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2019)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仲裁协议第三章申请和受理第四章仲裁庭的组成第五章审理和裁决第六章简易程序第七章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八章中止和终结第九章送达和期间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公正及时地仲裁民商事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唯一依法设立的处理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
重庆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和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负责仲裁案件的程序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本会及本会设立的分支机构对民商事案件的仲裁活动,适用本规则。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条本会受理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的民商事纠纷。
但不包括:(一)劳动争议;(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五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度。
本会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裁决一经作出,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仲裁协议第六条仲裁协议是指当事人同意将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合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或者以其他书面形式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第七条仲裁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足以证明仲裁协议内容的形式。
第八条仲裁协议选定“重庆仲裁委员会”的,视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本会仲裁。
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虽未完整使用“重庆仲裁委员会”字样,但其表述不产生歧义的,推定为对本会的选择。
第九条仲裁协议在机构表述或者仲裁事项表述中存在歧义,当事人一方申请仲裁,另一方也同意在本会仲裁的,应当由双方当事人或者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签订仲裁协议,或者在庭审笔录中载明。
案例庭审笔录-重庆仲裁委员会

重庆仲裁委员会庭审笔录第一次开庭案由:担保追偿权纠纷开庭时间:2017年X月X日上午9:30时至11:30时开庭地点:第X仲裁庭首席仲裁员:XXX仲裁员:XX 仲裁员:XX仲裁庭秘书:XXX申请人:重庆XXX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三代理人:XX被申请人一: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三代理人:XX被申请人二: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四代理人:XXX被申请人三:XXX 代理人:XXX被申请人四:XX 代理人:XXX:本会受理的重庆XXX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XXX、XX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在开庭。
:根据本会仲裁规则的规定,申请人选定XX担任仲裁员,被申请人未选定仲裁员,也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本会主任依法指定XX担任被申请人仲裁员,由XXX担任本案首席仲裁员,与XX、XX共同组成仲裁庭。
一、查验双方当事人和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重庆XX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X号X 幢,法定代表人张三,董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XXXX580L。
委托代理人: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一:重庆XX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街道XX大厦1幢6-3,法定代表人被申请人三,执行董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XXXXX210U。
委托代理人:XXX,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二:重庆市XXX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XX路5号12-1,法定代表人李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XXXXX8194。
委托代理人: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XX街3号3单元7-2,身份证号码511002XXXXX1812。
系公司员工,一般授权。
(未到庭)被申请人三:XXX,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XX路XX号1幢3单元5-2,身份证号码510226*****2937。
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

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重庆仲裁委员会章程(重庆仲裁委员会第⼆届委员会第⼀次会议2003年5⽉22⽇审议通过,重庆市⼈民政府2003年6⽉5⽇批准)⽬录第⼀章总则第⼆章仲裁委员会第三章办事机构第四章仲裁员第五章财务第六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证公正、及时地仲裁经济纠纷,保护当事⼈的合法权益,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服务,依照《中华⼈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条本会的名称是:重庆仲裁委员会,会址设在重庆市。
本会由重庆市⼈民政府依法组建,并依法登记设⽴。
第三条本会依法实⾏协议仲裁制度和⼀裁终局制度。
第四条平等主体的⾃然⼈、法⼈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根据仲裁协议向本会申请仲裁。
本会不受理下列仲裁申请:(⼀)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四)依法应当由⾏政机关处理的⾏政争议。
第五条本会依法独⽴仲裁,不受任何机关、团体和个⼈的⾮法⼲涉。
第⼆章仲裁委员会第六条本会由主任1⼈、副主任2⾄4⼈和委员7⾄11⼈组成。
本会设秘书长1⼈,副秘书长若⼲⼈。
秘书长、副秘书长可以由副主任或委员兼任。
本会根据⼯作需要,可聘请顾问若⼲⼈。
本会每届任期5年。
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换届。
提前或推迟换届,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报重庆市⼈民政府批准,并依法登记。
上⼀届仲裁委员会履⾏职责到任期届满时为⽌,提前或推迟换届的⾄新⼀届仲裁委员会组成时为⽌。
本会组成⼈员名单报中国仲裁协会备案。
本会参加中国仲裁协会,为团体会员。
第七条本会组成⼈员由重庆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会同有关组织协商提名,由重庆市⼈民政府聘任。
本会组成⼈员在任期内可以更换。
更换本会组成⼈员,由重庆市⼈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建议,经仲裁委员会会议审议,由重庆市⼈民政府聘任(解聘),并依法登记。
第⼋条仲裁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的组成⼈员出席。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2月3日修订并通过,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仲裁委员会(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如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原名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同步使用“中国国际商会仲裁院”名称。
(二)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订明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或由中国国际贸易增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院仲裁旳,或使用仲裁委员会原名称为仲裁机构旳,均应视为同意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二条机构及职责(一)仲裁委员会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旳职责。
副主任根据主任旳授权可以履行主任旳职责。
(二)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旳职责。
(三)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仲裁委员会在深圳、上海、天津和重庆设有分会或中心。
仲裁委员会旳分会/中心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根据仲裁委员会旳授权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仲裁案件。
(四)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设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秘书长旳领导下,负责处理分会/中心旳平常事务并履行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履行旳职责。
(五)案件由分会/中心管理旳,本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履行旳职责,由仲裁委员会秘书长授权旳分会/中心秘书长履行。
(六)当事人可以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委员会分会/中心进行仲裁;约定由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由分会/中心仲裁旳,由所约定旳分会/中心秘书处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约定旳分会/中心不存在或约定不明旳,由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接受仲裁申请并管理案件。
如有争议,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七)仲裁委员会在具有条件旳都市和行业设置办事处。
办事处是仲裁委员会旳派出机构,可以根据仲裁委员会旳书面授权从事有关工作。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仲裁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3.28•【字号】•【施行日期】2019.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仲裁正文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位仲裁员:为进一步规范仲裁庭对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本会重新修订完善了《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在审理仲裁案件时参照执行。
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重庆仲裁委员会2019年3月28日附件重庆仲裁委员会关于仲裁案件律师代理费裁量标准的指导意见为了规范和统一律师代理费的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请参照执行:一、仲裁庭支持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且律师履行了主要代理职责;(二)当事人请求的律师代理费金额符合本意见规定的标准;(三)造成纠纷的原因系对方当事人的过错。
二、仲裁庭对当事人主张正当权利所产生的合理律师代理费,应当在下列范围内予以支持:(一)一般仲裁案件,按标的额的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具体为: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6000元;争议标的额为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不超过5%;争议标的额为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不超过4%;争议标的额为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3%;争议标的额为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2%;争议标的额为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1%。
(二)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涉外仲裁案件,参照前款规定标准的1至3倍计算;(三)采取风险代理收费方式的,由仲裁庭根据案件的复杂疑难程度在本条第(一)(二)款规定的范围内计算。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是重庆市仲裁机构的一项重要规定,旨在为当事人提供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一、仲裁程序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明确了仲裁程序,包括仲裁申请、仲裁受理、仲裁庭组成、仲裁程序、仲裁裁决等环节。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员,也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指定仲裁员。
仲裁庭的组成也非常灵活,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也可以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在仲裁程序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陈述自己的意见和证据,仲裁庭也会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的仲裁裁决。
二、仲裁费用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费用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仲裁费用包括仲裁费、律师费、证人费、鉴定费等。
在仲裁费用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也可以由仲裁庭根据案件情况作出裁决。
在仲裁费用方面,重庆仲裁委员会也提供了一定的优惠政策,例如对于涉及劳动争议的案件,可以减免一定的仲裁费用。
三、仲裁裁决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对仲裁裁决也做出了明确规定。
仲裁裁决
是仲裁庭作出的最终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在仲裁裁决方面,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也可以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在仲裁裁决方面,重庆仲裁委员会也提供了一定的执行保障,例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当事人提供了公正、高效、便捷的仲裁服务,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公告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公告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公布日期】2020.09.22
•【字号】
•【施行日期】2020.09.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行政综合规定
正文
重庆市司法局关于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公告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在办理相关业务中使用统一社会代码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277号)和《司法部办公厅关于组织换发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的通知》(司办通〔2020〕55号)要求,重庆市司法局已对重庆仲裁委员会颁发新版仲裁委员会登记证书,现予以公告。
机构名称:重庆仲裁委员会
营业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96号土星B2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50000045040255XT
登记机关:重庆市司法局
登记日期:2020年9月9日
重庆市司法局
2020年9月22日。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国务院办公厅《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仲裁委员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和案件处理费。
第三条案件受理费用于给付仲裁员报酬、维持仲裁委员会正常运转的必要开支。
第四条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被申请人在提出反请求的同时,应当按照《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的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第五条《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表》中的争议金额,以申请人请求的数额为准;请求的数额与实际争议金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争议金额为准。
申请仲裁时争议金额未确定的,由仲裁委员会根据争议所涉及权益的具体情况确定预先收取的案件受理费数额。
第六条当事人预交案件受理费确有困难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经重庆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缓交。
当事人在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第七条案件处理费包括:(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食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
第八条案件处理费的收费标准按照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主要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七条所列项目,与直接处理本案件无关或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如差旅费标准)的开支不得列入处理费向当事人收取。
处理费由当事人双方预付,预付的金额由受理案件的仲裁委员会视案情而定,结案后多退少补。
第九条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重庆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公正、高效解决当事人之间的金融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的金融争议,是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之间或其与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产生的争议。
资产管理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因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转让产生的争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其他金融机构的借款债权、担保追偿权后与债务人之间的纠纷,属于前款规定的金融争议。
第三条本会应在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及时将案件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申请人,并将参加仲裁通知书、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仲裁庭及仲裁员选(指)定书等仲裁文书送达被申请人。
第四条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本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提出仲裁反请求的,应在上述期限内书面提出。
申请人应在首次开庭前向本会提交反请求答辩书。
第五条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适用简易程序。
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当事人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仲裁请求的变更或者反请求的提出导致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200万元的,不影响简易程序的进行。
第六条当事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选定或者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当事人逾期未选定或者未委托指定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第七条当事人应当在首次开庭前完成举证,逾期举证的,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第八条本会应当在首次开庭3日前将开庭日期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当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证据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庭认为证据存疑的,可以组织当事人听证。
第九条仲裁庭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作出仲裁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由仲裁庭报经本会批准。
邮寄、专递送达的在途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当事人达成调解或和解协议并要求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庭应自协议提交之日起3日内作出调解书或裁决书。
对能够即时履行完毕且当事人表示不需要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将调解协议记入庭审笔录后案件终结。
第十条仲裁文书和其他案件资料可以以直接送达或者以邮寄、专递的方式送达。
当事人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该地址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未书面约定或确认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的,送达至本会已知的受送达人营业地点、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合同中载明的通讯地址、其他通讯地址,均视为已送达。
邮寄、专递以签收日或被退回日为送达日期。
经受送达人确认,本会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电子送达,本会对应系统显示的传真、电子邮件、电子数据等发送成功日期为送达日,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应系统显示发送成功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十二条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本规则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