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 团体标准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在当今的科技发展中,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EP)认定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标准必要专利是指,当一个技术标准被采纳后,必须使用特定的专利技术才能实现该标准的生产和销售。
为了保障技术的公平竞争和合理使用,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展开探讨。
1. 标准必要专利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是指某种技术标准实现必须使用的专利。
在特定的技术领域,通常会有多个技术方案来实现同一项技术标准。
为了统一技术规范和保障产品的互操作性,参与制定技术标准的组织会选择其中一种技术方案作为标准,并要求所有产品必须采用该技术方案来实现标准。
而专利权人必须许可其标准必要专利给所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使用,并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的原则收取专利许可费。
2.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的重要性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涉及到技术的创新和产业发展,直接影响到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创新能力的保护。
正确的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对于推动技术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用户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的原则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合理、非歧视。
公平是指在专利许可谈判和费用确定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保障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合理是指在确定专利许可费用的过程中,应当参考合理的市场价值和专利的技术贡献,并采取多种评估方法进行综合参考。
非歧视是指专利许可应当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进行公平对待,不能因为某些原因对某些利益相关方进行歧视。
4. 标准必要专利认定方法的具体步骤对于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可以根据以下步骤进行:(1)确定技术标准及其实现方式首先要明确所涉及的技术标准及其实现方式,包括技术标准的名称、内容、制定组织、技术方案等。
(2)分析专利是否符合标准必要条件对于涉及的专利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技术标准的实现相关联,是否满足标准必要的条件。
专利许可合作协议专利许可费和许可条件的约定与保护

专利许可合作协议专利许可费和许可条件的约定与保护专利许可合作协议专利许可费和许可条件的约定与保护一、引言专利许可合作协议是一种正式的合同,旨在规定专利持有人与许可方之间的权益和义务,以便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促进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本文旨在就专利许可费和许可条件等方面进行约定与保护。
二、专利许可费的约定1. 许可费支付方式双方约定,许可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专利持有人支付专利许可费:(1)固定金额支付:每年支付固定金额的专利许可费。
(2)销售提成支付:按照产品销售数量或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支付专利许可费。
(3)其他约定支付方式:根据特定情况和双方协商,可以采取其他合理的支付方式。
2. 专利许可费支付周期双方约定,专利许可费的支付周期为月度/季度/年度等。
许可方应按约定时间及时支付。
3. 专利许可费的调整双方约定,专利许可费的支付金额在合作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调整,可根据下列原因进行调整:(1)市场变化:若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影响许可方的利润空间,双方可协商调整专利许可费。
(2)专利价值评估:双方同意定期对专利的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专利许可费。
三、许可条件的约定1. 使用范围双方约定,许可方可在合法控制的范围内使用、制造、销售和推广专利产品/技术。
许可方有权使用专利技术,但不得超越双方协议所规定的使用范围。
2. 安全要求双方约定,在使用和开发专利技术时,许可方应当确保合作过程中的保密和安全,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以防止知识产权的泄露和滥用。
3. 专利权的保护双方约定,专利持有人将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其拥有的专利权。
许可方应积极配合专利持有人进行专利权的保护,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证据、配合专利侵权诉讼等。
四、知识产权保密条款1. 保密义务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互相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机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或泄露相关信息,除非事先经过对方书面同意。
2. 保密期限双方约定,保密期限为合同终止后的五年。
专利许可费率计算公式

专利许可费率计算公式专利许可费率是指使用他人专利技术时按一定标准支付给专利权人的费用,是专利权的一种经济权利。
专利技术的使用范围往往很广泛,包括专利技术的生产、销售、出租、许可等权利。
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涉及到多方面的因素,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一般情况下,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公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按照销售额计算和按照利润计算。
1.按照销售额计算的公式:其中,专利使用费是专利授权方向专利使用方所收取的费用,可以根据专利技术的价值、专利技术对产品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
销售额是指专利使用方在使用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所获得的总收入,可以直接从企业的财务报表中得到。
2.按照利润计算的公式:其中,利润是指专利使用方在使用专利技术生产产品并销售后所获得的净利润,可以通过企业的财务报表计算得到。
专利使用费可以根据专利技术的价值、专利技术对产品的贡献程度等因素确定。
以上两种计算公式仅是一般情况下常见的计算方式,实际应用中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调整和变化。
例如,对于一些高价值的专利技术,可以根据专利技术的技术含量、市场需求、专利技术对产品性能提升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定最合适的许可费率。
此外,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还需要考虑到双方的谈判情况、市场竞争情况、法律法规等因素,以确保协商的许可费率既能体现专利技术的价值,又不致对专利使用方造成过大的经济负担。
总的来说,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是一个综合考量的过程,既要考虑到专利技术的技术含量和市场价值,又要考虑到专利使用方的经济实力和市场需求,最终确定一种既能体现专利技术的价值又不致过高的专利许可费率。
通过合理计算和谈判,可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许可协议,促进专利技术的有效利用和产业发展。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
专利许可费的计算方法通常包括普通许可费计算和排他许可费计算。
具体如下:
- 普通许可费计算:这种计算方式是基于专利转让费、热销年限以及许可人数来确定的。
计算公式为:每人每年的普通许可费= 专利转让费÷ 热销年限C ÷ 许可人数N。
其中,专利转让费是指专利权人将专利技术转让给他人时所收取的费用,热销年限是根据产品类别估算的一个时间段,在这个时间段内产品预计会有较高的销售量,许可人数N是指预计许可的总人数。
- 排他许可费计算:如果专利权人不实施专利技术,排他许可费= 专利转让费÷ 热销年限C。
如果专利权人准备实施专利技术,排他许可费= 专利转让费÷ 热销年限C ÷ 2。
排他许可意味着在一定区域内,只有被许可人可以使用该专利技术,专利权人自己不使用或者只在其他区域使用。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计算方法提供了一种基本的框架,但实际操作中,专利许可费的确定往往还需要双方协商,并考虑市场情况、专利的实际价值和技术的成熟度等因素。
标准必要专利名词解释

标准必要专利名词解释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 SEP)是指在制定某一技术标准时,对于实施该标准所必需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由标准制定组织或相关行业所控制,如果企业希望在该技术标准上市场竞争,就需要获得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
标准必要专利的掌控者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权威地位,这是因为他们控制着实施该标准所必需的关键技术。
其他企业必须与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者进行许可谈判,并支付合理和非歧视性(FRAND)的专利许可费用,以获取使用这些技术的权利。
合理和非歧视性许可原则要求专利持有者以公平和合理的方式提供专利许可,并且不歧视任何企业,即不针对单个企业进行特别优惠或不合理的差别对待。
这一原则旨在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技术的广泛应用。
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用通常由相关专利持有者与使用者协商确定,并且应该基于专利的价值、技术的重要性以及市场的需求等因素进行合理评估。
在专利持有者和使用者之间进行许可谈判时,应尽量遵循诚实、合理和公正的原则。
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和许可问题在现代科技产业中具有重要意义,尤其在通信、互联网和无线网络等领域。
正确的管理和许可标准必要专利有利于促进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并维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
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收费标准

A hundred me in a hundred mouths, I am an angel but also a demon.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关于专利实施许可的收费标准使用者支付多少费用给专利所有人,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几点作为参考:1、专利被使用者实施后,会转化成市场收益,市场收益预期越高的专利,收取的该费用越高。
2、专利实施的时间限制,专利使用者签订时时间越长,收取的费用越高。
专利实施许可也叫专利许可证贸易,专利技术的权利人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专利,使用者要向专利权利人支付一定的费用。
使用者只用使用权,并没有专利的所有权,权利所有人依然拥有该项专利的所有权利,专利权利人要和使用方签订合同,注明专利使用的时间、地点、方式、用途,使用方支付的费用。
超过了使用范围时,专利所有人有权利向司法部门申诉保护自己的权益。
未经专利实施许可私自使用他人专利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使用者支付多少费用给专利所有人,法律上并没有确切的标准,可以依据以下几点作为参考:1、专利被使用者实施后,会转化成市场收益,市场收益预期越高的专利,收取的该费用越高。
2、专利实施的时间限制,专利使用者签订时时间越长,收取的费用越高。
3、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专利实施许可类型分为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交叉许可。
独占许可在签订的合同中,表明在一定的时间和地点,只允许许可方使用此项专利,其他人包括专利所有人也不得使用。
排他许可是指只允许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允许使用专利,其他人不得使用。
普通许可允许除专利所有人和许可方外,允许第三方使用专利。
交叉许可是指,在规定范围内,两方可以交换专利使用权。
按照前面陈述的顺序,收取的费用越低,交叉许可甚至可以不收取费用。
4、专利人发明专利需要精力和经济投入,一般来说,投入的资源越多,开发的难度越大,收取的费用越高。
5、使用方的支付方式,专利实施许可的支付方式有很多种,双方可以达成合适的约定,常见的支付方式一次性付清全部费用,还有分期支付,也可以将专利作为加入费,依靠使用方的提成获得费用,一般都采用先支付一部分费用,另一部分作为入门费,获得提成。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许可费支付与计算方法

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许可费支付与计算方法知识产权许可是一种常见的商业合作方式,它可以有效地促进技术创新与商业发展。
在知识产权许可的过程中,许可方和被许可方需要达成一致并签署合同,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就是许可费的支付和计算方法。
一、许可费支付方式知识产权许可中的许可费可以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
常见的支付方式有固定许可费、按销售比例支付许可费、按产品数量支付许可费、按利润分享支付许可费等等。
具体采用哪种支付方式取决于双方协商的结果以及涉及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价值等因素。
固定许可费是指在合同签订时确定了一个固定的许可费用,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间隔支付给许可方。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价值相对稳定且不易波动的情况。
比如某个专利技术的商业应用范围有限,其价值较为稳定,此时双方可以选择固定许可费支付方式。
按销售比例支付许可费是指按照被许可方销售产品的金额比例支付许可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技术或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与销售业绩密切相关的情况。
比如某个软件技术的利润与其用户数量、销售额等因素关联紧密,此时双方可以选择按销售比例支付许可费。
按产品数量支付许可费是指根据被许可方生产或销售的产品数量支付许可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技术或知识产权在生产制造环节中的价值较大的情况。
比如某个专利技术在生产过程中可以提高产能或降低成本,此时双方可以选择按产品数量支付许可费。
按利润分享支付许可费是指根据被许可方的销售收入与净利润进行分成的方式支付许可费用。
这种支付方式适用于技术或知识产权对商业盈利有直接影响的情况。
比如某个品牌的商标对产品销售和市场份额有直接影响,此时双方可以选择按利润分享支付许可费。
二、许可费计算方法在知识产权许可协议中,许可费的计算方法非常重要。
通常,许可费的计算方法可以根据具体的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价值、市场需求、合作双方实际情况等因素确定。
一种常见的许可费计算方法是根据技术或知识产权的使用范围和权益比例进行计算。
标准必要专利 方法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标准必要专利(SEP)是指在特定领域内对于某种技术标准的实施是必不可少的专利。
这些专利通常对于特定技术标准的实施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没有这些专利,该技术标准将无法得到完整的实施和应用。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管理和使用对于促进技术创新和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从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概念、作用、管理和使用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概念标准必要专利方法是指在制定和实施特定技术标准时,必须依赖和采用的专利技术。
这些专利技术是保障标准实施必要的基础,没有这些专利技术的支持,相应的技术标准将无法得到完整的实施。
标准必要专利方法通常涉及到通信、互联网、电子设备等领域,对于技术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二、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作用1. 促进技术创新: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实施使得创新技术能够被广泛采用并得到推广,从而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研发工作,提高整体产业的技术水平。
2. 保护权益:标准必要专利方法对技术标准实施的专利技术进行了明确定义和界定,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他人未经授权使用相关专利技术。
3. 促进竞争: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使用促进了不同技术方案的竞争,有利于减少技术垄断,推动市场竞争,促进产业发展。
三、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管理1. 专利申报:在制定技术标准时,相关企业或组织应当及时申报其所拥有的标准必要专利,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充分披露相关信息。
2. FRAND条件:标准必要专利的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合理、非歧视(FRAND)的原则,即对于使用该专利技术的公司应当提供合理的授权条件,不得滥用专利权,保障市场公平竞争。
3. 产业联盟合作:相关企业或组织可以通过建立标准必要专利的产业联盟来协商管理专利的授权和使用情况,促进产业合作和共识达成。
四、标准必要专利方法的使用1. 授权许可:专利持有者可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许可协议的方式,授权其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并收取相应的授权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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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法院采纳了Marvell Wifi芯片估价作为参考估值方法之一,许可费的价格是基于芯片的销售价格,而非芯片所嵌人的终端产品的销售价格,即每个能使运行802.11的芯片1%的使用费价格,即每个芯片3~4美分作为摩托罗拉802.11 SEP协议的参考项。又如,在激光公司诉广达电脑公司案(美国上诉法院联邦巡回法院2012年,案号:694 F.3d51)中,法院认为:“普遍要求许可费不应基于整个产品,而应基于‘最小的可出售的专利应用设备’”,以光驱而非笔记本电脑作为计价基础。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认为“认定许可费率(该许可费率能够准确反映相关发明对于一个更大更复杂的产品的贡献)的实际困难通常会导致选择最小的可定价的部件,该部件引入了相关创新性特征。”
同时法院参照了苹果公司与IDC公司之间的专利许可费率0.0187%,认为这一费率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具有参考价值;同时华为公司要求IDC公司许可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范围仅限于中国,而IDC公司许可苹果公司的0.0187%的许可费率为全球范围内的许可,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许可费率以不超过0.019%为宜。
如何收取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
发改委近日对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垄断行为依法作出处理,责令高通公司停止相关违法行为,处2013年度中国市场销售额8%的罚 款,计60.88亿元。发改委指出,在反垄断调查过程中,高通公司主动提出了一揽子整改措施,具体包括:
1、对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销售的手机,按整机批发净售价的65%收取专利许可费。
4、华为诉IDC案
在此案中,我国法院首次提出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计算的具体参照要素,包括(1)实施该专利或类似专利所获的利润,以及该利润在被许可人相关产品销售利润或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2)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仅能够就其专利而获利,不能因为标准而获得额外利益;(3)许可使用费数额高低应当考虑专利权人在技术标准中有效专利的多少,要求标准实施者就非标准必要专利支付许可使用费是不合理的;(4)专利许可使用费不应超过产品利润一定比例范围,应考虑专利许可使用费在专利权人之间的合理分配。
一、以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确定标准必要技术专利许可费率并不合理
1、只有基带芯片需要运用蜂窝标准必要专利
一部手机是由基带芯片组、内存卡、移动处理器、显示器、摄像头、电池以及其他部件构成的。其中基带芯片组主要运用2G、3G、4G通信标准必要技术来实现通信功能,其他功能根本就不会运用到通信标准必要技术。也就是说只有一部手机中只有基带芯片的制造和使用会涉及到蜂窝标准必要专利。
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确定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使用费用的原则是FRAND(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原则,即“公平、合理、无歧视”,这是标准化组织(Standard-setting Organizations,SSOs)多年来的一项知识产权许可政策,通常指标准必要专利权人在许可过程中所遵守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义务。但标准化组织和标准化协会并未界定FRAND许可的具体内涵,而是将届时的工作留给了司法人员。可以说FRAND原则规定的相当笼统,这就给司法实践中对这一原则的应用留下了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到底应该如何具体计算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没有统一的标准,国内外的判例或许能带来一些启示。
高通提出的一揽子整改计划中最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其计划以整机售价的一定比例为基础来收取专利许可费,虽然较之原来的以整机售价为基础来收费,这一整改相当于打了35%的折扣,但起点依旧很高,这也就难怪国内手机厂家会对此群起而攻之了。首先需要明确的态度就是,高通提出的整机价格一定比例的专利许可费率显然是不合理的,打个简单的比方,同样是具有4G通信功能的手机,有的市场价为4000元,有的市场价仅为400元,产品中所使用的标准以及涉及到的标准必要专利是一模一样的,如果按照产品售价的一定能够比例收取专利费,显然是有失公平的。那么对于标准技术专利的许可费率问题又当如何确定呢?
3、专利池方法
在微软诉摩托罗拉案中,法院认为摩托罗拉从MPEGLAH.264专利池中获得的权利金包括两个部分: 一是其作为专利池成为,从专利池对外许可获得的权利金中按照其专利数量多少及比例分配到适当的权利金;二是摩托罗拉不受限制地充分接触包含在专利池中数量巨大的技术的价值,也即从专利池成员不受限制的内部交叉许可中应当获得的权利金,或者说摩托罗拉作为专利池成员的身份价值。关于前一部分权利金,法院判决根据MPEG LA H.264专利池对外许可所获得的权利金总额和摩托罗拉在专利池中的标准必要专利数量,计算出摩托罗拉应当获得的权利金为微软每项产品0.185美分。关于后一部分权利金,即摩托罗拉作为MPEG LA H.264专利池成员的身份价值,本案唯一相关的证据是,微软加入MPEG LA H.264专利池后,支付给该专利池的费用比从该专利池得到的权利金要多出两倍,这表明微软之所以加入该专利池,更看重的是其作为专利池成员的身份,而不是能够从专利池中获得的权利金,因为这个身份,微软公司可以扫清所有的权利障碍,不受限制地使用专利池中的专利技术。 也就是说,微软认为MPEG LA H.264专利池的成员身份至少相当于其获得的权利金两倍的价值。据此,“微软案”判决推定,在缺乏其他明显证据的情况下,和微软一样,作为摩托罗拉母公司的谷歌也认为其在MPEG LA H.264专利池中的成员身份相当于为其提供了其作为许可人应当获得的权利金两倍的价值。法院由此进一步推定,两部分权利金相加(0.185+2 0.185)获得的为0.555美分,即是摩托罗拉应当从微软每项使用摩托罗拉标准必要专利产品中获得的FRAND权利金。
(6)该专利发明对标准的技术层面的贡献以及对实施者及其产品的技术贡献
(7)在涉及RAND许可的商业实践中,为获许使用该发明或相似发明支付的费用在利润或售价中所占的比例
(8)专利产品的当前盈利能力、商业成功状况和市场普及程度
(9)考虑假想谈判时,为达成协议,标准必要专利的权利人所提出的RAND许可条件必须符合RAND许可承诺的目的,即通过避免专利套牢和专利堆积,促进标准的广泛使用。
相比于以往的判决,此次法院的判决确实是由很多进步的。但以上几点得归纳还是略显粗糙,法院在判决许可费率时还应考虑以下因素:(1)确保专利权人会继续参与到标准制定中(2)确保标准实施者能够使用该标准(3)标准实施者的产品利润基本可以承担持续支付的许可费(4)相似情况的实施者适用大致相同的许可费率。
以上分析说明,尽管关于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的计算没有统一的标准,在司法实践当中的做法也不尽相同,但至少不会仅仅基于产品售价的一定比例来确定许可费率。从众多案例来看,较为通用的做法是以集中使用标准必要专利技术的零部件为基础来确定费率,也就是说在高通案中,可以按照基带芯片零售价的一定比例来收取使用费;另外可以考虑对每台手机收取固定数额的使用费,因为专利价值主要体现在集中使用专利技术的部件上,而这些部件生产、使用的成本或费用大致是相同的,因此,确定一个固定数额的使用费,基本上就能能反应专利技术的基本价值。当然,对于具体费率或固定数额的确定还需要细致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类似标准必要专利授权许可费率、专利本身的实用性、进步性以及对标准的技术贡献、专利产品的盈利能力和市场普及度等,在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下,做出合乎各方利益要求的判断。
在许可费的具体确定上,美国地区法院在“Georgia-Pacific公司案“中提出了15个影响专利许可费用的因素,被称为”Georgia-Pacific因素“。2013年”Microsoft Corp. v. Motorola Inc.”案中,Robart法官对Georgia-Pacific因素进行了修改,用以计算FRAND许可费,这些因素包括:
(1)其他类似FRAND许可的谈判中,专利权人对涉案专利曾收取的许可费
(2)被许可人为类似标准必要专利所支付的许可费
(3)许可的性质和范围,例如,是独占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否限制许可的地域或专利产品的销售对象
(4)除去专利技术被标准采用所带来的价值之外的、专利技术自身的价值
(5)相比在制订标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可用的替代技术,该专利所具有的实用性与先进性
2、基带芯片仅占整机很小一部分,以整机售价为基础来收取专利费不能反应专利的真正价值,有高收之嫌。
如前所述,基带芯片仅为整机很小的一部分,现代只能手机的功能早已突破了简单的通讯工具的范畴,而是成为了一个集通讯、社交、娱乐、影音、摄影、结算等功能于一身的个人移动信息终端。通讯仅占智能手机功能的一部分,而且其比重正随着手机功能多元化的发展不断降低。即便从通讯功能的角度来看,要实现通讯也并非一定要依赖于蜂窝通讯技术,在wifi环境下通过微信、QQ等平台同样可以实现通讯,特别是在wifi覆盖区域不断扩大的趋势下,蜂窝通讯技术的应用领域还会进一步缩减。因此以整机销售价格为基础来确定蜂窝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显然是不合理的,更何况比例高达65%,明显是对这一专利技术价值的高估。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法院并没有说明Georgia-Pacific因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计算许可费用时的权重问题;假想谈判理论计算的许可费用通常高于现实中所达成的许可费等。另外Georgia-Pacific因素的适用有赖于美国衡平法原则下的司法传统的支持,需要充分发挥法院的主观能动性,未必适合当前中国的司法审判程序。
2、向中国被许可人进行专利许可时,将提供专利清单,不得对过期专利收取许可费。
3、不要求中国被许可人将专利进行免费反向许可。
4、在进行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时,不得没有正当理由搭售非无线通信标准必要专利许可
5、销售基带芯片时不要求中国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许可协议,不将不挑战专利许可协议作为向中国被许可人供应基带芯片的条件。
二、国内外判例经验
1、“假想谈判”理论和Georgia-Pacific因素
假想谈判是指专利权人可以接受的最低价格和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之间为许可费区间,当事人在这一区间内商定最终的许可价格,许可协议便可以达成。当然,假想谈判理论中并非所有的谈判都不会突破双方当事人的底线。当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高于潜在侵权人愿意支付的最高许可费用时,谈判破裂;最低价与最高价之间形成谈判破裂区间,许可协议自然无法达成。在谈判破裂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多项判例支持侵权人按照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尽管侵权人实际支付的许可费超过了其在“假想谈判”中愿意支付的最高价格,但美国法院仍然坚持这样裁决,理由是“专利权人能够接受的最低许可价格能够更加充分补偿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