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意见川发改价格〔2014〕755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落实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决策部署,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结合四川实际,现就建立健全我省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一、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必要性我省虽然是天然气生产大省,但随着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城镇化步伐明显加快,全省天然气消费持续快速增长,季节性、资源性供气矛盾逐步显现。
长期以来,国家对居民用气实行低价政策,一方面,由于居民气价明显低于工商业等其他用户价格,交叉补贴现象严重。
导致用气量越大的用户,享受的补贴越多,没有体现公平负担的原则;另一方面,造成部分居民用户过度消费天然气,特别是加大了冬季用气高峰时调峰保供的压力。
近年来,部分省份及我省少数城市实施了阶梯气价政策,在保障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引导节约用气、缓解供气压力等方面起到了良好的政策效果。
为进一步促进天然气市场的可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加快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障基本与反映资源稀缺程度相结合。
对于居民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实行相对较低价格;对超出基本生活用气需求部分,要适当提高价格,以反映天然气资源稀缺程度。
二是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相结合。
居民生活用气价格总体上要逐步反映用气成本,减少交叉补贴。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9.06•【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施行日期】2017.10.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447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我委研究制定了《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施行。
2017年09月06日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2号)、《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价格主管部门)依权限对辖区内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施配气定价成本监审行为。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以下简称成本监审),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的基础上核定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以下简称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是指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配气系统配送给最终用户的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管道燃气。
配气系统由配气站、配气管网、储气设施、各类调压所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拥有独立管网系统及储气调压等设施,具备燃气经营能力的独立法人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4.12•【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6〕129号各市(州)发展改革委,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成都铁路局、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公司、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公司、中国石化西南油气分公司: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印发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16〕17号),降低电力和非居民用天然气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工商业电价降价政策。
自2016年1月1日起,四川电网直供区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含趸售工商业电价)按川发改价格〔2016〕6号规定每千瓦时降低0.6分;四川电网直供区大工业用电价格(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等特殊电价)继续按照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大工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228号)有关规定执行每千瓦时降低2.01分政策;按川发改价格〔2016〕1号规定暂停四川电网销售侧丰枯电价、上网侧火电丰枯峰谷电价和水电峰谷电价政策;对生产过程中利用余热、余压、余气发电的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减半征收,即按自发自用电量每千瓦时0.015元收取。
自2016年4月起,调整用电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用电企业对变压器容量报停或减容每月可申报一次,减轻企业基本电费负担。
暂停对四川电网及地方电网供区执行大工业和一般工商业电价类别的工业企业(含直购电、留存电量用户)征收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自2016年1月抄见电量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有关供电企业要严格执行上述电价政策,涉及供电企业向用户清退电费的,应于2016年5月底前完成清退。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7.05.19•【文号】发改基础〔2017〕965号•【施行日期】2017.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产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的通知发改基础〔2017〕9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有关油气企业: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战略(2016-2030)》要求,我们制定了《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统筹规划、加快构建油气管网体系,有利于完善现代综合运输体系,提高要素配置效率;有利于扩大清洁能源使用,支撑现代能源体系建立;有利于增加有效供给,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有利于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提升经济整体运行效率效益;有利于不断提升进口能力和应对突发事件水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公共安全。
必须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扩大设施规模、完善管网布局、加强衔接互联、兼顾公平开放为重点,大力发展天然气管网,优化完善原油和成品油管道,提升储备调峰设施能力,提高系统运行智能化水平,构建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外通内畅、安全高效的现代油气管网。
《中长期油气管网规划》是我国油气管网中长期空间布局规划,是推进油气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加强统筹、完善机制、跟踪分析、监督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省级发展改革委依据本规划和五年期油气行业规划优化本省油气基础设施发展,布局管道通道和路由,完善省内管输定价机制,加强省内管网监管,为管网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纳入本规划的项目,请各部门、各地予以积极支持,请企业抓紧履行报批程序,加快建设,共同推动各项目标任务完成。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

四川燃气管理条例本文是关于四川燃气管理条例,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最新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清洁能源发展,根据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以及燃气设施、燃气燃烧器具的经营、使用、维护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燃气管理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发展燃气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城乡规划、安全监管、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安全知识;鼓励、支持、推广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新材料。
具备条件的城镇区域,应当推进公共汽车、出租车、市政环卫用车等车辆使用压缩天然气或者液化天然气。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以及上一级燃气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备案。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燃气发展规划编制经营区域内的燃气设施建设计划,并将市政燃气设施纳入已规划建设的地下综合管廊。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0.25•【字号】川发改价格〔2016〕498号•【施行日期】2016.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施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通知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各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物价)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要求,加快推进油品质量升级步伐,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关于进一步推进成品油质量升级及加强市场管理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349号)。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我省车用汽柴油质量从第四阶段到第五阶段升级加价有关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加价标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车用汽柴油(标准品)质量标准从第四阶段升级至第五阶段的加价标准分别为每吨170元和160元。
普通柴油价格参照同标准车用柴油价格执行。
二、组织实施工作(一)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油品质量升级时间进度,我省第五阶段车用汽柴油标准过渡期至2016年底。
从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符合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V标准车用汽柴油。
(二)全省各成品油销售(含批发)企业及加油站,要根据上述安排抓紧组织油品质量升级置换工作,在置换过程中,国IV汽柴油和国V汽柴油混合销售时,执行国IV汽柴油价格标准。
省内各批发经营企业如出现批发客户前期购买国IV柴油,后期实际出库为国V柴油的,可按照规定的加价标准收取必要的价差。
(三)中石油四川销售分公司,中石化四川石油分公司,延长壳牌(四川)石油有限公司所属各批发经营企业和加油站,按照上述安排完成置换、达到国V汽柴油标准后,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执行国V汽柴油价格,并同时向省和当地发展改革(价格)、经信、环保、工商、质监部门备案。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24•【字号】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的通知(2010年6月24日川发改物价〔2010〕463号)各市(州)、扩权试点县人民政府,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根据省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精神,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转发你们,并请按照以下贯彻意见认真抓好落实。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安排在我省境内的所有天然气生产单位(包括中石油、中石化在川单位和其他天然气生产单位,简称上游供气方)直供给用户的各类用气基准价格严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的规定执行。
按照国家发改委的意见,本次天然气调价化肥生产用气、居民生活用气出厂价格不上浮。
车用压缩天然气用气出厂价格按本次调价前的工业用气基准价格执行,即直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275元,转供用户每千立方米1320元,不上浮。
供用气双方所签合同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下游用户其余用气具体价格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与上游供气方协商议定。
合同价格一经签订,就不能轻易浮动(下浮除外)。
上游供气方要严格按照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供气,对确因客观条件限制,供气标准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要主动对出厂价格实行下浮。
下游燃气企业和用户也可向上游供气商提出协商,要求出厂价格下浮。
在协商中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协议的,可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1•【字号】川发改价格〔2017〕42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近日,我委先后印发《关于四川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关于降低四川电网目录销售电价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以及《关于藏区留存电量和电能替代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7〕380号),涉及系列电价政策调整。
为进一步做好电价政策衔接,结合各方反映情况,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四川电网电价管理权限四川电网是指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母公司(直供区)、“子公司改分公司”、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四川明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岷江水利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及2016年及以后并入四川电网的新“改制”供电公司。
按照中央定价目录,四川电网各类电价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发展改革委管理。
川发改价格〔2017〕379号文件第四条“做好四川电网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水平衔接”有关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自行出台和调整四川电网各类电价政策;此前各地已出台但尚未执行到位的电价政策不再追溯执行。
二、关于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川发改价格〔2017〕378号文件明确“2017年之前参与直接交易的存量110千伏、220千伏电压等级大工业用电输配电价,2017—2019年暂按原标准执行”,是指四川电网直供区110千伏、220千伏大工业用户直接交易存量电量输配电价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全水电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2.01分/千瓦时,水火电按7:3参与的在国家核定标准基础上降低1.56分/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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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
输费的通知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价格管理
【发文字号】川发改价格[2013]262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3.02.22
【实施日期】2013.02.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的通知
(川发改价格〔2013〕262号)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扩权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中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中石化西南分公司:
为规范全省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按照《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省实行天然气综合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2〕1421号)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管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范后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的具体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原相关文件规定同时废止。
二、执行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的相关用户与供气企业的天然气结算价格,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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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省内天然气门站价加本通知规范后的短距离运输管输费。
三、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批,各市(州)、县(市、区)不得越权制定或调整价格;各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对违反价格政策的将按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013年2月22日
附件:
四川省省内天然气短距离运输管输费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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