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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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北京通信管理局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北京通信管理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通信[2015]4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单位: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我部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5年11月16日抄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通信工程定额质监中心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第四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一)建立健全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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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

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通信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合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保证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通信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通信施工企业的“安管人员”,参加安全生产考核,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对其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具有决策权的领导人员。

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副总裁)、分管生产经营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技术负责人、安全总监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负责具体通信工程项目管理的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人员和工程项目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全国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统称为通信主管部门。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通信行业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人员管理模块”(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用于通信施工企业“安管人员”的考核管理、信息查询等。

第二章考核管理第六条申请安全生产考核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60岁以内(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身体健康。

(二)与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分别满足以下要求:1、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企业法定代表人除外);2、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中专(含高中、中技、职高)及以上学历或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2年及以上从事通信工程建设的工作经历。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加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相关法规,制定本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

二、考核范围本考核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包括但不限于通信设备安装、维护、调试、拆除等环节。

三、考核内容1. 安全生产意识员工应具备较强的安全生产意识,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了解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 安全操作技能员工应具备相应的安全操作技能,能够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设备,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安全第一。

3. 应急响应能力员工应具备应急响应能力,能够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冷静应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4. 安全设备管理员工应认真负责地管理和维护安全设备,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转,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5.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员工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安全意识,教育员工正确的安全操作方法。

四、考核流程1.每月安排专人对各通信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督查,并将督查情况记录在台账上。

2.每季度组织安全生产知识培训,考核员工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每半年组织模拟演练,考核员工应急响应和处置能力。

4.每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根据员工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定和奖惩。

五、考核评定1.优秀:安全生产意识强烈,操作规范,应急响应能力强,设备管理到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

2.合格:安全生产意识较强,操作规范,应急响应能力较强,设备管理基本到位,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积极。

3.不合格:安全生产意识不强,操作不规范,应急响应能力弱,设备管理不到位,安全宣传教育不积极。

六、奖惩制度1.对优秀员工给予奖励,包括奖金、荣誉证书等。

2.对不合格员工进行警告、教育,严重者进行降职或开除。

七、附则本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执行,并不断完善和调整,以保障通信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以上为通信工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希望各位员工严格遵守,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等活动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从事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委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
是为了保障通信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防范事故发生而建立的管理系统。

以下是一个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的范例:
1. 总则:
(1)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通信工程施工作业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2) 所有参与通信工程施工的人员,包括职工和外来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

(3) 公司将加强对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如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 安全责任:
(1) 公司高层和项目负责人应确保通信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安全培训。

(2) 施工人员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配合安全检查,主动报告隐患和事故。

3. 安全培训:
(1) 施工人员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安全培训,了解施工安全规范和操作流程,具备相关证书和资质。

(2) 工人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按规定使用工器具和设备。

4. 施工现场管理:
(1) 施工现场应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排专人负责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整洁,随时清理危险物品和杂物,防止滑倒和绊倒。

(3) 施工过程中应严禁吸烟、酗酒和违规使用明火,禁止在临时电源下工作。

5. 安全检查和事故处理:
(1) 定期进行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不安全因素。

(2) 发生事故时,施工人员应迅速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救援,并及时向负责人和相关部门报告。

以上是一个通信工程安全生产制度的简要范例,具体的制度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并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要求进行完善。

同时,制度的执行和落实也需要经常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性。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08〕111号
(四)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
(五)建设工程实施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关于印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规〔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中国卫星通信集团公司、中国铁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393号令)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的规定,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工作,保障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我部制定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

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3篇通信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例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

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

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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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通信建设工程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认证管理办法范文
附件二:
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认证管理工作,根据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国通信企业协会(以下称实施主体)及受其委托实施资质(格)认证受理的中国通信企业协会通信工程建设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受理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行业协会及相关单位(以下简称省受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和高效的原则,开展认证工作。

第三条全国受理单位能够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认证标准
第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参照工业和信息化部2号令的相关要求,具体认证标准见附件。

第三章申请程序
第五条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申请表》(见附表1)。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预登记文件复印件(提供工商预登记文件的,应当提供企业近6个月的验资证明文件)。

3、办公场地的房产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4、购买或者租赁计算机、技术装备、交通工具等相关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7、《通信建设工程概预算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

8、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9、上述第5、6、7、8项所列人员的社会保险证明文件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10、相关业绩的工程合同和验收证书等证明材料(但首次申请乙级以下资质的不需提交)。

申请人应当提供上述证书及材料的原件,交由受理单位验证后退回申请人。

第六条为方便申请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管理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直接向全国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其它企业申请甲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能够向所在地的省受理单位报送申请材料,由省受理单位初审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和申请人的全部申请材料报全国受理
单位审批;其它企业申请乙、丙级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的,由省受理单位直接受理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企业资质采用网络与纸质材料相结合的方式。

申请人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前,应当经过全国受理单位确定的信息系统上传申请表。

申请表上传成功后,打印申请表并连同附件等纸质材料一起报送。

第四章受理、审查、决定程序
第八条首次申请或者升级资质的,受理期限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前15个工作日。

第九条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受理单位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单位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依法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受理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

作出准予认证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作出不予认证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申请陈述复议的权利。

受理单位不能在审查时限内作出认证决定的,经其负责人批准能够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受理单位能够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中人员素质、专业技能、管理水平、资金情况、承担过的工程业绩等进行综合评定,必要时组织有
关人员对申请企业承担通信信息系统集成的能力进行实地考核。

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但应当将所需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五章延续、变更及补办程序
第十一条延续程序
1、首次申请或者升级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2年,企业取得资质2年后能够提出升级申请。

续办取得的《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2、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需要延续的,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续办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企业资质应当提交的全部资料;
(2)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3、企业资质有效期届满后按原级别申请续办,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5年;审查不合格的,原有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4、续办时提出升级的,审查合格的,资质证书有效期2年;如达不到升级条件的,原资质证书到期作废。

5、企业填写续办申请表时,可在申请表的“企业申请业务范围及等级”栏中,写明“本企业达不到所申请资质等级的,同意降低一级”字样的,该企业达不到所申请的资质等级时,审批部门可考核其降级后是否达到标准,如达到低一级标准的可批准其降低一级资质。

第十二条变更程序
1、资质证书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30日内根据资质等级向相应的受理单位提出变更申请;
2、企业在本省变更相关信息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资质变更信息申请表》(见附表2);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资质证书副本原件(企业名称变更的还需提供资质证书正本原件);
(4)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①企业整体改制变更的需提供企业改制的批准文件或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②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变更的需提供任命文件及本人身份证、职称和相关资格证书、学历证书等复印件;
3、企业注册地跨省变更的,企业应经过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提出申请,由变更后所在省受理单位负责办理变更手续。

除应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1)变更前原资格证书所在地省受理单位同意变更并加盖印章的《企业资质信息变更申请表》原件;
(2)资质申请表;
(3)资质申请表中所列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保险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4)企业资质变更前原企业工商注册登记注销证明。

第十三条补办程序
1、资质证书遗失,向受理单位提出补办申请的。

省受理单位审查同意的,将补办纸质材料寄全国受理单位,全国受理单位负责打印新证后寄回。

2、提交以下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一份寄送全国受理单位,一份留存省受理单位:
(1)《企业资质证书补办申请表》(见附表3);
(2)报纸或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
(3)社保证明原件扫描件。

第六章承担业务范围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是指从事通信信息网络建设总体方案策划、设计、设备配置与选型、软件开发、工程实施、工程后期的运行保障等活动的实施。

通信业务网络:包括各种通信网络业务节点和由业务节点组成的网络,如:电话交换网、智能网、数据网、多媒体网等;
电信基础网络:包括各种传输网络,如:光缆通信、移动通信、微波通信、卫星通信、接入网等;
电信支撑网络:包括支撑电信网的各种网络或系统,如:网管系统、信令网、同步网、计费系统、呼叫系统、呼叫中心、数据中心等。

第十五条甲、乙、丙级业务范围
甲级: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各种规模的通信业务网络系统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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