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商检2014[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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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
行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进出口商品检验
【发文字号】国质检认联[2007]476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7.10.30
【实施日期】2007.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10月30日国质检认联[2007]476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国家质检总局实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目标责任分解表》精神,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使用及农业投入品 (农业投入品是指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化肥、种、苗及其他化学物质如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
《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出口食品安全工作视频会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食函[2007) 417号)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总局令第20号),总局和认监委决定对出口食品原辅料、食品添加剂及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进行清理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内容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体系是。

我国将逐步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限制

我国将逐步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限制

我国将逐步取消部分商品进出口限制
佚名
【期刊名称】《江苏商论》
【年(卷),期】1993(000)006
【摘要】据北京商业中心透露,根据中美商场准入谅解备忘录的有关规定,我国现行大部分许可证将在五六年内取消,时间如下: 一、1993年12月31日取消进口许
可证的商品有:钢材、钢坯、废钢、废船、聚碳酸钠、咖啡及制品、民用飞机、34
条生产装配线、水果、黑白显象管等。

二、1994年12月31日取消进口许可证的商品:化纤服装、啤酒及葡萄洒、精制植物油、木浆、木材、ABS树脂、氰化钠、民用爆破器材、合成胶、电冰箱、洗衣机、烟草制品、烟滤嘴、二醋酸纤维丝束、胶合板、除
【总页数】1页(P39-3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7
【相关文献】
1.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 [J],
2.6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进出口关税税率其中包括五十多种有色产品 [J],
3.我国将逐步取消服务领域外商投资限制 [J], 无
4.我国取消部分商品进口限制 [J],
5.我国将在五年内取消五十种进口商品的限制 [J], 王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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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14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03.13•【文号】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施行日期】200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货物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第158号令发布根据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第一条为了规范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保证商品归类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要求,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活动。

第三条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以及海关依法审核确定商品归类,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遵循客观、准确、统一的原则。

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

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第七条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1995]121号

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商检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的通知-国检法[1995]121号
第六条 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商检部门申请复议的,由最先收到复议申请书的商检部门管辖;同时收到复议申请书的,由上级商检部门管辖。
第七条 对商检部门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由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管辖。
第八条 商检部门发现受理的复议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移送复议案件,应当向受移送的机关发出书面通知,说明移送的理由、法律依据、时间等,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二、答辩的事由;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材料等;
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
五、作出答辩的日期,并加盖被申请人印章。
同级复议时,即被申请人是复议机关的,可不提交复议答辩书。
第十四条 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复议制,但根据情况需要,也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第二条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统一指导、协调和管理全国商检系统的行政复议工作。
国家商检局和各级商检机构(以下统称商检部门)应当在本单位政策法规部门内设立行政复议机构,或指定专职复议人员,负责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条 商检部门行政复议实行先行复议制。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商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一、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陈述事实、理由;
二、实地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商检部门行政复议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商检局依法制定和发布的规章、办法为依据。
第十六条 复议机关经审理决定被申请人在程序上补正,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应当在指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并向复议机关报告执行情况。

商检局关于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的补充通知-国检监[1993]333号

商检局关于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的补充通知-国检监[1993]333号

商检局关于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的补充通知
正文:
---------------------------------------------------------------------------------------------------------------------------------------------------- 商检局关于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的补充通知
(国检监[1993]333号1993年10月5日)
各直属商检局:
按照《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商检标志(包括卫生、安全、质量标志)加附在进出口商品或其包装的明显部位。

但是随着贸易发展的需要,不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要求在出口商品及标签、标牌上加印商检标志。

现对申请出口商品商检标志补充规定如下:
一、凡符合上述办法第五、六条规定,被批准使用商检标志的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如拟在产品或标签或标牌上印、制商检标志,取代在产品上单独加贴商检标志的,应向我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产品或标签或标牌设计图案和说明。

二、产品或标签或标牌上使用的商检标志图案,应与我局规定的相同,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经我局批准后,申请人方可使用。

三、申请人应按规定交纳产品、标签或标牌设计图案申请审核费。

四、经我局批准使用的产品、标签或标牌上商检标志图案同我局规定的商检标志具有同等效力。

商检局对有关出口商品应接受报验。

五、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伪造,变卖商检标志的,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处罚。

六、本补充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一月一日起施行。

——结束——。

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特急质检办通函〔2011〕1466号关于实施2012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海关总署2012年《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以下简称:HS编码)调整情况,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联合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进行了相应调整,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法检目录》中实施进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5401个,其中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377个,实施出境检验检疫和监管的HS编码4700,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的HS编码3个。

二、2012年《法检目录》调整主要内容包括:(一)涉及调整海关监管条件的商品。

1.将涉及食品添加剂的13个HS编码列入法检,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R/S”。

详见附件1。

2.将9个禁止用作食品添加剂的HS编码列入进境法检,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检验检疫机构对该类商品不实施检验,仅查验其外包装是否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加工”的警示标识,不收取检验检疫费。

未标明规定内容的,不得进口。

详见附件1。

3.将160个涉及危险化学品的HS编码列入法检。

其中13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A”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4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B”调整为“A/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N”;19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A”,检验检疫类别设为“M”;2个HS编码海关监管条件由“无”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

详见附件1。

4.为加强对出口稀土产品的检验监管,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及出口稀土产品的70个HS编码列入出境法检,海关监管条件调整为“/B”,检验检疫类别设为“/N”。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

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发文字号】署法发[2001]420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4月7日实施日期:2008年5月1日)废止【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日期】2001.11.06【实施日期】2002.0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1年11月6日署法发〔2001〕420号)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各地区、部门机电产品进口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加工贸易项下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解除海关监管的问题,《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发第383号)中规定,“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

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因故终止或解除加工贸易合同,经原外经贸审批部门批准后,由主管海关核准,方可将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按设备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价值,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文中还规定,“在监管期内(即5年),如提前解除监管并且不将设备退运出境,应按有关规定补证”,“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退运出境,或补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或超过海关监管年限的,经营单位应及时办理解除监管手续”。

但上述通知文中对超过海关监管年限办理解除监管手续的不作价设备是否补办进口许可证件未做规定。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2014•【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9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正文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79号)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为便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及其代理人和社会检验机构了解海关化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76号),海关总署决定公布CCLM 1500-0001等69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1)。

同时,为方便查找和使用,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目录(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部分税号化验方法索引(附件3)。

对同一商品进行化验时,如公告所列化验方法与其它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不同时,以公告公布化验方法的检验结果作为海关执法依据。

本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附件2: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附件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方法》的公告附件2附件3注:1、根据海关工作需要,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或子目范围内的商品测定相关指标,且符合本表方法中规定的检测范围或检测条件的,应使用本表中规定的方法进行检测。

2、本表所列方法并不排除通则等其他检测方法,使用这些通则检测方法是为确定被检测商品属性而进行的检测和分析判断。

3、如对同一商品(或同一批次货物)的同一指标进行检测,使用了不同的方法而产生结果差异时,应以本表所指定方法的检测结果为准。

4、本表所列方法不代表所列税目或子目相关商品为海关必检商品或相关指标为必检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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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名称 20≤座≤23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24≤座≤2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10≤座≤19装有非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全地形车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轿车 排气量≤1升的装有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监管条件 A/B A/B A/B /B A/B /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调整 后监 管条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 8703214001 动)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越野车(4轮驱动)的成套散件 8703214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 8703215001 下)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 8703215090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 下) 8703219001 排量≤1升的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19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23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3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 8703224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活塞内燃发动机四轮驱动越野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4090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 8703225001 座)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 8703225090 座)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 8703229001 1<排量≤1.5升带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其他车的成套散件 87032290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41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4190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 8703234201 动)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 8703234290 动)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4301 的)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34390 的)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4901 1.5<排量≤2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49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2351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35190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 8703235201 动)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 8703235290 动)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35301 的)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 8703235390 下的)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235901 2<排量≤2.5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235990
附件:
调整 后监 管条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A
验检疫的海关商品编码表
序 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HS编码 HS名称 监管条件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A/B 8414301101 功率≤0.4kw的冷藏、冷冻箱用无级变速压缩机 其他小型电驱动冷藏或冷冻箱用压缩机(小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 8414301190 0.4kw) 其他电驱动冷藏或冷冻箱用压缩机(指电动机额定功率>0.4kw,但≤ 8414301200 5kw) 8414301401 功率>5kw的空气调节器用无级变速压缩机 8414301402 功率>5kw的空气调节器用定速压缩机 其他大型电动机驱动空调器用压缩机(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5kw 8414301490 的) 电动机额定功率>5kw的电动机驱动的无级变速压缩机(冷冻或冷藏设备 8414301501 用) 电动机额定功率>5kw的电动机驱动定速压缩机(冷冻或冷藏设备 8414301502 用) 其他大型电动机驱动冷冻或冷藏设备用压缩机(大型指电动机额定功率超过 8414301590 5kw的) 4000大卡/时<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 8415812001 置及一个冷热循环换向阀的) 其他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热泵式空调器(装有制冷装置及一个冷 8415812090 热循环换向阀的) 4000大卡<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 8415822001 而无冷热循环装置的) 其他制冷量>12046大卡/时(14000W)的其他空调(仅装有制冷装置,而无冷热 8415822090 循环装置的) 8418101000 容积>500升冷藏-冷冻组合机(各自装有单独外门的) 制冷温度>-40℃大的其他柜式冷冻箱(大的指容积>500升,但≤800 8418302100 升) 制冷温度>-40℃大的立式冷冻箱(大的指容积>500升,但≤900 8418402100 升) 装有冷藏或冷冻装置的其他设备,用于存储及展示(包括柜、箱、展示台、陈 8418500000 列箱及类似品) 8418699020 制冰机、冰激凌机 8421211000 家用型过滤或净化水的机器及装置 8509401000 水果或蔬菜的榨汁机 8509409000 食品研磨机,搅拌器 8516500000 微波炉 8516603000 电饭锅 8516604000 电炒锅 8516605000 电烤箱 其他电热炉(包括电热板、加热环、烧烤炉及烘烤 8516609000 器) 8516711000 滴液式咖啡机 8516712000 蒸馏渗滤式咖啡机 8516713000 泵压式咖啡机 8516719000 其他电热咖啡机和茶壶 8516721000 家用自动面包机 8516722000 片式烤面包机(多士炉) 8516729000 其他电热烤面包器 8516791000 电热饮水机 8702102000 机坪客车(机场专用车)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柴油型)(指装有柴油或半柴油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 8702109100 客运车) 8702109201 20≤座≤23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290 24≤座≤2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8702109300 10≤座≤19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客车 30座及以上大型客车(其他型)(指装有其他发动机的30座及以上的客运 8702901000 车)
调整 后监 管条
870324110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1190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 8703241201 动)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 8703241290 动)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1301 的)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41390 的)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不包括非4轮驱 8703241901 动越野车)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1902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1991 3<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不 8703241999 包括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 8703242101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242190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 8703242201 动)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 8703242290 动)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242301 的) 排气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以下 8703242390 的)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不包括非4轮驱动 8703242901 越野车)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 8703242902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件 8703242991 排量>4升装点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不包括 8703242999 非4轮驱动越野车成套散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1101 排气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1190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1901 排量≤1升的装有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19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12101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12190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4轮驱 8703312201 动)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越野车的成套散件(4轮驱 8703312290 动)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9座及以下 8703312301 的) 1升<排气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客车的成套散件(9座及 8703312390 以下的)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 8703312901 1升<排量≤1.5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的其他载人车辆的成套散件 8703312990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 8703321101 1.5<排量≤2升装压燃往复式活塞内燃发动机小轿车的成套散件 8703321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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