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奖惩条例
医院奖惩制度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医院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增强全体员工的主人翁意识和工作责任感,规范言行,宏扬正气,鼓励先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医院文化氛围,不断增强医院凝结力,在原有规定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分总则、行政后勤、医疗管理、科研教育管理、附则五个章节。
第三条本条例合用于本院在岗工作人员,条例规定的奖励和处罚由各职能部门主任、工会代表、临床科室代表等人员集体讨论决定,有关行政处罚最终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二章行政管理第一节奖励第四条设立先进集体奖和先进工作者奖。
医院根据各科室及职工的年度工作情况,评选年度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医院赋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赋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1.积极抢救、保护公共财产,使国家和人民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奖励300~3000元。
忠于职守、严守制度、敢于同严重违法失职行为作斗争、检举揭发犯罪份子有功者,奖励300~3000元。
2.在提高医院管理水平和医疗质量方面有改进措施,付诸实施后,取得显着成效的,奖励 300~3000元。
对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增收或者节支效果明显的,经科室(部门)提出,有关人员鉴定,院部批准,奖励200-500元。
3.医院工作人员受到病人来信表扬和送锦旗(镜框)每次奖励50元;病人直接通过新闻媒体表扬每次奖励300~500元。
第六条工作人员为医院争光,代表医院参加县级以上业务竞赛的获奖者,医院赋予配套奖励。
在各类学会、质控中心组织的活动中获市级以上奖励,医院配套奖励。
第七条非业务类竞赛荣获县级以上奖项者,医院按1:0.5配套奖励。
第八条在工作岗位上无端受到病人指责谩骂能忍辱负重,继续履行职责的,奖励500~1000元,全院点名表扬。
第二节处罚第九条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大类。
行政处罚分为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留用察看(察看期为一年或者半年)、解聘、开除等。
医院员工奖惩工作制度

医院员工奖惩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员工管理,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于医院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医院全体在职员工。
第三条奖惩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医院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奖励第四条奖励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第五条个人奖励对象为在医院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员工,包括临床、医技、行政、后勤等各个岗位。
第六条集体奖励对象为在医院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或团队。
第七条奖励方式分为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
物质奖励包括奖金、晋升工资、职称等;精神奖励包括表彰、颁发荣誉证书等。
第八条奖励标准:(一)对在医疗、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员工,给予相应的奖金奖励。
(二)对在医院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或团队,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三)对在重大任务、突发事件中表现突出的员工,给予一定的奖金奖励。
(四)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院级荣誉称号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晋升工资、职称等奖励。
第九条奖励程序:(一)员工本人或所在部门、团队提出奖励申请。
(二)所在部门、团队对申请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三)医院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提出奖励意见。
(四)院长办公会议审批奖励意见。
(五)公布奖励结果。
第三章惩罚第十条惩罚分为个人惩罚和集体惩罚。
第十一条个人惩罚对象为违反医院规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
第十二条集体惩罚对象为违反医院规定、规章制度或国家法律法规的部门或团队。
第十三条惩罚方式分为物质惩罚和精神惩罚。
物质惩罚包括罚款、降级、撤职等;精神惩罚包括通报批评、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第十四条惩罚标准:(一)对违反医院规定、规章制度的员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降级、撤职等物质惩罚。
(二)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员工,依法予以处理。
(三)对违反医院规定、规章制度的部门或团队,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罚款、降级、撤职等物质惩罚。
医院奖惩条例

医院奖惩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树立良好的院风院纪,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管理和行风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对违规违纪且认错态度恶劣者,从重处罚。
第三条凡涉及医德医风(行风)、医疗质量控制、科教研工作、外出会诊、医疗纠纷处理、网络安全使用、计划生育工作、安全生产、请销假制度、财务管理等方面内容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全院在职职工均适用于本条例。
依据本条例所实施的奖惩事项,均记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档案、医德医风(行风)档案,并与年度考核、晋级、晋职、聘任及评先评优挂钩。
来院进修、实习及临时用工等其他人员酌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章奖励第五条模范遵守《医德规范》和《XX医院工作制度》等规定。
对突出的好人好事,给予通报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六条获得、省、市等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获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
获省(部)级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获市(厅)级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获市直各部门、系统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七条由组织,参加各类竞赛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专业技术技能竞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000元、500元;市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 1000、500元、300元。
知识竞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000元、600元、300元;市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 500、300元、200元。
各类文体竞赛:获得第一、二、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视参加人数给予300—3000元奖励;市级视参加人数给予200—2000元奖励。
第八条在全院各项评比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每项分别奖励1000元、800元、600元,个人每项分别奖励500元、300元、200元(如医院组织参观考察不再进行重复奖励)。
2024医院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2024医院职工奖惩办法实施细则
以下是2024年医院职工奖惩办法的实施细则:
一、奖励措施
1. 优秀医生奖励:每月评选一次,评选出本月表现突出的医生,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2. 优秀护士奖励:每月评选一次,评选出本月表现出色的护士,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3. 先进团队奖励:每季度评选一次,评选出表现突出的医疗团队,奖励现金奖励和荣誉证书。
4. 创新科研奖励: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出在科研工作中有显著成果的医护人员,奖励现金奖励和科研经费支持。
5. 养老金发放:对退休医院职工按照一定比例计算养老金,定期发放。
二、惩罚措施
1. 违纪行为处罚:对违反工作纪律,包括但不限于迟到早退、旷工、擅离岗位、不服从安排等行为的医务人员,按照相应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职等处罚。
2. 违纪行为行政处罚:对涉及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等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停职、解职等处罚。
三、奖惩实施步骤
1. 提名推荐:医院对表现出色的医务人员进行提名推荐。
2. 评选审定:医院组织评选委员会进行评选审定,根据评选标准和程序确定获奖人员。
3. 奖励发放:根据评选结果,及时向获奖人员发放奖励,同时进行公示和表彰活动。
4. 违纪处罚:对发生违纪行为的医务人员,医院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以上是2024年医院职工奖惩办法的实施细则,医院将按照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进行奖惩,以激励医务人员积极工作,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医院单项奖惩管理规定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医院单项奖惩管理规定一、医务管理(一)病历质量1.医务人员在未诊察病人情况下编写病史,开口头医嘱,电话医嘱,一经发现作为事故隐患予以处罚,扣当事人当月奖金100元。
2.未按规定、规范书写医学文书的,如:门诊病历、处方等,扣当事人当月奖金50元,属于专项治理范畴的按照专项治理考核办法执行。
因未书写医学文书,造成后果的由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3.依据病历书写规范,门诊病历、急诊观察记录、急诊抢救记录,凡内容书写不合格者每份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50元。
4.如为乙级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100元。
现运行病历及终末病历超时、缺记录按乙级病历对待。
如为丙级病历,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200元。
病历检查发现的乙级病历和丙级病历的对科主任处罚如下:上级检查: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500元;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1000元。
院内检查: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100元;丙级病历每份扣科主任200元。
5.凡发现病历缺少各种协议书、病人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治疗告知书等告知类医疗文件,漏签一份病历扣责任人当月奖金100元,项目内容少填一项扣当月奖金20元,每份累加直至100元。
未按规定书写告知内容的视为缺少告知类医疗文件。
6.病历缺手术安全核查表、手术风险评估表按照缺记录(即乙级病历)对待,同时扣罚手麻科责任人奖金100元,漏填的每项扣罚责任人当月奖金20元。
7.每月甲级病历率<95%,扣除科主任管理奖200元,扣除质控医师500元。
8.每月终末病历缺陷率≤5%的,一次性奖励科主任500元,奖励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每季度缺陷率全部≤5%的科室,一次性奖励科主任500元,奖励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
终末病历缺陷率≥15%的,一次性扣除科主任奖金500元,扣除质控医师奖金100元/人。
9.按照使用抗菌药物病历点评标准一项不合格病例扣除奖金50元;两项及两项以上不合格病例按照50元/项依次累加;手麻科麻醉单无抗菌药物使用记录或未按规定给予术前预防用药的每份病例扣除奖金50元。
医院奖惩规定细则

医院奖惩规定细则一、奖励1. 优秀医生奖在某一年度内,医院工作成绩显著,为病人做出突出贡献,荣获省市区表彰的医生可获得该奖项。
每年度设立10名优秀医生奖,每人奖励5000元。
2. 优秀护士奖在某一年度内,表现突出、为病人提供了优质医疗护理服务的护士将被授予优秀护士奖。
每年设立20名优秀护士奖,每人奖励2000元。
3. 优秀管理人员奖在某一年度内,表现突出、为医院提供了优质管理服务的管理人员将被授予优秀管理人员奖。
每年设立10名优秀管理人员奖,每人奖励3000元。
4. 其他员工奖在某一年度内,表现突出、创新意识强、工作负责、严谨细致的员工将被授予其他员工奖。
每年设立20名其他员工奖,每人奖励1000元。
二、处罚1. 违规医疗行为惩罚①对于医院员工在执业中,发现存在医疗违规行为,将按照相应的违规程度予以惩罚,如通报批评、终止合同、解除劳动关系等;②对于医生在执业中违规,依照相应的违规程度,将被予以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并通报给全省卫生行政部门;③对于药师在执业中违规,将被予以行政处罚和司法追究,并通报给全省卫生行政部门;④对于其他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在执业中违规,将被予以行政处罚和相关的司法追究;⑤对于医院相关管理人员,则按照责任追究的原则进行相应处罚。
2. 工作中的处罚①对于医院员工中饭不按时、不尊重病人及家属、偏离工作职责等行为,按照相应的违规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等;②对于医院员工经常上班迟到、早退,按照相应的违规程度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相应的考勤年假等;③对于有碰伤病人、损毁医疗设备等造成不可挽回损失的医生、护士及其他工作人员,将被予以其劳动合同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罚;④对于管理人员,在工作中违反保密规定、违反工作制度、工作不作为等行为,将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降职、罚款、解除合同等。
医院职工奖惩条例

医院职工奖惩条例第一条为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院服务质量,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鼓励职工在医疗、科研、教学、行政管理、后勤保障、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努力工作,多做贡献,增强职工的责任感和纪律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奖惩暂行规定》和国家人事部、劳动部、卫生部、省、市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卫生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医院工作人员守则》和《XX市卫生系统行业不正之风处理规定》等是全体职工的行为准则,各级各类人员务必遵守的各种法规、院规和本人的表现是进行奖惩工作的基础和依据。
第三条奖励工作要贯彻实事求是的原则;要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的原则,在处分上,要坚持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全院职工(包括合同制职工、临时工)和在院进修、实习以及其他在本院工作或学习的人员。
第五条在年度工作中表现突出,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的,授予院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称号,发给证书或奖章,根据医院实际一次性发给奖金50~100元(特殊情况不受此限)。
1.严格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年出勤率达 95%以上:2.年度考核优秀;3.年度医德医风考核优秀;4.积极参加院、科组织的活动,成绩突出;5.三年内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一年内无被投诉记录者;第六条在医疗护理、预防保健、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良好成果。
受到上级表彰奖励的,按获奖级别给予奖励。
1.荣获省级科技进步奖者,奖励10000元,依等级每递减一档减奖2500元。
并给予记功表彰,优先给予晋升,作为晋升晋级依据之一。
2.荣获市级科技进步奖者奖励5000元,依等级每递减一档减奖1000元,并给予记功表彰。
3.推广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成绩显著者,奖励500元(需经医院组织业务技术权威人员评审)。
以上奖励以项目为一个奖励单位,如属与外单位合作项目,则以第一作者为准,署名序列每降一序次,奖金递减总额的20%。
医院员工奖惩条例

医院员工奖惩条例医院员工奖惩条例医院员工奖惩条例目录第一章总那么第二章奖励第三章惩罚第一节职业道德第二节劳动纪律第三节工作效率第四节财物管理第五节医疗质量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加强医院制度化、标准化、科学化管理。
提高效劳满意度,奖励先进,充分调发动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惩罚有规不循、明知故犯者。
根据上级和医院有关制度,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医院全体员工,凡与本条例有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第三条奖惩的原那么:以事实为依据,以政策法规为准绳,奖励和惩罚相结合,奖惩与思想教育相结合等原那么。
第四条本条例日常工作由党委办公室牵头,各职能科室负责督查。
未尽事宜由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第五条本条例经医院员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章奖励第六条年终被评为各类先进的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第七条非职务因素无偿引进资金或投资工程或仪器,价值5万元。
给予奖励5%,每增5万元按0.5%的递增比例类推。
第八条引进新技术、新方法为医院年增加创利达20万元以上.奖励主要完成者10000;20000元;50万元以上,奖励50000–100000元;100万元以上奖励200000元。
第九条参加医院派出的各级各类技术操作比赛或其它竞赛活动,取得前三名者,按不同级别予以奖励,省级及以上奖励3000;5000元.市级奖励1500;-3000元,区级奖励500;-1500元,院级奖励300—500元。
第十条见义勇为,防止国家、集体、个人财产遭受损失或减轻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平安;打击犯罪,举报或抓获不法分子,给予奖励100-20000元。
第十一条维护医院声誉,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有突出奉献,给予表扬,并奖励100–10000元。
对医院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后取得显著成效者,给予奖励第十二条举报收受红包、回扣、贪污等违反职业纪律的行为,奖励查实额度的1—5倍。
第十三条对追缴恶意欠款予以适当奖励,一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10%奖励;二年以上的.按收回额的20%奖励;三年以上的,按收回金额的30%奖励。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医院奖惩条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医院管理,树立良好的院风院纪,保证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医院管理和行风建设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坚持精神和物质奖励、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有突出贡献者予以重奖,对违规违纪且认错态度恶劣者,从重处罚。
第三条全院在职职工均适用于本条例。
依据本条例所实施的奖惩事项,均记入医务人员定期考核档案、医德医风档案,并与年度考核、晋级、晋职、聘任及评先评优挂钩。
第一章奖励第四条模范遵守《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对突出的好人好事,给予通报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县等政府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获国家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
获省(部)级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获市(厅)级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获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500元,先进个人奖励800元。
获县各部门、系统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六条由组织推荐,参加各类竞赛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获得第一、二、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市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500、1000元、600元;县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000、800元、500元。
第七条在全院各项评比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个人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第八条医院组织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各奖励800元,先进单位奖励1500元。
第九条关心、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勇于举报不正之风,揭露损害集体利益的人和事,为医院挽回或减少损失的,经核实,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外,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奖励。
在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见义勇为的个人与集体,除通报表彰外,视情节给予500—10000元奖励。
在工作中(工作职责外)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避免严重差错或事故者,经核实,视情节给予1000—5000元奖励。
第十条为医院管理、技术进步以及深化改革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取得明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显效益者,每次奖励5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公开发行的各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上报道宣传医院的第一作者给予以下奖励:凡被国家、省、市、县级党报或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正面报道采用1篇,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600元、200元。
凡被院报、网站等院级媒体采用1篇,奖励50元。
上述奖励中,如同一篇通讯报道,获得多家媒体或简报采用时,按其中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从事宣传报道专业人员奖励额减半。
第十二条工作中及时发现和上报院感不良事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科室,经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认定,视事件的影响程度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科研成果、着作论文、专利等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彭湃纪念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被公认的,给予集体通报表彰,并奖1000-10000元。
第十五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3000—20000元。
第三章处罚第十六条对病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顶者,与病人或家属吵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经调查属实,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院内职工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发生吵架、斗殴者,除视情节处理外,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者从重处理,直至交公安部门处理。
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干扰正常工作,扰乱医院秩序,视情节轻重处罚,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七条上班时间衣帽不整,不戴胸牌,在工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就餐,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第十八条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非工作事项,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诊疗过程中接听电话而影响病人诊治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私自拆卸工作用电脑、拔插机箱内硬件、更换电脑配件、私拉网线、私接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禁止私拉网线,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由此造成全院大面积网络瘫痪者,每次处罚责任人1000元以上,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
值班时间内饮酒者,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门诊医师不按时到岗,无故不上门诊,脱岗、早退等,处罚当事人200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元以上。
第二十条包庇、掩盖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不配合组织调查,每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完成医院布置的工作及其他任务,消极抵制上级的行政命令,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属科室行为的,每次处罚科室500元以上。
因工作不力、懈怠、不负责任等人为原因,在上级来院检查时出现问题,导致扣分或不良后果,酌情处罚责任人或科室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不按职责范围做好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积极处理,不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等,每次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处罚当事人500元。
泄露医院机密,损害医院声誉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和后果处罚1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医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一切业务和医疗、经济活动中,严禁收取各种不同名义的回扣、“红包”、好处费等,违者一经查实,处以5倍经济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医疗服务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红包”。
如凭借职权,采用刁难、拖延、暗示等手法,索取、敲诈病人,向患者索要钱物或索请吃喝、娱乐等,经查实后,除责令退出钱物上交院监察室,由院监察室转退病人外,并处以5倍经济处罚,同时按照《意见》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开“搭车药”、“搭车检查”等,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外,按实际费用处以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处罚。
第二十八条科室或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私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外出会诊、手术、体检等,一经查实,第一次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另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第二次加倍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纠纷全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私自向外介绍病人、介绍检查;不得不按规定开外购处方或口头提示病人到院外购药。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返聘专家停止返聘。
上述违规行为如有牟取介绍费等回扣的情节,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经济处罚。
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因治疗需要,确需外购药品或到院外检查,必须经科主任和药剂科(医务科)签字同意,方可外购药品和到院外检查。
第三十条不实行“首诊负责制”,科室或医师间推诿病人,一经查实,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追究责任。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拒转病人,尤其是急、危、重病人、诊断暂不明病人、复合伤及合并数种疾病,凡不接受医务科、门诊部或医院行政值班仲裁,一经查实,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开具人情诊断书、人情假、擅自修改参保病人信息等,除赔偿医院损失外,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8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追究责任;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违规给病人开此类药品,或明知是成瘾者仍为其开麻醉、精神药品者,每发现一张处方处罚开处方者500元;若造成不良后果,加重处罚;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开设诊所或伙同他人开设诊所者,扣罚绩效工资6个月。
第三十四条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漏报、瞒报、虚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科室,每例次罚相应科室500元。
第三十五条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由药剂、耗材管理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医院统一采购供应的药品、医用耗材。
违者没收其全部所得,处以科室或个人1000元经济处罚。
一切属于新药临床试验,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由药剂科统一安排,临床按相关规定要求试用。
第三十六条药品、卫生材料及各类物资采购、保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受潮、被盗、过期变质等经济损失,或冒领、虚领各类物资,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工作人员私自将药品、物品占为已有或送人,处以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罚。
采购、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把好质量验收关,购进低质伪劣产品,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赔偿100%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因违章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5万元以下按50%赔偿,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赔偿。
XZ—028:医院奖惩条例生效日期:2005年1月1日修订日期:2016年3月18日第三十七条科室或个人私收费,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10倍经济处罚,不足500元,按500元处罚;没有按收费凭据医技检查者(不能查实私收费具体金额),视检查项目及当事人态度,给予每人次8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院内感染漏报及感染管理科要求报告的项目未报,违反消毒、灭菌原则及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要求,每次每项扣罚当事人50元。
漏报一例法定传染病,扣罚责任医生200元;迟报扣罚责任医师100元。
感染调查表填写不及时完整,1份扣罚责任医师100元。
删除: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结果的罚款,由责任科室全额承担。
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事故的,分别扣罚责任科室和个人各200-500元;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疫情、医院感染区域流行暴发未报,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扣罚当事人和责任科室各500元,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收费人员不按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划价标准收费,少记账、漏记帐、不记帐,每次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徇私情,少收费、不收费,每次给予责任人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