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颁布时间:1987-8-5发文单位:山西省政府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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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家粮食储备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问题
的批复
【标 签】耕地占用税问题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3﹞21号
【发文日期】2003-08-27
【实施时间】2003-08-27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吕梁行署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请示》(吕地税农发﹝2003﹞3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8﹞209号)规定,对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在1999年夏收之前建成的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免征耕地占用税。
除此之外的其他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和地方粮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文水县大象粮站扩建国家粮食储备库是2001年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第六条 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如下:
(一)大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15元至30元,二等9元至24元,三等3元至9元。
(二)中等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24元,二等6元至15元,三等3元至6元。
(三)小城市分为三个等级:一等9元至18元,二等6元至9元,三等1.8元至6元。
山西省人民政府(颁布单位)
20070727(颁布时间)
20070727(实施时间)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文号)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2007年6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没有土地使用证书、土地登记簿上也没有登记的,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使用土地情况核实确定土地占用面积。
第五条 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标准确定及征税范围:
(一)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市辖区非农业人口总计在50万以上的为大城市;20万至50万的为中等城市;20万以下的为小城市。非农业人口按公安机关在册正式户口人数为依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辖区。
第二条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及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txt不要为旧的悲伤而浪费新的眼泪!现在干什么事都要有经验的,除了老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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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10年08月20日 17时51分 60 主题分类: 财税审计土地房产农业农村“耕地占用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29号《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君二○一○年八月四日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牧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等其他农用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本办法所称园地,是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的土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花椒园、药材种植园等园地。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的适用税额,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位确定,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一)人均耕地不超过1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30元;(二)人均耕地超过1亩但不超过1.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5元;(三)人均耕地超过1.5亩但不超过2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20元;(四)人均耕地超过2亩但不超过2.5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8元;(五)人均耕地超过2.5亩但不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5元;(六)人均耕地超过3亩的地区,每平方米为12元。
县(市、区)耕地占用税的具体适用税额见本办法所附的《山西省县(市、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表》。
第四条经济技术开发区和经济发达且人均耕地在0.5亩以下地区,适用税额在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标准的基础上提高50%。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3篇)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如果耕地被占用,政府占用或占收有集体土地的,必须支付有关补偿费用。
就此国家关于耕地占用补偿办法做出相关应对措施。
那么相关的条例是什么?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精选篇1)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所称建房,包括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农田水利占用耕地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占用园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视同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
第四条经申请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标明的建设用地人;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中未标明建设用地人的,纳税人为用地申请人。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的,纳税人为实际用地人。
第五条条例第四条所称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包括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和未经批准占用的耕地面积。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的平均税额,按照本细则所附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耕地占用税平均税额表》执行。
县级行政区域的适用税额,按照条例、本细则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条例第七条所称基本农田,是指依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的耕地。
第八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军事设施,具体范围包括:(一)地上、地下的军事指挥、作战工程;(二)军用机场、港口、码头;(三)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四)军用洞库、仓库;(五)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和测量、导航、助航标志;(六)军用公路、铁路专用线,军用通讯、输电线路,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七)其他直接用于军事用途的设施。
第九条条例第八条规定免税的学校,具体范围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学历性职业教育学校以及特殊教育学校。
学校内经营性场所和教职工住房占用耕地的,按照当地适用税额缴纳耕地占用税。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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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的通知
【标 签】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占用耕地
【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地税农发﹝2002﹞2号
【发文日期】2002-02-05
【实施时间】2002-02-05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耕地占用税
各市(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占用耕地适用耕地占用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1]9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二OO二年二月五日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自2011年1月4日起全文失效。
】。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05.16•【字号】•【施行日期】1999.09.2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的土地依法划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有土地依法实行有偿使用制度,但国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划拨的除外。
第三条全省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加强土地资源、资产管理,坚决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严格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对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以及检举揭发土地违法行为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七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承包经营或者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承包者、使用者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确认使用权。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8•【字号】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二号《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9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8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山西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山西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4年3月28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林业、草原管理等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土地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高用地效率,依法查处非法占用土地和破坏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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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农用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占用耕地、鱼塘和农林特产土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都是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第三条耕地占用税征税标准,以县为单位,以一九八六年末人均占有耕地为基础,参照经济发展状况,并本着严格控制占用基本农田的原则,确定各县平均计税标准(具体标准见附表)。
各县可根据人均占有耕地和经济状况,在本县范围内分片确定二至三个征税标准。
城市郊区、工矿区人均耕地在五分以下,农民收入水平较高的村镇以及占用水地的,可在原税额基础上加成征收,但最高不超过五成。
农村居民(农业人口)新建住宅,减半征收;城镇居民(非农业人口)占用耕地建房和农户(或联户〕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生产,都应全额征税。
第四条耕地占用税以批准征(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第五条纳税人必须在批准占用耕地三十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法收回征而未用的耕地,已纳税款的,不予退还。
第六条耕地占用税的免税范围:
一、部队(包括武警部队和地方武装部队,下同)军事设施用地,包括指挥防护工程,配置武器、装备的作战(情报)阵地,尖端武器作战、试验基地,军用机场,设防工程,军事通信台站、线路、导航设施,军用仓库,输油管线,靶场、训练场,营区、师(含师级)以下军事机关办公用房,专用修械所和通往军事设施的铁路、公路支线占地。
二、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厂矿专用线除外)建设占地,包括铁路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
铁路系统其它堆货场、仓库、招待所、职工宿室等用地均不在免税之列。
对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按国务院国发[1986] 40号文件中
有关规定办理,“七五”期间免征耕地占用税。
三、民用机场飞机跑道、停机坪、机场内必要的空地及候机楼、指挥塔、雷达设施用地。
四、炸药库,是指国家物资储备部门炸药专用库房以及为保证安全所必须的用地。
五、学校占地,是指全日制大、中、小学校(包括部门、企业办的学校,不包括职工夜校、培训中心、函授学校、电力、刊大)的数学用房、实验室、操场、图书馆、办公室及师生员工食堂宿舍用地。
六、医院占地,包括部队和部门企业、集体单位的医院、卫生院、医疗站、诊疗所用地。
疗养院不在免税之列。
七、敬老院、幼儿园建房用地。
八、殡仪馆、火葬场用地。
九,水库移民、灾民(因灾毁坏房屋重建者)建房占用的耕地。
十、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田水利设施用地(不包括以发电、旅游为主的水利工程)。
上述免税用地,凡改变用途,不属于免税范围内的,应补交耕地占用税。
第七条农村革命烈士家属(只限于其直系亲属)、革命残废军人(只限于本人)、鳏寡孤独及贫困山区、革命老根据地尚未脱贫的农户,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予减税或免税,但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条耕地占用税由财政机关征收。
土地管理部门在发出批准文件之前,先通知财政机关填发纳税通知书,纳税人在接到纳税通知书后,必须按规定日期和税额缴纳税款。
土地管理部门凭财政机关的纳税收据或免税凭证,向用地单位或个人正式发放批准征(占)用文件,划拨土地。
第九条对未经批准或者超过批准限额占用耕地以及农民建房超过规
定的占地标准的,除由土地管理部门按《山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外,须按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并予以加征五至十倍的处罚。
第十条纳税人无故拖延纳税或抗税不交者,应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视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在银行开户的,财政机关有权通知银行扣交其应纳税款。
第十一条经核实征收耕地占用税的土地确属农业税计税土地,应按其计征农业税的常年产量和税额予以核减,核减数额随同耕地占用税年终决算逐级上报。
经财政部审查核实后,相应调减下一年度农业税收入任务。
第十二条耕地占用税所征税款留地方部分,百分之二十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十上交地、市财政,百分之七十留县财政,专项用于开垦土地和整治、改良现有耕地。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山西省各县市(区)耕地占用税标准税额分类表
类│每■标│┃
┃别│准税额│县名┃
┃│(元)│┃
┠──┼────┼───────────────────┨
┃一│5.5│太原市南郊区、北郊区,大同市南郊区,阳┃
┃类││泉市郊区,长治市城区,晋城市城区。
┃
┠──┼────┼───────────────────┨
┃二││忻州市、榆次市、临汾市、侯马市、运城市┃
┃│5.00│、长治市郊区、晋城市郊区、潞城、朔县、┃
┃类││原平、介休、平定、离石、孝义、霍县、河┃
┃││津。
┃
┠──┼────┼───────────────────┨
┃三││太原市古交区、清徐、盂县、太谷、祁县、┃
┃│4.00│文水、洪洞、曲沃、襄汾、临猗、永济、夏┃
┃类││县、新绛、稷山。
┃
┠──┼────┼───────────────────┨
┃││长治县、长子、屯留、襄垣、阳城、高平、┃┃四││大同县、怀仁、平鲁、浑源、山阴、定襄、┃┃│3.50│代县、繁峙、宁武、灵石、昔阳、平遥、汾┃┃类││阳、交城、翼城、芮城、闻喜、绛县、垣曲┃┃││、万荣、平陆。
┃┠──┼────┼───────────────────┨┃││大同市新荣区、沁县、平顺、壶关、黎城、┃┃五││沁源、陵川、沁水、阳高、天镇、左云、灵┃┃│3.00│丘、应县、五台、河曲、保德、偏关、榆社┃┃类││、左权、和顺、寿阳、兴县、柳林、中阳、┃┃││古县、安泽、乡宁、浮山、隰县、汾西。
┃┠──┼────┼───────────────────┨┃六││娄烦、阳曲、武乡、静乐、岢岚、神池、五┃┃类│2.50│寨、临县、方山、交口、石楼、岚县、广灵┃┃││、右玉、大宁、永和、吉县、蒲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