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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苏人社发[2011]331号【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08.08【实施日期】2011.08.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人社发[2011]331号)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近年来,我厅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实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的有关部署要求,大力加强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努力构建公开、规范、协调的运行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主要是有些行政权力事项没有实际在网上运行,一些办件的规定事项填报不完整,网上运行系统与有关业务系统尚未实现有效衔接等。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1〕36号)要求,为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结合省政府办公厅有关工作考核要求,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是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加快构建惩防体系的迫切需要,也是积极推进政府管理手段和服务方式创新的重要举措。
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今年将深化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列入年度54项重点工作之一。
各有关处室、单位要充分认识推进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明确职责任务,抓好措施落实,积极协同配合,共同做好我厅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工作。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权力网上运。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
能培训线上平台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公布日期】2020.05.11
•【字号】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施行日期】2020.05.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职业培训
正文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推荐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
台的通知
苏人社办函〔2020〕35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互联网+职业技能培训计划”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30号),切实加快推进百日免费线上技能培训行动,经单位自主申报、参考部发目录、专家评审遴选等程序,现向全省推荐41家线上平台(详见附件),供各地选用。
上述平台在疫情期间将免费提供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及服务,并确保培训服务质量。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苏人社发﹝2020﹞30号,组织辖区内各类培训单位积极推行线上线下融合培训,并加强线上培训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定期采集培训数据,分析线上培训状况,严格监管线上培训过程。
附件:面向全省推荐的41家职业技能培训线上平台名单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附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8.09.06•【文号】人社部发〔2018〕57号•【施行日期】2018.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市场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5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各副省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8年6月29日以国务院令第700号公布,将于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人力资源市场领域第一部行政法规,贯彻中央关于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的新精神新要求,对人力资源市场培育发展、活动规范、服务提供、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规定,是做好新时代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和准则。
《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促进人力资源自由有序流动,推动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更好服务就业创业和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条例》,充分认识《条例》颁布施行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条例》的总体框架、主要内容、市场各主体的责任与义务。
要坚持学以致用,把学习贯彻《条例》与深刻领会中央关于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就业优先战略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精神结合起来,与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部署结合起来,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促进人力资源顺畅流动的要求结合起来,与解决人力资源市场存在的问题结合起来,切实提高政策执行能力。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做好《条例》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通过开辟专栏、解读条文、答记者问等形式,对《条例》进行重点宣传。
要主动深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有针对性开展宣传,让市场各主体了解权利与义务,知悉市场活动规范,增强贯彻落实《条例》的自觉性。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4.11•【字号】苏人社发〔2018〕96号•【施行日期】2018.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9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77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18〕5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人才评价标准,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倾向,取消不合理的申报门槛,现就我省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职称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所学专业与所从事专业一致人员申报职称的学历、资历要求(一)申报初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2.获得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3.获得大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助理级职称。
4.获得中专学历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可初定员级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5年,可考核认定或评审助理级职称。
(二)申报中级职称学历、资历要求1.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初定中级职称。
2.获得硕士学历或学位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3年,可初定中级职称。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助理级职称后,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可申报评审中级职称。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0.31•【字号】苏人社发〔2020〕127号•【施行日期】2020.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20〕127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深化职业资格制度改革,建立职业技能等级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形成科学化、社会化、多元化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服务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大局,促进劳动者就业创业,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现就改革完善我省技能人才评价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作用,形成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制度环境,引导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后备产业工人和高技能人才,为制造强省和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技能人才支撑。
(二)主要目标。
充分发挥政府、用人单位、社会组织等多元主体作用,建立健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以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主要内容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畅通技能人才发展通道,促进提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和社会地位。
二、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三)稳妥做好水平评价类职业资格退出工作。
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要求,有序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的有关后续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0.03.19•【文号】人社厅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部属各单位: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号)要求,现就做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政务服务(以下简称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0年底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国办发〔2019〕51号文件和本级政府要求,结合系统特点,全面开展线上线下人社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实现服务事项全覆盖、评价对象全覆盖、服务渠道全覆盖,确保每个企业和群众都能自愿自主真实评价。
建立评价数据自下而上归集分析机制,全面及时准确了解企业和群众对人社政务服务的感受和诉求,有针对性地改进服务,促进服务水平持续提高。
二、主要任务(一)厘清政务服务事项。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好《关于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75号),完善规范事项清单和办事指南,实现同一事项名称统一、编码统一、标准统一,逐步实现办事指南统一。
要按照设定依据的立改废释、机构和职能调整、信息化手段应用、经办模式升级等情况,动态调整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精减所需材料,压缩办理时限。
要探索将程序相似、材料相近、结果关联的多个事项整合为企业和群众眼里的“一件事”,对流程再造和优化。
中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表彰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通报

中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表彰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苏人社党[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中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关于表彰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的通报(苏人社党[2012]3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党委),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厅各处室、直属单位党支部(总支):去年以来,按照中央、省委和人社部的部署要求,全省人社系统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以“为民服务抓落实、创先创优争一流”为主题,以开展“三亮三比三评”活动为载体,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充分发挥了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涌现出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在全系统营造了学习先进、赶超先进、争当先进的浓厚氛围,有力推动了全省人社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激励全省人社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履职尽责创先进、立足岗位争优秀,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省厅党组决定,授予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等72个党组织为“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授予封莲莲等67名同志为“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
希望受表彰的单位和个人戒骄戒躁,珍惜荣誉,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全省人社系统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共产党员要向先进典型学习,以先进典型为榜样,大力弘扬“三创三先”新时期江苏精神,树立更高标杆,更加奋发努力工作,为开创全省人社事业新局面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共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2012年11月5日全省人社系统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名单一、创先争优先进基层党组织(72个)南京市(9个):南京市人社局第三党支部南京市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党支部雨花台区人社局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党支部高淳县人社局社会保险党支部建邺区人社局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党支部江宁区人社局医保中心党支部鼓楼区人社局党总支白下区人社局党支部玄武区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党支部无锡市(6个):无锡市人才服务中心党委无锡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委江阴市人社局党委宜兴市人社局党总支锡山区人社局党总支惠山区人社局党委徐州市(6个):徐州市人社局机关党委鼓楼区人社局党总支泉山区人社局党支部铜山区人社局党总支丰县医疗保险管理处党支部沛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支部常州市(5个):常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支部金坛市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支部溧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支部武进区人社局党委新北区人社局党支部苏州市(5个):苏州市人才服务中心党支部常熟市人社局党委张家港市人社局党委太仓市人社局党委苏州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党总支南通市(5个):南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总支崇川区人社局党支部如皋市人社局党委如东县人社局党委启东市人社局党委连云港市(5 个):连云港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总支连云区人社局党总支东海县人社局党总支赣榆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党支部灌南县职业技术培训就业指导中心党支部淮安市(5个):淮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中心党支部清浦区人社局机关党支部盱眙县人社局机关党支部金湖县人社局党委淮阴区劳动监察大队党支部盐城市(6个):盐城市社会劳动保险中心党总支东台市人社局党委建湖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支部大丰市人社局机关党支部亭湖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心党支部响水县人社局党总支扬州市(4个):扬州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党总支宝应县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支部仪征市医疗保险管理处党支部江都区就业管理处党支部镇江市(4个):镇江市人才服务中心党总支丹阳市人力资源市场党支部句容市人社局党总支扬中市人社局党委泰州市(4个):泰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党支部靖江市人社局党委姜堰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支部兴化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中心党支部宿迁市(3个):宿迁市人社局党总支宿豫区人社局党总支泗阳县就业管理处党支部昆山市(1个):昆山市人社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党总支泰兴市(1个):泰兴市劳动就业管理处党支部沭阳县(1个):沭阳县人社局党委省厅(2个):省公务员局职位管理处(综合处)党支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中心党支部二、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67名)南京市(7名):王立南京市外国专家局副局长、南京留学人员服务中心主任叶宏燕(女)六合区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科长张飚浦口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缪祝生栖霞区人社局纪工委副书记李卫平溧水县行政服务中心溧水劳动保障分中心负责人陈琦(女)秦淮区职业介绍所所长吴敏鸿(女)下关区人社局社会保险科科长兼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主任无锡市(6名):沈国盛无锡市人社局工资福利处处长高锡丰滨湖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主任魏晓武南长区劳动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程宏庆北塘区人社局局长刘华崇安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黄斌新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大队长徐州市(6名):谢辉徐州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管理办公室主任陈令岳邳州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邱龄松新沂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科长张宗成睢宁县人社局仲裁科科长李燕(女)云龙区人社局副局长任良勇贾汪区人社局局长常州市(4名):封莲莲(女)常州市人才服务中心招聘部部长叶平天宁区人社局副局长成波钟楼区人社局副局长张启凤(女)戚墅堰区劳动就业管理处主任苏州市(5名):曹丽英(女)苏州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监察处处长唐皓(女)苏州工业园区培训管理中心主任郑琪磊吴中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胡卫东相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汝亚琛吴江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副主任南通市(6名):万载平海安县劳动就业管理处主任樊敏(女)海门市居民保险中心主任季晓鹏(女)通州区居民保险中心主任张惠兰(女)港闸区幸福街道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所所长徐小龙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副处长李青青(女)南通市医保中心服务科科长连云港市(4名):慈卫超连云港市人才中心科长宋和祥海州区社会保障中心主任武亚东灌云县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陈新排新浦区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淮安市(5名):刘新华淮安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保中心党支部书记王亚民清河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社局局长胡滨洪泽县人社局局长、党委副书记、编办主任蒋东航涟水县劳动保险处主任吴玉宝淮安区人社局调解仲裁科科长盐城市(5名):陈竹山盐城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周仲玉(女)射阳县人社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徐义阜宁县人社局局长杨汉广滨海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稽核科科长陈学兵盐都区人社局组织人事科科长、工会副主席扬州市(4名):朱跃中扬州市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马增荣高邮市人社局企业保险部主任、市退管服务中心主任李网林邗江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党组副书记周萍(女)广陵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镇江市(4名):陈贵龙镇江技师学院教师刘平京口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局长包长松丹徒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党支部书记方翔润州区人社局纪检组组长泰州市(3名):盛钢泰州市人社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华静(女)海陵区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居山林高港区人社局党组书记宿迁市(3名):仇前进宿迁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郑磊宿城区人社局局长许清源泗洪县人社局办公室副主任昆山市(1名):朱文元昆山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主任、党支部副书记泰兴市(1名):陈辉泰兴市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沭阳县(1名):胡捷沭阳县人社局局长省厅(2名):朱从明省人社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处长黄敬东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主任科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8.09.13•【字号】苏人社办〔2018〕26号•【施行日期】2018.09.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办〔2018〕26号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昆山市、泰兴市和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公务员局,厅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及任务分工的通知》(苏政办发﹝2018﹞42号)有关要求,大力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进一步提升全省人社系统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增强公开实效,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现就进一步做好全省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人社领域政务公开力度(一)推进就业创业信息公开。
围绕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创业政策,通过网站、新媒体等多种渠道,公开人社部门关于就业创业工作部署要求、政策措施。
及时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案。
积极向公众征求《江苏省就业促进条例》修改意见,并面向社会进行公示。
多渠道公布“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月和政策宣传月”等就业专项活动的时间、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信息。
公开全民创业行动计划、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计划执行情况。
(二)推进社会保险信息公开。
及时公布社会保险领域重要政策文件信息。
适时公布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情况及社保缴费基数调整情况。
及时发布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并更新维护药品目录库品种信息。
定期公布养老、医疗等五项保险参保情况和社保基金运行情况。
(三)推进人事人才信息公开。
做好人事人才体制机制改革系列新政的宣传和解读,公开首届江苏技能大奖评选、“中国江苏海外留学人才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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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人社部“12.25”
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苏人社[L][2009]14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日期】2009.12.30
【实施日期】2009.12.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学习贯彻人社部“12.25”视频会议精神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42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2月22日,国务院召开第9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并决定2010年再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关系亿万参保职工和退休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
《暂行办法》目前已由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并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12月25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召开全国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实施工作视频会议,胡晓义副部长在会上作了题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全力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的重要讲话,养老保险司蔡振红司长和社保中心皮德海副主任分别就《暂行办法》和《暂行办法的业务经办规
程》作了说明(视频会议的三份讲话稿电子版已发往各市)。
为更好地贯彻会议精神,在我省实施意见正式出台前,现提出如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