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检验中心管理规范
检验科全套规章制度

检验科全套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科的工作秩序,提高检验质量,保障患者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验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负责进行临床检验工作,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三条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维护医院声誉,保障患者利益。
第四条检验科全体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患者隐私。
第五条检验科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推动科室发展。
第二章设置第六条检验科设立在医院内,依托医院提供的设备和资源开展检验工作。
第七条检验科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合格的检验设备,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八条检验科应配备必要的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制定科室管理制度,规范科室工作。
第九条检验科应配备质控人员,开展日常质控工作,确保检验质量。
第十条检验科应对进入科室的医疗器械和试剂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十一条检验科人员应具备相关的学历和专业证书,通过考核后方可上岗。
第十二条检验科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恪尽职守,严守工作纪律,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检验科负责人应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严格执行科室的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检验科应定期进行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素质。
第十五条检验科应建立人员考核机制,对工作表现不称职的人员进行奖惩,激励人员积极工作。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六条检验科应按照医院相关规定开展检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在规定时间内出具。
第十七条检验科应建立样本收集、保存、运送的规范操作程序,保证样本质量。
第十八条检验科应建立检验报告编制、审核、签发、传输的规范程序,避免错误和混乱。
第十九条检验科应严格保障检验数据的保密性,防止数据泄露。
第二十条检验科应建立内部质控机制,定期对检验结果进行审核,确保检验质量。
第五章突发事件处理第二十一条检验科在工作中遇到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采取有效应对措施。
第二十二条检验科应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进行演练,提高处理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
检验科规章制度下载

检验科规章制度下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检验科工作,保障检验质量,提高检验效率,便于管理和监督,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验科负责医疗机构的检验工作,并受医务科室或医疗机构管理层的领导。
检验科下设技术员、实习技术员等独立从事检验工作。
第三条检验科的职能是对疾病病因和特定检测项目进行科学的、系统的检测,为临床明确诊断和治疗提供客观依据。
第四条检验科应当依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医疗器械的管理,确保安全使用。
第五条检验科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内部质量控制并接受外部质量评估。
第六条检验科应当加强对职工的培训,提高员工素质和专业水平,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检验科应当定期开展科研活动,促进检验技术的更新和提高。
第八条检验科应当遵循医疗质量管理、信息管理和网络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检验结果的保密性。
第九条检验科应当建立健全的消毒管理和废物处理制度,保障实验室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检验科设科,下设技术员、实习技术员等岗位。
一、科主任: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经验的医师担任。
二、技术员:由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且具有相应监督和指导工作经验的医师担任。
三、实习技术员:由具有正规医学院校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检验科每年组织对科室人员进行质量和专业技能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
第十二条检验科应当建立健全的人员岗位说明书,明确人员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检验科应当定期举行内部会议,研讨检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解决。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四条检验科应当按照临床医生的开单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检验科应当按照《医疗器械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检验科应当建立健全标本管理制度,确保标本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检验科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环境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实验室环境的卫生与安全。
医院检验科各项规章制度

医院检验科各项规章制度一、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1. 检验科设立检验师、技术员、实习生等岗位,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权限;2. 检验师负责检验结果的审核和报告,技术员负责实验室操作和样本处理,实习生则在导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培训;3. 检验科负责人负责对各岗位的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协调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二、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1. 检验科每天都要进行内部质量控制,检测仪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2. 检验科每周定期进行外部质量评估和比对,与其他医院或机构进行质量检验;3. 有问题的样本要及时查找原因,做出处理,并进行问题的追踪。
三、检验流程规定1. 检验科规定了各类检验项目的具体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包括采样、标本送检、样本处理、实验操作等;2. 检验科规定了各项检验结果的判定标准和参考范围,确保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3. 检验科规定了异常结果的处理和反馈机制,及时向医生和患者说明异常结果的可能原因和处理方法。
四、信息管理和数据安全1. 检验科规定了各项检验结果的登记和报告流程,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2. 检验科规定了医院信息系统的使用规范和保密措施,加强信息安全管理;3. 检验科规定了检验结果的保存和备份方式,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五、设备维护和保养1. 检验科规定了各类仪器的日常维护和保养方式,确保仪器的正常运行和准确性;2. 检验科规定了仪器故障的处理流程和维修方式,及时修复故障,保证检验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3. 检验科规定了仪器的更新和更换标准,根据需求和技术进步及时更新设备,提高检验效率和质量。
六、职业健康和安全1. 检验科制定了职业暴露和职业危害的防控措施,确保员工的健康和安全;2. 检验科规定了救援和急救措施,应对突发事故和紧急情况;3. 检验科规定了员工的健康管理和体检制度,定期对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七、培训和发展1. 检验科规定了员工的培训计划和发展规划,提升员工的专业技能和学术水平;2. 检验科鼓励员工参加各类学术活动和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检验科的学术水平和技术实力;3. 检验科建立了员工激励和奖励制度,激励员工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医院检验室工作制度

医院检验室工作制度一、工作时间制度1.轮班制:医院检验室通过轮班制来保证全天候运营。
一般分为早、中、晚三个班次,每个班次一般工作8小时,确保医院检验室的工作能够持续进行。
同时,为了满足复查和急诊患者的需求,还应设立夜班,保证医院检验室能够进行全天候的工作。
2.调休制度:由于检验工作的特殊性,需要时常加班处理样本,因此医院应设立调休制度,给予检验人员适当的休息时间,保证其身心健康,并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
二、职责分工制度1.实验室医师:负责检验任务的安排和管理,监督和指导技术人员进行样本检验,负责结果的审核和解读,提供诊断建议,同时承担质量控制和科研工作。
2.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的样本检验工作,根据实验要求,进行样本的准备、分析和测定,保证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同时,要及时记录检验结果,并进行统计分析。
3.管理员:负责医院检验室的日常管理,包括采购、设备维护、消毒、储存等工作。
确保所有设备正常运行,物品储存有序,工作环境整洁。
三、质量管理制度1.质量控制:医院检验室应建立起一套科学可行的质量控制制度,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控制。
内部质量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同一样本进行多次检测,进行结果的比对和评估,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外部质量控制是通过参加相关质量评估机构组织的评估活动,获得检验水平的认证。
2.标准操作程序:医院检验室应建立一套详细的标准操作程序,包括实验室设备的操作规程、样本采集和处理的规程、试剂的储存和使用规程等。
通过标准操作程序的制定和执行,保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四、安全管理制度1.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医院检验室应建立一套严格的实验室安全操作规程,规定实验室操作人员必须遵守的安全操作规范,包括个人防护、废液处理、实验室器械清洗消毒等。
2.事故应急预案:医院检验室应制定事故应急预案,预先制定好各种事故发生时的处理办法和应急措施,包括火灾、泄露、中毒等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
3.消防安全管理:医院检验室应进行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实验室的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并定期进行演练和培训,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应变能力。
医学检验实验室管理规范

为加强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管理工作,提高医学检验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本规范合用于独立设置的对人类血液、体液、组织标本开展临床检验的医疗机构,不包括医疗机构内设的医学检验科。
一、机构管理(一)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制定并落实管理规章制度,执行国家制定颁布或者认可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医院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临床检验工作安全、有效地开展。
(二)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设置独立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实验室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履行以下职责:1.对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2。
对医疗质量、医院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3.对重点环节,以及影响诊断质量和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预防和控制措施; 4.对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5.预防控制医学检验实验室的污染物外泄及医院感染; 6.对医学检验实验室的诊断报告书写、保存进行指导和检查,对病理检查病例信息登记进行督查,并保障登记数据的真实性和及时性;7。
对设置的试剂、仪器耗材、辅助检查和消毒供应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并提出质量控制改进意见和措施。
(三)医学检验实验室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四)财务部门要对实验室业务费用和检验项目费用结算进行检查,并提出调控措施。
(五)后勤管理部门负责防火、防盗、医疗纠纷等安全工作.二、质量管理医学检验实验室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开展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一)应当以 ISO15189:2022 为质量管理的标准,建立并实施医学检验质量管理体系 ,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落实分析前、分析中、分析后三个阶段的质量管理制度、医学检验项目标准操作规程、检验仪器标准操作与维护规程,持续改进检验质量。
医院检验科管理制度

医院检验科管理制度医院检验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之一,在确保医疗质量和有效运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证医院检验科的管理规范和运行有序,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下面是一份医院检验科管理制度的示例,供参考。
一、组织机构1.检验科设立主任一名,负责检验科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2.检验科设立各个检验科室,包括临床检验室、微生物实验室、免疫检验室等,每个科室都设置科室主任,负责科室的具体管理。
二、岗位职责1.检验科主任负责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各个科室的工作安排。
2.科室主任负责科室内部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包括人员安排、仪器设备管理等。
3.医技人员负责具体的检验工作,包括样本采集、样本处理、仪器操作、结果判读等。
三、质量管理1.建立标准操作程序(SOP)并定期更新,确保各项检验操作符合规范。
2.设立质控组,负责质控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包括内部质控和外部质控。
3.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国家和行业标准,严禁虚假报告和造假行为。
4.对于检验结果异常或疑难情况,及时进行讨论和复核,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设备设施管理1.检验科应建立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对仪器设备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
2.仪器设备的校验和验证工作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仪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清洁和消毒,保持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五、人员培训与考核1.检验科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提高医技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学术素养。
2.对新进入的医技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确保其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规程。
3.检验科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对医技人员的工作表现进行评价和奖惩。
六、应急管理1.检验科应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保证在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的工作正常进行。
2.应急演练应定期进行,以提高应急处理和协调能力。
七、卫生安全与环境保护1.检验科应严格遵守有关卫生安全和环保的法律法规,确保工作场所的整洁和安全。
2.常规检查仪器设备和工作区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工作环境卫生。
基本医院检验科规章制度

基本医院检验科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检验科的管理,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保障患者的健康和安全,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检验科是医院的重要部门,主要负责医疗检验工作,包括临床检验、微生物检验、病理检验等项目。
第三条检验科遵循“公正、严谨、客观、及时”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四条检验科的工作人员应遵守医德、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严守工作纪律,提高专业素养,保持良好工作态度。
第五条检验科根据医院的工作需要,可以组织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促进员工的专业发展和技术提升。
第六条检验科每年定期对设备、试剂和仪器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转和使用安全。
第七条检验科应建立完善的质控体系,定期进行质量评价和内部审核,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八条检验科应开展示范活动,积极参与医院的院内评审和认证工作,提高自身服务水平和质量。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九条检验科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两名,副主任由主任提名并经院领导批准任命。
第十条检验科应设立科室办公室,由科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助主任处理科室事务。
第十一条检验科应设立各科室,包括临床检验科、微生物检验科、病理检验科等,每个科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
第十二条检验科每个科室应有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包括医技人员、实验室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等。
第十三条检验科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制定科室人员的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明确各自的工作任务和规范。
第十四条检验科应建立科室例会制度,定期召开科室会议,及时通报工作进展,交流经验,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检验科应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对科室各成员进行绩效评价,激励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六条检验科应保障人员的培训和学习机会,鼓励人员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三章工作流程第十七条检验科应遵循规范的工作流程,确保检验工作的规范和高效。
第十八条患者到检验科检查时,应按照医嘱要求和病情需要,选择适当的检验项目,并进行标本采集。
第十九条检验科应对采集的标本进行正确的标识、保存和送检,确保检验过程的质量和安全。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卫医政发〔2009〕5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
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四)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第七条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三)各年度工作总结;(四)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五)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六)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七)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八)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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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检验中心管理规范
第一章临床输血技术规范
第一条为了规范、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用血,根据《中华人民其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
法》(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知液资源必须加发保护、合理应用,避免浪费,杜绝不必要的输血。
第三条临床医师和输血医技人员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证,正确应用成熟的临床输血技术和血液保护技术,包括
成分输血和自体输血等。
第二章输血申请
第五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
期前送交输血科(血库)备血。
第六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
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
签字。
《输血治疗同意书》入病历。
无家属签字的无
自主意识患者的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
领导同意、备案,并记入病历。
第七条术前自身贮血由输血科(血库)负责采敌国和贮血,经治医师负责输血过程的医疗监护。
手术室内的自身
输血包括急性等容性血液稀释、术野自身血回输及术
中控制性低血血压等医疗技术由麻醉科医师负责实
施。
第八条亲友互助献血由经治医师等对患者家属进行动员,在输血科(血库)填写登记表,到血站或卫生行政部
门批准的采血点(室)无偿献血,由血站进行血液的
初、复检,并负责调节器配合格血液。
第九条患者治疗性血液成分去除、血浆置换等,由经治医师申请,输血科(血库)或有关科室参加制定治疗方
案并负责实施,由输血科(血库)和经治医师负责患
者治疗过程的监护。
第十条对于Rh(D)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十一条新生儿溶血端正如需要换血疗法的,由经治医师申请,经主治医师核准,并经患儿家属或监护人签字
同意,由血站和医院输血科(血库)提供适合的血液,
换血由经治医师和输敌国科(敌国库)人员其同实施。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与送检
第十二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巾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
病室/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
第十三条由医护人员或专门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血库),双方进行逐项核对。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四条受血者配血试验的血标本必须是输血前3天之内的。
第十五条输血科(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
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
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时可
进行交叉配血。
第十六条凡输注全血、浓缩红细胞、经细胞古巴液、光涤红细胞、冰冻红细胞、浓缩白细胞、手工分离浓缩血
小板等患者,应进行交叉配血试验。
机器单采浓缩血
小板应ABO血型同型输注。
第十七条凡遇有下列情况必须按《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有关规定作抗体筛选试验:
①交叉配血不合时;
②对有输血史、妊娠史或短期内需要接收多次
输血者。
第十八条两人值班时,交叉配血试验由两互相核对;一人值班时,操作完毕后自已复核,并填写配血试验结果。
第四章血液入库、核对、贮存
第十九条全血、血液成分入库前要认真核对验收。
核对验收内容包括:运输条件、物理外观、血袋封闭及包装
是否合格,标签填写是否清楚齐全(供血机构名称及
其许可证号、供血者姓名或条形码编号和血型、血液
品种、容量、采血日期、血液成分的制备日期及时间,
有效期及时间、血袋编号/条形码,储存条件)等。
第二十条输血科(血库要认真做好血液出入库、核对、领发的登记,有关资料需保存十年。
第二十一条按A、B、O、AB血型将全血、血液成分分别贮存于血库专用冰箱不同层内或不同专用冰箱内,
并有明显的标识。
第二十二条保存温度和保存期如下:
品种保存温度保存期
1.浓缩红细胞4±2℃ACD:21天、CPD:
28天、CPDA:35
天
2.少白细胞红细胞(LPRC)4±2℃与受血者ABO血型
相同
3.红细胞悬液(CRCs)4±2℃(同CRC)
4.洗涤红细胞(WRC)4±2℃24小时内输注5.冰冻红细胞(FIRC)4±2℃解冻后24小时内
输注
6.手工分离浓缩血小板(PC-1)22±2℃
(轻振荡)
24小时(普通袋)
或5天(专用袋制
备)
7.机器单采浓缩血小板
(PC-2)
(同PC-1)(同PC-1)
8.机器单采浓缩白细胞
悬液(GRANs)
22±2℃24小时内输注
9.新鲜液体血浆(FLP)4±2℃24小时内输注10,新鲜冰冻血浆(FFP)-20℃以下一年
11.普通冰冻血浆(FP)-20℃以下四年
12.冷沉淀(Cryo)-20℃以下一年
13.全血4±℃(同CRC)14.其他制剂按相应规
定执行
当贮血冰箱的温度自动控制记录和报警装置发出报警信号时,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解决并记录。
第二十三条贮血冰箱内严禁存放其他物品;每周消毒一次;冰箱内空气培养每月一次,无霉菌生长或培
养皿(92mm)细菌生长菌落<8CFU/10分钟或
<200CFU/m3为合格。
第六章发血
第二十四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到输血科(血库)取血。
第二十五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其同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血液有
效期及配血试验结果,发及保存血的外凤等,准
确无误时,双方其同签字后方可发出。
第二十六条凡血袋有下列情殂之一的,一律不得发出: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中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车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明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
原因。
第二十八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七章输血
第二十九条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
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准确无误码率方可输血。
第三十条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
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
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时行输血。
第三十一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
输用前将血袋内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
血液内
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
理盐水。
第三十二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第三十三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
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量: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血库)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
好记录。
第三十四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及
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
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入: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才ABO血型、Rh(D)血型。
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
集的受血者血样、敌国袋中血样,重测ABO血
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
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凝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
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担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测定、
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
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三十五条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血库)
保存。
输血科(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处(科)。
第三十六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回输血产(血
库)至少保存一天。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范自2000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一成分输血指南
附件二自身输血指南
附件三手术及创伤输血指南
附件四内科输血指南
附件五术中控制性低血压技术指南附件六输血治疗同意书
附件七临床输血申请单
附件八输血记录单
附件九输血不良反应回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