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P远期与风险同在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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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远期案例

金融远期案例

金融远期案例金融远期合同是指在未来某一特定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卖一定数量的金融资产的合同。

远期合同的交割日期一般在合同签订之后的某个未来日期,而合同签订时的价格则被称为远期价格。

在金融市场中,远期合同的交易是非常常见的,下面我们通过一个具体的案例来了解金融远期合同的运作机制。

假设有一家公司A,该公司预计未来需要购买1000吨铜作为生产原料,但由于铜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规避价格风险,公司A决定与一家铜矿公司签订远期合同。

在当前市场情况下,铜的现货价格为每吨5000美元,公司A和铜矿公司约定在未来6个月内以每吨5100美元的价格交割1000吨铜。

这样,公司A就锁定了未来6个月内铜的购买价格,无论市场价格是上涨还是下跌,公司A都可以按照5100美元的价格购买铜。

在这个案例中,公司A是远期合同的买方,铜矿公司是远期合同的卖方。

对于公司A来说,如果未来市场价格高于5100美元,那么公司A就可以通过远期合同以低于市场价格的价格购买铜,从而节省成本;而如果市场价格低于5100美元,公司A也不需要担心,因为他们已经锁定了购买价格,不会受到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

对于铜矿公司来说,无论未来市场价格如何变动,他们都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出售铜,从而规避了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远期合同可以有效地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风险,使买卖双方都能够在未来的交易中获得稳定的收益。

同时,远期合同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管理自己的风险暴露。

因此,金融远期合同在实际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对于企业和金融机构来说,了解和运用远期合同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金融远期合同作为一种衍生金融工具,在现代金融市场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

通过远期合同,市场参与者可以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实现收益稳定,同时也为市场提供了一个有效的套期保值工具。

因此,对于金融从业者和市场参与者来说,了解和掌握远期合同的运作机制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他们更好地应对市场风险,实现自身的利益最大化。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

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与防范措施汇报人:2024-01-10•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防范措施目录•案例分析•结论与建议01托收方式中DP项下出口商的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发货后可能会面临买方破产或无力支付货款的信用风险。

买方拒收货物风险由于市场变化、质量异议等原因,买方可能会拒绝收货,导致出口商面临损失。

出口商在交单时可能因疏忽或错误导致单据不符,被银行退单或买方拒收。

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遭遇损坏、丢失或延误,影响交货时间和质量。

运输风险单据不符风险付款时汇率波动风险在DP项下,出口商可能需要在远期收汇,期间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实际收款金额减少。

收款时间不确定性风险由于DP项下托收时间较长,汇率波动可能导致出口商无法预期收款时间。

进口国政治稳定性风险进口国政治动荡可能导致贸易中断,影响出口商收款。

贸易政策变动风险进口国贸易政策变动可能影响货物进口和支付。

02防范措施1 2 3在交易前对进口商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其信用状况和经营历史,以降低潜在的信用风险。

信用调查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益和义务,包括交货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保障出口商的权益。

合同条款设定合理的信用额度和期限,根据进口商的信用状况进行动态调整,以控制潜在的信用风险。

风险控制03及时沟通协调加强与进口商、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等相关方的沟通协调,确保货物流转顺畅,减少操作风险。

01规范操作流程制定详细的操作流程和规范,确保每一步操作都有明确的指导和标准,以减少操作失误和风险。

02严格审核单据对出口单据进行严格审核,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货相符,避免因单据问题导致的风险。

选择合适的计价货币在合同中尽量选择稳定的货币作为计价货币,以减少汇率波动的风险。

远期外汇交易通过远期外汇交易锁定汇率,避免因汇率波动导致的损失。

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根据汇率走势合理安排收付款时间,以降低汇率风险的影响。

了解政治风险01在交易前了解进口国的政治状况和风险程度,评估政治风险对交易的影响。

从一则案例看远期付款交单存在的风险

从一则案例看远期付款交单存在的风险

作为票据的 汇票 的承兑 行为 发生在 美 国, 故案 件应适 用
美国的《 统一商法典》 作为准据 法来 处理争议 。而按照美
国的《 统一商法典》 2—54条 , 于承兑 交单和付 款交 第 1 关 单 ,除非另有协议 , 为开立汇票依据 的单据 , “ 作 应在汇票
笔业务项下的全套单据 , 否则应赔偿本息 ;2案件的诉讼 ()
的《 统一商 法典》 作为处 理本案 的准据 法。同时 , 为原 作
告 的 兰 生公 司与 被 告 花 旗 银 行 并 没 有 直 接 的 利 益 关 系 和
法律关系 , 因此本 案 的原 告兰 生公 司 对本 行并 元 诉权 。 况且本行在该笔托收业务 中已按照美 国《 一商法典》 统 的 规定来行事 , 无任何 过错 。故请 求法 院驳 回原告 兰生 并 公 司对该行 的诉讼请求。
二、 案件 分 析
际商会《 托收统一规则》 办理。
在 此后 的合 理 时 间 内 , 侨 银 行 多 次 向 花 旗 银 行 查 华
询未果 , 托收 的货款也 未按 时转入华 侨银行 , 此 , 对 兰生 公司也多次 向华侨银行进 行查询。最终花旗银行 承认其 以承兑交单方式处理 了上述全套单据 。于是 反复交涉均 无结果 的情 况下 , 生公 司便 将华 侨 银行 告 上法 院 , 兰 诉 称: 由于其委托华侨银行 作为托 收行 , 花旗银 行作为代收
造成 法 律 冲 突 。在 本 案 中 , 告 花 旗 银 行 认 为 案 件 系 由 被
询得知 , 花旗银行根本 没有按 DP而是 以 DA方式 将全 套 / /
单据交给 【 公 司 , J 这样就使 得付 款人 L 公司在未付款 的 J
情况下便取 得 了全 套 的单据 , 而把该单 据项下 的货 物 进 悉数提走 , 造成原告货 、 款两空 。

dp贸易术语风险划分

dp贸易术语风险划分

dp贸易术语风险划分
在贸易中,DP(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是一种贸易术语,指的是货物的交付与支付文件的结合。

在DP交易中,买方需要支付货款以获得交单,而卖方则交付货物。

风险划分在DP交易中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一些与DP交易相关的主要风险:
付款风险: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需要支付货款,如果买方不履行支付义务,卖方可能会面临付款风险。

这包括买方拒绝支付或付款失败的情况。

货物交付风险:卖方在付款之前需要将货物交付给买方。

货物在运输途中可能发生损坏、灭失或被盗,因此卖方需要采取适当的保险和物流安排来降低交付风险。

不符合文件风险:交单是贸易中的关键文件,包括提单、发票等。

如果这些文件与合同规定不符,可能导致支付的延迟或拒绝。

因此,卖方需要确保文件的准确性。

信用风险:买方的信用状况是一个重要考虑因素。

如果买方信用不佳,可能存在无法获得支付的风险。

这通常通过信用证等方式来解决。

政治和国际风险:DP交易涉及不同国家和法规,政治动荡、法律变更或其他不稳定因素可能对交易产生不利影响。

卖方和买方都需要了解并考虑这些风险。

为了降低这些风险,合同的详细规定、使用可靠的物流和金融服务、合理的保险以及充分了解交易双方的信用状况都是至关重要的。

此外,专业的法律和贸易咨询也可提供帮助,确保交易顺利进行。

1。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

警惕国际托收中使用远期D/P的风险发布时间:2016-01-15编辑:总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郭涛来源:D/P,即(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付款交单),是跟单托收的形式之一,与D/A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承兑交单)相对。

相比而言,D/P对出口商的保护较D/A 更强。

实践中,有的托收使用D/P XX Days,即远期D/P,这一方式有什么风险?详见以下案例:济宁某公司与阿尔及利亚公司签订大蒜买卖合同,贸易术语CIF,买方预付30%,剩余70%的货款以跟单托收的方式支付,托收条件是D/P 30天,即远期30天付款交单。

买方支付了30%的货款后,济宁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安排出运,并将全套正本提单、商业发票、汇票等单据交给中国银行托收,并说明适用最新版本的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R 525),代收行指定阿尔及利亚当地某银行。

一段时间后,银行退回济宁公司经买方承兑的汇票,但未收回托收项下的款项。

济宁公司随后得知,阿尔及利亚买方已凭全套正本提单提走货物,说明阿尔及利亚银行在买方未付款的情况下即放单。

济宁公司与买方交涉,要求尽快付款,但买方以济宁公司有其他违约行为为由拒绝支付。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是普遍认可的国际惯例,出口企业在委托银行托收时,托收指示中通常会包含:本托收适用于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最新版,或类似条款。

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如果使用付款交单(D/P)术语,不应包含远期付款的汇票,但如果托收包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应列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不是凭付款交给付款人。

如果未有说明,商业单据只能是付款交单,而代收行对由于交付单据的任何延误所产生的任何后果将不承担责任。

可见,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不赞同使用远期D/P,例如案例中使用的D/P XX days,但是如果当事人使用了远期D/P,还是应该付款交单,而不应作为承兑交单处理。

远期合约案例

远期合约案例

远期合约案例
一家广东省内贸易公司向美国出口产品,收到货款100万美元。

该公司需将货款兑换为人民币用于中国国内支出。

同时,公司需从美国进口原材料,将于3个月后支付100万美元的货款。

此时,这家贸易公司是持有美元,短缺人民币资金,若当时的美元兑人民币为8.10,公司以8.10的价格将100万美元换成了810万人民币,三个月后需要美元时,公司还要去售汇(用人民币换回美元用于支付)。

这样,公司在做两笔结售汇交易的同时,承担着汇率风险。

如果三个月后人民币贬值为8.15,公司就必须用815万人民币换回100万美元,产生了5万人民币的损失。

在中国银行开办掉期业务后,这家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来对冲风险:叙做一笔3个月美元兑人民币掉期外汇买卖:即期卖出100万美元买入相应的人民币,同时约定3个月后卖出人民币买入100万美元。

假设美元三个月年利率为3%,人民币三个月年利率为 1.7%,中国银行利用利率评价理论加之风险预期再加之金融产品风险等级得出的掉期点数为-450,则客户换回美元的成本就固定为8.055。

如此,公司解决了流动资金短缺的问题,还达到了固定换汇成本和规避汇率风险的目的。

谈谈D/P和D/A出口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谈谈D/P和D/A出口结算方式的风险控制

( 由于市场 因素 的变化 , 请书 中写明代理人 的权限, 一) 在万一 或者进口人 自身经营出现问题, 导 遭 到 进 口方拒 付 时可 由代 理 人 代 存仓 、 险 、 保 转让 或运 回等 致进 口人 不愿 付款 赎单 , 往 往此 办提 货 、 而
时 的 货 物 已在 运输 途 中或 己达 到 手续 目的港 , 这时 外 贸企业 将会 入 非 ( ) 贸 企业 应 争 取按 CF 四 外 I
方式 。 由于 D P D A结 算方式 中东 、 但 /和 / 南欧 等一 些 国家表 现 得 较为 简称 D A 是 由出 口方 开 出远 期 汇 /, 的特殊性 , 存在着一个如何有效地 明显 。 票, 代收银行 以进 口方承兑汇票作 控 制风 险 的 问题 。 笔者 结合 工作 中 ( )/ 三 DP同样 存在 一个 汇 率 为交付 货 运 单据 的依 据 , 口方 待 进 的实 际情 况 , D P和 DA结 算 方 风险 的 问题 。D P属于 商业信 用范 汇票到期 日履行付款义务 的一种 就 / / / 式 及 风险控 制 进 行初 步探 讨 , 以起 畴 ,收款 时 间上存在 较 大风 险 , 如 结算方 式 。
( ) 贸企 业应 在台 同中增 五 外
随着 我国对外贸易的蓬勃发 家 的银 行 操 作 上 的 不 规 范或 工 作
展, 外贸出口业务中的货款结算方 上 的疏忽给外 贸企业收款带来风 加进 口延迟付款加收利息的条款, 式 己 日趋 多样 化 。 由于 市场 因素 的 险 , 邮件 错 发或 冒领 , 行 未 将 促 使进 口人 按 期付款 。 如 银
常被动的局面, 在货物处理上要么 价格 成 交 , 由外 贸企 业 向 出 口信用 办 理退运 要么 贱卖 或转 让等 , 当然 保 险公 司办 理投 保 , 万一 货物 在运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

国外银行对D/P远期的处理1 沙特阿拉伯利亚得银行(RIY AD BANK)“我行从海外代理行收到托收单据,多数为D/P即期付款和D/A承兑交单,到期付款给受益人,后者也包括从提单之日起或从受益人见票之日起的远期项目,并严格遵循委托行的指示办理。

远期付款托收最可靠的途径是从提单之日起若干天。

从中国到沙特航运时间除了中途办理转船之外,约3-4周”。

2阿拉伯联合酋长国迪拜国民银行(BANK OF DUBAI LTD)“在我们国家里通常不接受D/P远期单据,因为到期日与承运船只航程不易掌握一致。

在D/P即期凭单付款的情况下,受票人只能在货到时付款,承兑交单要在到期日支付。

”3泰国盘古银行(BANKGKOK BANK LTD)“作为代收行将遵循《托收统一规则》和托收指示办理。

D/P远期汇票可以使30天或180天,视双方之间的协议而定。

但受票人为了及时提货必须立即申请贷款,到期付款。

若受票人无力付款或者不及时提货,货到75天之后被宣布公开拍卖,代收行对不付款毫无责任,信托收据一般不能批准给受票人。

”4加拿大国民银行(NA TIONAL BANK OF CANADA)“D/P远期在加拿大会引起误解和纠纷,D/P只能是凭单付款而不能D/P30天。

可以注明受票人延迟货到付款或类似的指示,如收到D/P30、60、90、120、180天,只能收到货款才能放行单据。

如货物先于单据到达,(1)客户必须要求银行提供一张放行证明给承运人或代理人,这一手续由买方银行加以判断履行,费用各行不一;(2)由银行开出保函允许客户获得货物,这一担保会使信贷额度受到影响,提单日期和托收委托书日起相差两周,这意味着船只离港限于单据寄送日期。

”5美国远东银行(BANK OF THE ORIENT)“承运船只抵美通常只需一个月,涉及转船时可能更长些。

D/P远期对受票人有利,一般情况下,与银行有信贷额度者方可取得信托收据。

有时客户要求将D/P远期时间较长的单据转给其开户银行,为对出票人负责,银行要求必须提供该行出具到期付款保证备用信用证方可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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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2年2月,我国A公司与英国B公司签订出口合同,支付方式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中国C银行将单据寄出后,直到2002年8月尚未收到款项,遂应A公司要求指示英国D代收行退单,但到D代收行回电才得知单据已凭进口商B公司承兑放单,虽经多方努力,但进口商B公司以种种理由不付款,进出口商之间交涉无果。

后中国C银行一再强调是英国D代收行错误放单造成出口商钱货损失,要求D代收行付款,D代收行对中国C银行的催收拒不答复。

10月25日,D代收行告知中国C银行进口商已宣布破产,并随附法院破产通知书,致使出口商钱货两空。

【评析】
D/P远期(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指进口商在汇票到期时付清货款后取得单据。

D/P远期托收是目前我国出口业务中较常见的结算方式,是托收业务中D/P(付款交单)的一种。

D/P远期在具体办理时主要有三种形式:(1)见票后XX天付款;(2)装运后XX天付款;(3)出票后XX天付款。

一般做法是当托收单据到达代收行柜台后,代收行向进口商提示单据,进口商承兑汇票后,单据仍由代收行保存,直至到期日代收行才凭进口商付款释放单据,进口商凭以提货。

采用这种方式一般基于货物在航程中要耽误一定时间,在单据到达代收行时可能货物尚未到港,且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不甚了解,不愿其凭承兑便获得单据。

做D/P远期实际上是出口商已经打算给予进口商资金融通,让进口商在付款前取得单据,实现提货及销售的行为。

这是给进口商的一种优惠,使其不必见单即付款,如进口商信誉好的话,还可凭信托收据等形式从代收行获得融资,而且出口商也可由此避免风险,在进口商不付款的情况下,可以凭代收行保存的货权单据运回货物或就地转售,相对承兑交单项下的托收,出口商的货款安全保证要大一些。

但使用这种方式也可能造成不便,如货已到而进口商因汇票未到期拿不到单据凭以提货,导致进口商无法及时销货,容易贻误商机,甚至造成损失,所以往往要求代收行给予融通:(1)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取得货权。

(2)代收行与进口商关系密切,在进口商作出某种承诺后从代收行取得单据。

在进口商向代收行出具信托收据预借单据又分为两种情形:
第一是出口商主动授信代收行可凭进口商的信托收据放单,这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授信,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出口商承担,进口商能否如期付款,代收行不负任何责任。

这种情形就相当于做D/A(其实从票据法的角度来看,它还不如D/A好)。

第二是进口商在征得代收行同意的情况下,出具信托收据,甚至可提供抵押品或其他担保,向代收行借出全套单据,待汇票到期时由进口商向代收行付清货款再赎回信托收据。

因为这是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信用,抵押品或担保借出单据,是代收行对进口商的授信,不论进口商能否在汇票到期时付款,代收行都必须对出口商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和义务。

这样就给代收行带来风险,一旦进口商不付款代收行必须垫付,所以,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不鼓励D/P远期托收这种做法。

《托收统一
规则》第7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汇票而同时规定商业单据要在付款后才交付。

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 /A)还是凭付款交单(D/P)交付款人。

如果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此外,D/P远期托收业务还有其他风险,如有些国家不承认远期付款交单,一直将D/P远期作D/A处理,两者在这些国家法律上的解释是一样的,操作也相同,而根据《托收统一规则》精神,若托收业务与一国、一州或地方所不得违反的法律和/或法规有抵触,则《托收统一规则》对有关当事人不具约束力,而此时若出口商自认货权在握,不做相应风险防范,而进口商信誉欠佳,则极易造成钱货两空的被动局面。

如果选择做D/P远期,那么,作为出口商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做D/P远期,要有风险意识,在选择客户尤其是做大额交易时,一定要先考虑客户的资信,D/P方式是建立在进口商信用基础上的,总的来说这种方式对出口商不利,风险较大并且随时都存在,不宜多用。

(2)在合同洽谈时应尽可能确定代收行,尽可能选择那些历史较悠久、熟知国际惯例,同时又信誉卓著的银行作为代收行,以避免银行操作失误、信誉欠佳造成的风险。

(3)在提交托收申请书时,应尽可能仔细填制委托事项,不要似是而非,要根据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和能力来确定是否接受信托收据的方式放货。

(4)办理D/P远期托收业务时尽量不要使远期天数与航程时间间隔较长,造成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一旦货物行情发生变化,易造成进口商拒不提货,则至少会造成出口商运回货物的费用或其他再处理货物的费用。

(5)为避免货物运回的运费或再处理货物的损失,可让进口商将相关款项作为预付定金付出,如有可能预付款项中可以包括出口商的利润。

(6)在托收业务中最好选择CIF价格条款,以防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货物损坏或灭失导致进口商拒付同时索赔无着的风险。

(7)货物发运后,要密切关注货物下落,以便风险发生后及时应对,掌握主动,尽快采取措施补救。

(8)要注意D/P远期在一些南美国家被视作D/A,最好事先打听清楚,做到知己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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