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汽车驾驶员等55个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0.12.20•【字号】闽价[2000]费字506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0]费字506号2000年12月20日)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你队《关于要求调整驾驶员培训费标准的报告》(闽交警计装(2000)304号)收悉,鉴于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发生较大变化,特别是各地为维护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均建成封闭式驾驶考试的训练场地,投资大,费用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保证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同意对各类机动车驾驶员的培训和考试的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训汽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见附表)二、摩托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油料自备)1、三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43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2、两轮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48学时,驾驶操作60小时)收取250元(含理论、术科考试费及发证照费用)。
3、轻便摩托车:自带车每人每期(理论学习18学时,驾驶操作24小时)收取120元(含考试和发证照费用)。
三、复训、增驾车型考训收费标准:1、大型货车复训1250元/人·期;大型货车增驾大型客车1900元/人·期。
2、小型汽车复训900元/人·期;小型汽车增驾大型货车1400元/人·期。
3、二轮摩托车增驾三轮摩托车和各种汽车驾驶员增驾摩托车最高收费标准为120元/人·期(油料自备)。
4、教练员复训和培训1300元/人·期。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辽宁省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辽宁省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14•【字号】沈价发[2003]63号•【施行日期】2003.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沈阳市物价局关于贯彻辽宁省统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的通知(沈价发[2003]63号2003年4月14日)各区、县(市)物价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为加强沈阳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管理,经请示省物价局同意,现将贯彻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价发[1999]8号)精神,制定的我市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1、统一收费标准(1)B、C型汽车驾驶员培训(非职业、每期三个月)收费,按省物价局《关于统一全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确定全市统一收费标准如下:驾驶理论培训费,B型车、C型车每期收费90元。
驾驶操作培训费,B型车每期收费2000元;C型车每期收费1700元。
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按辽价发[1999]8号文件规定的政府指导价执行。
(2)结业考试费每人200元(含结业证书费),由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不再向学员另行收取。
(3)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中心按交通部制定的汽车驾驶教员培训计划和大纲。
对教员进行的培训收费,每期60课时,收费不超过100元。
(4)教材费按实际标准执行,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物价部门定价执行,没有物价部门定价的按新闻出版部门印刷标价执行。
(5)不得向正在培训的学员收取实习费或实习材料费。
(6)驾驶理论培训每课时按45分钟计算,驾驶操作培训按操作小时计算。
(7)培训单位可代收为学员办理驾驶证所支付的费用,但必须按实收取,不得与培训费混算,办理结束后及时结算清楚。
(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单位不具备驾驶操作培训场地而租用或委托其他训练场地对学员进行驾驶操作培训的,不得另行向学员收费。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9.04•【文号】劳社部函[2006]183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函(劳社部函[2006]183号)交通部:你部《关于申报第二批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目录的函》(交函人劳[2006]12号)收悉。
经研究,同意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21个职业(工种)列入交通行业特有职业(工种)。
请你部结合交通行业职业岗位的特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并在我部核准的行业特有职业(工种)范围内,认真组织好本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高其职业技能水平。
同时,在工作中要主动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加强联系,相互支持配合,以推动交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交通行业第二批特有职业(工种)目录二00六年九月四日附件交通行业第二批特有职业(工种)目录1.汽车客运服务员(4-05-01-01)2.船舶机舱设备操作工(6-24-04-02)3.沥青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20-122)4.公路重油沥青操作工(20-035)5.压路机操作工(20-116)6.水泥混凝土摊铺机操作工(20-124)7.公路养护工(20-032)8.桥梁养护工(20-033)9.隧道养护工(20-034)10.乳化沥青工(20-036)11.公路标志(标线)工(20-038)12.路基工(20-111)13.路面工(20-113)14.平地机操作工(20-115)15.中小型机械操作工(20-119)16.船舶水手(20-042)17.船舶木匠(20-043)18.船舶驾驶员(20-048)19.驳船驾长(20-049)20.汽车维修检验工(20-020)21.汽车检测工(20-030)。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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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内计费字[2000]546号2000年5月31日)各盟市物价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贯彻《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6号),根据劳动部新的《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重新印发我区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为理论考试收费和实践操作考核收费两部分,理论考试(不分工种)收费标准为每人60元;实践操作考核(按工种级次分类)收费标准(见附件一)。
在同类工种级次范围内,自治区劳动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用料价格变化情况,对实践操作考核部分收费标准可做上下10%内的浮动。
二、上述收费包括职业技能鉴定过程所需全部费用。
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不得重复鉴定重复收费。
三、技术工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分类(见附件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启动新职业、新工种,可由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工种类别后,执行相应分类工种(专业)的收费标准。
四、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收费单位为自治区劳动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站、所。
五、各职业技能鉴定单位,要严格执行鉴定收费标准,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自觉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
附件一:(略)附件二:(略) ——结束——。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09.06.15
•【文号】人社厅发[2009]76号
•【施行日期】2009.06.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标准化
正文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9]7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交通(交通运输)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各计划单列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交通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共同制定了汽车客运服务员等5个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
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五日附件:
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目录
注:※表示职业编码下的工种。
“汽车货运理货员”原名“汽车货运站务员”“汽车检测员”原名“汽车检测工”
“汽车维修检验员”原名“汽车维修检测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12.02.16•【文号】发改价格[2012]328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标准化,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考试(含鉴定、考核、认证等)收费标准管理,提高考试收费决策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考试组织单位节约成本,减轻考生经济负担,现将规范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改革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一)对考务费标准实行标准化管理制度。
考务费是指负责考务工作的中央考试单位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考试的单位(简称“省级考试单位”)收取用于补偿考务支出的费用。
对职业资格考试考务费,按照考生人数、考试类别以及同类型考试平均成本,实行统一上限标准,具体按照附件一执行。
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考试收费项目,考试单位依据考生人数、考试类别对照确定具体标准,并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符合规定的考务费标准在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价格司子站进行公示,各考试单位按公示的标准执行。
对本通知发布后新设立的考试收费项目,考务费标准一律按此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公示的标准试行2年。
在试行期满后,原则上仍按此执行。
对考试命题及阅卷难度极大,考试题量特别大及时间特别长的考试,可根据国家规定的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和实际成本情况,由考试单位所属中央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提出调整标准的特别申请。
考务费成本列支范围按照附件二规定执行。
(二)对考试费标准实行上限管理。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筑路机械操作

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筑路机械操作工培训考核班安排各地、州、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工考办),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23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举办2017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和筑路机械操作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培训考核班,现将有关事项安排如下:一、培训范围和对象自治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已建立人事关系的技术工人,按照《关于举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培训考核班的通知》(新职鉴字〔2017〕7 号)文件要求,审核通过并符合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和筑路机械操作工等工种技术等级和技术职务培训考核条件的人员。
二、收费标准(一)培训及考核费用根据自治区发改委《关于调整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技术工人技能培训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1646号)规定执行。
高级工每人收取培训考核费1185元;技师每人收取培训考核费1470元;高级技师每人收取培训考核费1565元。
(二)教材资料费按实价另收。
(三)培训班为全脱产学习,食宿自理。
三、其他事项(一)培训时间:2017年6月--12月(具体时间见附件)(二)培训地点:1、新疆交通行业技术培训中心地址: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北站公路969号(乘坐202路或66路公交车,油库站下车往西100米)。
202路公交车:钢城综合市场(八钢)—华凌牧业基地66路公交车:八钢—华凌市场(西虹路)联系人:张吉东齐海新,2、乌鲁木齐市交通技工学校地址:乌鲁木齐市西虹西路843号(乘车路线:14、303、312、518、529、531、70、66、909路汽运司下车,BRT7号线34中下车。
)联系人:,(侯老师)(范老师)3、喀什地区交通行业培训中心地址:新疆喀什市帕哈塔巴扎南路51号(地区文工团旁)联系人:迪力夏提·吐尔逊,662017年6月6日附件:培训安排。
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

附件1职业技能鉴定考试考务费及收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职业分类大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种分类目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等规定,按照不同职业(工种)鉴定考核所需原材料、能源消耗、工具设备使用等成本差别和技术含量,我省现有职业(工种)划分为A、B、C三类,职业技能鉴定实行分类收费。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軔。
职业技能鉴定费包括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和技师(含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
理论考试费、操作技能考核费,由省、市(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和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许可的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向参加鉴定的对象收取;技师、高级技师综合评审费,由省、市(州)鉴定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参加相应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人员进行综合评审时收取。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測。
按照有关规定新颁布的通用职业(工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类,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后执行相应的收费标准;国家部委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鉴定费标准,由各部门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核定。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骤。
(/)备注:鉴于部分职业(工种)鉴定耗材的特殊性,消防、电信通信传输、烹饪、调酒和茶艺、营养配餐、插花、盆景、印染、金属轧制、机械冷加工、机械热加工、特种加工设备操作、冷作钣金加工、工件表面处理、机械设备维修、维修电工、电机检修、裁剪缝纫、木材制品制作人员等操作技能考核所需的原材料,主料可由鉴定机构代办并按实际成本收费或由考生自备;美容、美发、形象设计、摄影的模特可自备或由鉴定机构代聘并按实际聘用的费用收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收费标准按每人120元收取;全国计算机信息高新技术考试收费标准按中级每人150元、高级每人180元收取。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荭。
附件:1-1.四川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分类表1-2.四川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考核评定工种分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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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举办汽车驾驶员等55个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诸发改价[2008]34号
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你中心“关于要求核定汽车驾驶员等55个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收费的申报”悉。
根据国家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6]532号)和诸发改价[2006]198号文件精神,核定汽车驾驶员等55个工种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收费标准如下(详见附表)。
下岗、失业人员参加培训的按规定减免培训费用。
收费前请及时到市发展和改革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以上收费标准执行至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抄送:市府办,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诸暨市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08年2月22日印发
(共印25份)
2008年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培训班收费标准
序号培训名称理论课时实践(习)课时
核定标准
(元/人·期)
1 人力资源管理员、客房服务员、职业
指导员、采购员、纺织纤维检验工、
包装工等
39 21 初级:285
77 28 中级:465
119 56 高级:745
2 管工、锅炉操作工、摩托车修理工、
电器值班员、保洁员、药剂员、印刷
工
21 21 初级:285
42 42 中级:525
70 70 高级:845
3 汽车驾驶员、汽车修理工、中式烹调
师、电工、焊工、车工、钳工
21 21 初级:285
42 56 中级:615
70 84 高级:935
4 话务员、线务员、广播机务员、家政
服务员、营业员、保育员、收银员
39 21 初级:285
77 28 中级:465
119 56 高级:745
5 木工、砌筑工、防水工、管道工、钢
筑工、架子工、混凝土工
21 21 初级:285
42 42 中级:525
70 70 高级:845
6 计算机操作员、美发师、美容师、保
健按摩师、服装制作工、染色工、涂
装工
21 21 初级:285
42 42 中级:525
70 70 高级:845
7 假山工、盆景工、绿化工白蚁防治工、
花卉工、化学检验工、餐厅服务员
21 21 初级:285
42 42 中级:525
70 70 高级:845
8 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装配工、油漆
工、钣金工、起重工、铸造工、锻造
工等
21 21 初级:285
42 42 中级:525
70 70 高级:845
备注1、以上培训收费包括课时费、教材费、材料费。
2、参加培训人员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加强对其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课时、标准收费。
3、培训举办单位应按规定课时授课,每少授1课减收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