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区别

案例:建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于1993年3月承包新月小区建设工程。
当时由于钢材供应短缺,又没有存货,工程急等着施工。
为此建华建筑有限公司向河北省两家钢材公司-----前进钢材有限责任公司、清华金钢厂和外省的内蒙古大成钢厂发了通知,在通知中说明:“我公司因为建设所需,标号为***的钢材1000吨,如贵公司有货,请速与我公司联系。
我公司希望购买此类钢材。
”建华公司于同一天收到三家钢材公司的复函,都说自己公司备有现货,并将价格一并通知了建华公司。
前进公司在发出复函的第二天,派本公司车队载运200吨钢材送往建华公司。
建华公司在收到三家公司复函后,认为内蒙古大成钢厂所提出的价格最合理,且其是老牌钢厂,产品质量信得过,所以于当天下午即去函称将各其购买1000吨钢材,请其速备货。
内蒙古大成钢厂随即复函建华公司,说其有现货并于第三天将钢材运往河北。
在建华公司收到内蒙古大成钢厂复函的第二天,前进公司的车队运送钢材到了建华公司,要求建华公司收货并支付货款。
建华公司当即函电内蒙古大成钢厂,请其仅运送800吨钢材到河北。
内蒙古大成钢厂复电说,全部1000吨钢材已经发往河北。
建华公司收到大成公司复电后,就对前进公司说,为照顾其损失,只收下其中100吨钢材,其余的不收。
前进公司对此不服,认为建华公司应当收取全部钢材。
建华公司同时再次向大成钢厂发函称,本公司将仅收其中的900吨钢材,对此造成的损失,由大成钢厂自行负责。
第三天,内蒙古大成钢厂的钢材1000吨运到建华公司,建华公司仅收取了其中的900吨,剩余的不予收货,为此发生纠纷,大成钢厂和前进公司双双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建华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一、所要应用的经济法知识(1)要约1、要约是希望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发出要约的人为要约人。
接受要约的人为受要约人。
3、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产生了法律上的拘束力。
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2)要约的有效条件1、要约是由具有订约能力的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不同,要约是一个一经承诺就成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邀请只是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自己如果承诺才成立合同。
《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要约邀请:
-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建
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邀请,希望B公司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
这个邀请就是一个要约邀请。
要约:
- 要约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发出明确的意愿,希望对方接受自己的
建议或提议。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发出要约,提议合作开展一项新项目,并明确了合作方式、时间、费用等细节。
如果B公司接受了这个要约,那么
双方就可以开始合作了。
承诺:
- 承诺是指一方向另一方保证自己会履行某种义务或承担某种责任。
- 举例:A公司向B公司承诺,会按时交付合作项目,并保证项目的质量和效果。
如果A公司没有履行承诺,那么B公司可以要求赔偿或解
除合同。
合同:
- 合同是指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的一种法律
文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举例: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合作项目的具体内容、时间、费用、责任等。
如果双方都遵守了合同,那么合作可以顺利进行,如果有一方违反了合同,那么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
的权益。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第二,二者的内容不同。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表达某种意愿的事实行为,其内容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主要内容是未来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约束力不同。要约邀请不含有要约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的内容,要约邀请人将自己处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而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受要约人承诺拘束力的内容,要约人将自己置于一旦对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的无可选择的地位。
第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第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第三,要约必须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受其意思表示的约束。
第四,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第五,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订立合同的相对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要约,一般是指向社会公众发出的要约,如商店柜台里陈列的标价商品、自动售货机、市内公共交通运输、悬赏广告等。
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指一方当事人邀请对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二者的性质不同。要约邀请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因为,要约邀请是邀请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订立合同以前的一种预备行为,并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责任;要约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一经受要约人承诺,就产生合同关系。要约发出之后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都有法律约束力。
要约与要约邀请及承诺
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在商业活动和对外贸易中又称为报价、发价、出价或者发盘、报盘。发出要约的是要约人,接受要约的称为受要约人、相对人、承诺人。要约是合同订立所必须经过的一个阶段。要约要具备法律效力必须符合规定的有效条件,不具备这些要件,要约不能成立,也就不具备法律效力。要约的有效要件也称为要约的构成要件。一项有效要约应当具备
如何确定要约及邀请和承诺的区别

如何确定要约及邀请和承诺的区别
(1)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不是一种意思表示,而是一种事实行为。
要约是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
(3)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C
(4)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即指受要约人同意接受要约的条件从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
承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十四条【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看完本文的内容介绍之后,大家就要知道这方面的规定。
在了解清楚了其中的区别之后才能知道什么时候该用哪一种,这样才符合法律的规定。
这也是比较重要的一个常识问题,对于大家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会有帮助。
如果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专业律师。
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

要约要约邀请与预约的要约预约制度虽然为我国学界普遍承认,但因其未见诸立法,学者对之的论述也多在合同分类中泛泛而过。
尤其是《合同法》颁行后,由于《合同法》在“合同订立”一章中并未提及预约的,而且其对要约邀请、要约、承诺规则进行了比较完善、具体的规定,因此实务上对合同订立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多通过要约邀请、要约等规则加以处理。
故而鲜见适用预约法理的判决。
但实践中合同的订立通常并非一蹴而就。
在漫长的缔约磋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就一些事项现行达成一些具有拘束力的初步协议(预约)的现象比比皆是,例如,当事人就合同订立的程序问题或合同订立的准据法问题进行的初步约定[1],事先达成一些框架性协议、原则性约定[2],等等。
围绕这些初步协议而进行的意思表示也为数众多。
如下文所言,此种意思表示在性质上和效力上与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差异甚大。
正确区辨这些意思表示究为本约的要约邀请、要约、承诺,抑或预约的要约、承诺,对于正确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公平处理合同纠纷、实现合同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故而笔者拟结合实例探讨预约制度中的相关问题,以期抛砖引玉,“激活”这一实践中很少涉及的制度。
一、据以的案例(一)案情[3]1998年9月,被告通达公司将其所有的通达大厦B区(该大厦分为面积相同的ABCD四个区)租赁给第三人华海公司,租期15年。
当年11月,经通达公司同意,华海公司将该区转租给原告蓝天公司开设商场。
2000年1月,通达公司与华海公司就该租赁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通达公司遂诉至法院以华海公司违约为由请求解除该租赁合同,蓝天公司亦被法院追加为第三人。
在该案件诉讼过程中,2001年4月3日,通达公司向蓝天公司发出了《关于“通达大厦”事宜的函》,其中明确表示:“我公司承诺:我公司与华海公司的租赁合同终止后,即将通达大厦B区以外的其他区域全部租赁给你公司经营,年租金不高于110万元,期限20年,其他具体事宜待与华海公司租赁合同终止后双方订立合同时再定。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

举例说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合同要约邀请、要约、承诺和合同是商业和法律中经常遇到的概念和实践。
以下是这些概念的相关参考内容的举例,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
1. 要约邀请:(公司名称)地址:(地址)日期:(日期)亲爱的(收件人姓名):我们非常高兴地邀请您参加我们公司即将举行的产品发布会。
产品发布会将于(日期)在我们位于(地址)的总部举行。
本次活动将为您提供宝贵的机会,了解我们即将推出的全新产品线。
我们的技术团队将展示产品的功能和优势,并提供互动环节,以回答您可能有的任何问题。
如果您有意参加,请在(日期)之前回复此邮件,以便我们准备好足够的场地和相关物品。
我们期待您的支持和参与。
谢谢。
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职位)(公司名称)2. 要约:我(乙方姓名),在此向(甲方姓名)提出要约。
根据我们之间在(日期)达成的口头协议,我愿意以(金额)的价格购买您名下的(物品)。
此要约有效期为(日期)。
如果您同意此要约,请在有效期内向我发出确认书,并提供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交货方式和支付方式。
本要约并不构成法律合同,仅是一项建议性的邀请,以启动进一步的谈判。
双方同意在谈判过程中遵守诚实和诚信原则。
期待尽快收到您的回音。
(乙方签名)(日期)3. 承诺:本人,(姓名),郑重承诺向(收件人姓名)提供以下服务:在(日期)之前,为其设计和开发一个专业的公司网站。
我将根据(收件人姓名)的需求和具体要求,提供高质量的网站设计和开发服务。
我将确保网站符合现代设计标准,并在(日期)前完成。
作为承诺的一部分,我将提供免费的维护和技术支持期限为(日期)之前。
并承诺在交付后的(日期)内进行任何必要的修复和改进。
请您确认接受本承诺,并在(日期)之前支付(金额)的预付款,以便我能正式开始工作。
感谢您对我的信任,期待与您的合作!诚挚地,(您的姓名)(您的联系方式)4. 合同:合同编号:(编号)签订日期:(日期)甲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乙方:(名称)地址:(地址)联系方式:(电话/电子邮件)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1. 范围:乙方将为甲方提供(产品/服务)的设计和制造。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

什么是要约和要约邀请《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在实际的合同订立过程中,有时当事人作出了订立合同的要求,对方也作出了承诺,但是合同并不成立,究其原因可能是当事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要求并不是一个真正的要约,而只是要约邀请。
那么什么是要约?什么是要约邀请呢?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一般说来,要约成立的要件有四个:1 .要约是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发出要约的目的在于订立合同,要约人必须使接收要约的相对方能够明白是谁发出了要约以便作出承诺。
因此,发出要约的人必须能够确定,必须能够特定化。
虽然合同双方都可以作为要约人,但作为要约人的必须是特定的合同当事人。
2.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相对人发出。
要约一般应向特定人发出。
因为,相对人的特定化意味着要约人对谁有资格作为承诺人,作为合同相对方作出了选择,这样对方一承诺,一个合同就成立了。
如果相对人不确定,则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就是不确定的,既然不确定,作出承诺后合同也不一定成立。
3.要约必须具有缔约目的并表明经承诺即受此意思表示的拘束。
这一点很重要,很多类似订约建议的表达实际上并不表示如果对方接受就成立了一个合同,如“我打算五千元把我的钢琴卖掉”,尽管是特定当事人对特定当事人的陈述,也不构成一个要约。
能否构成一个要约要看这种意思表示是否表达了与被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真实意愿。
这要根据特定情况和当事人所使用的语言来判断。
当事人在合同中一般不会采用诸如“如果承诺合同就成立”这样明确的词语来表示,所谓“表明”并不是要有明确的词语进行说明,而是整个要约的内容表明了这一点。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备足以使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
这要求要约的内容必须是确定的和完整的。
所谓确定的是要求必须明确清楚,不能模棱两可、产生歧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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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在谈到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时候,人们一般是将其作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程序性事项来讨论的,而要约邀请的作用,更多的时候体现为理解要约这一概念的辅助概念,所以,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大多数时候出现在合同成立的环节,通过讨论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以确定合同是否成立。
而在谈到合同效力的时候,人们一般将合同的成立作为节点进行讨论和研究,也即合同成立之后才产生法律效力问题。
所以,对于缔约过程之中、合同成立之前的行为,特别是要约和要约邀请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或者说法律效力,理论研究并不多。
事实证明,要约和要约邀请并非是没有法律意义的行为,相反,随着缔约过失责任制度的确立以及实践中商业广告、招投标行为的日益增多,要约和要约邀请作为合同磋商的主要方式和行为,其在法律上的意义显得日益重要。
因此,从理论和实践层面厘清要约邀请、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
一、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合同法实施十余年来,理论及实务界几乎都不讨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
虽然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但学说上基本一致的观点是要约邀请不是意思表示,而是事实行为,要约邀请本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发生法律上的效果。
更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不仅不具有法律效力,而且也不是合同订立中的必需环节,只是民法理论对交易实践中要约前置环节的归纳总结,研究要约邀请的目的是为了将要约与其区分开来以便更好的确定要约的内容,因此,在合同法中,要约邀请仅具有工具性作用,并非一项法律制度。
尽管也有学者认为,要约邀请人撤回其要约,只要没有给善意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要约人一般不承担法律责任,表达出了并不绝对否认要约邀请的效力的观点,但也未进一步指出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究竟何在。
虽然理论上都不承认要约邀请具有法律意义,合同法也未规定要约邀请的法律效力,但要约邀请这一行为会对交易双方的民事权利产生影响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由于合同法没有赋予要约邀请以法律效力,司法实践中只好采取将要约邀请“视为要约”的方式,把要约邀请转化为要约后赋予其法律效力。
首次对要约邀请的法律意义作出尝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该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该司法解释是在商品房虚假广告泛滥并直接影响购房消费者利益的大背景下出台的,满足了现实社会的需要,但对于为什么这类商业广告不再是要约邀请而应当视为要约,理论上却不甚明了。
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的含义仅仅是向相对人发出的要求对方提出要约的呼唤,是邀请人希望将自己置于一种可以选择是否接受对方要约的地位,是缔结合同的准备行为,传统理论认为要约邀请不具有任何法律意义,往往正是从这一层面的含义来理解的。
但是,传统理论往往忽视了要约邀请还有第二个层面的含义,即提出交易条件甚至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
合同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述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除了有向他人发出要约邀请的意思表示之外,有的还提出了某些交易条件,如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作了说明、发出的要约邀请中就相关内容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要约人正是基于该说明和允诺才向其发出要约等等。
含有提出交易条件或使交易条件具有拘束力的要约邀请往往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
有学者认为,提出交易条件或提出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可以构成单方法律行为,这种要约邀请在邀请人与被邀请人之间产生了法律关系。
基于提出交易条件或交易条件保障的要约邀请产生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因错误陈述或欺诈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要约邀请中明确了交易条件或其他保障性条件的,相对人基于要约邀请中的条件而发出要约时,邀请人应该在承诺时兑现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或允诺,如果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与实际不一致,有可能属错误陈述或欺诈,进而符合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在合同订立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或第三款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所以,要约邀请中的误述和对要约邀请中允诺的条件的违反,可能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我国也有学者持相同的见解,认为要约邀请也是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特别是当要约邀请中包含方法和标准等内容时,如定标方法与标准、股票认购方法等,如果他人发出要约,而要约邀请人却不按要约邀请中既定的方法或标准承诺,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责任等。
司法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判例。
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均存在邀请人错误叙述交易条件或保障性条件,在要约人据此发出要约后,邀请人作出的承诺却与原邀请不一致,海淀区法院即认定开发商存在欺诈,并判决开发商赔偿损失。
还有一种情形是,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因客观原因变化无法兑现或者要约邀请中提出的条件本身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能兑现,如果要约邀请人存在过错,并给要约人造成信赖利益损失的,也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在时间集团公司与浙江省玉环县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中,玉环国土局公开挂出对一宗土地的挂牌拍卖公告,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
因该宗土地的挂牌未获省政府的批准,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国土局撤销公告。
二审法院认为,土地出让公告属于要约邀请,时间公司提出报价并支付保证金的行为属于要约,双方未成立合同关系,但国土局因拍卖公告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撤销公告后,造成时间公司在缔约阶段发生信赖利益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其二,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构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有的时候,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会提出一项或数项特别的条件,这些条件大多数时候对要约人有利,有的甚至就是为了吸引要约人,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如果被要约人所接受,并转化为要约的内容,继而最终被承诺所接受,那么它就构成协商一致的合同条款,即使要约邀请的说明和允诺没有载入合同内容之中亦然,这就说明要约邀请与要约、承诺在内容上存在承继、容纳关系。
如王媚与北京天竺花园别墅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天竺公司在其售楼书中声称,前30名购房者可以享受八折优惠,据此,王媚主张八折优惠,而天竺公司抗辩称,双方合同中并未明确规定该优惠,售楼书中的声明对其无约束力,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
该判决之所以认为打折声明对天竺公司具有约束力,运用的就是承继、容纳关系理论,继而将要约邀请的内容纳入合同,构成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和对方当事人的权利。
该案例说明,要约人根据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发出要约,邀请人作出承诺后,若邀请人反悔,要约人可以要求要请人按照条件履行义务。
也有相反的情况,有时候,邀请人发出邀请时提出的特别条件,对要约人并不利,但邀请的主体内容对要约人有吸引力。
要约人权衡利弊后全然接受,由于该特别条件并未进入合同,邀请人也会要求要约人按照邀请人提出的条件履行义务。
比如在海南新嘉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襄樊市国土局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襄樊国土局在土地《出让公告》中附有附件,该附件载明竞得者须和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协议内容已经明确),并给予翔悦公司一定数额的拆迁费用补偿。
襄樊市国土局在《竞买须知》中也重申了这一条件。
海南新嘉谊公司竞买成功并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成交确认书》。
后海南新嘉谊公司在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正式出让合同时,不接受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的条件,双方成讼。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海南新嘉谊公司在与襄樊市国土局签订正式出让合同前,应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翔悦公司签订《交地付款协议》。
很显然,《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均属要约邀请的内容,新嘉谊公司参与竞买,应视为已经接受了国土局的条件,竞买成功后,表明双方均愿意将《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作为合同的内容,即便《成交确认书》上没有载明该内容,双方仍要受《竞买须知》、《出让公告》及其附件的约束。
上述正反两个方面的案例说明,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向要约人提出的优惠条件,有的是邀请人因合同的主体内容对要约人有优惠,而对要约人提出的特别附加条件。
这些特别条件大多数时候并未写入合同文本,但由于是邀请人在发出邀请时的特别注明,要约人发出要约时如果没有明确表示反对,应该视为接受该特别条件,该特别条件应当进入合同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体现了要约邀请中的特别条件可以进入合同内容的精神。
如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第22条规定“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广告内容之真实,其对消费者所负义务,不得低于广告之内容”,台湾学者认为,此种规定虽系及于侵权行为法之法理,却使广告在缔约后实质上成为契约内容的一部。
而台湾地区近年的一个案例则明确表态要约邀请的内容可以进入合同:“惟须注意的是,广告得为契约内容,按购屋人倘系受建商所为预售广告之引诱后,进而以此广告之内容与建商洽谈买卖,则该广告内容之记载,显已构成买卖契约之一部”。
德国法上认为,虽然出卖人起初发出的只是邀请要约,但如果他没有及时地(即在合同订立前)对其同时发出的、具体的广告内容作出订正,这些内容也可以成为以后订立的合同的组成部分。
此类广告的内容,也可以决定“合同约定的使用性能”,因此可以产生第459条第1款第1句、第462条规定的瑕疵担保责任。
就此而言,这种仅为承诺和要约作准备的行为,也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英美法上也认为招标中对有关合同条件的说明,构成合同的内容,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
其三,要约邀请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中,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的时候可以对合同的解释起到证据的效力。
有些时候,当事人双方会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产生争议,此时就需运用合同解释的方法,以探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可作为合同解释对象的是合同当事人的表示行为,其内容通过一定的载体体现。
可以构成合同内容载体的事物,除了合同书等有形载体外,还可以是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
如果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未能进入合同之内,在合同解释“陷入僵局”的时候,销售广告或宣传资料等要约邀请可以对合同解释进行证明。
在成都鹏伟实业有限公司与永修县鄱阳湖采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永修县人民政府采砂权纠纷一案中,双方通过招标拍卖签订《采砂权出让合同》,约定年控制量为1740万吨,对此约定,双方发生争议,永修方面认为,年控制采量1740万吨是双方的约定,鹏伟公司认为,永修方面在签订合同时说明合同上加上采量控制是为了应对省水利厅的检查,当时承诺采砂量不受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