳息的范畴,只是产生的阶段不同即借款期内与借款期外。

逾期利息属于因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包括法定利息或者约定利息,法定利息是依据法定利率标准计算出的利息,法定利率是市场利率的对称,是中央银行或金融行政管理当局规定的利率水平,又称官方利率。

在不同国家,法定利率内容不完全相同,但一般都由政府货币管理当局、中央银行或由法律规定并在其所辖范围内实行。

约定利息是当事人协商约定的利息,其利率标准可能高于或低于法定利率水平。

二、违约金与迟延履行违约金(一)违约金的法律特性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在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的一笔金钱或其他给付[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88.]。

在许多国家的民法,违约金不仅具有根据约定所产生的担保作用,同时具有根据法律规定所产生的制裁作用。

根据其性质不同,违约金分为补偿性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

所谓补偿性违约金,是指此种违约金在功能上主要是为了弥补一方违约后另一方所造成的损失。

在设定此种违约金时,当事人双方应预先估计到违约可能发生的损失数额,并且在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直接获得预先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以弥补其遭受的实际损害。

[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92,693.3]。

所谓惩罚性违约金,又称为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是指对债务人的过错违约行为实行惩罚,以确保合同债务得以履行的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并无必然联系,因此常常具有较高的数额。

一般认为,在违约造成的损失数额高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赔偿性的;在违约未造成损失或造成的损失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金属于惩罚性的[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二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92,693.4]。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违约金类型之一,在借款合同中债务人的主要义务即为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因此借款人的履行违约即为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问题;亦即,當事人就金錢債務約定違約金契約,即專指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違約金之約定,且約定為懲罰性違約金或是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皆可。

故借款合同中迟延履行违约金与违约金是等同的。

(二)各国违约金立法比较研究1、德国法违约金德国民法典分别规定了罚付违约金与约定补充性违约金,该法第339条规定,如果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须支付一定金额作为违约金,那么当债务人迟延时,罚其支付违约金。

以不作为为给付标的的,在有违反行为时,罚付违约金。

该条规定的罚付违约金即具有惩罚性质,即不论债权人是否实际受到损失,只要债务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以适当方式履行债务时,其就应按照约定支付固定的违约金。

而对于约定补偿性违约金具体分不履行时的约定违约金与不适当履行时的约定违约金。

第340条对不履行时的约定违约金规定为:(1)如果债务人约定,在其不履行债务时,须支付违约金,债权人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代替履行。

债权人向债务人声明要求支付违约金的,其履行请求权即告消灭,(2)债权人因不履行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可以要求以已取得的违约金代替最低数额的损害赔偿。

而对于不适当履行时约定违约金则规定为,第341条(1)如果债务人约定,在不以适当方式履行,特别是不按规定期限履行其债务时,须支付违约金,债权人除要求履行外,并可以要求支付违约金,(2)债权人因不以适当方式履行给付而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时,适用第340条第2款的规定,(3)债权人已受领给付的,仅在受领时保留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权利时,始得要求支付违约金。

同时从第343条对于违约金的调整规定可知,对于第339条规定的惩罚性违约金法院是不可以调整的,而对于第340条、第341条规定的约定违约金若处罚过高时,经债务人申请,可以判决减至适当的金额。

因此,德国民法典对于违约金的规定比较具体详细,既有惩罚性法院不能调整的违约金,又有以补偿违约损失为目的的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违约金,对于后者数额法院可以调整。

2、法国法违约金法国民法典对于债务人因违约而承担的民事责任分别规定在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与附违约金条款之债两部分中,对因不履行债务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该法第1149条规定:对债权人的损害赔偿,除下述例外和限制外,一般应包括债权人所受现实的损害和所失可获得的利益;而对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数额赔偿金处理,第1152条明确规定:如契约载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应支付一定数额的损害赔偿时,他方当事人即不应取得较大于规定数额或较小于规定数额的赔偿,此条规定表明法院一般不得改变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违约金,尽管数额高于实际损失甚至没有实际损失。

同时法国法典将违约金定性为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附带的损害赔偿之补偿,法典第1226条规定“违约金条款为契约一方当事人为担保契约的履行而承诺于不履行时支付违约金的条款”,1229条规定:“违约金条款是对债权人因主债务不履行所受到的损害赔偿的补偿。

”因此,在法国法中,违约金的性质在原则上属于损害赔偿额的预定,没有规定惩罚性违约金。

3、日本法违约金日本民法典第420条规定:“赔偿额的预定:(一)当事人可以就债务不履行预定损害赔偿额。

于此情形,法院不得增加或减少其数额。

(二)赔偿额的预定,不防碍履行或解除的请求。

(三)违约金推定为赔偿额的预定。

”从中可看出违约金的属于不履行债务预定的损害赔偿额,即具有损失补偿性,但由于同时规定了对该赔偿额的预定法院不得增加或减少,因此,就违约金的处罚性而言,日本民法典规定的违约金应当是以补偿性为主,兼有惩罚性。

4、英美法违约金英美合同法把一切形式的惩罚性的违约救济排斥于合法的违约救济之外,只承认赔偿性的违约金。

“受损害方只能要求违约方赔偿其损失,不能对之实施惩罚。

这就决定了合同中加入的旨在惩罚违约方的条款是无效的。

”[1] 沈四宝,王军,焦津洪.国际商法[M].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2.,316。

正如美国《合同法重述》(第二版)第355条所指出:“合同救济制度的核心目的是补偿而不是惩罚。

对违约者实施惩罚无论从经济上或是其他角度都难以证明是正确的,规定惩罚的合同条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因而是无效的。

”[6]American Law Insitute ,Restement(Second),Contracts 355,1981。

5、我国违约金我国合同法第11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对于迟延履行违约金,该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结合该条第2款的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明确了违约金的补偿性,即认为违约金是由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约定的一种损害赔偿额。

对第三款关于迟延违约金是否具有惩罚性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持具有惩罚性质的其理由是此处规定支付违约金并未取代继续履行,当然支付的违约金即体现为对违约方的一种惩罚。

不同意见者如韩世远先生认为,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的违约金,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即使第3款所规定的“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可与“履行债务”并用,但该处违约金亦不过是对于迟延赔偿的赔偿额的预定,仍属于赔偿性违约金。

韩世远.违约金的理论问题[J].法学究,2003,(4):19。

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金的规定过于简单,既没有明确规定不履行与不适当履行义务时的违约金,也没有明确规定惩罚性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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