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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书3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3篇

持续督导协议书3篇篇1持续督导协议书一、协议双方甲方:______________(机构名称)乙方:______________(督导机构名称)二、协议内容鉴于甲方为提升自身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需对自身进行改进和提升,为此甲乙双方根据《督导合作协议》等有关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1. 甲方的目标与需求甲方是一个______(机构类型),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__________(机构使命),但在管理和运营中遇到了一些问题和困难,例如____________(具体问题)。

因此,甲方希望得到乙方的持续督导,以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2. 乙方的服务内容乙方将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对甲方的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审查,提出改进建议;- 协助甲方进行管理培训,提升管理团队的能力;- 跟踪督导甲方的改进计划执行情况,提供指导意见;- 定期向甲方汇报督导成果和效果,协助甲方对工作进行评估。

3. 协议有效期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_年,期满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合作。

4. 协议变更和解除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如有变更或解除意向,一方应提前_______(变更或解除)日书面通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决定。

5. 协议终止本协议有效期届满时自动终止。

若本协议有效期届满后,双方欲继续合作,应于协议到期前_______(续约日)日前另行签署续约协议。

以上为双方达成的持续督导协议书,希望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并努力实现协议内容,达到共同的目标和愿景。

感谢乙方对甲方的支持与帮助,期待双方在未来的合作中取得更好的成果。

篇2持续督导协议书为了加强对各级组织和个人的监督管理,保障工作的顺利进行,确保各项任务圆满完成,特制定本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书于XX年XX月XX日由双方签署并生效。

一、协议内容1. 双方约定由督导方对被督导方进行持续监督和管理,督导方有权对被督导方的工作流程、工作内容、工作效果等进行全面监督和跟进。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9篇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9篇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9篇第1篇示例: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一、协议目的为了更好地推动挂牌公司的发展,加强对挂牌公司的监督管理,保障投资者利益,特制定本协议。

二、协议双方甲方:挂牌公司乙方:监督机构三、协议内容1. 挂牌公司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地向监督机构报送相关财务、经营等信息。

2. 挂牌公司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做出虚假宣传、误导性陈述等行为。

3. 监督机构将对挂牌公司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督导检查,确保挂牌公司业务运作符合法律法规和市场规则。

4. 监督机构有权要求挂牌公司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对其进行调查核实。

5. 挂牌公司将配合监督机构的检查工作,积极提供相关协助。

6. 在监督机构的指导下,挂牌公司将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7. 监督机构将根据监管需要,对挂牌公司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并公开相关处理结果。

8. 挂牌公司对于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将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监督机构提交整改报告。

四、协议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

五、协议解除1. 协议期满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新的协议。

2. 如果一方违反协议内容,严重影响挂牌公司的发展或监督机构的权益,对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六、其他约定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任何修改和补充协议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签署单位(盖章):甲方:______________(挂牌公司)以上就是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的相关内容,希望双方能够共同遵守协议内容,共同推动挂牌公司的发展,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共创良好的市场秩序。

第2篇示例: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加强社区治理,我们特制定了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具体内容如下:一、目的本协议旨在促进社会治理体系建设,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社区治理的社会化、法治化、专业化、务实性水平。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篇1甲方(推荐挂牌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推荐挂牌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拥有专业的市场推广能力和丰富的行业资源,乙方拥有良好的业务基础和发展潜力,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对乙方进行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将乙方推荐至相关交易平台挂牌,并提供持续督导服务,旨在促进乙方的业务发展,提高乙方在市场中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二、推荐挂牌内容1. 甲方负责将乙方推荐至选定交易平台进行挂牌,确保乙方符合该平台的相关要求和标准。

2. 甲方协助乙方完成挂牌所需的所有手续,提供必要的咨询和支持。

3. 甲方在推荐挂牌过程中,应充分展示乙方的优势和特点,提高乙方的市场知名度。

三、持续督导内容1. 甲方在乙方挂牌后,应提供持续的业务督导服务,帮助乙方优化业务模式,提高运营效率。

2. 甲方定期与乙方沟通,了解乙方的经营情况,对乙方存在的问题提供解决方案。

3. 甲方根据市场需求和行业发展,为乙方提供市场分析和预测报告,协助乙方制定发展战略。

4. 甲方应协助乙方进行团队建设,提高乙方的整体竞争力。

四、双方责任与义务1.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业务进行督导,提出改进意见,但不得干涉乙方的日常经营决策。

2. 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督导工作,按照甲方的建议调整业务策略。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合理的建议和解决方案,并对甲方的督导工作进行评价。

4. 双方应共同遵守协议的约定,确保协议的顺利实施。

五、协议期限与终止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2. 协议到期后,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本协议。

3. 若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另一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协议。

4. 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应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1. 本协议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 若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签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

有关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书5篇篇1甲方:[甲方公司名称]乙方:[乙方公司名称]鉴于甲方拥有专业的推荐挂牌服务经验,乙方对甲方提供的推荐挂牌服务表示兴趣并希望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协议:一、协议目的甲方同意为乙方提供推荐挂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挂牌流程、提供市场资源对接等。

同时,甲方将对乙方进行持续督导,确保乙方在挂牌后的运营过程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和市场竞争力。

二、服务内容1. 甲方为乙方提供推荐挂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协助乙方完成相关挂牌文件准备和申报流程;(2)提供资本市场动态信息及市场资源对接;(3)协助乙方进行市场推广和品牌建设。

2. 甲方对乙方的持续督导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监督乙方在挂牌后的运营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定期评估乙方的经营状况和市场竞争力;(3)提供战略规划和运营管理建议。

三、合作期限及费用1. 本协议合作期限为[具体合作时间],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计算。

合作期限届满后,双方可协商续签。

2. 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向甲方支付推荐挂牌及持续督导费用:(1)推荐挂牌费用:[具体金额];(2)持续督导费用:[具体金额]。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节点按照附件《费用支付计划表》执行。

四、保密条款双方应严格保密本协议内容以及合作过程中涉及的商业秘密和机密信息,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五、违约责任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由此产生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因执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持续督导协议书

持续督导协议书

持续督导协议书持续督导协议书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此持续督导协议书。

本协议的目的是规范督导工作的执行方式,明确各方责任和义务,确保督导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督导范围和内容1. 范围:本次持续督导协议书适用于项目组成员及相关实施人员。

2. 内容:督导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进度跟进、质量保障、问题解决、风险控制、资源调配等。

三、督导方式和频率1. 方式:督导工作将通过定期会议、书面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进行。

(1)定期会议:每周召开一次项目组会议,总结上一周的工作进展,讨论项目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

(2)书面报告:每月起草一份督导报告,总结上一月的工作成果,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

(3)现场检查:按照项目计划,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检查,督导人员将参观实际施工情况,检查进度和质量。

2. 频率:督导频率根据项目进展和需要进行调整,但至少不低于每月一次的督导会议和每季度一次的现场检查。

四、督导责任和义务1. 甲方责任和义务:(1)提供项目所需的相关资料和资源。

(2)协助督导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工作。

(3)解答督导人员提出的问题。

2. 乙方责任和义务:(1)制定详细的项目计划和工作安排。

(2)配合督导工作的开展,积极完成督导人员交办的各项任务。

(3)及时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及遇到的问题。

(4)认真落实督导人员提出的改进意见。

3. 督导人员责任和义务:(1)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频率进行督导工作。

(2)认真跟进项目进展,及时报告异常情况。

(3)详细记录督导过程和结果,编写督导报告。

(4)提出合理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五、沟通和协调机制1. 定期会议:项目组每周召开一次会议,由项目负责人主持,讨论督导工作中的问题和改进措施。

2. 问题反馈:任何参与方都可以随时向督导人员反馈问题,并期待及时解决。

3. 紧急情况处理:在遇到紧急情况时,督导人员和项目组成员将及时沟通,并协调解决措施。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目录一、持续督导计划 (2)二、定期沟通 (2)三、现场核查 (3)四、年度保荐总结 (4)五、持续督导期结束 (5)附件:发行项目持续督导工作流程 (6)为切实履行保荐职责,确保发行人发行上市后信守承诺、规范运作,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块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流程。

一、持续督导计划(一)公司根据保荐协议有关要求确定保荐工作小组,承担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上市推荐和持续督导保荐工作.原则上由公司指定两个保荐代表人和至少一名参与该项目的业务人员参与组成保荐工作小组。

(二)保荐工作小组应当在项目发行完成进入持续督导期时根据保荐协议和发行人实际情况制订《持续督导工作计划》,内容包括不限于持续督导期间应完成的工作职责、核查计划、培训计划等.(三)保荐工作小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相关义务。

在保荐期间和发行人建立稳定沟通渠道和定期沟通机制,并在日常工作中建立保荐工作档案。

二、定期沟通(一)持续督导期间,保荐工作小组应每月定期与发行人联系沟通,了解企业运营状况,并要求发行人在发生下列行为时,及时书面通知或者咨询保荐代表人,并按保荐协议约定将相关文件送交保荐人和保荐工作小组:1. 变更募集资金及投资项目等承诺事项;2。

发生关联交易、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3。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事项;4。

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重大事项;5.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若发行人发生上述行为时,保荐工作小组还需负责出具相应的核查报告。

(三)对于持续督导保荐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应及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荐工作小组应将每月定期沟通情况记录和相关文件保存在保荐工作档案中备查。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持续督导工作要求比较(两交易所)

其他尚未完结事项。
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延期结束时间 相关事项全部完成
上述事项纠正完成后当年及其后一个完整会计年度
保荐代表与保荐 业务联络人
2名保荐人
两个保荐代表人和3个保荐业务联络人
上下半年各至少一次,考核是C和D的,至少每季度一次,两名保代
定期现场检查
每年至少一次,两名保荐代表人至少一人参加。
至少一人参加。(实行持续督导专员制度的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 委托持续督导专员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的,视为保荐代表人参加现场
保荐人应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保荐人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
或澄清的,应及时向本所报告。
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先发表
意见再公告):(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
勤勉尽责,不利用内幕信息交易。
文件真实准确 无具体规定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保证
不配合报告 -
发行人不配合,保荐机构应报告交易所
协议
持续督导协议;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签订。
保荐协议中明确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在推荐公司上市前签 订。
协议修改和终止
修改5个工作日内报交易所备案;终止5个工作日 报告并说明原因。
十个工作日内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层以上管 理人员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相关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一)实际控 制人发生变更的;(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本所通报批 评、公开谴责处分的;(三)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四)本所要求培训的其他情形。
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行为完成后十二个月内

持续督导协议书

持续督导协议书

持续督导协议书一、引言持续督导是教育评估和改进的有效手段之一,可以帮助学校和教育机构提升教育质量和水平。

为了促进持续督导的实施,在进行持续督导前,需要签署持续督导协议书。

二、双方协议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署以下协议:(一)双方责任1.督导方的责任:–提供督导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为督导对象提供指导和建议,协助整理数据和文献资料,分析问题等。

–尊重督导对象的权利和利益,严格保密督导对象的教育信息和督导过程中获取的信息。

–守时、守信,秉持专业、客观、独立、公正的态度。

–按照约定时间完成相关督导报告和资料。

2.督导对象的责任:–提供督导所需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如校内教育管理、教育资助、教育教学、教师个人发展规划等。

–配合督导人员的实施,为督导人员提供必要的服务。

–客观接受督导人员的建议和反馈意见。

–保护督导人员及其工作正常进行的权利,如开放办公室、主动沟通等。

(二)督导方式督导方式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确定,可以采用远程督导、口头督导、现场督导等多种方式。

(三)实施时间督导时间和周期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策划,明确具体时间、周期和实施方法。

(四)纠纷解决若因协议履行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应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法解决,应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五)协议变更若因客观原因,必须变更或修改本协议的条款,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并签署变更协议。

三、协议生效与期限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除非另有约定,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协议到期前如需续签须双方协商确定。

四、协议终止1.终止原因:–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督导对象以不正当手段阻碍督导、干扰督导、拒绝配合督导或泄露督导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等行为,损害了督导人员的正常工作;–督导人员工作不当,给督导对象带来不良影响。

2.终止程序:–终止协议前需双方协商一致,明确终止事由和时间。

–确定终止时间后,按照约定,完成相关的工作交接和结算工作。

五、协议内容执行双方签署后,应主动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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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督导协议书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签订:甲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所:乙方:(主办券商)法定代表人:住所:甲方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负责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乙方同意接受委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管理细则》”)、《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推荐业务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推荐规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章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一条甲方基本情况:(一)挂牌时间。

(二)股票简称。

(三)股票代码。

(四)股本总额。

(五)股东人数。

(六)股权结构。

(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一)已与原负责持续督导的主办券商终止持续督导协议。

(二)保证遵守《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相关规定。

(三)接受乙方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及中国证监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的其他规定对甲方作出的督促指导,并配合乙方采取的相关措施。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乙方为其定向发行、并购重组等提供服务。

第三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一)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权就相关业务规则获得乙方指导。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持续督导工作,向乙方提交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本合同正式生效前()个转让日内,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持股数量。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乙方审查后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披露。

(六)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七)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八)甲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九)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的联络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其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一)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保持畅通。

(十三)甲方拟披露信息应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及时报送乙方,并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四)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五)甲方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半年度报告。

(十六)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并在披露前经乙方审查。

(十七)甲方应按《信息披露细则》的规定,在发生相关事项时及时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披露前应经乙方审查。

(十八)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十九)甲方发起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按规定在限售期间不得转让;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在2个转让日内告知乙方,并按有关规定向乙方提出限售或解除限售申请。

(二十)甲方股东所持股票解除限售,甲方应提前()个转让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现场调查:1、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保证相关人员及时提供现场调查所必需的资料,认真接受乙方调查访谈,不进行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

3、乙方现场调查发现甲方已披露的公告存在错误、不充分或不完整情况的,甲方应及时进行更正及补充披露。

4、积极配合乙方的整改要求,整理规范相关事项。

第二章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第五条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可以从事推荐业务。

(二)具有符合《主办券商管理细则》、《推荐规定》规定的从事推荐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

第六条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享有以下权利:(一)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股东所持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申请进行审查,并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二)乙方有权依据《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三)乙方有权对甲方拟披露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审查,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核查。

(四)乙方有权根据相关规定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对甲方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可聘请相关中介机构协助调查。

(五)甲方未规范履行信息披露等相关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乙方可以发布风险揭示公告,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

第七条乙方就担任为甲方提供持续督导服务的主办券商事宜,应履行以下义务:(一)乙方应依据《业务规则》、《推荐规定》、《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地履行主办券商持续督导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配备符合规定的专门督导人员,负责具体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督导人员为乙方与甲方的联络人,须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

(三)乙方应对甲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人员采取培训等相应措施,促使其熟悉和理解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则。

(四)乙方应督促和协助甲方及时按照《公司法》、《业务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信息披露、限售登记及解除限售登记等事宜。

(五)乙方及其专门持续督导人员不得泄露在持续督导过程中获知的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费用第八条经甲方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一)持续督导费()元/年;(二)其他费用()元/年;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九条甲方终止股票挂牌的,已经支付的费用不予返还第四章协议的变更与解除第十条本协议依据《管理办法》、《业务规则》、《信息披露细则》等规定签订,如因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规定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规定内容不一致,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并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规定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协议:(一)乙方不再从事推荐业务。

(二)甲方股票终止挂牌。

第十二条除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外,甲乙双方不得随意解除持续督导协议;确需解除协议的,应在解除前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并说明合理理由,且应有其他主办券商承接持续督导服务。

第五章免责条款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发生不可抗力时,双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五条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其他事项第十六条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补充协议为本协议有效组成部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备案。

第十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十八条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份,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甲方(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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