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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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为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全面提升我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科学评价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件和能力,达到企业安全管理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

经研究,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细致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行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秉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稳固践行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加强我公司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基础工作。

通过实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犯罪行为,提升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出现。

二、目标做为防腐保温专业施工企业,我公司必须制订健全安全生产标准和制度规范,严苛全面落实企业安全责任制,实行科学和规范化管理;强化安全教育培训,加强安全意识、技术错搞和严防技能,提升现场作业条件,同时实现岗位合格。

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将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带入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动态化、规范化和制度化。

三、工作计划为保证我公司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工作全面落实,融合我公司实际,制订如下工作计划:1、成立安全管理机构2、制订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管理职责3、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4、展开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宣传教育,定期非政府安全教育和培训5、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并定期培训和演练,制定各类事故应急预案6、定期顺利完成企业安全生产自我考核评价四、成立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xxx成员:xx领导小组内设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于综合管理部。

1、领导小组组长为安全标准化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实施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

2、领导小组成员负责管理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3、内设的`办公室对安全标准化的宣传教育,监督和检查4、领导小组全面继续执行安全标准化职责,负责管理对各部门安全标准化展开环评、考核、考核。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2020.1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2020.10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二〇二〇年十月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编制说明为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以下简称生活区)标准化管理,提升生活区设置和管理标准,改善从业人员的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实现疫情防控常态化管理,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养成良好工作生活习惯,保障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建立与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相适应的生活区管理标准,促进生活区管理规范化、标准化。

根据《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结合本市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分册)(以下简称图集)。

本《图集》主要内容包括:生活设施;卫生与防疫;食品卫生;保卫、消防;安装、验收与拆除;生活垃圾分类;防噪声污染;生活区智慧化等八个章节。

本《图集》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生活区的设置。

一、《图集》编写原则(一)生活区应按照标准化、智能化、美化的原则规划、建设和管理。

(二)生活区应实施封闭式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

(三)生活区设置除应符合本导则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及本市相关标准的规定。

二、《图集》编制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5.《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二)国家标准1.《饮食业油烟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483)2.《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 1909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50194)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6.《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50905)(三)部门规章1.《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第16号)2.《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 2018年第12号)3.《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四)行业标准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5.《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JGJ/T188)6.《施工现场模块化设施技术标准》(JGJ/T435)(五)北京市相关文件规定1.《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2.《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3.《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4.《北京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5.《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号)6.《北京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办法(试行)》7.《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京建发〔2019〕13号)8.《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垃圾分类指引》(京建发〔2020〕198号)9.《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导则》(六)地方标准1.《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DB11/383)2.《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3.《建设工程临建房屋技术标准》(DB11/693)4.《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场容卫生及消防保卫标准》(DB11/945)5.《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生活区设置和管理规范》(DB11/1132)6.《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488)三、《图集》使用要求(一)施工现场按照《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京建法〔2015〕15 号)、《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图集》(2019版)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图集》内容执行。

北京市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北京市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15
10
安全生产记录档案
50
11
其他(持续改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属实性评价)
40
合计
400
安全
生产
现场
管理
1
场所环境
60
2
设备设施
260
3
消防安全
75
4
用电安全
80
5
危险化学品管理
45
6
职业卫生现场管理
50
7
有限空间安全
10
8
从业人员操作行为
20
合计
600
总计
1000
北京市建筑企业(含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标准
查看建筑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超出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即为否决。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0条(国务院令[2004]第393号)
消防验收意见书
10
取得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查看消防验收意见书。
企业整体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意见不合格,或未进行备案,不得分。
※如果企业中有涉危场所,2011年1月1日前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或消防安全现状检查或安全评价的,即为否决;2011年1月1日后建的涉危场所,未进行消防验收的,即为否决。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安监总局公告[2010]第9号)(AQ/T9006-2010)第5.1条;《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
/
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
※发现企业在考核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死亡事故的,即为否决。
责任制制定及内容要求
10
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的重要举措。

为了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纷纷推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

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是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全面评估,旨在发现安全隐患,强化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首先,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架构,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安全管理工作有序进行。

同时,企业要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其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企业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管控机制。

企业应当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减少事故损失,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再次,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监测和检测体系。

企业应当加强对生产设备、生产环境等安全生产条件的监测,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稳定。

同时,企业要建立健全的事故统计和分析机制,总结事故教训,改进安全管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最后,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要求企业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体系。

企业应当制定科学合理的安全生产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定期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价,发现问题并及时改进,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同时,企业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和合作,共同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共同维护安全生产的良好秩序。

综上所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手段,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起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生产安全稳定。

只有这样,企业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实现可持续发展。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整版)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整版)

《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轻纺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轻纺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考评条款》第一部分:基础管理考评(230分)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1表)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02表)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103表)1-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04表)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5表)1-6生产安全事故管理(106表)1-7“三同时”安全管理(107表)1-8危险源管理(108表)1-9班组安全建设(109表)1-10应急救援(110表)1-11相关方安全管理(111表)1-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12表)1-13安全操作规程(113表)1-14劳动防护用品(114表)1-16消防安全管理(116表)1-17危险作业管理(117表)1-18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18表)第二部分:防火防爆考评(220分)2-1危险化学品(201表)2-2油库和储油设施(202表)2-3气体汇流站(203表)2-4工业管道(204表)2-5涂装作业场所(205表)2-6空压站(206表)2-7建筑防火(207表)2-8锅炉与辅机(208表)2-9压力容器(209表)2-10工业气瓶(210表)第三部分:电气安全考评(180分) 3-1变配电系统(301表)3-2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302表)3-3动力照明箱柜(303表)3-4电网接地系统(304表)3-5防雷装置(305表)3-6电焊机(306表)3-7手持电动工具(307表)3-8移动电气设备(308表)3-9临时用电线路(309表)3-10 照明电器(310表)3-11高压电气试验台站(311表)第四部分设备安全考评(180分)4-1起重设备(401表)4-2厂内机动车辆(402表)4-3电梯(403表)4-4炊事机械(404表)4-5 输送、装配机械(405表)4-6 行业专用设备(406表)4-7 其它设备(407表)第五部分:作业环境考评(170分)5-1厂区环境(501表)5-2车间安全通道(502表)5-3仓库作业环境(503表)。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京建法〔2015〕15号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北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北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本市其他行业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整版)

北京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标准(完整版)

《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轻纺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基本条款》附录附录《北京市机械、冶金、建材、轻纺和烟草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通用考评条款》第一部分:基础管理考评(230分)1—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101表)附录附录1-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02表)1-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人员(103表)附录1-4安全生产资金投入(104表)1-5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05表)附录1—6生产安全事故管理(106表)1—7“三同时"安全管理(107表)1-8危险源管理(108表)附录1—9班组安全建设(109表)1—10应急救援(110表)1—11相关方安全管理(111表)1—1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112表)附录1-13安全操作规程(113表)1—14劳动防护用品(114表)附录1—16消防安全管理(116表)1-17危险作业管理(117表)1—18安全生产管理档案(118表)附录第二部分:防火防爆考评(220分)2-1危险化学品(201表)2-2油库和储油设施(202表)附录2—3气体汇流站(203表)2—4工业管道(204表)2—5涂装作业场所(205表)附录2-6空压站(206表)2-7建筑防火(207表)2-8锅炉与辅机(208表)附录2-9压力容器(209表)附录2-10工业气瓶(210表)附录第三部分:电气安全考评(180分)3—1变配电系统(301表)3—2固定式低压电气线路(302表)3—3动力照明箱柜(303表)附录3—4电网接地系统(304表)3—5防雷装置(305表)附录3-6电焊机(306表)3—7手持电动工具(307表)附录3—8移动电气设备(308表)3—9临时用电线路(309表)3-10 照明电器(310表)附录3-11高压电气试验台站(311表)第四部分设备安全考评(180分)4-1起重设备(401表)附录附录4-2厂内机动车辆(402表)附录4-3电梯(403表)4-4炊事机械(404表)附录4-5 输送、装配机械(405表)4—6 行业专用设备(406表)4-7 其它设备(407表)附录第五部分:作业环境考评(170分)5-1厂区环境(501表)附录5—2车间安全通道(502表)5-3仓库作业环境(503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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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北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控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总承包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监督指导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对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以及其委托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企业考评主体)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部分专业性较强的考评工作也可委托专业机构协助开展。

第五条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坚持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建筑施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暨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升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实施信息化管理,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并定期公开发布相关工作信息。

第二章项目自评和考评第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组织专业分包单位等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专业承包的,由施工许可信息载明的施工单位参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职责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其他单位应服从该施工单位的管理。

第八条建筑施工项目应当成立由施工总承包、专业分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项目部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每月应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北京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等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附件1)。

对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目标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创优项目),其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时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附件2)。

第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它相关部门应当每季度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建筑施工企业所属的具有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公司)应当对本建筑集团公司创优项目,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和本建筑集团公司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

对于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创优项目,可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委托的检查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组织一次结构施工阶段的全项目检查。

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应当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中签署意见。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及时将载明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意见的《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创优申请表》报送至项目考评主体。

第十条建设、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实施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及时整改各类安全隐患,对建筑施工企业的项目自评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表》中签署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已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取得施工许可手续的建筑施工项目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将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纳入对建筑施工项目日常安全监督的内容,依据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进行抽查,指导监督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对申请创优项目的资格条件和建筑集团公司或检查组的意见进行初审,组织对通过初审的创优项目进行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应由项目考评主体组织专业人员或委托专业机构,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以及本市的有关规范标准,在创优项目结构施工阶段,进行不少于1次的现场全项目考核,并及时记录考核得分,达到“优良”等级标准的项目可视为通过初评考核。

初评考核得分在95分以上的项目,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即房屋建筑工程规模在3万平方米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投资额在4000万元以上)可以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三条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年6月底和11月底前将通过初评考核的创优项目以及“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推荐材料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经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按照本管理办法审核,符合优良标准的,列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年度创优项目名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建筑施工项目,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复核,得分在95分以上且分项检查评分表无零分的项目视为通过复核。

第十四条项目完工后办理竣工验收前,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项目考评主体提交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报表》(附件3)及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名录;(三)项目主要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等进行自评的结果及项目建设、监理单位审核意见;(四)项目施工期间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的情况(包括限期整改、停工整改、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或未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任何行政处罚的承诺书;(六)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项目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项目自评为基础,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创优项目初评考核情况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1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4)。

评定结果为“优良”、“合格”及“不合格”。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应包括项目建设、监理、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等单位及其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

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应当在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中说明理由及项目考评不合格的责任单位。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为不合格:(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二)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三)因项目存在安全隐患在一年内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2次及以上停工整改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8分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时建筑施工企业还未提交项目自评材料的,视同项目考评不合格。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不得评定为优良:(一)发生群体性食物中毒、煤气中毒、传染病疫情以及治安事件的;(二)发生施工扬尘污染、渣土运输遗撒、噪声超标等环境问题造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三)在防火、防汛以及周边道路管线防护等方面存在过失造在成较大的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因项目存在安全管理类违法违规行为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良行为记分,累计积分4分以上的;(五)因施工现场管理问题,受到其他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并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第十八条经项目考评主体评为优良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

经项目考评主体初评推荐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达到优良等级,且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专家现场复核的建筑施工项目,即认定为“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

第十九条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在官网及时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并于每年1月底之前向社会公布“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的工程项目名单。

外省市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建的工程项目,项目所在地项目考评主体应当及时将项目的考评结果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考评结果转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纳入“外省市来京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监督及在京管理情况评价”的内容。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考评第二十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每年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表》(附件5),形成企业考评周期年度自评意见。

第二十二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建筑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第二十三条企业考评主体应当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动态监管时同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开展自评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时,应当向企业考评主体提交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材料主要包括:(一)《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申请表》(附件6)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管理制度;(二)企业承建项目台账及项目考评结果;(三)企业主要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进行自评结果;(四)企业近三年内因安全生产受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奖惩情况(包括通报批评、行政处罚、通报表扬、表彰奖励等);(五)企业承建项目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及处理情况;(六)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企业考评主体收到建筑施工企业提交的材料后,经查验符合要求的,以企业自评为基础,以企业承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为主要依据,结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和企业自评结果复核情况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在20个工作日内向建筑施工企业发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告知书》(附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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