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图书管理制度
单位书籍管理制度

单位书籍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书籍管理,提高图书利用率和管理效率,保护单位图书资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图书资料的管理。
第三条单位要加强对图书资料的管理和保护,实行分类管理、统一收集、统一建档、统一管理上传,做到专人管理,相互监督。
第四条单位工作人员要强化对图书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保密意识,加强个人防范措施,确保单位图书不外泄。
第五条单位领导要高度重视图书管理工作,加强对图书管理工作的监督,及时发现解决管理中的问题。
第六条单位要积极开展图书利用宣传活动,提高职工对图书利用的积极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本制度由单位图书管理部门全面负责执行。
第二章图书采购第八条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每年的图书购买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购买数量和种类。
第九条图书采购应当有计划、有依据,不得擅自购买与单位工作无关的图书。
第十条图书采购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确保采购经费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图书采购档案,做好采购合同、发票等相关资料的保管,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图书采购应当有专门负责的人员进行,避免重复采购和漏采现象。
第十三条图书采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图书的存储和管理地点,保证图书的安全和整洁。
第三章图书管理第十四条图书应当根据类别进行分类管理,建立分类清单,确保图书的有序管理。
第十五条单位应当建立图书台账,确保图书的数量和种类的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图书应当定期进行清点盘点,对盘点结果进行比对,确保图书数量和种类的准确性。
第十七条单位应当制定图书借阅制度,规定借阅条件和程序,保护图书资源不受损失。
第十八条单位应当加强对图书资料的保密管理,不得擅自向外部人员提供图书借阅。
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建立图书使用统计制度,定期进行统计分析,为单位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建立图书资料调拨制度,做到要求一定,手续一定,手续利索。
第四章图书维护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建立图书保护制度,对图书进行定期的保养、修整,防止图书受损。
单位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单位内部书籍的管理,提高书籍利用率,保障单位工作人员的阅读需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单位内部所有书籍,包括图书、期刊、报纸等。
第三条单位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书籍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第二章购书与验收第四条单位书籍的采购应结合单位实际需求,由相关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购书时,应选择正规出版社或经销商,确保书籍质量。
购书费用应纳入单位年度预算。
第六条购入的书籍应及时进行验收,由专人负责核对书籍数量、品相和内容,确保与采购清单相符。
第三章图书登记与分类第七条所有购入的书籍应进行登记,建立详细的书籍目录,包括书名、作者、出版社、出版日期、ISBN号等信息。
第八条根据书籍内容,将书籍分为文学、历史、科技、教育、经济、管理等类别,便于读者查找和借阅。
第九条图书登记和分类工作由专人负责,定期更新目录,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借阅与归还第十条单位工作人员凭工作证或借阅证借阅书籍,借阅期限一般为一个月。
第十一条借阅者应爱护书籍,不得随意涂画、折损或遗失。
如发现书籍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借阅者应按时归还书籍,如逾期未还,应缴纳滞纳金。
第十三条单位内部可设立图书角,供工作人员自由借阅,但需保持书籍整洁,不得随意借出。
第五章书籍维护与保养第十四条定期对书籍进行清洁、消毒,确保书籍卫生。
第十五条定期检查书籍的保存状况,对破损、褪色、霉变的书籍进行修复或更换。
第十六条对书籍进行分类存放,避免阳光直射和潮湿,延长书籍使用寿命。
第六章资源共享与推广第十七条建立单位内部图书资源共享机制,鼓励工作人员之间互相借阅,提高书籍利用率。
第十八条定期举办读书活动,推广优秀书籍,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的阅读兴趣。
第十九条利用单位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发布书籍推荐信息,扩大书籍的影响力。
第七章奖惩与监督第二十条对在书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机关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二篇)

机关阅览室管理制度范文一、使用范围该制度适用于机关内设阅览室的管理工作。
二、用途阅览室作为机关工作和学习的场所,旨在提供员工学习、咨询和阅读的便利。
本制度旨在规范机关阅览室的管理,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三、开放时间阅览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8点至下午5点。
四、入场与退出1. 员工须凭借有效的工作证件进入阅览室。
2. 入场时需在登记簿上写清姓名、部门和入场时间。
3. 离开时同样需在登记簿上注明离场时间。
五、座位管理1. 阅览室座位提供给需要学习和阅读的员工使用,不得占位或私拟座位。
2. 当座位已满时,员工可选择在阅览室外等候,不得占用他人座位。
六、自觉维护环境1. 使用阅览室期间,员工应自觉维护阅览室的卫生和安静环境。
2. 禁止在阅览室内吃东西和喧哗,不得打扰他人学习和工作。
七、借阅管理1. 阅览室为员工提供丰富的图书和资料资源,员工可自行借阅使用。
2. 借阅时需出示工作证件,并在借阅登记簿上写明借阅时间和借阅物品的名称。
3. 借阅期限为7天,逾期需归还或续借。
4. 续借需在借阅期满前一天办理手续,每次续借不得超过2次。
5. 借阅物品遗失或损坏需要按照实际价值进行赔偿。
八、信息安全保护1. 借阅员工在阅览室内获取的机关文件和资料,应妥善保管,严禁拍照、复制或私自外传。
2. 借阅员工不得擅自修改或删除借阅物品上的信息。
3. 如发现借阅员工有泄密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九、设备使用1. 阅览室内设备如电脑、打印机等,应按规定使用,不得私自调整设置。
2. 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机,并保持设备的整洁。
3. 设备出现故障时,请及时报修,不得私自擅自修理。
十、违规处理1. 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按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
2. 对于严重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可以采取停用阅览室使用权或其他相应措施。
3. 如有员工无故多次违规,可进行相关纪律处分。
十一、监督与检查1. 相关部门负责对阅览室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处理。
单位图书管理制度模板

单位图书管理制度模板一、总则1. 本单位图书室旨在丰富员工文化生活,提升知识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 图书室的所有图书均为单位资产,员工应爱护图书,遵守图书室各项规定。
二、图书采购与管理1. 图书采购应根据员工需求和单位发展需要,由图书管理员负责选书、采购。
2. 新购图书应进行登记,包括书名、作者、ISBN号、购入日期、价格等信息。
3. 图书管理员负责图书的日常管理,包括分类、编目、上架等工作。
三、图书借阅规则1. 员工借阅图书需出示工作证,并在借阅登记册上登记相关信息。
2. 借阅期限一般为3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15天。
3. 借阅图书数量限制:每人每次最多借阅3册图书。
4. 借阅图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污损。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四、图书归还1. 员工应在借阅期限内归还图书,如有特殊情况需提前与图书管理员沟通。
2. 归还图书时,图书管理员应检查图书状态,并在登记册上做好记录。
五、图书室开放时间1. 图书室每周一至周五开放,时间为上午9:00至下午5:00。
2. 如遇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开放时间另行通知。
六、违规处理1. 逾期未归还图书,图书管理员将发出催还通知,逾期超过30天,将暂停借阅资格。
2. 对于遗失或严重损坏图书的员工,需按规定赔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七、附则1. 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图书管理员负责解释。
2. 本管理制度如遇调整,将及时通知全体员工。
请根据实际情况对以上模板进行适当修改和补充,以适应本单位的具体需求。
单位图书馆的管理制度

单位图书馆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单位图书馆的管理工作,提高图书馆服务水平,保证员工和读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单位图书馆是单位内部为员工和读者提供信息服务、知识咨询、学习和研究的设施,是单位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公益性和服务性质。
第三条单位图书馆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依法管理,弘扬文化,服务员工和读者。
第四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制定并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管理结构,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制度,加强管理监督。
第五条单位图书馆应当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提高服务能力,不断优化服务环境,满足用户需求。
第六条单位图书馆应当遵循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原则,建立绿色图书馆,推动可持续发展。
第七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加强与其他单位图书馆的沟通合作,共享资源,提高服务水平,丰富文化生活。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单位图书馆的管理由单位图书馆委员会负责,委员会成员由单位内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图书馆工作人员组成,设主任委员。
第九条单位图书馆委员会负责制定图书馆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审核并批准各项重要事宜,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条单位图书馆主任委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委员会的决议,分工明确,监督落实。
第十一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设专职或兼职的图书馆管理员,确保图书馆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科研、学习和培训机制,加强员工自身素质和专业能力的提升,促进团队协作和创新发展。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三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读者服务管理制度,提供多样化、优质化的服务,满足员工和读者的信息需求。
第十四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读者登记系统,办理借阅证,借阅书籍应当遵守规定的借阅期限,逾期应按规定扣罚。
第十五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文献馆藏管理制度,规范馆藏编目、分类、整理、修复、保管和更新工作,确保馆藏的完整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单位图书馆应当建立阅览室管理制度,提供舒适的学习环境,设置阅览座位、桌面、灯光等设施,保持室内清洁和安静。
机关图书资料管理制度

机关图书资料管理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是为规范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是机关图书资料管理的基本规范,适用于机关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及人员。
2.机关图书资料是机关单位的重要资源之一,必须加强管理, 严格保护。
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当认真组织、执行本制度。
二、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1.机关图书资料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机关内部制度采取分类、编目、登记、盘点、借阅等管理办法。
2.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所管辖的图书资料的种类、数量和用途,制定管理计划和措施,做好机关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3.机关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涉及图书采购、订购、验收、编目、登记、盘点、借阅、归还等环节,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机关图书资料的分类和编目1.机关图书资料应根据内容和用途分类编目。
分类应以国家规定的图书分类为主,同时结合机关图书资料管理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分门别类。
2.机关图书资料的编目应采用标准编目体系,规范编目码的定义和使用,确保编目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四、机关图书资料的登记1.机关图书资料必须进行登记,对新采购、调拨、赠送和捐赠的图书资料实行登记制度。
登记应包括图书名称、作者、译者、出版社、出版年月、价格、标识码等。
2.机关图书资料登记主要包括手工登记和数字化登记两种方式。
手工登记应当规范书写,数字化登记应当采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确保登记信息清晰、真实、准确。
五、机关图书资料的盘点1.机关图书资料必须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图书资料数量、质量、存放位置、使用状况等方面的准确性。
2.盘点应包括甄别、清点、核实三个环节。
盘点周期一般为每年一次,必要时可以适当缩短盘点周期。
六、机关图书资料的借阅和归还1.机关图书资料的借阅应当遵守有关规定,按照书面申请、审批、登记、借出和归还的程序进行,确保借阅环节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2.机关图书资料借阅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月。
如有需要可以续借,但必须经过审批同意。
3.机关图书资料借出后必须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归还,如有超期等情况,应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机关单位图书管理制度

机关单位图书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机关单位图书资料的管理和利用,提高图书资源的利用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机关单位的图书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图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和监督图书管理工作。
第四条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图书管理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二章图书资源采购管理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求,合理确定图书采购预算。
第六条图书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采购清单和采购台账,确保采购工作的透明度。
第七条图书采购应当遵循经济、实用、合理的原则,不得购买重复性、废旧性图书。
第八条图书采购应当通过正规的渠道进行,严禁购买盗版、非法出版物。
第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对采购的图书进行登记、分类、编号,并建立图书库存清单,实行定期盘点。
第十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图书采购档案,记录采购的图书名称、数量、价格和采购时间等信息。
第三章图书借阅管理第十一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图书借阅制度,明确借书流程和借书条件。
第十二条借书人应当使用有效证件进行借书,借书期限一般为30天,逾期未还将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借阅记录,做到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四条借书人应当爱惜图书资源,不得私自涂画、批注、撕毁书籍。
第十五条图书借阅期满后,借书人应当按时归还,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当按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图书资料利用管理第十六条机关单位应当制定图书资料的开放利用办法,方便职工进行图书查询和利用。
第十七条职工可以提出图书购书建议,机关单位应当积极采纳,并根据需求进行购书。
第十八条机关单位应当利用图书资料开展相关培训、宣传活动,提高职工的知识水平和文化素养。
第五章图书保管与维护第十九条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图书保管制度,确保图书资源的安全性。
第二十条图书保管人员应当负责保护图书资源,对图书库房进行定期检查和清理。
第二十一条图书库房应当保持干燥、通风、整洁,定期进行环境消毒。
行政单位书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单位书籍管理,规范书籍采购、保管、借阅和使用,提高图书利用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单位内部所有书籍,包括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报纸等。
第三条行政单位书籍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书籍资源合理配置,充分发挥书籍在单位工作中的作用。
第二章书籍采购第四条书籍采购应结合单位实际工作需要,注重实用性和针对性。
第五条书籍采购前,由部门负责人提出采购申请,经单位领导审批后,由图书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采购图书应优先选择正版图书,确保图书质量。
第七条图书采购价格应合理,不得超出预算。
第八条采购完成后,图书管理员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工作。
第三章书籍保管第九条图书管理员负责书籍的保管工作,确保图书安全、完整。
第十条入库图书应按照分类、编号、排架等要求进行整理,保持图书整齐有序。
第十一条定期检查图书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对损坏、丢失的图书,应查明原因,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加强对电子图书、期刊、报纸等资料的保管,确保资料安全。
第四章书籍借阅第十四条单位员工凭工作证或身份证借阅图书。
第十五条借阅图书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借阅期限:一般图书借阅期限为一个月,可续借一次;期刊、报纸借阅期限为一周。
(二)借阅数量:每人每次借阅图书数量不得超过五册。
(三)借阅图书应爱护,不得擅自涂改、撕毁、损坏或遗失。
第十六条借阅图书逾期未还,将按规定收取滞纳金。
第五章书籍使用第十七条单位员工应充分利用图书馆资源,提高自身素质。
第十八条图书馆应定期举办读书活动,鼓励员工阅读。
第十九条图书馆应加强与各部门的沟通,为部门工作提供图书支持。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第二十条对在书籍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图书损坏、丢失、损坏公物等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单位图书管理员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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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规范图书出版秩序,促进图书出版业的繁荣和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图书出版单位出版的图书的质量管理。
出版时间超过十年且无再版或者重印的图书,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图书质量包括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均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合格。
内容、编校、设计、印制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图书,其质量属不合格。
第四条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图书,其内容质量属不合格。
第五条差错率不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合格。
差错率超过万分之一的图书,其编校质量属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的判定以国家正式颁布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制定的行业标准为依据。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按照本规定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执行。
第六条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均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其设计质量属合格。
图书的整体设计和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设计中有一项不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的,其设计质量属不合格。
第七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合格。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印刷产品质量评价和分等导则》(CY/T2-1999)规定的图书,其印制质量属不合格。
第八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图书质量管理工作,依照本规定实施图书质量检查,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条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和主管机关应当履行其主办、主管职能,尽其责任,协助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管理,对不合格图书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一条图书出版单位应当设立图书质量管理机构,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保证图书质量合格。
第十二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图书质量实施的检查包括:图书的正文、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版权页、前言(或序)、后记(或跋)、目录、插图及其文字说明等。
正文部分的抽查必须内容(或页码)连续且不少于10万字,全书字数不足10万字的必须检查全书。
第十三条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实施图书质量检查,须将审读记录和检查结果书面通知出版单位。
出版单位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通知后15日内提出申辩意见,请求复检。
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请求裁定。
第十四条对在图书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成绩突出的出版单位和个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
第十五条对图书内容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二十六、二十七条规定的,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实施处罚。
第十六条对出版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出版单位,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以根据情节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经检查属编校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差错率在万分之一以上万分之五以下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改正重印后可以继续发行;差错率在万分之五以上的,出版单位必须自检查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全部收回。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编校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对于印制质量不合格的图书,出版单位必须及时予以收回、调换。
出版单位违反本规定继续发行印制质量不合格图书的,由省级以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一年内造成三种以上图书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造成图书不合格的直接责任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其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三年之内不得从事出版编辑工作。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1日起实施。
新闻出版署于1997年3月3日公布的《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附件: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计算方法一、图书编校差错率图书编校差错率,是指一本图书的编校差错数占全书总字数的比率,用万分比表示。
实际鉴定时,可以依据抽查结果对全书进行认定。
如检查的总字数为10万,检查后发现两个差错,则其差错率为0.2/10000。
二、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图书总字数的计算方法,一律以该书的版面字数为准,即:总字数=每行字数×每面行数×总面数。
⒈除环衬等空白面不计字数外,凡连续编排页码的正文、目录、辅文等,不论是否排字,均按一面满版计算字数。
分栏排版的图书,各栏之间的空白也计算版面字数。
⒉书眉(或中缝)和单排的页码、边码作为行数或每行字数计入正文,一并计算字数。
⒊索引、附录等字号有变化时,分别按实际版面计算字数。
⒋用小号字排版的脚注文字超过5行不足10行的,该面按正文满版字数加15%计算;超过10行的,该面按注文满版计算字数。
对小号字排版的夹注文字,可采用折合行数的方法,比照脚注文字进行计算。
5.封一、封二、封三、封底、护封、封套、扉页,除空白面不计以外,每面按正文满版字数的50%计算;版权页、书脊、有文字的勒口,各按正文的一面满版计算。
6.正文中的插图、表格,按正文的版面字数计算;插图占一面的,按正文满版字数的20%计算字数。
7.以图片为主的图书,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50%计算;没有文字说明的版面,按满版字数的20%计算。
8.乐谱类图书、地图类图书,按满版字数全额计算。
9.外文图书、少数民族文字图书,拼音图书的拼音部分,以对应字号的中文满版字数加30%计算。
三、图书编校差错的计算方法⒈文字差错的计算标准(1)封底、勒口、版权页、正文、目录、出版说明(或凡例)、前言(或序)、后记(或跋)、注释、索引、图表、附录、参考文献等中的一般性错字、别字、多字、漏字、倒字,每处计1个差错。
前后颠倒字,可以用一个校对符号改正的,每处计1个差错。
书眉(或中缝)中的差错,每处计1个差错;同样性质的差错重复出现,全书按一面差错基数加1倍计算。
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差错,无论几位数,都计1个差错。
(2)同一错字重复出现,每面计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4个差错。
每处多、漏2 ~5个字,计2个差错,5个字以上计4个差错。
(3)封一、扉页上的文字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相关文字不一致,有一项计1个差错。
(4)知识性、逻辑性、语法性差错,每处计2个差错。
(5)外文、少数民族文字、国际音标,以一个单词为单位,无论其中几处有错,计1个差错。
汉语拼音不符合《汉语拼音方案》和《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GB/T16159-1996)规定的,以一个对应的汉字或词组为单位,计1个差错。
(6)字母大小写和正斜体、黑白体误用,不同文种字母混用的(如把英文字母N错为俄文字母И),字母与其他符号混用的(如把汉字的〇错为英文字母O),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7)简化字、繁体字混用,每处计0.5个差错;同一差错在全书超过3处,计1.5个差错。
(8)工具书的科技条目、科技类教材、学习辅导书和其他科技图书,使用计量单位不符合国家标准《量和单位》(GB3100-3102—1993)的中文名称的、使用科技术语不符合全国科学技术名词审定委员会公布的规范词的,每处计1个差错;同一差错多次出现,每面只计1个差错,同一错误全书最多计3个差错。
(9)阿拉伯数字与汉语数字用法不符合《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规定》(GB/T15835—1995)的,每处计0.1个差错。
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⒉标点符号和其他符号差错的计算标准(1)标点符号的一般错用、漏用、多用,每处计0.1个差错。
(2)小数点误为中圆点,或中圆点误为小数点的,以及冒号误为比号,或比号误为冒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
专名线、着重点的错位、多、漏,每处计0.1个差错。
(3)破折号误为一字线、半字线,每处计0.1个差错。
标点符号误在行首、行末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外文复合词、外文单词按音节转行,漏排连接号的,每处计0.1个差错;同样差错在每面超过3个,计0.3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5)法定计量单位符号、科学技术各学科中的科学符号、乐谱符号等差错,每处计0.5个差错;同样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5个差错。
(6)图序、表序、公式序等标注差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超过3处,计1个差错。
⒊格式差错的计算标准(1)影响文意、不合版式要求的另页、另面、另段、另行、接排、空行,需要空行、空格而未空的,每处计0.1个差错。
(2)字体错、字号错或字体、字号同时错,每处计0.1个差错;同一面内不重复计算,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3)同一面上几个同级标题的位置、转行格式不统一且影响理解的,计0.1个差错;需要空格而未空格的,每处计0.1个差错。
(4)阿拉伯数字、外文缩写词转行的,外文单词未按音节转行的,每处计0.1个差错。
(5)图、表的位置错,每处计1个差错。
图、表的内容与说明文字不符,每处计2个差错。
(6)书眉单双页位置互错,每处计0.1个差错,全书最多计1个差错。
(7)正文注码与注文注码不符,每处计0.1个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