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研究
简析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适用条件

简析合同法解释二“情势变更”适用的条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6条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该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 规定: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从理论上说,若构成情事变更,则先有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则请求法院变更或解除合同,并且可以免责。
《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规定:对于上述解释条文,各级人民法院务必正确理解、慎重适用。
如果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确需在个案中适用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审核。
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
那么什么是情势变更,怎么确定情势变更呢?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订立后,因发生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不能预见并且不能克服的情况,改变了订立合同时的基础,使合同的履行失去意义或者履行合同使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重大失衡的情形。
使用情事变更原则的要件:1、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2、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后履行完毕前;3、须情事变更的发生不可归责于当事人;4、须情事变更是当事人缔约时所不能预见的;5、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示公平。
具体而言: 第一、须有情势变更之事实。
这是适用情势变更的前提条件。
所谓“情势”,系指作为合同法律行为基础或环境的一切客观事实。
包括政治,经济、法律及商业上的种种客观状况,具体如:国家政策、行政措施、现行法律规定、物价、币值,国内和国际市场运行状况等等。
所谓“变更”,乃指这种情势在客观上发生异常变动。
这种变更可以是经济的如通货膨胀、币值贬值等;也可以非经济因素的变动,如战争即导致的封锁、禁运等。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

论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一、本文概述情势变更制度,作为民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核心在于当合同赖以成立的客观情况发生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根本性变化时,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允许合同内容或效力进行相应的调整。
本文旨在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即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该制度,以及适用时应满足哪些条件。
通过深入分析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和实践应用,本文旨在为法律实务提供理论支撑和操作指导,促进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公平交易和诚信履行,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与和谐。
本文将回顾情势变更制度的历史发展和理论基础,阐述其在民商法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文章将重点分析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包括情势变更的认定标准、适用条件以及法律效果等。
在此基础上,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的方法,探讨情势变更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情况和差异。
文章将总结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要件的共性和个性,提出完善我国情势变更制度的建议,以期为我国民商法领域的理论研究和实践应用提供参考和借鉴。
通过本文的探讨,期望能够深化对情势变更制度适用要件的理解,为法律实务提供更为明确和具体的指导,促进合同交易的公平、公正和诚信,推动我国民商法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二、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基础情势变更制度,作为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其理论基础主要源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利益的均衡。
当合同成立后,如果出现无法预见的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继续履行将显失公平,此时,根据公平原则,当事人有权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恢复利益平衡。
诚实信用原则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解释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善意、公正的原则。
当合同遭遇情势变更时,若继续履行将损害一方当事人的利益,而另一方当事人明知或应知该情况而仍坚持要求履行,则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在情势变更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合同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与不可抗力的适用

1、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 事件导致合同无法正常履行;
2、政策法规的调整导致合同无 法按照原定计划履行;
3、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合同继 续履行将对一方明显不公平;
4、其他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原定权利义务的平衡状态受到破坏。
在判断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否适用时,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4、合理期限: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方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并告 知受影响的程度。同时,受影响方应在通知中明确合理的恢复期,以便其他方有 足够的时间做出应对措施。
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在合同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们不仅可以保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公平现象,还可以维持合同的稳定 性,减少因突发事件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
1、及时收集证据:在出现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及时收集 并保存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处理纠纷时使用。
2、协议优先:在处理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事件时,当事人应首先尝试通过 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可以签订补充协议等文件。
3、法律程序:若协商无果,当事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采取仲裁或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纠纷。
4、注意法律时效:当事人应当注意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原则的法律时效规 定,以免超过时效期限而失去相应的权利。
总之,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可抗力原则是合同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原则,它们 能够合理分配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了 解这两大原则的内涵和适用范围,及时行使权利,积极协商处理,减少损失。也 应当注意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以及法律时效的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 到保障。未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情势变更原则 和不可抗力原则将会得到更加广泛的适用和重视。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

论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及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成立后,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生了不能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变化,一方当事人要求调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于以下情况。
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战争等,导致合同的履行变得困难或无法完成。
另外,若是由于特殊事件或市场环境的变化,使得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不可抗力和市场变化对于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实质性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合同内容进行调整或解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应当得到完善。
首先,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明确界定不可抗力的概念,以防止主观意愿的干扰。
应按照法律的界定,将不可抗力限定为自然灾害、战争等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次,应规定情势变更的程序和标准,确保调整合同的变更是基于客观事实和公平的原则进行的。
法院应参考专业知识和相关领域的市场状况,进行合同调整或解除的判决。
最后,应设立合同变更基金或保险机制,在一定的范围内补偿由情势变更造成的损失,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和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如果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会导致一方当事人承担无法预测和克服的风险,这显然不公平。
因此,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可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其次,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完善可以维护公平交易环境。
情势变更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理预期和公平原则,以及市场的实际情况。
如果合同法对情势变更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会导致当事人利用合同漏洞或恶意推诿责任,从而造成不公平交易。
因此,完善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可以使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公平交易,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
总之,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适用和完善对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交易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缔约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遭遇到不可抗力等不可预见的情况,使得本来约定的履行条件无法实现时,双方可以重新协商修改约定,以适应新情况的一种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发生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首先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避免、克服及控制的客观情况,例如突发的自然灾害、国家政策改变等。
不可预见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签订时无法预见的情况,例如突然出现的市场变动、法律法规变化等。
2. 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要求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事件的发生必须影响履行合同的实现。
如果只是一些次要的状况或者只是受到轻微的影响,就不能视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3. 双方通知书面确认双方通知书面确认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适用要件。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情况之后,合同当事人应及时相互通知,并确认是否需要进行重新协商修改约定。
这种通知一般要求书面形式,并做好存证。
4. 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诚信原则。
在出现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应该本着诚信合作的态度,积极合作协商,共同解决问题,达成合理修改约定的协议。
如果单方恶意扭曲事实,或者拒绝协商,就不能享受情势变更原则的保护。
总之,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上几个重要的要件,同时也需要注意不要滥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协商修改约定时要本着公平、合理的精神,兼顾各方利益。
对于合同当事人来说,了解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以及如何调整合同是非常必要的,以便在实现合同时有更好的法律保护。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论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合同法中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由于情事变更原则是基于维护社会实质正义的衡平立场,允许法律凌驾于合同当事人的自主意识之上,出于防止合同当事人因缔约时所无法预料且无法控制的社会变故,而获取不当利益或遭受意外损失的明显违反一般公正观念的情况发生,主动介入和干预合同关系。
因此,法律对情事变更原则的适用规定了严格的条件。
第一,情事变更是订约时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如果订约时当事人预见将来要发生某种情事变更,而当事人仍以现在的客观情况为基础订约的,表明该当事人愿意承担风险,而无理由主张情事变更。
如果当事人应当预见将要发生情事变更而未预见,说明其主观上具有过错,也不应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对于有些发生几率很低的情况,如飞机失事,尽管当事人订约时会预见到这些情况可能发生,但仍应作为情事变更对待。
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一方预见而另一方没有预见,则应区分善意与恶意等不同情况,对善意的没有预见的当事人应允许其主张情事变更。
第二,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是指当事人对情事的变更无法预见和控制,双方当事人对于情事变更事实的出现在主观上没有过错。
如国家经济政策的调整、全球性或区域性的经济危机或金融动荡等。
如果情事变更可归责于当事人,则当事人自应负担其风险或承担违约责任,不发生适用情事变更原则问题,至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情事变更的范围,既包括不可抗力,也包括意外事件和其它非当事人所能预见的事件。
第三,因情事变更使原合同的履行显失公平。
情事变更发生后,通常造成了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
如果继续按原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将会对当事人明显有失公平,从而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在理解显失公平时应当注意三点:其一,显失公平的出现必须是因情事变更产生的,而不是因其它原因造成的。
其二,合同履行显失公平是指双方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表现为履行过于艰难或必须付出高昂的代价。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再析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它指的是一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不能预见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原合同条款无法完全履行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
但是情势变更原则并非随意适用的,它有一定的适用要件。
本文将对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进行再析,以期对相关法律条款有更深入的理解。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的情形。
这是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另一个重要条件。
当一方由于合同中情形发生了变化而无法得到原合同中应得的利益时,就符合情景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收益指的是权利和利益,而不是简单的经济利益。
只有当对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利益无法得到满足时,才符合情况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重大。
这是指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又一个重要条件。
在合同中情形发生变化后,如果对方的利益受损非常严重,那么就符合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
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可以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减少对方的损失,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情境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还包括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
这是情境变更原则适用的最后一个重要条件。
情况变更原则强调的是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因此在情形变更后,双方如果要修改合同内容,必须经过双方的一致同意。
只有双方一致同意后,合同内容的修改才是有效的。
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任何一方都无法 unilaterally 修改合同内容。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要件是相对严格的,只有当合同中的情形发生了不能预见的变化,对方在原合同中收益无法得到满足,情境变更后对方的利益受损严重,双方协商一致同意修改合同内容时,情形变更原则才能得以适用。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出现了能够符合情形变更原则的情况,双方可以据此协商修改合同内容,以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但在协商修改合同内容时,双方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确保协商的公平公正性。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

谈谈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前言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规定了各种情形下的合同的效力及其变更。
具体来说,在合同生效后,因各种原因,参与方可能会发生情势变更的情况,而合同法对这种情况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对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进行探讨。
什么是情势变更情势变更是指由于各种客观原因,合同存续期间发生了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各方原来约定的条件不能够履行,因此需要对原有合同条款进行修改。
情势变更可以发生在合同期内,也可以发生在合同期满后未解除合同的情况下。
法律对情势变更的规定合同法规定,情势变更原则是可以适用于特定的情况,但是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时,情势变更也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自愿原则当合同各方在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是自愿的,不得通过任何形式的威胁、欺诈或者其他不公平的手段来达成协议。
这个原则旨在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并保证协商过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2. 合同一致原则情势变更的协议必须是各方一致的,即协商的结果必须是所有合同各方都同意的。
这样可以保证任何一方都不会因为无法接受协议而受到不公正的损失。
3. 诚信原则当各方进行情势变更协商的时候,应该诚实守信、信守承诺,不能一边达成协议,一边违背协议。
这个原则可以有效的避免各方产生误解和矛盾。
4. 优先原则如果情势变更的协议与其它合同条款相冲突,应该对其进行协调,在有利于达成协议的情况下,优先考虑各方合同约定的积极履行义务。
情势变更的意义和作用情势变更是在合同期内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发生了变化,此时合同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由于情势变更的协议是在各方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的,因此其约定可以更加符合实际情况,并更好的适应市场变化等各种客观情形,为合同各方提供更好的商业资源利用和风险管理方式。
结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一个特殊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当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况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各方可以通过自愿、协商、诚信等原则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从而更好地促进合同的履行,并保护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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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研究
作者:冯浩
来源:《商情》2017年第38期
[摘要]情势变更原则是合同法为追求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而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
我国在《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了这一原则。
该原则实质上体现的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其目标在于消除合同因发生了情势变更而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然而,在实践中要准确的运用该原则存在着一些困难。
目前,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并不十分广泛。
究其缘由,主要是因为很多人尚不能准确的判定何种情形下可用,何种情形下不可用该原则。
要解决这一问题,我们应当进一步研究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关键词]情势变更;公平;适用条件;运用
一、问题的提出
我国的《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对情势变更原则做了这样的阐述“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在这个表述中有一些关键词,如:“客观情况”、“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不属于商业风险”、“重大变化”等。
这些关键词是定义情势变更原则的核心。
从表面上来看,该法条似乎已经把情势变更原则解释得很清楚了。
然后,当我们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真实案件,要具体运用该原则时就会发现其实还有一些问题没有解释清楚。
例如,“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区分、“商业风险”的界定等。
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分析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解决该原则适用问题的关键,我们应当对其进行逐一分析。
首先,适用的时间方面,必须是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以前。
合同成立以前的情势,不存在变更的问题。
合同履行完毕以后,合同已经终止,此时情势的变更不会对合同产生任何影响,因此,即使出现了情势的变更,当事人也不能主张该原则。
其次,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
第一,当事人“无法预见”的时间点是订立合同时。
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而在合同成立后预见到了,仍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第二,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一定是“无法预见”的,否则,便不能适用该原则。
如果有一方当事人能够预见,另一方当事人不可预见,则仅不可预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情势变更。
如何证明可预见还是不可预见?我们可以根据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其他客观条件来推定当事人是否可预见。
第三,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属于非不可抗力造成的。
情势变更和不可抗力有很大的相似性,但二者是不一样的。
在这里,我们必须对二者进行准确区分。
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都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并且都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但二者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可抗力是不可克服的,而情势变更则是可以克服的,只是会给债权人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第二,不可抗力主要是指异常事件,例如自然灾害、社会革命、战争等。
而情势变更则主要是指社会经济形势的剧变事件;第三,由于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债务人的责任可以绝对的免除。
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时,对当事人责任的承担要充分考虑公平原则。
在实践中的通常处理办法是由债务人与债权人分担损失或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第四,不可抗力既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也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情势变更仅能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如果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当事人就不能主张情势变更。
当然,当事人完全可以通过主张不可抗力来免除相应的责任,达到公正公平的法律效果。
第四,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不属于商业风险。
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是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
因此,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分就显得非常重要。
二者存在一些区别,第一,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异常变化,属于异常事件。
商业风险是从事商事活动所固有的风险,它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在程度上来讲并不是异常变化,不属于异常事件,例如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等等。
这是二者最重要的区别:第二,情势变更所指的客观情况的变化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预见也无法预见的。
而商业风险,在法律上我们推定当事人是能够预见并已经预见的:第三,情势变更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而商业风险造成的损失是可以归责于当事人的:第四,二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商业风险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因为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料到风险的发生。
而情势变更导致的法律后果是合同的变更或解除,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得到平衡。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具体、准确的分析客观情况发生的变化是否属于商业风险,以便准确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最后,客观情况发生的重大变化导致合同的履行显示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这是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核心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追求的价值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
只有当合同成立的客观基础条件发生了重大变化,并且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利,显示公平时,当事人才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后果轻微,则不能主张。
另外,由于客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时,当事人也可以主张该原则。
三、结语
情势变更原则是大陆法系现代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各主要国家都确立了该原则。
该原则在调整社会经济、协调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价值。
我国在2009年的《合同法解释(二)》中确立了该原则,可谓是我国合同立法的一项重大进步。
但是,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人们还不太善于适用该原则,这主要是因为情势变更的判定方面存在着一些难度。
当然,我们同时应当慎用情势变更原则。
我们应当对该原则进行全面、准确的掌握,以实现精准适用该原则的目标,进而更好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