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冀政办〔201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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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2.12.27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2.2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矿业权处关于注销沙河市上郑村上西铁矿
等7个采矿许可证的公告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开采审批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规〔2017〕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北省矿山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20〕75号)、《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政策性关闭矿山采矿许可证注销有关工作的函》(冀自然资函〔2019〕514号)相关规定,宽城满族自治县富清石子厂等7个采矿许可证已注销,现予以公告。

7个已注销的采矿许可证基本信息如下:。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正文:----------------------------------------------------------------------------------------------------------------------------------------------------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矿业权评估公告根据国土资源部《矿业权评估管理办法(暂行)》(国土资发〔2008〕174号)和《河北省矿业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6〕8号)的有关规定,我厅拟公开选择评估机构对以下3个矿业权(见附件1)进行评估。

凡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且近2年在我省做过矿业权评估工作的均可报名参加,并将报名表(见附件2)传真至我厅,报名截止日期2012年7月14日。

我厅将择时在石家庄进行公开抓号遴选评估机构。

特此公告。

联系人:罗凤兰*************传真*************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二〇一二年七月十日附件1.拟评估的矿业权项目名单序号矿山名称矿种评估费1涞水县柏林城天鸿金矿金、锌采矿权4万元2河北省迁西县金厂峪镇榆木岭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3河北省阜平县坡山一带金矿普查金探矿权4万元附件2.矿业权评估机构报名表评估机构名称评估机构资格证号参加遴选的评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参评该项目的执业矿业权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编号专业是否以执业矿业权评估师的身份评估过该类矿种主要评估人员构成姓名专业背景具备何种职业资格证书编号评估机构盖章年月日——结束——。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监督管理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24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03.12
【实施日期】2012.03.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达2012年矿业权计划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24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实施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进一步强化规划对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指导和管控作用,促进我省矿业持续健康发展,提高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依据《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08~2015年)》、《河北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办法》(冀国土资[2011]67号),省厅制定2012年矿业权年度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要结合矿业权年度计划,编制本地区的矿业权计划实施方案,禁止计划外设置矿业权,确实提高规划执行能力和管理水平。

附件:河北省2012年矿业权计划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附件:。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200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24•【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施行日期】2002.09.2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矿产资源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一、各条中的“纳费人”改为“采矿权人”。

二、第二条修改为:“矿产资源补偿费由采矿权人缴纳。

”三、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采矿权人必须按照矿产品的实际销售收入计算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费额。

”四、第四条修改为:“矿区范围在县(市)行政区域内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或者跨县(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矿区范围在区行政区域内的,设区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可以授权区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

矿区范围跨设区市行政区域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由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五、第六条修改为:“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使用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统一监制、印发的专用票据。

设区市、县(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按规定编制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报表,报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地质矿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12.12.25
【实施日期】2013.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设区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矿业权管理促进整装勘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5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改进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的意见》(冀政〔2011〕106号)精神,优化矿业权布局,促进矿产资源合理勘查开发,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矿业权设置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新设探矿权采矿权,应当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国土资发〔2011〕55号文件要求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矿业权设置方案是探矿
权、采矿权新立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探矿权设置
(一)在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或虽进行过矿产勘查但未获可供进一步勘查矿产地的区域内,勘查高风险矿种(国土资发〔2006〕12号、国土资发〔2010〕144号文件规定的第一类矿产)的,主要采取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可不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

以申请在先的方式出让探矿权的,应严格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保障投入足够的资金和工作量,提高勘查水平,同时应防止在没有成矿地质条件、没有设置依据的区域设置探矿权。

经审查,勘查实施方案不符合有关。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

采矿权出让价款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标准采矿权出让价款的使用治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治理方法的通知》(财综字[]74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财建[]530号)、《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将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统筹安排使用的通知》(财建[]925号)、《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省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使用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冀财建[]15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采矿权价款是国家依法出让采矿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以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和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方式出让采矿权取得的全部收入。

本方法适用于市收取采矿权价款的使用和治理。

第三条采矿权价款的收取各县(区)国土资源局依据出让采矿权评估价、协议价或招标、拍卖、挂牌成交价填具缴款通知书,通知采矿权申请人缴款;采矿权申请人在接到缴款通知书10个工作日内到市国土资源局审批大厅办理缴款手续。

采矿权价款缴入市级国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治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治理。

采矿权申请人未按规定准时缴纳采矿权价款的,由采矿权登记治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采矿权登记机关撤消其采矿许可证。

第四条采矿权价款的分成缴入市级国库的采矿权价款,作为市级财政预算收入。

为表达集中资金办大事又兼顾县区积极性的原则,市财政按缴入国库采矿权价款的20%集中资金,重点用于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支出,其余资金扣除采矿权评估费后市、县(扩权县、区)两级之间按6:4比例分成。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核定各县、区分成款详细数额,由市财政局将款项拨付到各县、区财政局。

第五条采矿权价款使用范围(一)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和矿产开发技术改造等支出。

主要用于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及矿产资源节省与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的矿山企业;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确定的重点及方向,可大幅度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绿色环保先进技术推广使用以及矿产资源综合利用讨论、技术改造等支出。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采矿权价款是指采矿权人为取得采矿权而向国家支付的费用。

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是由国家规定的,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产资源,促进矿产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首先,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根据矿产资源的类型和储量来确定。

一般来说,对于矿产资源丰富、储量大的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会相对较高,而对于矿产资源稀缺、储量有限的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这样的设定可以激励采矿权人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时更加谨慎,避免过度开采,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其次,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会根据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业政策来确定。

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者来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可能会相对较低,以降低投资者的成本压力,提高投资吸引力。

而在经济发达地区,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可能会相对较高,以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此外,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会受到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影响。

国家对于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有着明确的政策和法律法规,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会在其指导下进行调整和确定。

这样可以保证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环境保护要求,同时也可以保障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还应当符合市场规律,充分考虑市场供需关系和价格波动情况。

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应当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能够根据市场变化进行调整,以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变化,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

综上所述,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是一个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结果,其确定需要充分考虑矿产资源的类型和储量、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矿业政策、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规律等因素。

只有合理确定采矿权价款的缴纳标准,才能够保证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环境的保护。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承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31•【字号】承市政办字[2010]260号•【施行日期】201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承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承市政办字〔2010〕260号)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为做好采矿权价款缴纳工作,合理收取采矿权价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试行)》(冀政办[2010]19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具体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执行时间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有偿处置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采矿权价款的,从2010年7月2日起执行。

暂缓缴纳2007年1月1日-2010年7月2日补缴的采矿权价款,但矿山企业需做出书面承诺,根据政策要求随时补缴。

二、采矿权价款的确定和缴纳方法(一)开采主矿种为金、铁、煤的,采用计算方法确认采矿权价款,与其共伴生矿种按评估结果确认采矿权价款。

(二)开采其它矿种的,由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按采矿登记权限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采矿权价款评估,由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三)采矿权价款按资源储量评审备案机关评审备案后的资源储量计算或评估确认,价款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一次性缴纳,高于300万元的按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分期缴纳采矿权价款,但首次缴纳采矿权价款不得低于300万元。

(四)超贫磁铁矿(金矿)采矿权价款缴纳。

超贫磁铁矿磁性铁品位≥8%的,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6-8%,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1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磁性铁品位小于6%,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0.5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

金矿石品位低于1克/吨,经论证允许开发利用时,按2元/吨缴纳采矿权价款。

(五)已处置过采矿权价款的,原评估过的资源储量不再缴纳价款,但新增资源储量,需重新核实资源储量并经备案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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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冀政办〔2012〕1号 2012年1月18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矿业权价款缴纳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和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加大矿产资源参与宏观调控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取得矿业权,价款缴纳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已设置的探矿权,在探矿权转采矿权时,价款按以下原则处置:已有偿取得探矿权的不再缴纳采矿权价款;无偿取得探矿权的按采矿权价款缴纳。

第四条新设置的采矿权,按本办法计算采矿权价款。

已设置的采矿权,未进行或未完全进行有偿处置的,按本办法进行有偿处置,其资源储量核实基准日为2006年12月31日。

已进行有偿处置的采矿权,因扩大矿区范围新增的资源储量,按本办法计算并缴纳采矿权价款。

第五条新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权登记手续时缴纳。

已设置的采矿权,采矿权价款在办理采矿许可证延续、转让、变更登记时缴纳。

第六条对一次性缴纳采矿权价款确有困难的,经采矿权审批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在采矿权有效期内分期缴纳,最多可分10年缴纳,第一年缴纳比例不应低于25%。

分期缴纳价款的采矿权人应承担不低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水平的资金占用费。

第七条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采矿权的,出让底价不得低于按本办法计算的采矿权价款数额。

第八条固体矿产采矿权价款=资源储量×价款缴纳标准。

矿泉水采矿权价款=采矿许可证核定的生产规模×采矿许可证批准年限×价款缴纳标准。

第九条资源储量是指办理采矿许可证时经评审备案的资源储量减去永久矿柱资源量后,乘以平均开采回采率的资源储量。

永久矿柱包括:为矿山境界、防水、防沙、构造所留设的矿柱;为国家铁路、高速公路、重要文物设施、重要纪念性建筑、重要军事设施、南水北调及重大工程所留设的矿柱。

价款缴纳标准见附表1,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见附表2。

第十条尚未制定价款缴纳标准的矿种,在其标准发布前,仍按原采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探矿权,仍按探矿权价款委托评估方式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矿产品市场变化、国家产业及矿产资源政策调整等情况,对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省以前制定的矿业权价款缴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
2 河北省部分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
附表1:
河北省部分矿种采矿权价款缴纳标准矿种矿石品位mFe
(类型)单位标准(元)调整系数备注铁矿
(磁铁矿)>45%40 01%~45%35 01%~40%30 01%~35%25 01%~30%20 01%~25%15 01%~20%<15%矿石量
(吨)1614121086421 露天开采1
2 地下开采0 8矿床平均
地质品位煤矿主焦煤肥、气煤、1/3焦煤无烟煤贫煤、瘦煤长焰煤、弱粘煤、不粘煤褐煤矿石量
(吨)151086521 邯邢地区1 15
2 唐山地区1
3 张家口地区0 9
4 石家庄、保定地区0 85
5 承德、秦皇岛地区0 8金矿≥8×10-6≥6-<8×10-6≥3-<6×10-6≥1-<3×10-6金属量
(克)121084矿床平均
地质品位矿泉水立方米2 5
附表2:
河北省部分矿种平均开采回采率取值标准矿种类型回采率(%)备注铁矿露天开采95地下开采90煤矿厚煤层(大于3 5米)75中厚煤层(1 3-3 5米)80薄煤层(小于1 3米)85金矿露天开采95地下开采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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