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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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近年来,生育保险成为了越来越多职工关注的话题。

为了满足职工的需求,苏州市出台了相关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并通过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审批和公示。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一、生育保险的范围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在苏州市的城镇职工。

具体包括下列人员:1. 在苏州市的用人单位工作或职工聘用合同的自聘人员。

2. 在苏州市境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人士。

3. 在苏州市政府机关工作的人员。

二、生育保险的标准1. 缴费标准生育保险的缴费标准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各缴纳50%。

其缴费金额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工资的0.8%。

对于仍未生育的职工,其缴费基数按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及社保缴费基数的比例计算。

2. 生育津贴标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标准为基层标准的2倍。

其中,基层标准为职工上一年度工资的60%。

3. 合理医疗费用的支付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应当在规定标准之内报销。

规定标准包括以下内容:(1)生育住院费用(2)生育直接医疗费用(3)药费(4)转运费用(5)检查费用(6)其他直接相关费用三、申领生育津贴的条件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2. 职工应与生育妇女在同一户籍所在地的公立医疗机构生育,且按照规定在医疗机构停留48小时及以上;3. 职工在本人所在单位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并有生育保险缴费记录。

四、申领流程1. 职工应在生育当月向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生育津贴申请,提交以下材料:(1)已签名确认的《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津贴申请表》;(2)本人身份证;(3)本人和配偶的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4)生育医院开出的医疗费用清单,以及费用凭证。

2. 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人的缴费记录和资格。

3. 经单位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将其申请的有关材料提交医保机构办理;4. 医保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生育津贴支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苏州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5部曲

苏州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5部曲

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审核符合国家生育政策规定的,予以开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享受生育保险五部曲—围产保健检查
TIPS: 需携带证件如下: 1、社会医疗保险证; 2、社会保险病例; 3、社会保险卡;
女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检查所发生的围产检查费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直接划到《社会保险卡》结付。
享受生育保险五部曲—生育
女职工享受生育保险5部曲 5
博思堂地产综合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集团人力资源部制作
目录
生育保险简介 什么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生育保险五部曲 苏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地址和联系方式
生育保险简介
缴费比例:用人单位按职工缴纳基数1%的比例按月 缴纳,参保职工个人无需缴费。 生育保险基金可支付范围: 1、生育医疗费 2、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3、生育津贴 4、一次性生育补贴(针对失业期间女员工) 5、计划生育手术费(针对实施计划生育女员工) 6、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享受生育保险五部曲—妇女病免费普查
妇女病免费普查周期即将开始,2012-04-01起可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 机构凭社保卡免费检查体格检查(妇科)、阴道分泌物常规检查、宫 颈脱落细胞学检查与诊断、妇科B超检查、荧光检查、乳腺疾病筛查6 个项目。 普查对象可在每个普查周期内,持本人《社会医疗保险证》、《社会 医疗保险病历》、《社会保险卡》(以下统称就医证卡),到市区妇 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参加一次妇女病普查。定点医疗机构审核确定 其符合普查条件的,按照规定的项目实施检查。 妇女病普查费用由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按月结算,由生育保险 基金列支。普查对象个人不承担费用。
苏州市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TIPS: 需携带证件如下: 1、就医证卡; 2、《生育保险联系单》(第一 步时开具);

生育保险PPT课件

生育保险PPT课件
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生育保险解读
生育保险(maternity insurance)是国家通过立法, 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 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 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 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 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 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 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 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 险须掏生育费。
第十九条 职工生育或者妊娠满7个月引产的,发给一次性 营养补助,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 工年平均工资的2%。
第二十条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职工参保地规定的生育的医 疗费用标准的50%享受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 配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 应当按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 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政策享受相关医疗待遇,生育保险 基金不再支付其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 照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 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生育保险基金不支付其计 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待遇。
原女职工退休后,仅享受取出宫内节育器费用的报销。但在医保施行 中发现,有的女职工退休后仍可能怀孕,从而发生流(引)产手术费用。 如南京市生育保险参保人员中,曾有过56岁妇女引产的。这说明人的 平均寿命提高,有些妇女生育期也随之延长,生育保险的新政策,保 障了这部分人的利益。
4.分娩顺产待遇提高800元

《生育保险待遇》课件

《生育保险待遇》课件
《生育保险待遇》PPT课 件
欢迎来到《生育保险待遇》PPT课件。在本次分享中,我们将探讨各种生育 保险待遇的细节和政策。
什么是生育保险待遇?
定义
生育保险待遇是为了保护女性劳动者生育过程中 的权益,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提高生育率。
目的
生育保险待遇的主要目的是帮助女性劳动者减轻 生育压力,促进人口结构调整和优化,增强国家 竞争实力。
3
发放
社会保险机构进行审批并发放相应的 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的相关政策和法规
政策
政府已经颁布一系列政策文件,保障女性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法规
《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法规和规章明确 规定了女性劳动者享有的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的实施效果和案例分析
实施效果
案例分析
• 提高女性劳动者生育意愿和生育率; • 减轻女性劳动者生育负担,促进家庭和
谐发展; • 增强国家人口资源和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
某公司对女性员工实行带薪产假和产前假,提 供免费产检和生育津贴。这些措施促进了员工 的忠诚度和归属感,提升了公司的形象和声誉。
总结
保护女性权益
生育保险待遇是维护女性劳动者生育权利的 重要制度。
提升企业形象
企业实行生育保险待遇措施可以增强员工的 忠诚度和企业形象。
促进人口结构优化
生育保险待遇能够促进人口结构优化,增强 国家竞争力。
未来展望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生育保 险待遇会更加完善和健全。
生育保险待遇的申请条件
1 工作时间
女性劳动者在职期间,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连续工作满一年。
2 年龄要求
满足当地规定的生育年龄要求,通常为18-45岁。
3 生育次数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在保障范围和待遇方面存在重叠,需要合理界定两
者的职责和分工,以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03
与就业政策的协调
生育保险政策需要与就业政策相配合,保障女性职工的权益,促进性别
平等和就业公平。同时,需要关注政策对劳动力市场的影响,避免对企
业的经营造成过大的负担。
06 生育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 与建议
THANKS FOR WATCHING
感谢您的观看
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
拓宽生育保险基金的筹资渠道
通过增加政府投入、引入社会资本等方式,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规模和稳定性。
优化生育保险基金的投资策略
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多元化的投资组合,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收益水平。
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管
建立健全的基金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防止基金滥用和浪费。
互济性原则
生育保险基金应实行社会统筹,实 现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互济互助, 均衡各方负担。
02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 象
参保范围
01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 个体工商户等单位及其职工,应 当参加生育保险。
02
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和职工,享 有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参保对象
女职工
未就业配偶
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已婚女性 职工。
培训课件:生育保险政策
目录
• 生育保险政策概述 • 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象 • 生育保险的待遇与福利 • 生育保险的申请与办理流程 • 生育保险政策的问题与挑战 • 生育保险政策的未来发展与建议
01 生育保险政策概述
生育保险的定义与目的
生育保险是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旨在 为女性职工提供生育期间的医疗、生 育津贴和产假等福利,保障女性职工 的权益,促进社会公平与稳定。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苏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15.04.03•【分类】其他正文《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解读为进一步完善全省职工生育保险制度、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2014年省政府颁布了《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为贯彻好此项省政府规章,苏州市于2015年3月16日颁布了《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管理和监督、附则共五章,四十三条,分别对生育保险保障范围、生育保险基金征缴管理、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生育保险经办流程以及定点单位管理等几个方面做出了明确和规定。

2006年,根据《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印发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158号),并于2007年4月1日施行。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94号令)的实施和原《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第161号令)废止,苏府〔2006〕158号文的上位法依据发生重大变化。

新《办法》施行后,原办法同时废止。

与原有办法相比,《办法》变化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一)降低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省政府94号令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0.5%。

具体缴费比例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测算后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缴费比例超过0.5%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和累计结余情况,及时调整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苏州现行缴费比例为1%,由于苏州市各地生育年龄段劳动者占比较大,生育保险基金支出较多。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保障职工的生育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生育保险是指应由用人单位为职工支付的用于覆盖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的社会保险费。

第三条对于在苏州市境内常住并在用人单位办理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的职工,享受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登记与缴费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登记包括个人登记和单位登记两种方式。

职工在用人单位上班时,应当向单位提供有关个人联系明材料,并按规定填写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

第五条单位登记职工生育保险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职工提供有关职工生育保险政策的知识,说明职工缴费和享受待遇的相关规定,并为职工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第六条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职工生育保险的待遇享受第七条职工生育医疗费用范围包括孕期保健、临时生育福利、分娩费用、产妇住院费用以及新生儿护理费用等。

第八条职工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应的医疗证明材料和费用发票。

第九条职工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应按照相应规定的标准支付,并由用人单位负责报销。

第四章:职工生育保险的管理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由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制度,加强对职工生育保险的宣传、咨询和服务工作。

第五章:监督与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监督机关对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予以处罚,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职工对于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异议,可以向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诉,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答复。

附件:职工生育保险登记表格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关于劳动关系的法律,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生育保险政策共32页PPT资料

生育保险政策共32页PPT资料

2019/9/2
8
第一部分 现行政策
难产:指生育时采用的产钳助产、 胎吸、剖宫生育的。
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 例》规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 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
晚育奖励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
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 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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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支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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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支付标准
生育:
自然分娩
三级医院 3000元 二级医院 2900元
剖宫产
4400元 4200元
人工干预 分娩
3300元
3200元
一级医院 2700元 3800元 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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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支付标准
计划生育:
保险待遇: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
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生育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
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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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第一部分 现行政策
产假规定:
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 天;
12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 假为30天;
2019/9/2
4
第一部分 现行政策
参保缴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 工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其缴费总 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 总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 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 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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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一部分 现行政策
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 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如何休假? 执行《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第二十三条 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其假期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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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婚育证明
编号:
本单位参保职工______,社保个人编号□□□□□□□□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是(非)苏州市区户籍,于 ______年___月登记结婚,系初育(或再生育一个孩子)。
特此证明。 ________单位(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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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定额或定项管理的全民所有制 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缴费单位列入企 业管理费用,在税前列支。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参保对象
•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有企业、城镇 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 业和其他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 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外地驻苏单位及其职工都 是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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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 女职工妊娠后,用人单位应开具女职工婚育证
明;女职工凭本人《身份证》、《结婚证》, 外地流动人口同时出具《婚育证明》,到单位 所在地街道(镇)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 生育政策规定的,由计生部门出具《生育保险 联系单》。
• 单位婚育证明可在市人口计生网上下载。
职工婚育证明存根联: 编号:
职工姓名:________,登记结婚日期___年___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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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妊娠3个月以内因病理原因流产的,享受一个 月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以本人产前或计划生育手术前12个月 的生育保险月平均缴费工资为计发基数
生育津贴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女职工生育营养补 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后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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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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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补偿标准
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顺产分娩或妊娠
不足7个月早产,享受三个月生育津贴; 难产及实施剖宫产手术三个半月生育津贴; 多胞胎生育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生育津贴;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引
产的,享受一个半月的生育津贴;
院按病种定额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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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手术 费
•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是指因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 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 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费用;
• 参保职工发生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社保经办机构 按规定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付;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 手术外的妇科及其它疾病的治疗,退休人员取环费 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结付。
• 补贴对象与补贴标准 • 90天以及90天以上产假的生育女职工可享受生育
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具体定额补助标准为:营养补贴300元、保健补贴
700元。女职工围产保健检查费,在生育保险定点 医疗机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划卡结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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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补贴发放方法 • 女职工在医院进行生育住院费用结付时,医院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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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责任
• 女职工在节育手术假、产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规定发放;
• 因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中断缴纳生育保险、生 育保险缴费时间不足以及未按规定开具婚育证明而影 响参保职工享受相应生育保险待遇的,其生育保险待 遇由用人单位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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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贴
领取凭证
• 《失业保险金领取证》或《劳动手册》、《身 份证》、生育保险联系单或节育手术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出院小结、结算单据;
• 男职工还应提供户口簿、结婚证以及配偶户籍 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无 工作单位、无固定收入证明,到社保经办机构 办理一次性生育补贴的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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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生育补 贴
• 女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可申领一 次性生育医疗补贴;
• 补贴标准:流产400元、顺产2400元、难产和 多胞胎生育4000元;
• 参保男职工,其配偶未列入生育保险范围,且 配偶生育第一胎时,可按照第一项的补贴标准 享受50%的一次性生育医疗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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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组成
•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入 •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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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支付范围
• 生育医疗费 •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生育津贴 • 一次性生育补贴 • 计划生育手术费 • 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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享受条件
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 满10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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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疗费
生育基金结付范围: • 生育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以及符合医
疗保险结付规定药费和住院医疗费; • 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 • 医疗费由社保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施 行时间
—— 2007年4月1日
• 1997年6月10日发布的《苏州市职工 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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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征缴
➢生育保险为国家强制性社会保险。按照属地原则实行社 会统筹。
➢缴费比例:生育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的1%的比例按月缴纳,参保职工个人不缴费。
告知职工,可在产后费用结付后6个月内,持本 人身份证、就医证卡、出院小结、新生儿《出生 医学证明》,到所在社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 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申领手续。
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
生育营养补贴与围产保健补贴
• “所在社区”是指: • 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为户籍所在
社区;户籍在市区统筹范围外、但居住在市区统 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为居住地所在社区;户籍 地和居住地均不在市区统筹范围内的参保职工, 为单位所在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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